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11:56:56 PM 寫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范小姐(分機239) 轉呈 法扶審查小組
案由:為就1.99年11/17的電洽 2.99年11/22 10:15預約法扶救濟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引用11/17(三)的電話洽談詢答對論。
二、拙愚因諸多主客觀因素無法頻繁北上 關於11/22(一)10:15的預約法扶救濟個案你以下列個案為之~~以"台北"的個案為例:
1‵北院:88自16 88自795 89自491 93自更(一)8 96自189、98自76、114 99自24、39、44、56、62、65~69、97等個案(11/22擬附帶攜行北院99聲1572….等聲請協助自訴個案救濟
三、倘若 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三、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12:11: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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