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請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98年09\28之L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1.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偵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
2. 冤獄一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3. 冤獄二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4. 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4. 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5. 87年10\21、11\04之冤獄一審蒞庭執行職務之詹駿鴻、陳進德檢察官
6. 88年07\09冤獄二審審理期日蒞庭執行職務之費玲玲檢察官、
7. 不敢實質答辯之台高檢鐘鳳玲檢察官
***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
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請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 程序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
一、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二、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99年12/16晚間,法扶基金會覆議案件承辦人邱彥霖君以電話告知覆議決定時附帶提及覆議委員認為本人個案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救濟(按:覆議委員不敢以書面做成上開理由,故由承辦人附帶提及) 惟查:
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本人的再審聲請案、非常上訴聲請案乃位樹、4位數,應是全國第一名、名列世界各國前幾名~~是此,刑事自訴是前述再審事由之證明,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三、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的其他刑事犯罪(如:違法羈押拘禁、筆錄不實、違反強制辯護….)詳參系爭個案的相關書狀,本件不另贅述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二、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99年12/16晚間,法扶基金會覆議案件承辦人邱彥霖君以電話告知覆議決定時附帶提及覆議委員認為本人個案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救濟(按:覆議委員不敢以書面做成上開理由,故由承辦人附帶提及) 惟查:
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本人的再審聲請案、非常上訴聲請案乃位樹、4位數,應是全國第一名、名列世界各國前幾名~~是此,刑事自訴是前述再審事由之證明,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三、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的其他刑事犯罪(如:違法羈押拘禁、筆錄不實、違反強制辯護….)詳參系爭個案的相關書狀,本件不另贅述
三、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四、關於冤獄偵審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另請參照本人以『解構與重組』的模式(參採帥家寶法官辦案模式)將冤獄偵審的認事用法係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指訴證明,參見於<分則要項: >的論述
五、本件係就『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請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以『冤獄偵審』簡稱之。
六、為能節省篇幅,本人導出~~演繹\歸納\設證與查證~~相關的事實理由證據,涉及的刑訴法…相關法條則以概略引用或以『相關規定』取代之
六、為能節省篇幅,本人導出~~演繹\歸納\設證與查證~~相關的事實理由證據,涉及的刑訴法…相關法條則以概略引用或以『相關規定』取代之
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Pointer
VS. Tex. (1965)一案中確立被訴人之對職權、在Washington VS.
八、本人依據(釋9)釋示之:『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所在冤獄偵審程序進行中所指摘之『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之被訴人』所蹈犯的違憲違法犯行,然而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遂行違憲違法地故鑄夏興國冤獄
***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關於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之共同違憲違法犯行,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
關於冤獄偵審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另請參照本人以『解構與重組』的模式(參採帥家寶法官辦案模式)將冤獄偵審的認事用法係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指訴證明,參見於<分則要項: >的論述
關於冤獄偵審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另請參照本人以『解構與重組』的模式(參採帥家寶法官辦案模式)將冤獄偵審的認事用法係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指訴證明,參見於<分則要項: >的論述
1、不敢鑑驗扣案物之血跡與DNA….等生物特徵身體跡證:
本人在冤獄偵審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不斷以當庭言詞、書面書狀聲請『歡迎鑑驗任何的血液、DNA、汗液、精液、尿液、測謊…..等身體特徵的科學辦案微物舉證』~~本人上開擬議講了N次,難道勘驗鑑定都做不到~~等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的各項身體特徵生物跡證的採樣鑑析;惟冤獄偵審均不敢鑑定~~冤獄偵查及冤獄二、三審均不敢對上開的聲請事項有任何的調查審酌裁判、87年10/21一審(北院87訴1503)當庭勘驗卻均發現血跡,冤獄一審更誣稱「本件並無比對物….泛指身體特徵…..本院無從鑑定」~~此證冤獄偵查、1、2、3審均不敢鑑定血跡DNA….等身體特徵生物跡證。
查: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
2、關於偵查卷98頁”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引用(73台上3892)判例之偵查目的與刑事審判目的~~犯罪行為人的辨別與確認。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本人在87年08/13約05:50在慈光寺之政魔警賊N人眼同下打電話至政大陳惠馨教授家宅,06:00赴文山一分局(距離政大約1.2公里) 冤獄偵查卷98頁”夏興國”係87年08/13凌晨01:20已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100公尺)接受偵訊,亦即偵查卷98頁”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惟因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係以刑法169、173…等條犯行、冤獄偵審則是刑法124條、125條1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問處罰犯行、冤獄偵查之陳維練主任檢察官卻對於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所涉及刑法第125條1項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犯行、北院(88自16、795)~(99自97)、最高檢檢察總長以降系爭個案檢察官則是以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之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名譽權….等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3、 故意適用法則錯誤、認事用法故鑄夏興國冤獄:
2、關於偵查卷98頁”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引用(73台上3892)判例之偵查目的與刑事審判目的~~犯罪行為人的辨別與確認。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本人在87年08/13約05:50在慈光寺之政魔警賊N人眼同下打電話至政大陳惠馨教授家宅,06:00赴文山一分局(距離政大約1.2公里) 冤獄偵查卷98頁”夏興國”係87年08/13凌晨01:20已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100公尺)接受偵訊,亦即偵查卷98頁”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惟因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係以刑法169、173…等條犯行、冤獄偵審則是刑法124條、125條1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問處罰犯行、冤獄偵查之陳維練主任檢察官卻對於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所涉及刑法第125條1項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犯行、北院(88自16、795)~(99自97)、最高檢檢察總長以降系爭個案檢察官則是以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之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名譽權….等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3、 故意適用法則錯誤、認事用法故鑄夏興國冤獄: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中山館在案發時並無人在內,此為刑法174條4項之未有人所在建築物之燒毀未遂罪,卻以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同法173條1項為之,涉犯刑法125條1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問處罰犯行
4、 冤獄一、二審涉及隱匿附民損賠訴訟之卷證:
政大在87年10月以後所提出的附民求償訴訟,相關卷證受到冤獄一、二審隱匿,不敢交付辯護律師閱卷,涉及刑法138條犯罪
5、不敢調取監視錄影帶:
5、不敢調取監視錄影帶:
A、政治大學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不實捏造及偽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B、政治大學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C、慈光寺內外的監視錄影帶
6、87年1118一審宣判之前一日11/17之母親會客,母親在會客窗以紅繩彈射並告知本
6、87年1118一審宣判之前一日11/17之母親會客,母親在會客窗以紅繩彈射並告知本
人「一審會判三年,你以後不要上訴了」,事實上,在會客往返途中均有不明不名人士脅誘本
人書面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後,明天一審就宣判三年還有300萬安家費;本人拒絕後就變成
12年冤獄。此可從一審判決原先是適用刑法174條之未遂,劉無恥坤典在收到本人拒絕放棄
訴願訴訟救濟權之回報後隨即改寫判決而成173條之既遂,然而在判決書最後之適用法條仍是
刑法174條者,留下一條尾巴證明當時是存有魔鬼交易不成後的報復性冤獄判決;至於冤獄
二、三審在88年07\23、88年09\23的判決前之07\21、09\20(翌日就是921大地震)
亦透過不明人士深入台北看守所違法逼諭本人放棄雙訴救濟權就可以以適用刑法第174條4項
之判三年且有300萬安家費。
7.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與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政大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
7.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與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政大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
隔間遭燬損的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並未提出任何的刑事或民事訴訟,亦沒有提出損失清
單及相關的證明供承辦之檢察官\刑事法官\民事法官參辦及調查之。參引法諺:『未經法院
證明之事項,視為不存在』(此係嚴格證明的實體真正事實發現之憲治國法治國之憲法與刑訴
法的原理原則);然而冤獄偵審明知上情,卻在未經任何合法調查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研究室
內的物件遭火案燬損云云。
事實上,研究室內物件不但為遭火案燬損,反而是政警之被訴人士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
存放而沒有損失;只要勘驗鑑定系爭火案的燃燒期間的錄影帶,就燃燒期間的火焰與煙的顏色
及多寡就可以溯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了(詳參98年09\28D件、E件的個案書狀指訴證
明)。是此,冤獄偵審認定研究室內物件燬損云云乃是『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與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涉及刑訴法379條12款、154、155條、378條之違法、亦抵觸憲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8. 冤獄一、二審的87年08\25、10\21、11\04、88年03\24….均有若干偽證人的同時且全程在場,又違法剝奪本人的詰問權,且不敢調查正人證詞(供述證據)之憑信性,如此的『魔式』等同公開串供及偽證罪*誣告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訴追處罰罪….之集大成
明)。是此,冤獄偵審認定研究室內物件燬損云云乃是『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與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涉及刑訴法379條12款、154、155條、378條之違法、亦抵觸憲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8. 冤獄一、二審的87年08\25、10\21、11\04、88年03\24….均有若干偽證人的同時且全程在場,又違法剝奪本人的詰問權,且不敢調查正人證詞(供述證據)之憑信性,如此的『魔式』等同公開串供及偽證罪*誣告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訴追處罰罪….之集大成
9. 本人夏興國以提出反證的方式,在冤獄偵審期間以言詞、書狀為之,然而冤獄偵審(包括警方)不但不敢查,甚至不敢據實登載筆錄,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濟代價地故鑄夏興國冤獄~~比起江國慶、岳飛、袁崇煥的莫須有兼政治*司法的構陷栽贓嫁禍冤獄還要冤的跨世紀冤獄集大成!
10.不准本人詰問證人(指:政警之被訴人及偽證人),所做成的判決基礎均屬抵觸(釋384、582)、刑訴法154、155、163、166….等條)之規範規定
11.本人在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及冤獄劫難期間的N件書狀;當庭以言詞及書面書狀所提起之告訴\自訴\反素,均遭冤獄偵審公開吃案~~陳水扁葉勝茂吃案魔式的冤獄偵審版
12.不敢就中山館燬損的事實是否構成燬損既遂乙節踐行法定之勘驗鑑定程序
13.夏興國提出反證之有利情形與各項事證均遭冤獄偵審公開吃案且故鑄夏興國冤獄之
14..警方移送時也沒有認定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卻在冤獄偵審栽贓認定為準現行犯,抵觸(釋90)、刑訴法88條之規定。
15. 本人對於政警之被訴人涉及違法搜索扣押之情事,依據刑訴法第416條之准抗告程序,冤獄偵審均不敢裁判,卻以之故鑄夏興國冤獄
15. 本人對於政警之被訴人涉及違法搜索扣押之情事,依據刑訴法第416條之准抗告程序,冤獄偵審均不敢裁判,卻以之故鑄夏興國冤獄
16.冤獄偵審以違法羈押(參引98年09\28I件)如:87年08\13沒有交付本人羈押票、87年09\28~~88年10\08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所做成的冤獄偵審的處分與判決乃抵觸憲法、16、24、77、80、81…等條、刑訴法156、379…等條,亦為刑法124、125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17.以政警之被訴人之吳志聰\李採蓮\趙建民\李酉潭\蕭敬義\黃天祥\胡義明….之臆測之詞作為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基礎
18.調查若干證據之後才以籠統性讓本人陳述意見,抵觸刑訴法173條、憲法8、16、24…等條及刑法12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19.不敢踐行對質程序,抵觸憲法與(釋384)之正當法律程序
20.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的扣押物用作故鑄夏興國冤獄,違反抑制違法偵查之憲治法治義務
21.不敢傳喚政大之首謀鄭丁旺誣告訴人及證人劉怡君,違法剝奪本人VS.鄭丁旺、劉怡君的對質詰問權~~冤獄偵審不敢發現實體真正事實支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構陷夏興國冤獄
22.不敢傳喚鑑定人(北市消防局火調科、刑事警察局鑑識科…人員)、鑑定人在鑑定前亦未有具結,是此,兩紙鑑定報各屬於不合法的無證據能力之書證
23.不敢勘驗警訊筆錄之錄音、不敢交附上開錄音帶拷貝本讓本人逐字譯文
24.不敢勘驗政治大學所拍涉及交付新聞媒體播放與報導之錄影帶與相片
25.不敢調取及諭令交付蕭敬義違法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
26.不敢調取及勘驗政大校園及政大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27.以吳志聰\李採蓮所偽造捏造的A君逃逸路徑故鑄夏興國冤獄
28.不敢調取及勘驗00:35、00:40、00:57、一時許之火案、切案之報案錄音與譯文、受理報案之書證
29.本人在案發日就違法羈押在台北看守所,當日有拍攝人身大頭照及人身驗傷單,本人當日的頭髮很腸、全身無傷、身高約164~~166公分;冤獄偵審明知A君身高170公分、頭髮不長\平頭、是否有傷乃待證事項之故鑄夏興國冤獄
30. 本人在案發日就違法羈押在台北看守所,當日有抽血檢驗,本人的血液均是正常,沒有異常高濃度的一氧化碳成分;相較於A君\「98頁之夏興國」入初中山館及縱火滯留期間隻身體內部血液必然異常高濃度一氧化碳成分(按:29、30款之書證請向台北看守所調取)
31.兩紙鑑定報告的檢出物乃不相容\不相同,卻硬坳為同物
32.證人不敢傳喚之違法:
32.證人不敢傳喚之違法:
A.研究室及三樓所長室的使用人、
B.劉怡君(A2)
C.張姓居民(目擊A君渡溪)、
D.政大校警吳少鵬(02:40發現鞋印)、
E.00:57、一時許的報案人、
E.00:57、一時許的報案人、
F.冤獄偵審認定之蕭敬義所稱發現兩個塑膠桶之消防人員、
G.向蕭敬義回報稱:『吳志聰追逐A君時,
G.向蕭敬義回報稱:『吳志聰追逐A君時,
H.A君的背影很像夏興國』之政大校警、
.I.政大之首謀被訴人之87年09\01誣告素人鄭丁旺、
J.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
33.沒有指認或沒有合法的指認程序,卻在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在先、冤獄偵審以接力賽方式故鑄夏興國冤獄
34.冤獄一、二、三審的評議不敢公開,不敢提帶本人到院閱覽之
35.關於起火點的判定係沿用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者,然而該四處的起火點判定,單單認定判定二樓編號17、18、三樓編號7、8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乃屬沒有任何理由證據之捏造(詳參98年09\28F件),冤獄偵審的沿用乃屬理由不備、未合法調查為手段、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35.關於起火點的判定係沿用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者,然而該四處的起火點判定,單單認定判定二樓編號17、18、三樓編號7、8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乃屬沒有任何理由證據之捏造(詳參98年09\28F件),冤獄偵審的沿用乃屬理由不備、未合法調查為手段、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36.黃天祥在案發日的09:50~~15:00乃是不中斷地對本人進行警訊筆錄製作程序,上開期間根本沒有到過中山館現場,黃天祥在87年10\21一審的證述係指:『編號五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送到文山一分局時已經是中午時分』,並未證述稱『(火調報告書第4頁)蕭敬義攜回的兩個塑膠桶就是編號五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冤獄二、三審卻座上開的不實認定及故鑄夏興國冤獄違憲違法犯行
37.刑事警察局的鑑定報告以『不排除』為之,違反:A.嚴格證明、B.明確性之原則
38.羈押訊問均無辯護人的陳述意見,抵觸憲法8、16..等條、刑訴法31、108..等條之規定
39.88年06\23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李酉潭證述:『沒有人看見夏興國犯罪』,佐以前述之台北看守所的相關書證(A君的內部、外部特徵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根本沒有本人的在場證明與事實,卻是由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接力賽之故鑄夏興國冤獄
39.88年06\23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李酉潭證述:『沒有人看見夏興國犯罪』,佐以前述之台北看守所的相關書證(A君的內部、外部特徵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根本沒有本人的在場證明與事實,卻是由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接力賽之故鑄夏興國冤獄
40、火調報告書並未有認定『三樓所長室亦稍燬嚴重』,冤獄偵審卻捏造中山館三樓所長室是燬損嚴重。、
四、關於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偵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
1. 未有簽發拘提票,卻為將本人釋放,抵觸憲法條1、2項及刑訴法88條之1….等規定
2. 偵查期間指揮文山一分局員警第N次赴慈光寺搜索,卻不敢交付證明書與本人,亦違法剝奪本人的在場權(等同訴訟實施權)
3. 87年08\26的履勘現場,不敢讓本人參與,違法剝奪在場權(等同訴訟實施權)、發現政大校方之被訴人以刑法165、171條之犯罪遂行雇用民間車輛載運廢棄若干物件、雇工敲除牆壁樓梯等情,卻不敢行使主動檢舉查察不告也要理之檢察權,遂行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核有刑法125條1項款後段、164條之包庇犯罪行為人、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4. 87年08\25第一次偵查期日不敢通知辯護人黃鈺華律師
5.
3. 87年08\26的履勘現場,不敢讓本人參與,違法剝奪在場權(等同訴訟實施權)、發現政大校方之被訴人以刑法165、171條之犯罪遂行雇用民間車輛載運廢棄若干物件、雇工敲除牆壁樓梯等情,卻不敢行使主動檢舉查察不告也要理之檢察權,遂行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核有刑法125條1項款後段、164條之包庇犯罪行為人、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4. 87年08\25第一次偵查期日不敢通知辯護人黃鈺華律師
5.
五、關於冤獄一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
1. 將邵宗海投書中國時報人間副刊的文章係屬於傳聞證據,卻用作冤獄一審判決基礎
2. 黃天祥明明是偽證(赴西華飯店查訪許席財主廚未有提示相片等情,卻不實偽證稱有提示相片),卻以傳聞證據之不具任何證據能力\資格云云予以吃掉,也不敢踐行刑訴法241條之告發
3. 釋智浩經合法傳喚、李酉潭則因誤寫成李『西』潭而傳票未送達,卻不敢再次傳喚,火速故鑄夏興國冤獄
4. 判決基礎證據不敢提供本人答辯陳述:A.冤獄一審劉坤典向刑事警察局函查的事項,刑事警察局的函覆內容、B.職權調取測謊的相關資料
5. 本人聲請系爭證人應予個別\隔離訊問,並讓本人VS.系爭證人對質詰問之,冤獄一審劉坤典卻稱:『證人證述一致\相同,更無對質詰問之必要』云云(概意);引用附件之丹尼隔離訊問兩位長老確認兩為長老一致控訴丹尼與橋金太太有染通姦乙事,經過隔離詰問與對質後證明是謊言。亦即,所偽證人的供述一致係因違反憲法與刑訴法的相關規定,
4. 判決基礎證據不敢提供本人答辯陳述:A.冤獄一審劉坤典向刑事警察局函查的事項,刑事警察局的函覆內容、B.職權調取測謊的相關資料
5. 本人聲請系爭證人應予個別\隔離訊問,並讓本人VS.系爭證人對質詰問之,冤獄一審劉坤典卻稱:『證人證述一致\相同,更無對質詰問之必要』云云(概意);引用附件之丹尼隔離訊問兩位長老確認兩為長老一致控訴丹尼與橋金太太有染通姦乙事,經過隔離詰問與對質後證明是謊言。亦即,所偽證人的供述一致係因違反憲法與刑訴法的相關規定,
6. 梁治律師兩次閱卷也只閱到約二分之一的案卷,其他受到劉坤典以刑法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犯行為之
7. 違反強制辯護及就審期間:冤獄一審是87年09\28接案,劉坤典卻遲遲在10月上旬才以裁定之指定唐楨楨公設辯護人為本人之辯護人,唐均始終沒有閱卷及到北所律見、梁治律師是87年10\19才閱卷及到北所律見,10\21就進行第一次審理期日,抵觸刑訴法31、272、273…等條之規定
8. 明明是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307條之違法搜索扣押罪犯行為之,卻以『行政瑕疵』稱之、所謂扣押筆錄候補云云,也不敢讓本人陳述答辯
9. 連當了兩任八年總統的陳水扁員在貪瀆個案受到刑事偵審期間也高喊『政治迫害』、『馬英九總統附和對岸中共遂行的政治打壓』云云(概意);本人提出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事證,劉坤典不敢調查審酌裁判,甚至進一步隱匿及吃案吃狀,且稱『今日時代焉有政治迫害之理?』(概意)
10.所謂小沙彌的人別只要詢問慈光寺人員及釋智浩法師即知真實,亦可向本人訊問系爭小沙彌的特徵以供冤獄一審傳喚之,然而卻不敢踐行上開程序,直接以『無從傳喚而否准之』
11.判決正本是用法條錯誤,依據(釋43)意旨是不能以裁定更正,而應已另行送達合法判決正本,上訴期間重行起算,卻以裁定更正云云
12.87年11\04的言詞辯論程序只准本人講三句話,違法剝奪刑訴法289條之辯論權(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
13.吳志聰追逐君時,A君並無拋棄的動作,劉坤典卻捏造A君拋棄物件云云
14.
六、關於冤獄二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
1. 不敢傳喚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均等證人,違反二審為覆審制(第二個事實審)的規範
1. 不敢傳喚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均等證人,違反二審為覆審制(第二個事實審)的規範
2. 許錫財經合法傳喚然而未到庭,卻不敢再次傳喚,火速故鑄夏興國冤獄
3. 黃天祥在案發日的09:50~~15:00乃是不中斷地對本人進行警訊筆錄製作程序,上開期間根本沒有到過中山館現場,黃天祥在87年10\21一審的證述係指:『編號五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送到文山一分局時已經是中午時分』,並未證述稱『(火調報告書第4頁)蕭敬義攜回的兩個塑膠桶就是編號五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冤獄二、三審卻座上開的不實認定及故鑄夏興國冤獄違憲違法犯行
七、關於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
1、冤獄三審之冤獄判決書係以copy&cut自冤獄二審者,根本不敢審辦本人超過十件\數百頁的上訴理由所指摘各點之故鑄夏興國冤獄,抵觸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就上訴理由所指摘之各點予以調查審酌裁判之應依法審判憲治法治義務
2. 明知冤獄一、二審有前開的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事例,不敢糾正撤銷原判決,卻故鑄夏興國冤獄定讞,抵觸第三審法院具有法律審級救濟事實錯誤之機能(393、394…調參照)
3.
八、關於87年10\21、11\04之冤獄一審蒞庭執行職務之台北地檢署詹駿鴻、陳進德檢察官及88年07\09冤獄二審審理期日蒞庭執行職務之台高檢費玲玲檢察官、不敢實質答辯的台高簡鐘鳳玲檢察官屢屢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
1. 原本台北地檢署曾勇夫檢察長是排定由孫小萍檢察官就冤獄一審87年10\21審理期日蒞庭執
行職務,不知何故卻改由詹駿鴻代打上陣;然而詹駿鴻檢察官的到庭論告乙節,也只是照本宣科,
不敢恪盡檢察官之公訴人應為的舉證責任,更不敢接受本人的詰問,說完幾句話就以36計之走為上策
之開溜躲起來了。
2. 87年11\04的冤獄一審審理期日,台北地檢署陳進德檢察官則是不敢踐行刑訴法289條之辯
論,更不敢接受本人的詰問,以不敢發出聲音的唇語上演默劇後亦是上演36計之走為上策之開溜躲起
來了。
3. 88年07\09之冤獄二審審理期日,台高檢費玲玲察官雖然有講幾句不著邊際的話,更不敢接受
本人的詰問,仍然是不敢踐行刑訴法289條之辯論,以不敢發出聲音的唇語上演默劇後亦是上演36計
之走為上策之開溜躲起來了。
4. 台高簡鐘鳳玲檢察官的答辯狀則是依樣畫葫蘆,以制式的例稿行禮如儀之如是這般地演出一段插曲鬧劇,不敢對本人超過10件之上訴理由超過100頁\超過100點的指摘駁斥進行答辯
綜上所述,前開的檢察官乃是違法檢察權之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當事人主體性之不檢不察不舉不證,
卻在冤獄歷審的堅持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戰就勝~~如此的鬧劇,也只有政治**司法之構陷在先\
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後的接力賽才演的出來。 上開檢察官均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
夏興國冤獄
九、關於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之求刑與法官之量刑涉及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
參照附件之關於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之求刑與法官之量刑的具體內容。
A.冤獄偵查以刑法173條1像訴追云云
B.冤獄一審則以本人拒絕放棄雙訴救濟權,N次以書狀及言詞指訴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本人的真正事實,屢屢以違法逼諭本人需『自誣有罪、放棄答辯與雙訴救濟權』云云,本人拒絕並駁斥在案,卻以『空言狡辯,無絲毫之悔意,犯後態度至為惡劣等一切情狀,判處12年冤獄』~~原來所謂
B.冤獄一審則以本人拒絕放棄雙訴救濟權,N次以書狀及言詞指訴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本人的真正事實,屢屢以違法逼諭本人需『自誣有罪、放棄答辯與雙訴救濟權』云云,本人拒絕並駁斥在案,卻以『空言狡辯,無絲毫之悔意,犯後態度至為惡劣等一切情狀,判處12年冤獄』~~原來所謂
『犯後態度至為惡劣等一切情狀』就是本人的『拒絕放棄雙訴救濟權,N次以書狀及言詞指訴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本人的真正事實』、所謂『空言狡辯』乙節,卻在筆錄上看不到本人的詳細答辯內容,如此的應登載而不敢據實登載,蹈犯憲法及刑訴法之罪行罰定主義及不自證己罪權且質變惡化成為必須『自誣及放棄答辯與雙訴救濟權才能以判三年並有300萬安家費的待遇』
C.冤獄二、三審則以『….事後復了無悔意,一昧藉詞受該校迫害空言狡辯之態度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2年,為無不合,予以維持….。』云云
惟查:冤獄二、三審亦是以違法逼諭本人『須拒絕放棄雙訴救濟權及自誣有罪』來換取『判三年並有300萬安家費的待遇』,本人N次以書狀及言詞指訴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本人的真正事實,,卻以『空言狡辯,了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判處12年冤獄』~~原來所謂『空言狡辯,了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就是本人的『拒絕放棄雙訴救濟權,N次以書狀及言詞指訴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本人的真正事實』、所謂『空言狡辯』乙節,卻在筆錄上看不到本人的詳細答辯內容,如此的應登載而不敢據實登載,蹈犯憲法及刑訴法之罪行罰定主義及不自證己罪權且質變惡化成為必須『自誣及放棄答辯與雙訴救濟權才能以判三年並有300萬安家費的待遇』
十、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請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等情,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踐行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請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等情,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踐行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正道行義!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2:18:31
PM寫畢
二○一一年二月六日星期日1:09:53 PM起寫、擬於02/ 遞寄
檔案名稱:中山門大審判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憲法24條違法責任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是人司神職抑或人司法職?~~司法官涉及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訴追/確認/執行相關違憲違法責任:
檔案名稱:中山門大審判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憲法24條違法責任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是人司神職抑或人司法職?~~司法官涉及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訴追/確認/執行相關違憲違法責任:
一、憲法第80條之規定係就具有法官與檢察官身份的公務員(釋字第13、162號、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參照)(本文行文走筆之便爰以『司法官』稱之)以憲法的最高層次、憲法保留的明憲規定來保障及規範的憲治法治本旨、亦可從憲法第8條第1項第一句各款、(釋字第384、392….等釋示)鑑知吾中華民國制憲行憲本旨在於應以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在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國家所應為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的效能性即時性救濟義務!(有以實現個案正義稱之)。
另參照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憲法第77、78條係由前述之司法官行使五式訴訟(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等五式訴訟);前四者以司法救濟稱之(憲法第77條者)、最後者以憲法救濟稱之(憲法第78、171、173條參照),由檢察官及刑事法官行使犯罪訴追檢察權、形式司法審判權,….,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釋字第392號參照),且在前述之憲法第80條的明憲保障下,在刑事訴訟個案實務之訴訟程序進行中、甚至若干場合中多會見有夏列的語句:
1.本案事由本檢察官職司偵查主體與公訴人的權能
2.本案係由本法官/合議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個案
3.其他
尤其是檢察官、刑事法官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刑訴法2條、73台上3892號判例參照),憲治國法治國對於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個案救濟(憲法8條項、16條、刑訴法1條以降相關規定參照)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定罪定刑係由檢察官自訴人以刑訴個案當事人之事實探究者與具體求刑者、刑事法官為事實判斷者與量刑科行決定者的重要權能~~權力分力與監督制衡的必然~~以國家統治權的刑事司法權的行使,由代表國家(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國家主人)的檢察官與刑事法官職司刑事偵查與審判的憲治法治任務義務職務,並彰顯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的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為效能性及時性的救濟義務憲治法治本旨!
三、關於司法官是『人司神職』的謬誤與離經叛道紊憲亂法:
現今人類社會的神職人員係指若干宗教以『敬神』為宗、奉祀其教主及封聖封神後信眾為眾神,爰以『神在人世間的代理人自居』,奉獻自身與貢獻青春歲月擔任『神職人員』云云,以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判斷,前述的神職人員(人司神職)係指宗教人士、以宗教作為終身志業並奉獻其中的人員。
在帝治國的時代,往往有政教合一、神權治國、皇帝國王自命為天子,<審判的歷史>中的相關人員亦多有神職人員來擔任,其中的惡例典範是歐洲大陸黑暗時代的宗教裁判所、異教徒裁判所~~如此的帝治國、神權治國的模式,以今日的標準來審查係屬『魔鬼治國殘民以逞的黑暗地獄時代』;亦因此,擔任審判工作的人就將『人司神職』作為體面的成就與象徵。 是此,司法官屢屢在訴訟個案中展現出不可一世又春秋萬世的『神氣』、『自捧為神』、『自認為官』的神治與官治官僚腐敗烏煙瘴氣,要人民(訴訟當事人、被訴人)對系爭個案承辦檢察官與承審法官敬奉『如神明』。 如此的神治官治模式核予帝治國盜治國的神才叛法、乩童靈媒引神入靈翹、沐猴冠衣的審判模式是相同的意義,只不過換了個酒瓶,稍顯『文明』表面假象而已,本質上的『酒質』是不變的,且是愈陳年(資深)愈神屁官僚腐化!。
事實上,『人司神職』的真正意義應該指:在神明面前不說假話、法官要如履薄冰戰戰競競之斷人生死必須真實無誤、認事用法要斷案如神。 此處的『神』係指個案正義的真正伸張、人民甘服受教!
為了有所區別,本文仍以首先論述的『人司神職』為據,認為係謬誤與離經叛道紊憲亂法。
四、關於司法官是『人司法職』的論述與旨趣:
查:制憲行憲國家係以憲法作為最高規範,讓公務員恪遵依據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限權能全義的憲治法治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司法官是行使犯罪訴追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的公務員,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當然應該依據憲法及程序法、實體法的法定程序為之,至少不能抵觸或違犯相關規範規定;負且依據憲治國法治國原理原則之公務員負有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的憲治法治義務,是此,司法官應是『人司法職』稱為為妥適。
負且依據憲法第一、二條的民治與國民主權原則,公務原是服公職的人民,司法官均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國家主人其中一員)~~須知,司法官是人,不是神;至於死後是升天為神或踱入地獄為鬼或飄逝靈魂在宇宙的時空….均是死後的事項,任何人活命在人世間的期間尚未蓋棺論定,更是佐證『人司法職』的正名正義~~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司法官的個案書累均是五式訴訟的個案史書,當然應該正名正義,是有前述的辨析。
五、以司法官的產生不外乎是依據憲法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經過司法特考考試及格、訓練養成、研習、試署實習….種種法定程序後始能正式銓敘任官,正式行使『人司法職』的權能與職務,司法官之檢察官、法官係依據憲法負權、人民的神聖付託,依據妥適正當法定程序行使犯追訴追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的公務員,當然應合憲合法至少不能違憲違法或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憲法24條參照)自屬當然。
六、憲法第八一條如是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其本旨至少有:
1.司法官亦是得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之當事人主體與適格性
2.依據法律(如:罪行罰定主義)得將違憲違法司法官予以停職、轉任或減俸的行政懲處或懲戒處分
3.違憲違法司法官有前述、2款情刑者,應依據妥適正當法定程序為之,且亦有憲法第十六條的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的保障
司法官行使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時,核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者,應先受懲戒處分,此亦可從憲法第24、81條、法院組織法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2、33、37條的相關規定得到憲法與法律依據。(按:不涉及刑事犯罪者就無受刑事處分及責任之可言可行)
3.違憲違法司法官有前述、2款情刑者,應依據妥適正當法定程序為之,且亦有憲法第十六條的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的保障
司法官行使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時,核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者,應先受懲戒處分,此亦可從憲法第24、81條、法院組織法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2、33、37條的相關規定得到憲法與法律依據。(按:不涉及刑事犯罪者就無受刑事處分及責任之可言可行)
涉及刑事犯罪者則應受刑事處分承負刑事責任~~君可見,刑法分則第四章<公務員瀆職專章>,其中第124~~128條是規範司法官….公務員的犯罪處罰規定。
1.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明知法律故為出入;亦即,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29上1474號判例參照)
2. .依實務見解,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八、依據目前實務現況:系爭違憲違法司法官在重重的包屁下,只有極少數的個案受到罪行法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追究相關違法責任之,其他大多數者均逍遙國法之外,此乃盜治國侵凌猖獗的反義不義及不憲不義(不能行憲、不能實現個案正義),憲治國法治國的背道而馳!
九、關於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條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項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然而,本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冤獄12年期間的國家救濟義務均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依據國家救濟義務應踐行相關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分述如夏:
1.關於行政救濟: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1.關於行政救濟: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2.關於檢察救濟: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8~343條….等相關規定,管轄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應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依據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之告訴或自訴,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保全證據的檢察權、
3.關於監察救濟:依據憲法建制監察權及憲法97條1、2項之旨 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其中一員)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不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犯法瀆職~情節嚴重之違法失職~違法失職(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及刑事公訴(亦即對監察權檢察權的併同行使)、至於檢察官署則是對人民(公務員系服公職的人民~公務員犯法瀆職 如陳水扁者流)涉及刑事犯罪行使檢察救濟權能 另依憲法24條之旨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
3.關於監察救濟:依據憲法建制監察權及憲法97條1、2項之旨 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其中一員)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不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犯法瀆職~情節嚴重之違法失職~違法失職(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及刑事公訴(亦即對監察權檢察權的併同行使)、至於檢察官署則是對人民(公務員系服公職的人民~公務員犯法瀆職 如陳水扁者流)涉及刑事犯罪行使檢察救濟權能 另依憲法24條之旨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
4.關於刑事司法救濟:誠如前述之刑法124~128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之列,以北院自(88自16號~~99自97號)為例,均以侵害國家法益,不得自訴之列裁判『自訴不受理』云云,在在抵觸憲法、8、16、24、80….等條之制憲行憲本旨。是此,應依據(釋字第135、271、499、535….等號解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撤銷原先的自訴不受理裁判,進而開始實體進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
5.關於憲法救濟:司法院大法官方家應將本人超過一千件釋憲案予以做成實體審查及解釋,以資憲法救濟最高規範的效能與權能。
十、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5.關於憲法救濟:司法院大法官方家應將本人超過一千件釋憲案予以做成實體審查及解釋,以資憲法救濟最高規範的效能與權能。
十、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而本件所指摘被訴人所述及均是涉及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而應有監察/檢察救濟並行之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六日星期日9:44:2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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