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中院102易3486號者即是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涉案誣告罪偽證罪者.doc
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doc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00:02:56 AM
擬於01\14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102易3486號個案即是中檢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
1 . 請裁定指請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並請准予擇定期日通知本人在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聲請閱卷期日到院閱卷及影印之:
2 . 聲請調查證據(履勘現場、勘驗錄影光碟、傳喚證人\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鈞院日前(01\09)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聲請人夏興國在尚未閱卷\尚未獲致案卷繕本前,只能約略陳述意見與聲請調查證據,今以書狀再次聲請之,請准予所請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敬述如夏:
二、關於聲請裁定指請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並請准予擇定期日通知本人到院閱卷及影印之:
依據律師法第20、22條、公設辯護人條例、刑訴法第31條之其他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之相關規定,鈞院應予裁定指請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並請准予擇定期日通知本人在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聲請閱卷期日到院閱卷及影印之,此為憲法第7、16條之訴訟平等原則、證據開示、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以資踐行訴訟實施\防禦權,期能保障受公平審判權。
三、關於聲請調查證據(履勘現場、勘驗錄影光碟、傳喚證人\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引用夏列個案書狀:
²
102年09\11午間在台中CITY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之警訊筆錄
²
102年09\11夜間在台中地檢署蔣忠義值夜檢察官之複訓筆錄
²
102年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檢察官立案偵辦、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102年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高分院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國家賠償、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A . 履勘現場:
本件的應履勘現場者:
1 . 台中高分院2F第29法庭、2F走道~~1F大廳休息示、服務中心大門口
待證事項:案發當時的情狀、陳甘養是否果真在29法庭期間就有系爭五處傷口、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持攝錄設備拍攝當時情狀….等
B . 勘驗錄影光碟:
1 . 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年09月11日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光碟(某法警拍攝者):
待證事項:案發當時的情狀、陳甘養是否果真在29法庭期間就有系爭五處傷口、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持攝錄設備拍攝當時情狀….等
2 . 台中高分院102年09\11早上之台中高分院民二庭雲股(102上國4號)言詞辯論審理期日之庭訊錄音光碟以及該案案卷:
待證事項:陳滿賢等三位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被害人夏興國以「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
3 . 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誣告人\偽證人警訊期間的錄影錄音光碟~~尤其陳甘養者~~:
待證事項:陳甘養是否果真在警訊期間就有系爭五處傷口
4 . 台中高分院2F第29法庭、2F走道~~1F大廳休息示、服務中心大門口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陳甘養是否果真在29法庭期間就有系爭五處傷口、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持攝錄設備拍攝當時情狀….等
5 . (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於案發日(102年09\11)下午12:00~~18:00的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陳甘養約在當日17:30第二次出現於健康派出所(被害人向承辦警員聲請查扣陳甘養的系爭制服,陳甘養親自送到健康派出所,斯時陳甘養手及身體包紮若干處)
C . 傳喚證人\偽證人\誣告人:
1 . 洪文章(台中高分院偽院長\包庇陳甘養等四位法警者)
鈞院103年01\09準備程序期日期間提示乙紙台中高分院的書函、夏興國案發日入出台中高分院的時間點,依據上開兩紙書函,聲請傳喚洪文章之
待證事項:洪文章審核並決行系爭公文書函是否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夏興國案發日入出台中高分院的時間點的依據\證據
2 . (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承辦警員
待證事項:有無拍攝陳甘養的五處傷口的相片、夏興國聲請保全查扣「陳甘養的制服」與「夏興國的指甲」..等、夏興國對陳甘養的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的提告與警方的偵辦或不偵不辦、夏興國在案發日期間之身體手腳是否留有傷害他人的跡證(血液….)
3 . 林森醫院醫院(為陳甘養醫療並開立診斷證明者)
待證事項:陳甘養就醫時的傷示、陳甘養是否涉案刑法第169條2項之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系爭診斷證明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罪
4 . 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即是誣告人\偽證人:
待證事項: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
5 . 陳滿賢(台中高分院犯法瀆職枉法官)
5 . 陳滿賢(台中高分院犯法瀆職枉法官)
台中高分院民二庭雲股(102上國4號)102年09\11早上言詞辯論審理期日之訴訟進行情形
待證事項:陳滿賢等三位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被害人夏興國以「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有無踐行法院組織法第89條之審判長法庭秩序維持權
待證事項:
D . 其他(等到獲致案卷繕本後,另行具狀聲請)
四、茲因被害人夏興國,因台中高分院民二庭雲股(102上國4號)102年09\11早上言詞辯論審理期日之訴訟進行情形,承審法官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犯行(本人有很多事項的辯論尚未為之,審判長卻故意違法終結辯論,且欺騙本人到旁聽席等候續開,三位合議庭法官卻在另案開庭結束後開溜,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可資勘驗確認),是故被害人夏興國以「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
查:「靜坐閱報抗議」是師法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模式,屬於公民權之抗議違法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是希望該三位承審法官不應知法犯法,應恪盡承審法官審判權保障並救濟人民訴訟權之憲治法治真諦。 惟查:
被害人夏興國在台中高分院第29法庭旁聽席「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期間,台中高分院法警陳甘養等四名先後到該院第29法庭以「先軟後硬」、「軟硬兼施」、「粗暴蠻橫錯待」方式,違法將被害人上手銬並圍毆凌虐錯待在案,全程均由某法警拍攝錄影存證之。 更可惡的事,加害人陳甘養等人以誣告罪偽證罪犯行誣告被害人夏興國涉犯「妨害公務罪」、「傷害罪」、「毀損財物罪」並向警方(健康派出所)提告,進而被害人夏興國當日先後在健康派出所、第三警分局、臺中地檢署接受訊問等情,直至當日約23:50在檢察官複訊後以「無保開釋\請回」,前後約耗費12小時。
被害人夏興國不甘受辱,且因檢察官複訊後以「無保開釋\請回」後已經無公車或火車可以回家,且因被害人夏興國並無住宿旅社的資力,於是在便利商店書寫前述之書狀:
²
102年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檢察官立案偵辦、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²
102年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高分院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國家賠償、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102年09\12早上親自並於送達遞狀在案。
本件的相關事實與經過情形均有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拍攝錄影光碟存證在案,且台中高分院法庭內、走道、大廳均有監視錄影在案,且經被害人多是言詞、書面聲請保全證據在案可供勘驗確認事實,請勘驗確認之! 倘若台中高分院不敢交出系爭監視錄音錄影光碟(尤其是指:台中高分院某法警在29法庭所拍攝之錄影光碟),則是以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為手段,來包庇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遂行刑法第125、126、302、277、283等條之違法逮捕並凌虐、違法拘束身體與行動自由、糾眾圍毆傷害等犯行,錯上加錯、罪大惡極!
查:台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夏稱:法警職務注意事項或注意事項)明文規定:
伍、值庭:(十一)..開庭前後以及進行中,….,如有情況發現,(包括)採取必要措施(在內),並應隨即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處理,其於…….發現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者,應於事前報請書記官長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協助維持法庭秩序。
拾壹、警衛:(十二)發生特殊事故獲警衛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隨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查:「靜坐閱報抗議」是師法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模式,屬於公民權之抗議違法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是屬於「無傷害性」、「和平理性」、「不具攻擊性」的低度行為,在第29法庭期間並無台中高分院書記官長或當地警察機關員警現身,本人當時曾像法警提及:「要向政風主任陳訴檢舉」,該法警卻故意不通報(詳參監視錄影光碟),顯然證明陳甘養等法警故意違反前述之法警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好吧:就算法警欲以強制力排除,最多也只能以二名或以上之法警協力抬出為之,也不能違法施用手銬;然而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卻違法施用手銬並凌虐圍毆錯待,於憲於法有違。
爰以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刑事訴訟救濟權分別向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依法辦理救濟之!
綜上所述,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基本人權,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1 月 1 4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1:01:56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年09月11日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doc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00:45:36 AM起寫、2013/12/17郵寄\電子郵件送達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00:58:40 AM改寫、擬於01\14郵寄送達或電子郵件送達
台高院陳宗鎮院長、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陳 請 救 濟 事 項 :
1、為請賜寄<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分院\地方法院之法警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概名)兩份2、請予賜復函詢問題俾能釋疑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為公開資訊之聲請製發賜寄事。
陳 請 救 濟 事 項 :
1、為請賜寄<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分院\地方法院之法警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概名)兩份
二、查:台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夏稱:法警職務注意事項或注意事項)明文規定:
伍、值庭:(十一)..開庭前後以及進行中,….,如有情況發現,(包括)採取必要措施(在內),並應隨即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處理,其於…….發現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者,應於事前報請書記官長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協助維持法庭秩序。
拾壹、警衛:(十二)發生特殊事故獲警衛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隨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請予函覆夏列事項:
1 . 何謂「情況發現」? 必要措施有哪些?
2 . 何謂「發現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者」之具體情況? 通報警察機關派警協助維持法庭秩序之要件、程序.…為何?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予旨揭之 陳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知情權、政府公開資訊獲取與使用權、陳情查復之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高院陳宗鎮院長、為民服務中心
台高院陳宗鎮院長、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1 月 1 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1:00:28 AM寫畢
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doc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3:34:30 AM起寫、 擬於05\30郵寄送達或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102易3486號個案即是中檢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
1 . 聲請再開乙次準備程序庭,藉以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
2 . 聲請調查證據(黑色不明物體的真正內容以及目前持有者、傳喚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勘驗錄影光碟、傳喚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3 . 請准將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的「委外轉譯」筆錄之電子檔與紙本副本交付聲請人夏興國之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鈞院日前(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聲請人夏興國在尚未閱卷\尚未獲致案卷繕本前,只能約略陳述意見與聲請調查證據,並訂於07\02續行第二次審理期日,為了能夠案件審理程序順暢,資以書狀聲請,請准予所請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敬述如夏:
二、關於:1 . 聲請再開乙次準備程序庭,藉以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
鈞院在05\28審理期日期間曾提示警員潘孟兪的職務報告,,依據聲請人夏興國之聲請,將訂於07\02續行第二次審理期日擬傳喚潘警員到院證述,待證事項則為:
1 . 該職務報告的內容事項(1.夏興國不願配合偵訊、2.鑑驗DNA、3.無法溝通…等)
2 . 潘警員訊問(誣)告訴人陳甘養、(冤受)被告夏興國的過程
3 . 有無拍攝陳甘養的傷勢相片
4 . 卷證21頁之陳甘養穿著系爭「毀損」制服的相片,究竟是何人拍攝
5 . 其他(有無拍攝陳甘養的五處傷口的相片、夏興國聲請保全查扣「陳甘養的制服」與「夏興國的指甲」..等、夏興國對陳甘養的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的提告與警方的偵辦或不偵不辦、夏興國在案發日期間之身體手腳是否留有傷害他人的跡證(血液….)
前開事項的調查,實有必要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據以查明真正事實,茲此聲請再開乙次準備程序庭,藉以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若是否准本項聲請,則請准於07\02之第二次審理期日勘驗確認之。
三、關於:2 . 聲請調查證據(黑色不明物體的真正內容以及目前持有者、傳喚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勘驗錄影光碟、傳喚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1 . 03\20準備程序期日,本件受命法官陳法官勘驗台中高分院提供之「二樓29法庭外走道」監視錄影光碟,其中有一名法警進入29法庭時手持攜入以件黑色不明物體,其後在29法庭外通道由三名法警輪流把玩後,應是由另外一位法警帶回等情;亦即,該黑色不明物體必須調查證據查明真實之,聲請鈞院依法向台中高分院函查,並於07\02審理期日再次傳喚陳甘養、楊政憲、黃偉凱、森仲紹先等四位偽證人\誣告人..等並依據對質詰問程序證諸真正事實),
2 . 向林森醫院、臺中高分院調取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102年09\11看診驗傷的繳款收據與請款卷證:
查:依據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05\28審理期日證述:「忘了102年09\11看病驗傷的實際費用,…,該款項有向台中高分院請領墊付之」(概意)。 茲因看病驗傷費用核予傷勢輕重程度有直接相關連的因果關係~~以本人100年05\26交通事故為例(請參閱鈞院之100豐小418號、101豐簡170號、101交易906號案卷),當日的急診療傷看病的費用是450元,該款項則由肇事人陳順全委由其同事到清泉醫院支付,是此該款項並未列入民事訴訟求償聲明內,至於05\28審理期日所庭呈之影印本則是103年04月上旬向清泉醫院聲請補發者。
既然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05\28審理期日證述:「忘了102年09\11看病驗傷的實際費用,…,該款項有向台中高分院請領墊付之」,則聲請鈞院向林森醫院、臺中高分院調取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102年09\11看診驗傷的繳款收據與請款卷證,確認實際費用與明細,查明是否與傷勢之間的因果關係、抑或陳甘養涉及高價買偽假驗傷單? 實情何如亟需查明。
3 . 聲請查明台中高分院系爭陳甘養四位法警進入29法庭之次序:
05\28審理期日認為台中高分院系爭陳甘養四位法警進入29法庭之次序為: 1 .
楊政憲、 2 .
陳甘養、 3 .黃偉凱、 4. 森仲紹先。 其中楊政憲第一順序進入該法庭無疑義、森仲紹先則證稱『手銬是我的』
亦可以證明係第四順序即是最後一位法警進入該法庭,亦無疑義。 惟查:
偽證人黃偉凱05\28審理期日證稱:『我進入法庭時發現有乙位同事(即是陳甘養)有流血傷口』,此係證明陳甘養係第二順序、陳甘養第三順序進入該法庭;然而誣告訴人兼偽證人陳甘養在其102年09\11警訊筆錄則證稱:『當時我在3樓民事法庭區執勤,接獲同事黃偉凱通知前往民事第29法庭內旁聽席請那位夏先生離開,…』,此係證明黃偉凱第二順序、陳甘養第三順序進入該法庭~~兩者互相衝突矛盾~~若依據陳甘養證述,黃偉凱通知陳員到29法庭支援,則黃偉凱進入29法庭時,陳甘養尚在3樓民事法庭區執勤,根本不可能分身到29法庭產生流血傷口云云,黃偉凱05\28證述乃是當然偽證罪犯行。 茲此,聲請查明台中高分院系爭陳甘養四位法警進入29法庭之次序,07\02審理期日亦有必要傳喚:1
. 楊政憲、 2 .
陳甘養、 3 .黃偉凱、 4. 森仲紹先等四員,至少亦應傳喚: 2 . 陳甘養、 3 .黃偉凱、 4. 森仲紹先,以茲查明真正事實。
4 . (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於案發日(102年09\11)下午12:00~~18:00的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陳甘養約在當日17:30第二次出現於健康派出所(被害人向承辦警員聲請查扣陳甘養的系爭制服,陳甘養親自送到健康派出所,斯時陳甘養手及身體包紮若干處)
5 . 聲請傳喚林森醫院醫院簡立昌醫師(為陳甘養醫療並開立診斷證明者)
待證事項:陳甘養就醫時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卷證21頁之情狀相符? 該醫師既然親自診治陳甘養的傷勢並開立驗傷單\證明書等情,則有必要傳喚該醫師到院證述「陳甘養在林森醫院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卷證21頁之情狀相符?」~~若是不符合,則陳甘養涉案刑法第169條2項之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系爭診斷證明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罪~~亦即,陳甘養的看診費用若是超過合理的行情,則有買假驗傷單之犯行,必須查明真正事實。
6 . 其他:本人以書狀、言詞聲請者~~案卷內有聲請調查證據的具體事項,聲請鈞院依法查明之)
四、關於:3 . 請准將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的「委外轉譯」筆錄之電子檔與紙本副本交付聲請人夏興國之:
查:鈞院05\28審理期日筆錄係以「委外轉議」方式為之,鈞院同意將該筆錄影印本交付本聲請人夏興國之;為了能夠讓本聲請人於07\02審理期日前提出辯論意旨狀,請准將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的「委外轉譯」筆錄之電子檔與紙本副本交付聲請人夏興國之;亦即,電子檔乙節,請准以電子郵件傳送或以燒錄光碟為之或以本聲請人經鈞院同意持隨身碟向書記官拷貝之,請准之;同理,本聲請人夏興國亦會將辯論意旨狀的紙本以當庭呈附或親自送達鈞院收狀櫃臺、電子檔則以電子郵件傳送之,讓鈞院製造裁判書類時能夠擷取採用之。
綜上所述,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基本人權,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5 月 3 0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4:47:31 AM寫畢
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新增Microsoft Word Document (3).doc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一11:32:55 PM起寫、 擬於07\02當庭具狀附卷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102易3486號個案即是中檢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
1 . 聲請詰問證人即是承辦員警潘孟俞:
2 . 聲請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
3 . 聲請調查證據之詰問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鈞院日前(05\28)第一次審理期日,聲請人夏興國在尚未閱卷\尚未獲致案卷繕本前,只能約略陳述意見與聲請調查證據,並訂於07\02續行第二次審理期日,為了能夠案件審理程序順暢,資以書狀聲請,請准予所請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敬述如夏:
二、關於:1 . 聲請詰問證人即是承辦員警潘孟俞:
為了能夠避免05\28審理期日期間夏興國詰問陳甘養等四人的激烈激昂場景,茲將本項之聲請詰問證人即是承辦員警潘孟俞,聲請由審判長詰問\夏興國輔詰問、抑或夏興國主詰問之,若為後者,本人自當理性自制節制情緒:
1 .本件(誣告訴人)陳甘養第一次到貴健康派出所時,你(警員潘孟俞)有無看到陳甘養的臉部、胸部、手部有若干處傷口?若有,其具體情形請詳述。
2 . (提示05\28審理筆錄之12頁即是卷197頁反面)
是你請求建議陳甘養自行到醫療院所去驗傷,然後把驗傷的正本附卷的嗎? 陳甘養字健康派出所擬前往驗傷前,你有無檢視陳甘養的臉部、胸部、手部有若干處傷口?若有,其具體情形請詳述。
3 . (提示05\28審理筆錄之8、9頁即是卷195頁反面、196頁正面)
陳甘養所述的內容:『傷口部分沒有拍照』、『因為這(拍攝傷口)不是警察的職責』,是否符合當時的情形?是否符合你偵辦系爭案件的真義與辦案程序? 若是,請詳細解釋 ; 若不是,請詳述你偵辦系爭案件的真義與辦案程序。
(提示警察百科全書刑事警察卷\以夏簡稱刑事卷25
26 27 30
710 711 712頁)若你並未拍攝陳甘養的傷口照片,本案之刑事案件被害人傷亡記錄表之圖片欄乙節,你如何處理? 你當日下午約18:00有請陳甘養將系爭已毀損的制服送到健康派出所並由你查扣之,系爭證物是否送驗? 你有無檢視該制服的破損情形? 有無陳甘養或夏興國之血液、指紋、身體跡證? 夏興國表示願意依據刑事訴訟法205條之1之剪指甲、採驗DNA、身體跡證,你如何處置或答覆?
4 . 陳甘養在當日(102年09月11日)計有三次出現出現於健康派出所,第一次約12:20即是警車到所後幾分鐘之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法警首次現身、第二次約14:40之陳甘養已完成驗傷,斯時陳甘養手及身體包紮若干處,由你製作陳甘養的警訊筆錄、第三次約18:00之夏興國向承辦警員潘孟俞聲請查扣陳甘養的系爭制服,陳甘養親自送到健康派出所) 陳甘養將驗傷單\診斷證明書正本、繳費款項收據提示給你,請問繳費收據的款項金額多少錢? 為何沒有影印附卷?
5 . 台中高分院書記官長、法警長當日下午亦有現身貴健康派出所,請問前開二人到所的目的、接觸哪些人? 你與該二人的談話內容? 是否有提及『只要夏興國願意遵照刑事訴訟法第299條之程序之書面道歉、立悔過書、賠償撫慰金,陳甘養以及高院願意撤回告訴』
6 . (提示警卷4~8頁即是夏興國警訊筆錄、刑事卷75、76、678、679頁)
你與警員曾皇雄到台中高分院時,有無逮捕夏興國? 有無將夏興國上手銬? 夏興國當日待在健康派出所約八小時期間,有無將夏興國上手銬或腳鐐或拘束身體?
警方在何地、何時逮捕夏興國? 警方逮捕夏興國時有無踐行「米蘭達告知程序」即是『得保持緘默,無需違背己意之陳述,所言所行將成為呈堂證供』、『選任辯護人』?
你訊問夏興國:「經被害人陳甘養所”指述”遭你(夏興國)以徒手傷害其手部、臉部、身體多處成傷,你作何解釋?」乙節,為何僅僅只有「經被害人陳甘養所”指述”…」? 你有無親自檢視陳甘養的傷口? 你有無將傷口拍照?
7 . (提示證物清單十、院卷60頁、刑事卷628、629頁)陳甘養穿著系爭破損制服的相片是否你在健康派出所所拍攝? 你拍攝該相片時,有無發現陳甘養有其”指述”的多處傷口?
8 . (提示警卷7、31、32頁)夏興國對陳甘養等四位台中高分院法警提出偽證、誣告…等刑事犯罪的告訴,你以及健康派出所警員、第三分局偵查隊刑警有無具體偵查作為?
9 .
三、關於:2 . 聲請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
(提示警員潘孟俞製作之職務報告)
待證事項則為:
1 . 該職務報告的內容事項(1.夏興國不願配合偵訊、2.鑑驗DNA、3.無法溝通…等)
2 . 潘警員訊問(誣)告訴人陳甘養、(冤受)被告夏興國的過程
3 . 有無拍攝陳甘養的傷勢相片
4 . 卷證21頁之陳甘養穿著系爭「毀損」制服的相片,究竟是何人拍攝
5 . 其他(有無拍攝陳甘養的五處傷口的相片、夏興國聲請保全查扣「陳甘養的制服」與「夏興國的指甲」..等、夏興國對陳甘養的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的提告與警方的偵辦或不偵不辦、夏興國在案發日期間之身體手腳是否留有傷害他人的跡證(血液….)
前開事項的調查,實有必要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據以查明真正事實,茲此聲請再開乙次準備程序庭,藉以勘驗警員潘孟兪訊問夏興國、陳甘養之錄音錄影光碟;若是否准本項聲請,則請准於07\02之第二次審理期日勘驗確認之。
1 . 夏興國如何不願配合偵訊? (按:夏興國若是不願意配合偵訊,只要行使緘默權即,為何潘孟俞認為夏興國不配合偵訊)
2 . 夏興國聲請鑑驗DNA即是夏興國表示願意依據刑事訴訟法205條之1之剪指甲、採驗DNA、身體跡證,你如何處置或答覆?
3 . 為何潘孟俞認為夏興國無法溝通? 你潘孟俞向夏興國溝通哪些事項? 是否是在台中高分院書記官長、法警長當日下午亦有現身貴健康派出所時,你與該二人的談話內容,其中有提及『只要夏興國願意遵照刑事訴訟法第299條之程序之書面道歉、立悔過書、賠償撫慰金,陳甘養以及高院願意撤回告訴』
? 是否以認罪自白換取書面移送之免除人身隨案移送第三分局及台中地檢署?
4 .
四、關於:3 . 聲請調查證據之詰問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為陳甘養醫療並開立診斷證明者)::
為了能夠避免05\28審理期日期間夏興國詰問陳甘養等四人的激烈激昂場景,茲將本項之聲請詰問證人即是林森醫院醫師簡文昌,聲請由審判長詰問\夏興國輔詰問、抑或夏興國主詰問之,若為後者,本人自當理性自制節制情緒:
待證事項:陳甘養就醫時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卷證21頁之情狀相符? 該醫師既然親自診治陳甘養的傷勢並開立驗傷單\證明書等情,則有必要傳喚該醫師到院證述「陳甘養在林森醫院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卷證21頁之情狀相符?」~~若是不符合,則陳甘養涉案刑法第169條2項之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系爭診斷證明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罪~~亦即,陳甘養的看診費用若是超過合理的行情,則有買假驗傷單之犯行,必須查明真正事實。
1 . (提示驗傷單、證據清單十、院卷60頁、陳甘養05\28所繪的傷勢記錄圖)
請簡文昌醫師詳述陳甘養到貴林森醫院由你簡文昌醫師診治驗傷的過程。 在醫治檢視傷勢時,陳甘養
的傷口有無流血? 以左手擦傷、右手擦傷均是「 0.3 * 0.2 公分的微細傷口~~比米粒還小」,是你檢視時發現,抑或陳甘養提示給你檢視? 為何右手肘挫傷未有記載長寬面積或形狀? 為何前胸抓傷未有寬度? 陳甘養在貴林森醫院由你簡文昌醫師診治驗傷的傷勢,是否與證據清單十、院卷60頁、陳甘養05\28所繪的傷勢記錄圖相同?
2 . (提示夏興國07\02庭呈之表列陳甘養傷勢圖)
單單驗傷單提及:陳甘養當日傷口有抓傷、挫傷、擦傷~~顯然三種不同的傷勢~~要造成三種不同傷勢的傷害攻擊行為均不同,一般人是否能夠短時間內徒手就造成前開的三種傷勢之傷害攻擊行為? 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右手持筆、左手抱持一袋卷證(當庭親身演練)有無可能遂行前述之短時間內徒手就造成前開的三種傷勢之傷害攻擊行為?
3 . (提示林森醫院的繳費收據)
陳甘養此次療治傷勢、驗傷、開立驗傷單\診斷證明書的花費款項多少錢?
(提示夏興國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醫療收據、該事故的九格畫面、監視錄影光碟)
夏興國100年05\26交通事故係夏興國騎機車時遭(他案被訴人陳順全)開汽車撞,造成的傷勢是:『臉部、四肢擦傷、右前臂挫傷』,陳甘養的傷勢卻是抓傷、挫傷、擦傷~~顯然三種不同的傷勢~~要造成三種不同傷勢的傷害攻擊行為均不同,一般人是否能夠短時間內徒手就造成前開的三種傷勢之傷害攻擊行為? 陳甘養如何造成如此的三種不同傷勢?
4 . 向林森醫院、臺中高分院調取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102年09\11看診驗傷的繳款收據與請款卷證:
查:依據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05\28審理期日證述:「忘了102年09\11看病驗傷的實際費用,…,該款項有向台中高分院請領墊付之」(概意)。 茲因看病驗傷費用核予傷勢輕重程度有直接相關連的因果關係~~以本人100年05\26交通事故為例(請參閱鈞院之100豐小418號、101豐簡170號、101交易906號案卷),當日的急診療傷看病的費用是450元,該款項則由肇事人陳順全委由其同事到清泉醫院支付,是此該款項並未列入民事訴訟求償聲明內,至於05\28審理期日所庭呈之影印本則是103年04月上旬向清泉醫院聲請補發者。
既然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05\28審理期日證述:「忘了102年09\11看病驗傷的實際費用,…,該款項有向台中高分院請領墊付之」,則聲請鈞院向林森醫院、臺中高分院調取偽證人\誣告人陳甘養102年09\11看診驗傷的繳款收據與請款卷證,確認實際費用與明細,查明是否與傷勢之間的因果關係、抑或陳甘養涉及高價買偽假驗傷單? 實情何如亟需查明。
綜上所述,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基本人權,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7 月 0 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星期二1:18:25 AM寫畢
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新增Microsoft Word Document (3).doc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星期二2:57:26 AM起寫、 擬於07\02當庭具狀附卷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102易3486號個案即是中檢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茲將06\18手寫書狀予以打字謄錄(略有修改):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壹狀、103年06\18早上到中院遞狀者:
案由:為就 鈞院承審(102易3486號)個案,請准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說明:
一、關於103年05\28審理筆錄發現錯誤,請予更正堪誤事:
本件(102易3486號)審理期日筆錄係以 鈞院合議裁定「委外轉譯」在案,日前(06\11)取得「影印本」,經參閱後發現錯誤,請予更正堪誤事:
1 . (院卷197頁正面\筆錄11頁)證人陳甘養答覆:『維護院內的安全』云云
查:陳甘養當時係以翻找本人提示之「法警職務注意事項」時答覆稱:『我當時的執勤公務是以法庭值庭警衛』,有誤者,請予更正堪誤事。
2 . (院卷199頁反面\筆錄16頁)
本人答:「…..其他傷口像是眼睛……,都已經復原了…」云云
查:本人當時回答:「…眼鏡斷裂,鼻樑手腳….(小傷口)已經復原….」 ,此觀狀附之鏡框收據可證之。
3 . (略)
二、聲請傳喚林森醫院簡本昌醫師:
引用本人多次言詞、書狀聲請之事實理由證據之論述。
查:就連偽證人兼誣告訴人陳甘養在05\28審理期日檢視證據清單十以及(警卷21頁)時也無法具體指明其傷口之所在。 然而簡本昌醫師係於102年09\11下午檢視診治陳甘養的系爭六處傷口並開立證明者。 是此,基於「毋枉毋縱」、「發現實體真正事實」應有傳喚簡本昌醫師之必要,請予傳喚之。
三、檢附相關書證(均為影印本),請鈞院附卷並審閱,以資07\02續行審理辦案之用。
1 . ~ 7 . 款書證(略)
四、聲請調查證據:
1 . 系爭法警玩弄傳遞之不明黑色物體
2 . 陳甘養系爭看診驗傷的費用明細
3 . (其他)
貳狀、103年06\18中午到中院遞狀者:
案由:103年06\18(三)親赴台中高分院29法庭開庭旁聽之見聞記實,爰予陳報事:
說明:
一、查:拙愚夏興國103年06\18早上先到中院遞狀,其後趕赴台中高分院29法庭(夏稱:29法庭)開庭旁聽之見聞記實,爰予陳報如夏:
1 . 約09:10到29法庭旁聽席,審判長席桌上業已置放好該日早上預定開庭之個案案卷若干宗(後續觀察記實)
2 . 約09:15三位法官蒞庭(陳滿賢審判長、許秀芬受命法官、宋國鎮陪席法官) 案號:
3 . 09:25庭務員華爾亮將乙紙文書(應是第三件個案之報到單)交付通譯
4 . 09:28通譯簡文音朗讀第三件個案開庭案由內容並安排當事人關係人依序進入法庭開庭區就坐
5 . 09:45庭務員華爾亮將二件文書(應是第三、四件個案之報到單)交付通譯,許秀芬受命法官對華爾亮耳語若干
6 . 三位法官約09:46離開審判席區
7 . 09:47庭務員華爾亮將一、二件個案之案卷從後面法官走到抱回樓上
8 . 09:50三位法官先後走入29法庭(陳滿賢審判長、朱樑受命法官、許秀芬陪席法官)
通譯朗讀案由案號後,審判長指揮開庭
9 . 09:52庭務員華爾亮自法官走道空手走回29法庭區、庭務員報到區
1 0 . 10:00第四件案件開庭….,因為該案不公開審判,資有通譯、庭務員、某位法警眼同籲請本人先行離開29法庭旁聽區。 本人隨即走出29法庭至走道區椅子坐血本項記實。
1 1 . 10:05庭務員華爾亮在走道點呼「09:50」若干次
1 2 . 10:32本人進入28法庭旁聽,受命法官王重吉
1 4 . 10:45 29法庭重開公開審理「10時50分」的個案(陳滿賢審判長、朱樑陪席法官、宋國鎮受命法官) 審理後,另定07\06續行審理
1 5 . 10:55 103訴亦62號宣判 四名法警戒護乙位收容人到庭聆聽宣判
1 6 . 10:58三位法官離開29法庭。 庭務員華爾亮整理法官審判庭區、法庭區,二名法警眼同本人旁聽並告知「上午開庭結束」
1 7 . 11:00 二名法警眼同本人離開29法庭;本人走出29法庭走道,本人在走道椅子上坐寫本項,二名法警在庭務員辦公桌談話
1 8 . 11:02 兩名法警走出29法庭走道
1 9 . 11:03 28法庭庭訊結束,華爾亮關閉法庭門
二、綜上所述,華爾亮乃是法官離開法庭後才能到審判席區搬案卷、整理法庭。 此證明05\28審理期日華爾亮證述「一件一件個案抱回樓上」乃是偽證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才股承審法官(102易3486號者)
副本:中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7 月 0 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星期二3:47:38 AM寫畢
D:\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中高分院者\台中高分院陳甘養等四位法警涉犯誣告罪\偽證罪\違法拘束身體自由...等罪的個案(中檢102偵21816號的濫訴個案、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 -新增Microsoft Word Document (3).doc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五起寫、 擬於12\19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高分院刑事合議庭\承辦股承審法官(承審對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上訴案者)
副本: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 鈞院審理(辦股承審法官(承審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上訴案者)之個案刑事訴訟事件,茲聲請准予夏列聲請事項:
聲請人即是遭中檢濫訴之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開庭其日通知單請郵寄: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二、原審(第一審)的審理筆錄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詳參原案卷及上訴理由狀之指摘),依據審級利益及上級審法院糾正違法判決之法理,請准裁判:撤銷原判決並發回第一審法院審理
關於103年05\28審理筆錄發現錯誤,請予更正堪誤事:
本件(102易3486號)審理期日筆錄係以 鈞院合議裁定「委外轉譯」在案,日前(06\11)取得「影印本」,經參閱後發現錯誤,請予更正堪誤事:
1 . (院卷197頁正面\筆錄11頁)證人陳甘養答覆:『維護院內的安全』云云
查:陳甘養當時係以翻找本人提示之「法警職務注意事項」時答覆稱:『我當時的執勤公務是以法庭值庭警衛』,有誤者,請予更正堪誤事。
2 . (院卷199頁反面\筆錄16頁)
本人答:「…..其他傷口像是眼睛……,都已經復原了…」云云
查:本人當時回答:「…眼鏡斷裂,鼻樑手腳….(小傷口)已經復原….」 ,此觀狀附之鏡框收據可證之。
3 . (略)
三、倘若鈞院執意直體審理, 請依據律師法2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刑訴法第31條(其他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之規定,指請律師協助辯護與閱卷
綜上所述,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旨揭之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本件的刑事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高分院刑事合議庭\承辦股承審法官(承審對中院刑才股(102易3486號者)上訴案者)
副本: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12
月 19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五寫畢
--
拙愚夏興國 即是人間受難之大正義行之仁者~~我活著控訴!之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國 東方白 歸璞
夏興國 敬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