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新增Microsoft Word Document (3).doc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一11:32:55 PM起寫、 擬於07\02當庭具狀附卷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102易3486號個案即是中檢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
1 . 聲請詰問證人即是承辦員警潘孟俞:
2 . 聲請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
3 . 聲請調查證據之詰問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鈞院日前(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聲請人夏興國在尚未閱卷\尚未獲致案卷繕本前,只能約略陳述意見與聲請調查證據,並訂於07\02續行第二次審理期日,為了能夠案件審理程序順暢,資以書狀聲請,請准予所請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敬述如夏:
二、關於:1 . 聲請詰問證人即是承辦員警潘孟俞:
為了能夠避免05\28審理期日期間夏興國詰問陳甘養等四人的激烈激昂場景,茲將本項之聲請詰問證人即是承辦員警潘孟俞,聲請由審判長詰問\夏興國輔詰問、抑或夏興國主詰問之,若為後者,本人自當理性自制節制情緒:
1 .本件(誣告訴人)陳甘養第一次到貴健康派出所時,你(警員潘孟俞)有無看到陳甘養的臉部、胸部、手部有若干處傷口?若有,其具體情形請詳述。
2 . (提示05\28審理筆錄之12頁即是卷197頁反面)
是你請求建議陳甘養自行到醫療院所去驗傷,然後把驗傷的正本附卷的嗎? 陳甘養字健康派出所擬前往驗傷前,你有無檢視陳甘養的臉部、胸部、手部有若干處傷口?若有,其具體情形請詳述。
3 . (提示05\28審理筆錄之8、9頁即是卷195頁反面、196頁正面)
陳甘養所述的內容:『傷口部分沒有拍照』、『因為這(拍攝傷口)不是警察的職責』,是否符合當時的情形?是否符合你偵辦系爭案件的真義與辦案程序? 若是,請詳細解釋 ; 若不是,請詳述你偵辦系爭案件的真義與辦案程序。
(提示警察百科全書刑事警察卷\以夏簡稱刑事卷25
26 27 30
710 711 712頁)若你並未拍攝陳甘養的傷口照片,本案之刑事案件被害人傷亡記錄表之圖片欄乙節,你如何處理? 你當日下午約18:00有請陳甘養將系爭已毀損的制服送到健康派出所並由你查扣之,系爭證物是否送驗? 你有無檢視該制服的破損情形? 有無陳甘養或夏興國之血液、指紋、身體跡證? 夏興國表示願意依據刑事訴訟法205條之1之剪指甲、採驗DNA、身體跡證,你如何處置或答覆?
4 . 陳甘養在當日(102年09月11日)計有三次出現出現於健康派出所,第一次約12:20即是警車到所後幾分鐘之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法警首次現身、第二次約14:40之陳甘養已完成驗傷,斯時陳甘養手及身體包紮若干處,由你製作陳甘養的警訊筆錄、第三次約18:00之夏興國向承辦警員潘孟俞聲請查扣陳甘養的系爭制服,陳甘養親自送到健康派出所) 陳甘養將驗傷單\診斷證明書正本、繳費款項收據提示給你,請問繳費收據的款項金額多少錢? 為何沒有影印附卷?
5 . 台中高分院書記官長、法警長當日下午亦有現身貴健康派出所,請問前開二人到所的目的、接觸哪些人? 你與該二人的談話內容? 是否有提及『只要夏興國願意遵照刑事訴訟法第299條之程序之書面道歉、立悔過書、賠償撫慰金,陳甘養以及高院願意撤回告訴』
6 . (提示警卷4~8頁即是夏興國警訊筆錄、刑事卷75、76、678、679頁)
你與警員曾皇雄到台中高分院時,有無逮捕夏興國? 有無將夏興國上手銬? 夏興國當日待在健康派出所約八小時期間,有無將夏興國上手銬或腳鐐或拘束身體?
警方在何地、何時逮捕夏興國? 警方逮捕夏興國時有無踐行「米蘭達告知程序」即是『得保持緘默,無需違背己意之陳述,所言所行將成為呈堂證供』、『選任辯護人』?
你訊問夏興國:「經被害人陳甘養所”指述”遭你(夏興國)以徒手傷害其手部、臉部、身體多處成傷,你作何解釋?」乙節,為何僅僅只有「經被害人陳甘養所”指述”…」? 你有無親自檢視陳甘養的傷口? 你有無將傷口拍照?
7 . (提示證物清單十、院卷60頁、刑事卷628、629頁)陳甘養穿著系爭破損制服的相片是否你在健康派出所所拍攝? 你拍攝該相片時,有無發現陳甘養有其”指述”的多處傷口?
8 . (提示警卷7、31、32頁)夏興國對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提出偽證、誣告…等刑事犯罪的告訴,你以及健康派出所警員、第三分局偵查隊刑警有無具體偵查作為?
9 .
三、關於:2 . 聲請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
(提示警員潘孟俞製作之職務報告)
待證事項則為:
1 . 該職務報告的內容事項(1.夏興國不願配合偵訊、2.鑑驗DNA、3.無法溝通…等)
2 . 潘警員訊問(誣)告訴人陳甘養、(冤受)被告夏興國的過程
3 . 有無拍攝陳甘養的傷勢相片
4 . 卷證21頁之陳甘養穿著系爭「毀損」制服的相片,究竟是何人拍攝
5 . 其他(有無拍攝陳甘養的五處傷口的相片、夏興國聲請保全查扣「陳甘養的制服」與「夏興國的指甲」..等、夏興國對陳甘養的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的提告與警方的偵辦或不偵不辦、夏興國在案發日期間之身體手腳是否留有傷害他人的跡證(血液….)
前開事項的調查,實有必要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據以查明真正事實,茲此聲請再開乙次準備程序庭,藉以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若是否准本項聲請,則請准於07\02之第二次審理期日勘驗確認之。
1 . 夏興國如何不願配合偵訊? (按:夏興國若是不願意配合偵訊,只要行使緘默權即,為何潘孟俞認為夏興國不配合偵訊)
2 . 夏興國聲請鑑驗DNA即是夏興國表示願意依據刑事訴訟法205條之1之剪指甲、採驗DNA、身體跡證,你如何處置或答覆?
3 . 為何潘孟俞認為夏興國無法溝通? 你潘孟俞向夏興國溝通哪些事項? 是否是在台中高分院書記官長、法警長當日下午亦有現身貴健康派出所時,你與該二人的談話內容,其中有提及『只要夏興國願意遵照刑事訴訟法第299條之程序之書面道歉、立悔過書、賠償撫慰金,陳甘養以及高院願意撤回告訴』
? 是否以認罪自白換取書面移送之免除人身隨案移送第三分局及台中地檢署?
4 .
四、關於:3 . 聲請調查證據之詰問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為陳甘養醫療並開立診斷證明者)::
為了能夠避免05\28審理期日期間夏興國詰問陳甘養等四人的激烈激昂場景,茲將本項之聲請詰問證人即是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聲請由審判長詰問\夏興國輔詰問、抑或夏興國主詰問之,若為後者,本人自當理性自制節制情緒:
待證事項:陳甘養就醫時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卷證21頁之情狀相符? 該醫師既然親自診治陳甘養的傷勢並開立驗傷單\證明書等情,則有必要傳喚該醫師到院證述「陳甘養在林森醫院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卷證21頁之情狀相符?」~~若是不符合,則陳甘養涉案刑法第169條2項之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系爭診斷證明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罪~~亦即,陳甘養的看診費用若是超過合理的行情,則有買假驗傷單之犯行,必須查明真正事實。
1 . (提示驗傷單、證據清單十、院卷60頁、陳甘養05\28所繪的傷勢記錄圖)
請簡文昌醫師詳述陳甘養到貴林森醫院由你簡文昌醫師診治驗傷的過程。 在醫治檢視傷勢時,陳甘養
的傷口有無流血? 以左手擦傷、右手擦傷均是「 0.3 * 0.2 公分的微細傷口~~比米粒還小」,是你檢視時發現,抑或陳甘養提示給你檢視? 為何右手肘挫傷未有記載長寬面積或形狀? 為何前胸抓傷未有寬度? 陳甘養在貴林森醫院由你簡文昌醫師診治驗傷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院卷60頁、陳甘養05\28所繪的傷勢記錄圖相同?
2 . (提示夏興國07\02庭呈之表列陳甘養傷勢圖)
單單驗傷單提及:陳甘養當日傷口有抓傷、挫傷、擦傷~~顯然三種不同的傷勢~~要造成三種不同傷勢的傷害攻擊行為均不同,一般人是否能夠短時間內徒手就造成前開的三種傷勢之傷害攻擊行為? 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右手持筆、左手抱持一袋卷證(當庭親身演練)有無可能遂行前述之短時間內徒手就造成前開的三種傷勢之傷害攻擊行為?
3 . (提示林森醫院的繳費收據)
陳甘養此次療治傷勢、驗傷、開立驗傷單\診斷證明書的花費款項多少錢?
(提示夏興國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醫療收據、該事故的九格畫面、監視錄影光碟)
夏興國100年05\26交通事故係夏興國騎機車時遭(他案被訴人陳順全)開汽車撞,造成的傷勢是:『臉部、四肢擦傷、右前臂挫傷』,陳甘養的傷勢卻是抓傷、挫傷、擦傷~~顯然三種不同的傷勢~~要造成三種不同傷勢的傷害攻擊行為均不同,一般人是否能夠短時間內徒手就造成前開的三種傷勢之傷害攻擊行為? 陳甘養如何造成如此的三種不同傷勢?
4 . 向林森醫院、臺中高分院調取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102年09\11看診驗傷的繳款收據與請款卷證:
查:依據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05\28審理期日證述:「忘了102年09\11看病驗傷的實際費用,…,該款項有向台中高分院請領墊付之」(概意)。 茲因看病驗傷費用核予傷勢輕重程度有直接相關連的因果關係~~以本人100年05\26交通事故為例(請參閱鈞院之100豐小418號、101豐簡170號、101交易906號案卷),當日的急診療傷看病的費用是450元,該款項則由肇事人陳順全委由其同事到清泉醫院支付,是此該款項並未列入民事訴訟求償聲明內,至於05\28審理期日所庭呈之影印本則是103年04月上旬向清泉醫院聲請補發者。
既然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05\28審理期日證述:「忘了102年09\11看病驗傷的實際費用,…,該款項有向台中高分院請領墊付之」,則聲請鈞院向林森醫院、臺中高分院調取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102年09\11看診驗傷的繳款收據與請款卷證,確認實際費用與明細,查明是否與傷勢之間的因果關係、抑或陳甘養涉及高價買偽假驗傷單? 實情何如亟需查明。
綜上所述,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基本人權,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7 月 0 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星期二1:18:25 AM寫畢
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新增Microsoft Word Document (3).doc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星期二2:57:26 AM起寫、 擬於07\02當庭具狀附卷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102易3486號個案即是中檢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茲將06\18手寫書狀予以打字謄錄(略有修改):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壹狀、103年06\18早上到中院遞狀者:
案由:為就 鈞院承審(102易3486號)個案,請准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說明:
一、關於103年05\28審理筆錄發現錯誤,請予更正堪誤事:
本件(102易3486號)審理期日筆錄係以 鈞院合議裁定「委外轉譯」在案,日前(06\11)取得「影印本」,經參閱後發現錯誤,請予更正堪誤事:
1 . (院卷197頁正面\筆錄11頁)證人陳甘養答覆:『維護院內的安全』云云
查:陳甘養當時係以翻找本人提示之「法警職務注意事項」時答覆稱:『我當時的執勤公務是以法庭值庭警衛』,有誤者,請予更正堪誤事。
2 . (院卷199頁反面\筆錄16頁)
本人答:「…..其他傷口像是眼睛……,都已經復原了…」云云
查:本人當時回答:「…眼鏡斷裂,鼻樑手腳….(小傷口)已經復原….」 ,此觀狀附之鏡框收據可證之。
3 . (略)
二、聲請傳喚林森醫院簡本昌醫師:
引用本人多次言詞、書狀聲請之事實理由證據之論述。
查:就連偽證人兼誣告訴人陳甘養在05\28審理期日檢視證據清單十以及(警卷21頁)時也無法具體指明其傷口之所在。 然而簡本昌醫師係於102年09\11下午檢視診治陳甘養的系爭六處傷口並開立證明者。 是此,基於「毋枉毋縱」、「發現實體真正事實」應有傳喚簡本昌醫師之必要,請予傳喚之。
三、檢附相關書證(均為影印本),請鈞院附卷並審閱,以資07\02續行審理辦案之用。
1 . ~ 7 . 款書證(略)
四、聲請調查證據:
1 . 系爭法警玩弄傳遞之不明黑色物體
2 . 陳甘養系爭看診驗傷的費用明細
3 . (其他)
貳狀、103年06\18中午到中院遞狀者:
案由:103年06\18(三)親赴台中高分院29法庭開庭旁聽之見聞記實,爰予陳報事:
說明:
一、查:拙愚夏興國103年06\18早上先到中院遞狀,其後趕赴台中高分院29法庭(夏稱:29法庭)開庭旁聽之見聞記實,爰予陳報如夏:
1 . 約09:10到29法庭旁聽席,審判長席桌上業已置放好該日早上預定開庭之個案案卷若干宗(後續觀察記實)
2 . 約09:15三位法官蒞庭(陳滿賢審判長、許秀芬受命法官、宋國鎮陪席法官) 案號:
3 . 09:25庭務員華爾亮將乙紙文書(應是第三件個案之報到單)交付通譯
4 . 09:28通譯簡文音朗讀第三件個案開庭案由內容並安排當事人關係人依序進入法庭開庭區就坐
5 . 09:45庭務員華爾亮將二件文書(應是第三、四件個案之報到單)交付通譯,許秀芬受命法官對華爾亮耳語若干
6 . 三位法官約09:46離開審判席區
7 . 09:47庭務員華爾亮將一、二件個案之案卷從後面法官走到抱回樓上
8 . 09:50三位法官先後走入29法庭(陳滿賢審判長、朱樑受命法官、許秀芬陪席法官)
通譯朗讀案由案號後,審判長指揮開庭
9 . 09:52庭務員華爾亮自法官走道空手走回29法庭區、庭務員報到區
1 0 . 10:00第四件案件開庭….,因為該案不公開審判,資有通譯、庭務員、某位法警眼同籲請本人先行離開29法庭旁聽區。 本人隨即走出29法庭至走道區椅子坐血本項記實。
1 1 . 10:05庭務員華爾亮在走道點呼「09:50」若干次
1 2 . 10:32本人進入28法庭旁聽,受命法官王重吉
1 4 . 10:45 29法庭重開公開審理「10時50分」的個案(陳滿賢審判長、朱樑陪席法官、宋國鎮受命法官) 審理後,另定07\06續行審理
1 5 . 10:55 103訴亦62號宣判 四名法警戒護乙位收容人到庭聆聽宣判
1 6 . 10:58三位法官離開29法庭。 庭務員華爾亮整理法官審判庭區、法庭區,二名法警眼同本人旁聽並告知「上午開庭結束」
1 7 . 11:00 二名法警眼同本人離開29法庭;本人走出29法庭走道,本人在走道椅子上坐寫本項,二名法警在庭務員辦公桌談話
1 8 . 11:02 兩名法警走出29法庭走道
1 9 . 11:03 28法庭庭訊結束,華爾亮關閉法庭門
二、綜上所述,華爾亮乃是法官離開法庭後才能到審判席區搬案卷、整理法庭。 此證明05\28審理期日華爾亮證述「一件一件個案抱回樓上」乃是偽證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7 月 0 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星期二3:47:3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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