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中院102易3486號者即是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涉案誣告罪偽證罪者.doc
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doc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00:02:56 AM
擬於01\14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102易3486號個案即是中檢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
1 . 請裁定指請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並請准予擇定期日通知本人在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聲請閱卷期日到院閱卷及影印之:
2 . 聲請調查證據(履勘現場、勘驗錄影光碟、傳喚證人\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鈞院日前(01\09)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聲請人夏興國在尚未閱卷\尚未獲致案卷繕本前,只能約略陳述意見與聲請調查證據,今以書狀再次聲請之,請准予所請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敬述如夏:
二、關於聲請裁定指請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並請准予擇定期日通知本人到院閱卷及影印之:
依據律師法第20、22條、公設辯護人條例、刑訴法第31條之其他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之相關規定,鈞院應予裁定指請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並請准予擇定期日通知本人在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聲請閱卷期日到院閱卷及影印之,此為憲法第7、16條之訴訟平等原則、證據開示、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以資踐行訴訟實施\防禦權,期能保障受公平審判權。
三、關於聲請調查證據(履勘現場、勘驗錄影光碟、傳喚證人\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引用夏列個案書狀:
²
102年09\11午間在台中CITY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之警訊筆錄
²
102年09\11夜間在台中地檢署蔣忠義值夜檢察官之複訓筆錄
²
102年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檢察官立案偵辦、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102年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高分院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國家賠償、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A . 履勘現場:
本件的應履勘現場者:
1 . 台中高分院2F第29法庭、2F走道~~1F大廳休息示、服務中心大門口
待證事項:案發當時的情狀、陳甘養是否果真在29法庭期間就有系爭五處傷口、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持攝錄設備拍攝當時情狀….等
B . 勘驗錄影光碟:
1 . 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年09月11日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光碟(某法警拍攝者):
待證事項:案發當時的情狀、陳甘養是否果真在29法庭期間就有系爭五處傷口、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持攝錄設備拍攝當時情狀….等
2 . 台中高分院102年09\11早上之台中高分院民二庭雲股(102上國4號)言詞辯論審理期日之庭訊錄音光碟以及該案案卷:
待證事項:陳滿賢等三位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被害人夏興國以「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
3 . 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誣告人\偽證人警訊期間的錄影錄音光碟~~尤其陳甘養者~~:
待證事項:陳甘養是否果真在警訊期間就有系爭五處傷口
4 . 台中高分院2F第29法庭、2F走道~~1F大廳休息示、服務中心大門口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陳甘養是否果真在29法庭期間就有系爭五處傷口、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持攝錄設備拍攝當時情狀….等
5 . (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於案發日(102年09\11)下午12:00~~18:00的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陳甘養約在當日17:30第二次出現於健康派出所(被害人向承辦警員聲請查扣陳甘養的系爭制服,陳甘養親自送到健康派出所,斯時陳甘養手及身體包紮若干處)
C . 傳喚證人\偽證人\誣告人:
1 . 洪文章(台中高分院偽院長\包庇陳甘養等四位法警者)
鈞院103年01\09準備程序期日期間提示乙紙台中高分院的書函、夏興國案發日入出台中高分院的時間點,依據上開兩紙書函,聲請傳喚洪文章之
待證事項:洪文章審核並決行系爭公文書函是否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夏興國案發日入出台中高分院的時間點的依據\證據
2 . (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承辦警員
待證事項:有無拍攝陳甘養的五處傷口的相片、夏興國聲請保全查扣「陳甘養的制服」與「夏興國的指甲」..等、夏興國對陳甘養的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的提告與警方的偵辦或不偵不辦、夏興國在案發日期間之身體手腳是否留有傷害他人的跡證(血液….)
3 . 林森醫院醫院(為陳甘養醫療並開立診斷證明者)
待證事項:陳甘養就醫時的傷示、陳甘養是否涉案刑法第169條2項之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系爭診斷證明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罪
4 . 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即是誣告人\偽證人:
待證事項: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
5 . 陳滿賢(台中高分院犯法瀆職枉法官)
5 . 陳滿賢(台中高分院犯法瀆職枉法官)
台中高分院民二庭雲股(102上國4號)102年09\11早上言詞辯論審理期日之訴訟進行情形
待證事項:陳滿賢等三位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被害人夏興國以「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有無踐行法院組織法第89條之審判長法庭秩序維持權
待證事項:
D . 其他(等到獲致案卷繕本後,另行具狀聲請)
四、茲因被害人夏興國,因台中高分院民二庭雲股(102上國4號)102年09\11早上言詞辯論審理期日之訴訟進行情形,承審法官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犯行(本人有很多事項的辯論尚未為之,審判長卻故意違法終結辯論,且欺騙本人到旁聽席等候續開,三位合議庭法官卻在另案開庭結束後開溜,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可資勘驗確認),是故被害人夏興國以「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
查:「靜坐閱報抗議」是師法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模式,屬於公民權之抗議違法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是希望該三位承審法官不應知法犯法,應恪盡承審法官審判權保障並救濟人民訴訟權之憲治法治真諦。 惟查:
被害人夏興國在台中高分院第29法庭旁聽席「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期間,台中高分院法警陳甘養等四名先後到該院第29法庭以「先軟後硬」、「軟硬兼施」、「粗暴蠻橫錯待」方式,違法將被害人上手銬並圍毆凌虐錯待在案,全程均由某法警拍攝錄影存證之。 更可惡的事,加害人陳甘養等人以誣告罪偽證罪犯行誣告被害人夏興國涉犯「妨害公務罪」、「傷害罪」、「毀損財物罪」並向警方(健康派出所)提告,進而被害人夏興國當日先後在健康派出所、第三警分局、臺中地檢署接受訊問等情,直至當日約23:50在檢察官複訊後以「無保開釋\請回」,前後約耗費12小時。
被害人夏興國不甘受辱,且因檢察官複訊後以「無保開釋\請回」後已經無公車或火車可以回家,且因被害人夏興國並無住宿旅社的資力,於是在便利商店書寫前述之書狀:
²
102年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檢察官立案偵辦、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²
102年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高分院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國家賠償、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102年09\12早上親自並於送達遞狀在案。
本件的相關事實與經過情形均有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拍攝錄影光碟存證在案,且台中高分院法庭內、走道、大廳均有監視錄影在案,且經被害人多是言詞、書面聲請保全證據在案可供勘驗確認事實,請勘驗確認之! 倘若台中高分院不敢交出系爭監視錄音錄影光碟(尤其是指:台中高分院某法警在29法庭所拍攝之錄影光碟),則是以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為手段,來包庇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遂行刑法第125、126、302、277、283等條之違法逮捕並凌虐、違法拘束身體與行動自由、糾眾圍毆傷害等犯行,錯上加錯、罪大惡極!
查:台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夏稱:法警職務注意事項或注意事項)明文規定:
伍、值庭:(十一)..開庭前後以及進行中,….,如有情況發現,(包括)採取必要措施(在內),並應隨即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處理,其於…….發現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者,應於事前報請書記官長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協助維持法庭秩序。
拾壹、警衛:(十二)發生特殊事故獲警衛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隨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查:「靜坐閱報抗議」是師法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模式,屬於公民權之抗議違法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是屬於「無傷害性」、「和平理性」、「不具攻擊性」的低度行為,在第29法庭期間並無台中高分院書記官長或當地警察機關員警現身,本人當時曾像法警提及:「要向政風主任陳訴檢舉」,該法警卻故意不通報(詳參監視錄影光碟),顯然證明陳甘養等法警故意違反前述之法警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好吧:就算法警欲以強制力排除,最多也只能以二名或以上之法警協力抬出為之,也不能違法施用手銬;然而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卻違法施用手銬並凌虐圍毆錯待,於憲於法有違。
爰以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刑事訴訟救濟權分別向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依法辦理救濟之!
綜上所述,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基本人權,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1 月 1 4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1:01:56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年09月11日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doc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00:45:36 AM起寫、2013/12/17郵寄\電子郵件送達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00:58:40 AM改寫、擬於01\14郵寄送達或電子郵件送達
台高院陳宗鎮院長、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陳 請 救 濟 事 項 :
1、為請賜寄<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分院\地方法院之法警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概名)兩份2、請予賜復函詢問題俾能釋疑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為公開資訊之聲請製發賜寄事。
陳 請 救 濟 事 項 :
1、為請賜寄<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分院\地方法院之法警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概名)兩份
二、查:台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夏稱:法警職務注意事項或注意事項)明文規定:
伍、值庭:(十一)..開庭前後以及進行中,….,如有情況發現,(包括)採取必要措施(在內),並應隨即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處理,其於…….發現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者,應於事前報請書記官長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協助維持法庭秩序。
拾壹、警衛:(十二)發生特殊事故獲警衛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隨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請予函覆夏列事項:
1 . 何謂「情況發現」? 必要措施有哪些?
2 . 何謂「發現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者」之具體情況? 通報警察機關派警協助維持法庭秩序之要件、程序.…為何?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予旨揭之 陳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知情權、政府公開資訊獲取與使用權、陳情查復之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高院陳宗鎮院長、為民服務中心
台高院陳宗鎮院長、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1 月 1 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1:00:28 AM寫畢
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doc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3:34:30 AM起寫、 擬於05\30郵寄送達或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102易3486號個案即是中檢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
1 . 聲請再開乙次準備程序庭,藉以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
2 . 聲請調查證據(黑色不明物體的真正內容以及目前持有者、傳喚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勘驗錄影光碟、傳喚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3 . 請准將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的「委外轉譯」筆錄之電子檔與紙本副本交付聲請人夏興國之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鈞院日前(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聲請人夏興國在尚未閱卷\尚未獲致案卷繕本前,只能約略陳述意見與聲請調查證據,並訂於07\02續行第二次審理期日,為了能夠案件審理程序順暢,資以書狀聲請,請准予所請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敬述如夏:
二、關於:1 . 聲請再開乙次準備程序庭,藉以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
鈞院在05\28審理期日期間曾提示警員潘孟兪的職務報告,,依據聲請人夏興國之聲請,將訂於07\02續行第二次審理期日擬傳喚潘警員到院證述,待證事項則為:
1 . 該職務報告的內容事項(1.夏興國不願配合偵訊、2.鑑驗DNA、3.無法溝通…等)
2 . 潘警員訊問(誣)告訴人陳甘養、(冤受)被告夏興國的過程
3 . 有無拍攝陳甘養的傷勢相片
4 . 卷證21頁之陳甘養穿著系爭「毀損」制服的相片,究竟是何人拍攝
5 . 其他(有無拍攝陳甘養的五處傷口的相片、夏興國聲請保全查扣「陳甘養的制服」與「夏興國的指甲」..等、夏興國對陳甘養的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的提告與警方的偵辦或不偵不辦、夏興國在案發日期間之身體手腳是否留有傷害他人的跡證(血液….)
前開事項的調查,實有必要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據以查明真正事實,茲此聲請再開乙次準備程序庭,藉以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若是否准本項聲請,則請准於07\02之第二次審理期日勘驗確認之。
三、關於:2 . 聲請調查證據(黑色不明物體的真正內容以及目前持有者、傳喚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勘驗錄影光碟、傳喚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1 . 03\20準備程序期日,本件受命法官陳法官勘驗台中高分院提供之「二樓29法庭外走道」監視錄影光碟,其中有一名法警進入29法庭時手持攜入以件黑色不明物體,其後在29法庭外通道由三名法警輪流把玩後,應是由另外一位法警帶回等情;亦即,該黑色不明物體必須調查證據查明真實之,聲請鈞院依法向台中高分院函查,並於07\02審理期日再次傳喚陳甘養、楊政憲、黃偉凱、森仲紹先等四位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2 . 向林森醫院、臺中高分院調取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102年09\11看診驗傷的繳款收據與請款卷證:
查:依據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05\28審理期日證述:「忘了102年09\11看病驗傷的實際費用,…,該款項有向台中高分院請領墊付之」(概意)。 茲因看病驗傷費用核予傷勢輕重程度有直接相關連的因果關係~~以本人100年05\26交通事故為例(請參閱鈞院之100豐小418號、101豐簡170號、101交易906號案卷),當日的急診療傷看病的費用是450元,該款項則由肇事人陳順全委由其同事到清泉醫院支付,是此該款項並未列入民事訴訟求償聲明內,至於05\28審理期日所庭呈之影印本則是103年04月上旬向清泉醫院聲請補發者。
既然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05\28審理期日證述:「忘了102年09\11看病驗傷的實際費用,…,該款項有向台中高分院請領墊付之」,則聲請鈞院向林森醫院、臺中高分院調取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102年09\11看診驗傷的繳款收據與請款卷證,確認實際費用與明細,查明是否與傷勢之間的因果關係、抑或陳甘養涉及高價買偽假驗傷單? 實情何如亟需查明。
3 . 聲請查明台中高分院系爭陳甘養四位法警進入29法庭之次序:
05\28審理期日認為台中高分院系爭陳甘養四位法警進入29法庭之次序為: 1 .
楊政憲、 2 .
陳甘養、 3 .黃偉凱、 4. 森仲紹先。 其中楊政憲第一順序進入該法庭無疑義、森仲紹先則證稱『手銬是我的』
亦可以證明係第四順序即是最後一位法警進入該法庭,亦無疑義。 惟查:
偽證人黃偉凱05\28審理期日證稱:『我進入法庭時發現有乙位同事(即是陳甘養)有流血傷口』,此係證明陳甘養係第二順序、陳甘養第三順序進入該法庭;然而誣告訴人兼偽證人陳甘養在其102年09\11警訊筆錄則證稱:『當時我在3樓民事法庭區執勤,接獲同事黃偉凱通知前往民事第29法庭內旁聽席請那位夏先生離開,…』,此係證明黃偉凱第二順序、陳甘養第三順序進入該法庭~~兩者互相衝突矛盾~~若依據陳甘養證述,黃偉凱通知陳員到29法庭支援,則黃偉凱進入29法庭時,陳甘養尚在3樓民事法庭區執勤,根本不可能分身到29法庭產生流血傷口云云,黃偉凱05\28證述乃是當然偽證罪犯行。 茲此,聲請查明台中高分院系爭陳甘養四位法警進入29法庭之次序,07\02審理期日亦有必要傳喚:1
. 楊政憲、 2 .
陳甘養、 3 .黃偉凱、 4. 森仲紹先等四員,至少亦應傳喚: 2 . 陳甘養、 3 .黃偉凱、 4. 森仲紹先,以茲查明真正事實。
4 . (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於案發日(102年09\11)下午12:00~~18:00的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陳甘養約在當日17:30第二次出現於健康派出所(被害人向承辦警員聲請查扣陳甘養的系爭制服,陳甘養親自送到健康派出所,斯時陳甘養手及身體包紮若干處)
5 . 聲請傳喚林森醫院醫院簡立昌醫師(為陳甘養醫療並開立診斷證明者)
待證事項:陳甘養就醫時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卷證21頁之情狀相符? 該醫師既然親自診治陳甘養的傷勢並開立驗傷單\證明書等情,則有必要傳喚該醫師到院證述「陳甘養在林森醫院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卷證21頁之情狀相符?」~~若是不符合,則陳甘養涉案刑法第169條2項之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系爭診斷證明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罪~~亦即,陳甘養的看診費用若是超過合理的行情,則有買假驗傷單之犯行,必須查明真正事實。
6 . 其他:本人以書狀、言詞聲請者~~案卷內有聲請調查證據的具體事項,聲請鈞院依法查明之)
四、關於:3 . 請准將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的「委外轉譯」筆錄之電子檔與紙本副本交付聲請人夏興國之:
查:鈞院05\28審理期日筆錄係以「委外轉議」方式為之,鈞院同意將該筆錄影印本交付本聲請人夏興國之;為了能夠讓本聲請人於07\02審理期日前提出辯論意旨狀,請准將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的「委外轉譯」筆錄之電子檔與紙本副本交付聲請人夏興國之;亦即,電子檔乙節,請准以電子郵件傳送或以燒錄光碟為之或以本聲請人經鈞院同意持隨身碟向書記官拷貝之,請准之;同理,本聲請人夏興國亦會將辯論意旨狀的紙本以當庭呈附或親自送達鈞院收狀櫃臺、電子檔則以電子郵件傳送之,讓鈞院製造裁判書類時能夠擷取採用之。
綜上所述,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基本人權,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5 月 3 0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4:47:3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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