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就 1.「已於100年01/07面見洽談」做補充與論述~~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二5:21:29 PM起寫  擬於01/13(四)遞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01/07之魏美娟君:
副本:

案由:為就  1.「已於10001/07面見洽談」做補充與論述~~

說明:

一、日前(01/10)將冤獄偵審的案卷稍做整理成可成及時「上網源流」的狀態,亦將若干卷證抽出遞寄老師之,請依據前例之模式,洽請人員COPY影印所需者,其後將遞寄本寄返本人,老師所附單的影印費、郵資….算是本人的欠款;另則老師日前在大便利箱所寄贈之郵票、資料帶、信封、文具….等~~大恩不言謝~~在此書面正式致謝,拙愚會 DO BEST&MOST 『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讓全世界知道政治
大學如此的魔鬼學校亦有老師這般願意對後晚學生輩的關注與協助!

二、本件擬於01/03遞寄之原因為:
1
、蔣經國病逝之日~~亦為8701/13魔鬼學校之政大群魔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政治謀殺本人的研究生學術生命之日
2、老師所要趕寫的兩篇論文大作應完成了
3
、目前是學期末了~~緊接著的是期末考、改考卷、完成學生成績評比,忙完後也要過年了,洽請老師院看多少就看多少

三、關於周武榮律師的個案,基於尊重老師,本人不與直接聯絡之;倘機緣方便,老師是否願意探問周律師是否願與本人面對面處理本件爭議事項(冤獄二審違反強制辯護者)、周律師若不願為之,本人在做其他個案救濟

四、資略將所附卷證概述如夏:
1.
以個別要項予以[解構與重組、批判與論述]~~請對照8806/2306/24書狀予以參閱
2.
冤獄二審之8802100324調查期日筆錄(冤獄二審相關筆錄應是附在其他個案之附件,需要查找之)
3
原擬脫離冤獄狀態後以影印後遞寄予  師尊的聲明生命控訴書狀
4
本人洽請家姐查找之資料、家姐夏春湘所擬的相關問題
5
黃鈺華律師及老師在8789月的各為兩件書函
6
二姐夏春湘當年用任職於「台灣泰嵩公司TEXON」信封所郵寄給周武榮律師的資料目錄
7 本人870820拙函的自存草稿
8
關於案發日的時間表列(自存本)
9
二姐夏春湘未具日期所寄與本人的書函
10
北院(861126號)的查詢資料~~審判長為朱麗娟法官、本人對蔡連康主秘提出傷害罪與誣告罪之自訴、蔡連康則對本人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一審以無罪宣判,本人上訴均不敢開庭(按:該一審判決書,本人在87年、6月之黃絲帶運動~~政大校運會若干學生抗議、蕭敬義以本人的例子恐嚇系爭學生,學生抗議,不久之後在行政大樓七樓第一會議室由劉宗德、董保城、陳皎眉三魔長主持的公開會議中~~曾提示給顧忠
華老師參閱,顧老師支持本人發言,惟因劉宗德以非政大學生不准發言雲雲;該判決書認定且事實亦如此,本人係遭圍毆成傷,政大群魔卻栽贓本人打傷彭立忠、謝志華、邵守濬等三人;本人對彭立忠等三人提起自訴等救濟案,迄今也不救不濟不敢開庭)  請老師向顧老師詢問上情是否仍有映象?該判決書請上網查詢之
11
冤獄偵審的相關筆錄~~若有重複者,老師可以自行取用其中一份,就不必影印了
12
其他
本件所寄資料卷證以書籍隔頁區分開之,老師及其他人員參閱時請妥適為之,以個別要項取用,影印後回復原狀及寄返本人

五、關於冤獄偵查卷98頁者,本人亦是有數拾件釋憲按、自訴案、告訴案,迄今超過10多年了,冤獄偵審不敢調查審酌裁判之故鑄夏興國冤獄、非常上訴與再審之特別救濟程序亦不救不濟~~只要本人依據對質詰問方式對該報告書至做人之指南派出所員警、系爭目擊證人予以對質詰問就知道真實了

六、關於蕭敬義攜走『兩個塑膠桶』乙節~~北市消防局人員竟然會將火案現場發現之容器交由不具司法警察身份之蕭敬義帶回云云、蕭敬義做手腳作了一個多小時才送到文山一分局(按:對照黃天祥的陳述),亦需本人在『罪行罰定主義之中山門大審判』對蕭敬義等人對質詰問之

七、本人目前的重點不是在於以『第一人稱自我介紹』云云~~接踵而來的系爭個案撰狀具狀就耗費相當時間了,其他的案卷整理、『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乃當今之務;至少要將以寫好的個案先行上網源流公開,其他要寫的自傳式的自我介紹只好暫時擱置之;OSP徒眾交出本人的日記、書狀書類就可以了

八、關於A君逃逸路線:吳志聰李採蓮所繪製之A君逃逸路線有三條以上~~所謂證人證述係指就其親身見聞事項作真實不偽造的證述~~吳志聰87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期日證稱:『因關心女朋友李採蓮的安危,只追逐A君追到渡賢橋就回頭去找李採蓮,…..沒有看到A均是否下河堤?』;亦即,吳志聰李採蓮所繪製A君逃逸路徑乃是刑法169條、171條項、168條之偽證罪、偽造證據誣告罪犯行
再者,A君的逃逸路徑勘驗鑑定政治”     大學校園內及從政大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即明真實

九、關於政魔警賊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引用附件之刑案單一窗口服務,87年元月14日規劃實施一一0報案單一窗口制度,民眾報案,不分區域應立即予以受理、處置、紀錄、通報、追蹤、管制、查考…….以爭取時效。惟查:00300035之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竟不見了,這是什麼盜理?  只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雲雲~~只有縱火蕤人才知道如此明確不差毫釐之真正事實。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100              0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二6:44:27 PM寫畢




興國及妤蓁還有春湘

你們好,興國寄來的資料我收到了,不過我明天要去日本幾天,可能要回來後才能看你的資料。興國在寄來的信問我文章是否寫好了。

很遺憾的是我還寫不出文章來,這也是我為什麼有點焦慮的原因。
我今年雖然休假但是研究計畫及雜事不斷根本沒辦法好好靜下心來寫文章。

我想了想最近給政大吳思華校長寫了信,告訴他我跟興國聯絡與接觸的情形。吳校長非常關心,雖然忙碌還是請蔡連康副校長跟學校的盧世坤秘書剛剛來見我,想要瞭解學校可以做什麼事情。

目前學校副校長這邊可能會跟興國寫信,我先寫信跟興國講一下。希望興國不會怪我多事。先這樣

祝興國及你們三人萬事如意

陳惠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星期四1230起寫  擬於01/20遞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01/07之魏美娟君:
副本: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案由:敬復老師的01/19電子郵件:

拙愚的個案資料是對任何人公開,茲因蔡蓮康是當年的主任秘書,且為北院(861126)案件之被訴人(即是8756月在政大行政大樓7樓第一會議室之黃絲帶運動時交付顧忠華老師參閱的個案,建議吳思華校長另覓其他適當人選為之~~本人不排斥與蔡蓮康通信,但請吳思華校長不要指定依代表政大或吳校長,請察鑑!  同時也對老師的費心用心致上謝意!

倘若機緣方便,老師就拙愚01/13所寄之資料,請先寄返拙愚,或留下認為必要重要資料參閱後,自行或只請助理影印之,其後在寄返本人。

老師提及:過年後擬赴民間司改會乙事,本人會將個案整理成隨時待命狀態,事實上,9912月下旬、10001/05以遞寄、親送方式交由法扶基金會請予法扶救濟之,請察照!

今日(01/20)約1230已完成個人網路架設了,用最基本最低費率最低速度的方案,所附掛的電話號碼還算相當吉祥  0425586646  日內會去買各答錄機在本人無法接聽時留下來電者的通訊方式與之聯絡之!  日後請老師及家姐舍妹以上開方式與本人聯絡之,政大任何人要與本人聯絡亦同,地址亦寄:421 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本人預定明日(01/21、五)早上才會去開信箱~~老師所寄之一萬元(應是明日開信箱時收悉),本人正在思索係要原件退回抑或洽購二手影印掃瞄事務機~~此因本人需在完成「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個案全文上往後才會接受網友的小額捐款(算是鬻文為生亦藉此籌措相關訴訟費用),目前若接受老師的贈款不知是否妥當? 如果老師願意改成借款,本人借用後日後償還之,心理負擔較少歉疚~~已經欠老師很多人情債、學生債了。

老師如果認為可行:請將拙愚01/13所寄資料交由吳思華校長指請人員影印後寄返本人,本人會讓政大相關被訴人充分答辯、若需本人北上,請政大吳校長負擔差旅費,本人就即日北上之!

尾牙已過了,皆下來都是忙過年的事了,寄返之資料乙議請參照前述擬議方式抑或老師有更適當方案祈予函知或電話告知之。

老師如果同意,亦可將本人自991112月迄今的電子郵件....相關書證供政大吳校長參閱之~~本人VS.政大之間並無任何秘密,此涉通信權的內容,故須老師的同意。


謹誌                      夏興國 100年元月201340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星期四4:20:30 PM起写  拟於01/20递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01/07之魏美娟君:
副本: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案由:為就  1.老师01/19电子邮件之敬复如夏  2.寄致公务机关书函影印本:「

說明:

一、关於老师0119电子邮件,拙愚业与01/20  1340阅後及时回覆在案,本件以书信交寄系因昨日整理「监察救济」案卷找到8990年关於法务部、监察院的书函,兹影印後递寄之,请查照!  本人亦会遵照师嘱,日後在老师同意时递寄便利箱物件之,造成困恼,请予宥谅!

二、关於0113所寄资料,请叁酌本人01/20电子邮件建议方式为之

三、關於周武榮律師的個案,基於尊重老師,本人不予直接聯絡之;倘機緣方便,老師是否願意探問周律師是否願與本人面對面處理本件爭議事項(冤獄二審違反強制辯護者)、周律師若不願為之,本人再做其他個案救濟

四、本件所附之8990年的公務機關書函影印本乙節~~本人寫了數千字以上的書狀,換回的是管轄救濟機關短短回覆之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連監察院也對涉及行政權公務人員之政大群魔違憲違法犯行以不監不察非屬本院職權予以函覆後就吃案~~此亦本人冤獄12年不獲救濟之主因(按:有違國家救濟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100              20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星期四4:32:3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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