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在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璋
2.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
3.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在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係指『為枉法之裁判者』,餐引(29上1474)判例:『故意不一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指明之法律而固為出入』、『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所指法律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認事用法故意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事例而言。
二、憲法第八條各項款、第八十、八一條及各式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行使憲法77、78條之審判權、檢察權的公務員(法官、檢察官)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當然應以憲法與各式訴訟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訴訟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相關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各式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三、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四、關於冤民審(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張耀彩、王仁貴、侯東昇、陳玉完及書記官鄭兆張所涉及刑法第124、213條之犯罪:
關於對冤民審之批駁,引用:
A.各件之冤民上訴狀及附件,自91年元月04日~~同年08月之每星期至少一件補充上訴理由狀,單單91年01\04的上訴狀及上證1~80之兩者合計約有兩百頁,其他之補充上訴理由狀也超過10頁以上
B.對於冤民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 關於行為人辨別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乙節,故意以『就案件始末所做概括記載』云云,致使本人枉受附民訴訟的賠償責任
2. 關於報案時間:將00:35、00:40的竊案\火案之報案遭湮滅羈押,遲至00:57才向北市消防局通報乙節,竟以『並無不合』之枉法裁判
2. 關於報案時間:將00:35、00:40的竊案\火案之報案遭湮滅羈押,遲至00:57才向北市消防局通報乙節,竟以『並無不合』之枉法裁判
3. 火調報告書之01:04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此時正是燃燒現象尚未經過消防人員滅火搶救之最猛烈的情況,且在即使消防人員涉水搶救也在01:32控制、01:36撲滅~~兩者約距30分鐘~~竟以『因受燒物件得以完全燃燒,是部分完全燃燒之處所字少有濃煙產生』云云,將『現場無濃煙』捏造事實成為『是部分完全燃燒之處所字少有濃煙產生』
4.不敢讓本人詰問對造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之李采霓、蘇文生、陳金泉律師
5.不敢讓本人詰問鑑定人陳濬哲~~90年07\05之準備程序期日,本人已『看過鑑定報告之附件後在詰問鑑定人之』,結果根本為在傳喚鑑定人陳濬哲到庭,違法剝奪本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
5.不敢讓本人詰問鑑定人陳濬哲~~90年07\05之準備程序期日,本人已『看過鑑定報告之附件後在詰問鑑定人之』,結果根本為在傳喚鑑定人陳濬哲到庭,違法剝奪本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
6.將中山館水電設備使用年限認定為55年(按:水電設備為消耗品,使用年限依據個別設備而僅約3~10年不等)
7.指定鑑定人陳濬哲乙節係就政治大學所提出的『唯一』人選為之。鑑定期間(90年~4月)採行『不開庭的拖延戰術』,違法剝奪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
8.鑑定報告未經鑑定人陳濬哲簽名之不合法定要式\不具證據能力\資格之文書,卻據以採用為枉法裁判做成判決之基礎
9. 明知89年01\21之移轉冤獄執行(自台北冤獄移轉到台中冤獄)抵觸相關法令(如移監作業要點),卻是不敢辦理借提、不敢訴訟進行,讓台中徒眾大玩特玩恐怖凌虐,直到五個多月以後之06\27才辦理借提,此期間政大校方之被訴人已經完成違法拆除中山館的陰魔鬼計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拆072號)
10.90年11\26言詞辯論期日根本未提示任和案卷,卻不實登載『提示全部卷證交兩造當事人辯論』(概意),此為刑法213條之犯罪
11.明知政大之訴訟代理人李采霓律師、蘇文生律師在準備期日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中山館已經在使用了』、『中山館大概已經拆除了』,冤民審卻不敢依法裁定處罰律師、亦不敢踐行刑訴法241條之告發義務
12.對於應調取之卷證卻不敢調取,如:北市工務局之89拆072號案卷、申請報廢中山館之教育部及監察院教育農林審計處的案卷、北市消防局87年02\14、08\13之中山館火案的報案紀錄及火災調查報告
13.冤民審的相關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之筆錄不敢交付本人閱覽及簽名,應予勘驗錄音帶並譯文來確認系爭筆錄涉及刑法213條之犯罪,如果沒有錄音或不敢交出錄音帶,則另涉刑法124、138….等條犯罪
14.本人在88、89年之N件書狀聲請保全證據、禁止政大違法拆除中山館、禁止政大變更中山標的物現狀,均不敢裁定
15.應依據民訴法183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述之鑑定人不實鑑定、對造之訴訟代理人使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卻未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五、關於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年度1550號)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蘇達志、許樹林、葉勝利)涉及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之犯行:
關於對冤民上訴審之批駁,引用:
A.各件之91~~100年之冤民提再之訴之提再理由狀及冤民上訴狀及附件,
B.對於冤民上訴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B.對於冤民上訴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91台聲108號)91年03月間裁定之指請黃虹霞律師為上訴民事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者之不敢送達本人~~約是94年經本人N次書面聲請後才以副本送達本人云云
2. (91台上1550號)91年08間判決正本之冤民上訴審枉法判決書之不敢送達本人~~約是91年11月經本人N次書面聲請後才以副本郵寄本人(未有送達證書)云云,卻因此不能踐行提起再審之訴之違法侵害本人訴訟救濟權
3.本人的冤民上訴狀及附件乃是超過30件\1000頁,然而(91台上1550號)判決卻僅是就黃虹霞律師所撰的上訴理由狀(約6頁)做敷衍性程序裁判,亦即對本人的上開超過30件\1000頁之上訴理由重及附件根本不敢調查審酌裁判
4.本人是在違法羈押之冤獄偵審期間就不斷就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遂行違法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犯行踐行雙訴救濟在案N件,冤民上訴審竟然以前述事實是『新事實』、『新攻擊方法』,不得用作上訴民事第三審的上訴理由云云
5.黃虹霞律師聲請閱覽冤獄偵審全部案卷,冤民上訴審竟然不給閱覽,涉及刑法138、304條之隱匿公文書、妨害行使權利罪,亦直接間接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之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受律師協助訴訟權之行使
6.被上訴人之政治大學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撰之被上訴狀不敢送達本人,卻要本人負擔四萬元的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的律師酬金,同時也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
六、關於.冤民提再審之本人針對冤民審及冤民上訴審於91~~100年期間分別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之各件提再之訴及其抗告的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及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關於對冤民提再審之批駁,引用:
關於對冤民提再審之批駁,引用:
A..對於冤民審涉及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相關法律踐行憲法第16、77、78條之雙訴救濟案
資以具體事例指摘控訴如夏:
1.本人係91年11月才收到冤民上訴審(最高法院91台上1550號)之判決副本(以郵寄為之,未有送達證書),在30日期間內之提起再審之訴,然而台高願及最高法院的91年提再之訴之裁判竟然均以『超過30日提再期間』而駁回云云;即使是民訴法第500條、3項之提再事由不受30日提再期間之限制者,亦是違法枉法裁判之駁回云云
七、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八、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99年12/16晚間,法扶基金會覆議案件承辦人邱彥霖君以電話告知覆議決定時附帶提及覆議委員認為本人個案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救濟(按:覆議委員不敢以書面做成上開理由,故由承辦人附帶提及) 惟查:
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本人的再審聲請案、非常上訴聲請案乃位樹、4位數,應是全國第一名、名列世界各國前幾名~~是此,刑事自訴是前述再審事由之證明,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99年12/16晚間,法扶基金會覆議案件承辦人邱彥霖君以電話告知覆議決定時附帶提及覆議委員認為本人個案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救濟(按:覆議委員不敢以書面做成上開理由,故由承辦人附帶提及) 惟查:
刑事訴訟法420條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本人的再審聲請案、非常上訴聲請案乃位樹、4位數,應是全國第一名、名列世界各國前幾名~~是此,刑事自訴是前述再審事由之證明,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九、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5:00:2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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