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敬復 老師01/25的電子郵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4:03:15 PM  擬於01/25(二)遞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家姐夏桂英、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其他(另行註記)  大家好:

案由:敬復  老師01/25的電子郵件:

說明:

一、『長者賜,不敢辭!』~~此係拙愚幾經思量後收下老師的寄款一萬元並擬議改為「借款」,這也是本人的堅持與原則並對生命負責!(引用前函電子郵件)

二、人的際遇很奇妙~~想當年(大概8586年),吳思華校長時任科管所創所所長,到東海大學參加某場研討會(台中精機贊助、東海大學工業工程所主辦),本人那時候在台中縣市的產業界還算有人脈,亦引介若干業界人士與吳思華所長結識(吳思華校長或許忘了此事)~~88年間,王春源所長函知拙愚:『商學院汪義育院長病逝的消息』,經過改選,科管所吳思華所長膺任商學院院長、95年更上一層樓選任校長迄今是第二任任期的第一年。
本來拙愚就是先請老師審閱並提供指正意見後,依據師囑尊意高見才會在修正後於過年後遞寄,此從本人01/24(一)僅僅郵寄老師,其他救濟機關均先按兵不動,等到過年後才會進一步雙訴救濟之,請察鑒!
(按:老師今日或明日會收到前述拙函及附件;收到後請以簡短電子郵件通知拙愚之,謹誌)

三、本人今日(01/25)早上1130去郵局開信箱,並未收到政大蔡蓮康副校長或任何人的來函;本人在冤獄劫難12年期間,對政治大學、警方(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提了N件的雙訴救濟案,單單國家賠償請求金額從數千萬~~一百億,均是不救不濟~~這是什麼盜理?!

四、關於老師的堅持~~本人同意先以『關於本案之政大校方及警方的被訴人』做修正,這是本人的底線,老師若仍認為不妥,請提出適正的建議供拙愚參採~~日後中山門大審判證明係那群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時,本人還是會以政大群魔(政魔)、警賊稱之~~如此藍色恐怖鬼火案的犯罪行為人以魔鬼賊匪稱之是適當的;同理,老師若認為是本人所為,老師亦可以相同用語責罰本人之!

五、原本就計畫在本人案卷整理好後,分別就政大校方、警方、法務部及各冤獄處所的個案踐行雙訴救濟。
以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為例,管轄公務機關應至少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行使法定的行政調查權義,拙議以公務監督/國賠請求懲戒懲處違法公務員/訴願四合一行政救濟稱之;亦即,本人會先以8702/1408/13之一、二次政大中山館火案(本人也可以暫時不稱之為藍色恐怖鬼火案)為主軸向政大校方、臺北市政府踐行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案~~相關事實理由證據均在本人以大的便利箱郵寄老師的個案卷證內。

六、本人的考量面向層面大概與老師有些不同~~誠如前函提及,基於尊重老師,本人一直沒有向周武榮律師、彭南元法官聯絡;同理,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只有詢問王春源所長的聯絡方式(873月的數十箱物件)分別洽請老師及中山所馬蓮華小姐為之~~謀動而後動、先做好萬全準備才另為雙訴救濟、備妥菜色佐料後才開始辦大菜年菜;本人的數十箱卷證數百件個案目前已完成約85%的手工整理的進度、預計過年前完成。  本人擬議老師轉呈吳思華校長的不情請求幫然也是需先經過老師的同意及指正後才為之,此觀01/24所寄拙函、01/21電子郵件多次提及『當然應尊重陳惠馨教授的意願』可稽證之!
本人若是依據老師建議『直接寫信給吳思華校長』云云,吳校長會不會認為本人冒昧唐突躁進呢?  這也是本人先行向老師提出擬議,請老師參閱及指正的考量,相信經過此一說明,老師應可瞭解本人的審任參酌事項。  當然,老師的建議都是出自善意善良,本人亦敬謹恭謝!

七、881011月間,鄭丁旺員(本人不能稱之校長~~他不配)囑託秘書趙秋蒂郵寄五千元與本人(前函已將影印本寄予老師參閱),換來的是一連串的恐怖凌虐;本人亦不能接受蔡連康員以副校長代表吳思華校長或政大校方與本人聯繫,至少這點請老師就近轉達之。(按:任何人包括各個案被訴人均可在通訊自由的保障與本人通訊,但系爭被訴人若受政大校方或吳校長的指派代表,本人不會接受的)

八、據悉:日本的溫度比台灣本島冷5~~10C  本人目前的身體萬分畏冷懼寒,也知道傷風感冒的不適症狀往往會有頭痛手抖,敬祝老師早日康復之!  亦請老師先不要理會本人01/13所寄卷證,直接先行寄返本人,等到過完年、老師家中學校/其他事務處理妥適後再來處理本人的事情~~本人的事情不應列為老師的優先辦理事項,故有上開擬議。

九、老師將『關於夏興國』所寫給吳思華校長的信是否方便影印後寄予本人參閱呢?  如此,本人也就不會臆測或誤解政大校方的可能作為了。

十、本人冤獄劫難期間只要能夠使用紙筆一定不中斷不停止的撰狀據狀~~本人聲請調查的證據均不敢調查(單單98頁者就不敢調查審酌裁判)至於所謂偵查及一、二審辯護人則是沒有聲請調查證據(按:8807/09之二審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是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等同沒有聲請),這也是冤獄之源。
刑事訴訟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首重人別的辨別(73台上3892號判例、釋字第178256號理由書)、林鈺雄教授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66期的大文提及:人證、物證、勘驗、鑑定是刑訴法之法定的四種證據證明方法,須經合法調查才能作為任適用法判決基礎(刑訴法154155條以降)。又以<蘇建和案>為例:辯方及若干社會人士指責原審判決違反合法調查的正當法律程序~~一審之審判長湯美玉南下軍事看守所詢問已受死刑判決定讞的王文孝,卻未將王文孝以證人借提(按:許玉秀大法官在黃東雄教授65大壽紀念論文及之刑事訴訟的運作一書中所發表的大文亦詳為在學理實務論述批判),有違法官依法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剝奪蘇建和等三人的受公平審判權(引用9608/13拙愚冤獄九年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同理,單單98頁為例:
1
人證:撰寫該工作紀錄簿的員警、目擊證人
2.
物證:指南派出所系爭時段期間的監視錄影帶、98頁之夏興國所做的警訊筆錄及錄音
3.
勘驗:勘驗前述之物證
4.
鑑定:前述之人證物證是否遭偽造變造動手腳並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其他待證事項亦同樣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釋384392582….等參照)
剝奪人民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本項單指98頁者)就抵觸憲法八條一項、十六、二四、七七、八十、八依條、刑訴法一條…..等規定,然而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先,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在後
~~難道正義已經遲到了還要繼續遲遲不到下去嗎?


十一、公務機關首長(本件之狹義指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廣義則另為法院組織法110111….等公務監督權人)負有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憲治法治義務(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憲法24….個案卷證);本人還是會依照原訂計畫在過年後向台北市政府、政治大學及其他管轄救濟機關行使雙訴救濟,此亦是老師電子郵件大函所提及『法院翻案平正冤獄的法定救濟程序』(本人略做改寫),當然也是『我活著控訴!』的必行與必雪之恥!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星期二5:36:45 PM寫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4:36:11 PM起寫  擬於01/28寫畢後遞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家姐夏桂英、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其他(另行註記)  大家好:
案由:敬復  老師01/27以大型便利箱寄返拙愚卷證資料事:

說明:
一、今日(01/28、五)約1145收悉  老師01/27所寄的大型便利箱的拙愚個案資料卷證,內容係:1.. 01/07拙愚洽請老師攜回的資料卷證、 2 . 01/13拙愚以大型便利箱遞寄老師的資料卷證、. 3. 老師寄贈之郵票、中型信封各若干、 4. 乙枚紅色中國之悠久優良名校清華大學之經典金鑲玉款鑰匙扣。
敬致摯懇衷謝!  但沒有收到政大校方任何人得來函,請查照!
老師已是不止一次寄贈郵票、各式信封~~受施不敢忘~~日後有能力時予以答報。  亦憶起9091年間,元昌兄(即是曾為十大槍擊要犯之藍元昌)在拙愚耗盡郵票文具之際所提供的『及時雨』的相關濟助。  資錄述  元昌兄9912月下旬所寄賀年卡片之全文如夏:

興國:
來函以收多時,至今才回信,望請見諒才是!  近來的你生活過得是否順心如意?
你信中所言我已知悉,昔日舉手之勞,不足掛齒,誠心的希望你在外一切接能順心如意。
金自礦出、玉自石出,別讓自己人生平淡過。
歲末年中在佳節前夕祝福你身體健康!
祝佳節愉快                             元昌 

至於對岸中華國悠久優良名校之清華大學之經典金鑲玉款鑰匙扣,拙愚已經用在隨身的鑰匙圈並且改寫如夏:『清白的華夏興國』、『國主大主國』、『民國大國民』(另引用系列拙文之.下一步怎麼走?  2.輿情民約論  3.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二、本人爰以『涉案人』、『被訴人』(參採北院88年自字第16795號~~99年自字第97號之被訴人)作為對於系爭個案被夏興國起訴(雙訴救濟)之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人的簡稱帶稱,取代業已使用十多年的政魔警賊;然而,只要日後在中山門大審判(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證明果真是該等涉案人、被訴人縱放87021408/13的政治大學中山館火案並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之自然真正事實時,本人仍會以前述已經使用十多年的用語稱呼之!

三、快過年了,家家戶戶都在除舊佈新營新春開新運~~拙愚也會在手工整理案卷完成後將目前蝸居的三樓予以打掃除塵,期待100年是國運(兼指華夏興國與中華民國)昌隆順利開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5:09:58 PM寫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六8:29:51 PM  擬於01/29遞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家姐夏桂英、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其他(另行註記)  大家好:
     
政治大學盧世坤秘書轉呈吳思華校長
案由:敬復  老師01/25的電子郵件:

說明:

一、說真的:『連拙愚的雙親大人、姊妹也對拙愚不瞭解,你們/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透過有色眼光、絕對威權及強暴脅迫的方式,怎磨可能瞭解夏興國?  不但不可能瞭解,反而誤解進而錯待及無限期最高級的恐怖凌虐!!』  此係拙愚冤獄劫難期間,N次在/SP徒眾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夏稱雙訴救濟權),即時以言詞、即日以書面所做的聲明與回應。  即使夙有正義清峰女俠的王清峰部長也不例外~~98年~8月的下旬,王清峰部長及綠島蔡協利(本人當時以邪力~~邪惡的綠色惡魔島的特別凌虐權力~~稱之)、黃坤前典獄長複式教唆何春吉心輔師以『放棄雙訴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云云、事實上,早在9112/10(世界人權日、美麗島事件紀念日)綠色惡魔鬼陳定南教唆林簡任視察到台南對本人做三份筆錄,其中一份就是保薦入總統府做綠色惡魔黨首領陳水扁的政治打手,就可以順利讀補校考大學研究所、提早假釋入總統府、甚至921226(五)、12/29(一)台南及綠島徒眾仍不放棄上開的政治魔鬼交易的努力(全程錄音錄影),只要本人當時屈從或佯從,早在93319不明槍擊案發生前就假釋了。
(按:9903/12報載王清峰部長因理念而辭職,本人在0313就寫好相關釋憲按並於03/15遞寄、因林鎮家違法退回又於03/16遞寄)

二、事實上,老師也對拙愚不太瞭解:
1.01/07
談話的錄音乙節,係舍妹夏妤蓁轉告本人且舍妹當時先向后豐(后里豐原)選區的高基讚市議員洽借錄音筆,本人到外埔舍妹家宅途中繞一點路先到內埔高基讚服務處之助理陳小姐處拿錄音筆……至於該錄音筆及錄音內容本人在翌日(01/08)早上就交還高基讚服務處的人員了,說真的,本人還不會使用該錄音筆,目前手頭上也無該錄音的拷貝、至於老師親為或請助理協助之錄音檔案,本人到目前為止還不會操作(電子郵件OUTLOOK的相關應用技術,本人90%以上還不會用)
2.
如果老師願意查閱,本人可以將991215面見後或塑自08/13脫離冤獄狀態的具狀目錄頁(十行紙手寫)予以COPY及遞寄老師檢視之;到目前為止,本人尚未就『夏興國與陳惠馨教授之間的談話書信….向任何單位透露….政大校方知情係老師的用心費心所轉知者』、本人相關書信及電子郵件亦多次提及『當然應尊重陳惠馨教授的意願』、『涉及通訊自由權的內容,應先徵得陳惠馨教授的同意』….
3.
關於拙愚冤獄個案的平正,本人洽請老師能就本人在案發日(8708/13)約0550在慈光寺的公用電話打電話到老師府邸,先由顧老師接電話,本人稟明事由後轉到老師手上乙節能夠蒞庭作證之(此係就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的人別辨別),當然也需尊重老師的意願

三、老師在從日本回國後的第一封電子郵件就提及『希望能在0131看完夏興國於01/13所寄的資料卷證』云云、本人很快就在電子郵件及書信回覆『老師不應把夏興國的事情列為優先辦理』、『請老師先寄返拙愚』,老師也在01/27以相同的便利箱交寄、本人01/28收到。
本人如此的洽請就是知道老師目前的微恙病症,若是仍病體中參閱拙愚所寄卷證資料,大概過年期間都要身體不適進行式,故洽請老師先寄返本人~~這是本人的考量事項。
四、本人幾經思索願意收下老師一萬元的寄款,其用意就是在讓拙愚的『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的軟硬體建置逐步完成,所以將一萬元改為借款並用於身辦中華電信網路及洽購二手影印掃瞄事務機。
上網源流全文公開本來就是訴諸社會工意與公義公益,並擬接受小額捐款做為本人基本生活維持費及籌措相關雙訴救濟所需款項;亦即,上網源流及我活著控訴就是本人擬定在社會系統及國家救濟義務予以翻案平正冤獄的既定計畫。  此與老師的見解建議相同。

五、政治大學是教育機構公法人(大學法是否如此定位乃學理學術與實務的探討,但不影響所應為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9005/08冤獄附民審(台高院88重訴75號)準備程序~~老師與兩位研究生約是同年月或六月到北所特見)~~政大的訴訟代理人陳金泉、蘇文生律師(蘇員是中山所長本人一屆、東吳法律系、86年律師高考及格)稱:『政大擬組成輔導小組定期輔導夏興國』云云;事實上,是延續自冤獄劫難前的政治魔鬼交易,違法逼諭本人放棄雙訴救濟權,,政大才會組成輔導小組、夏興國才會有條件免受恐怖凌虐錯待。
本人冤獄劫難期間的雙訴救濟權受到就源劫奪安檢竊奪(9908/12仍不放棄遂行安檢竊奪將本人整理好的若干箱資料予以翻亂及竊奪若干)、脫離冤獄狀態後,本人會以雙訴救濟權予以討回公道與公義正義~~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
引用本人一月下旬傳寄老師的電子郵件遞寄書信及01/28傳寄政大盧世坤秘書的電子郵件~~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在四合一(公務監督、國家賠償、懲處懲戒違法公務員、訴願)行政救濟富有應為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若仍不救不濟,本人亦只有依據雙訴救濟續行救濟之!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及法院組織法110111條公務監督權人亦同。

六、江國慶案的翻案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人命關天、有冤難伸的苦主無助的吶喊,監察檢察系統雖是很慢很被動行使監察檢察救濟權,畢竟還是紙包不住火、良心過一不去、依據法定程序逐步翻案(按:謝振茂判無罪(竹竿性侵稚齡女童案),檢警必須重起爐灶、依據73台上3892號判例續行偵查真正犯罪行為人,為了檢警的面子等情起了相當的催化作用);然而,本人的個案則是國家(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七、老師擬安排二月中下旬赴民間司改會乙事:敢問老師擬以:1.夏興國的引路人、2..與民間司改會成員共同參與詢問本人相關事實作為是否接受個案救濟之依據~~兩者的哪一種身份為之呢?
其實本人是希望老師能夠與民間司改會(律師為主、法學教授及審檢人士較少)成員參採法扶救濟言詞與談及審查、論文口試等模式,就該案的相關疑點共同訊問本人;而本人不但要陳明證明夏興國是冤獄受難人而且還要舉證(舉出證據與指出證明方法)是政大校方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縱火價或構陷栽贓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個案救濟。  如果可能可行,亦請法扶基金會及其台北分會成員共同參與之,此係本人9912月下旬郵寄、10001/05環島苦行到會遞寄數實踐法扶救濟案的相同內容,若能併行(按: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的若干重要領袖成員是重複,法扶個案救濟本旨相同相容)會是事半功倍~~此點本人會以書信及電子郵件努力洽請兩大基金會協助及個案救濟;老師如果亦贊同以議,亦請朝此議努力促成之!
以拙愚9912月下旬、10001/13所郵寄老師的資料卷證,相信可以找出三位數以上的問題來訊問本人;老師及兩大基金會若要先參閱其他相關資料卷證,請依據前例之本人郵寄、相關人員影印後寄返本人方式為之!

八、就本人90年九月下旬、10/05檢閱冤獄偵審全院卷(附民審准予本人閱卷者),本人並無看到警方及消防人員在該案所做的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有相關的錄音錄影存證及檢送,至少冤獄偵審均不敢勘驗鑑定及調查之!  亦即: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乃是沒有錄音的假筆錄,連本人的警訊筆錄係黃天祥不實偽造、徐姓員警以刑求脅迫恐嚇本人並違反本人意願在空白筆錄按指紋,該筆錄未經本人閱覽,詳參北院88年自字第16795號之自訴案等內容及控訴)復且,北市消防局身為法定的火災調查機關卻不敢對本人踐行相關火災調查程序,當然也不敢讓本人辯解,此係本人將消防火調人員列為被訴人的主因之一。
綜上,警訊筆錄與火調筆錄涉及不實偽造、沒有錄音錄影,應可以在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及中山門大審判中救濟~~期待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能夠達致有權利有救濟、有冤獄有平正就員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九、本點是本人的堅持與不情請求:老師若依據說明七的程序參與後,若認為夏興國有絲絲毫毫的涉案可能,那就明確表示『到此為止』,本人就不會再與老師有任何聯絡~~直到本人平正冤獄那一天會正式通知老師之。  
蘇建和案的辯護律師團是堅信蘇建和等三人是冤枉的(引用蘇友辰大律師9609/03大函);本人不敢強求老師為夏興國背書保證夏興國是無辜清白的被害人冤獄受難人、但請不要在猶疑與懷疑『夏興國是否涉案』
翹蹺板之間讓  老師您天人交戰與身心交迫。
老師您接替法治斌教授參與88年的全國司改會、而全國司改會其間,段重民院長、蘇永欽教授、許玉秀教授亦在報紙發表大文宏論(引用本人9101/04冤獄附民上訴案及相關上證;本人打好此信後會去翻找出來及影印遞寄老師)(按:盧世坤秘書昨天以電子郵件與本人聯絡,本人會以相同方式副知程序讓政大校方知情)~~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十、容請拙愚不情僭越的揣測:老師在今日01/29兩件電子郵件,應予『將國慶案翻案』、『涉案人許容周遭逮捕與羈押』的頭條新聞有感而發;至少對該案與『夏興國冤獄案』有所對比參照~~此係拙愚的不情僭越揣測,尚請察鑑!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六10:42:20 PM寫畢
老師你好:

案由:資對於  老師的01/29電子郵件及本人回覆拙函之補充如夏:

老師的來函(指01/29電子郵件)提及:『疑點重重』、『辦案瑕玼連連』~~很明顯的抵觸嚴格證明與無罪推定原則。
老師亦提及『警方筆錄已經定調』(指夏興國所為不太可能或很難翻案),其實老師可能沒有注意到:吳志聰李採蓮(當時均是政大大四生)的若干警訊筆錄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全程陪同所做的警訊筆錄,佐以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根本沒有錄音錄影(按:本人90年九月下旬、10/05有閱覽冤獄偵審全院卷),很顯然抵觸刑訴法之證人訊問期間,他人不得在場;是此,證人憑信性及證據能力均抵觸證據法則甚至涉及刑法169171213....等條犯行。
另則,本人01/29電子郵件提及的冤獄附民審之上訴書狀與上證(兩者合計約200頁),此係老師這段期間尚未閱覽的書狀及附件,拙愚擬於01/31(一)郵局上班時間以掛號遞寄老師參考,是否可行?
謹誌  敬祝
新年快樂大家好運到!
                      拙愚夏興國  10001/300815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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