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2:47:09
PM起寫 擬於05\30(一)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副本:台中市大雅區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稱:道成汽車供司)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
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經過陳報暨聲明聲請書: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
二、若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認有必要時,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開立所需之交通事件分析表
三、關於理賠部分,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應予全額理賠,至少不應歸責於被害人夏興國之
說明:
一、緣: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按:詳細時間以救護車接獲報案時間之前約一分鐘左右為據),本人夏興國騎乘LAU-899機車,行經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時,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先生駕駛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LAU-899機車,本人當時車速不快(約30公里)、發現上情時即時煞車,車速急降至10公里以下(後述),仍因無法閃避而發生上開交通事故,致使手腳及鼻樑處有輕微皮肉擦傷,經道成汽車公司某員工迅速通報救護車,若干時間後救護車抵達現場載赴大雅區之清泉醫院(雅潭路178號)急診處急診療治之,因為傷勢不嚴重,當日就離開該急診處,其後由道成汽車公司乙位男性員工將本人載返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其後經由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調查與訊問後做成相關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之豐原分局編號:0152583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案可稽證之!
二、茲將該交通事件的時間處所記事以表列概述如夏:(視個案進行情形隨時或及日更新註記之)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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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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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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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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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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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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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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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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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之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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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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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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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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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8:5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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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救護車及載赴清泉醫院急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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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急診療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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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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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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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9:3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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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醫院~~道成汽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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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道成汽車公司某位男性員工自清泉醫院將本人夏興國載至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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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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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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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0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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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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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之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及兩造當事人之夏興國、陳順全製作筆錄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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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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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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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3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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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成汽車公司之地下室員工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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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引導夏興國至該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確認該車的右前門為當時的碰撞處,有平滑輕微的凹陷,僅需稍事鈑金即可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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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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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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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6: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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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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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先行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給夏興國用作體傷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該二千元從日後和解金額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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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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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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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7: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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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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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夏興國將系爭機車騎至后里之福聯車業行(文明路101號、消防隊斜對面)
洽請估價及修復,此期間本人電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接洽就該交通事故之機車修理費的理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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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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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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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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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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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逸祥的某位同事赴后里之福聯車業行確認車損情形及提列修理金額$6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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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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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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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7: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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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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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夏興國在后里之福聯車業行電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接洽就該交通事故之機車修理費的理賠內容、本人亦電洽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將上情告知並請轉達陳順全先生之(按:據呂小姐告知陳順全已下班,故請呂小姐轉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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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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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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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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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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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將第八款的修車估價單傳真給陳順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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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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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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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9:5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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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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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夏興國在后里之福聯車業行接洽修車事宜,陳順全打電話來,分別與該車行老闆娘及本人通電話,本人洽請其本日下班後前來該車行支付$6930元修車費,惟其(陳順全先生)以『等到週一詢問保險公司人員…』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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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該事件發展逐自接續更新註記概要記事者_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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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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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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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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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機車已修復,費用$6930元,因為對造陳順全不願前來后里支付該款項,本人先向家姐借支金錢支付該修車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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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本人夏興國05\26洽請陳順全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用作體傷醫藥費及機車修理費之論述: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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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6: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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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
陳順全先行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給夏興國用作體傷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該二千元從日後和解金額扣抵之
|
本人夏興國的論述要旨:
1.
洽請陳順全先生先行提供新台幣二千元供作體傷醫藥費及修車費
2.
本人一直保持平和理性之態度,即使早上員警在場提及的「和解不成之員警可以轉介調解」、「六個月內可以提出過失傷害之訴」,本人屢屢以「陳順全是做工之工人,不希望走到調解或刑事訴訟程序」作為緩頰
3.
早上員警在場時,本人保留陳順全顏面,並未提及陳順全是上班遲到趕時間所致之交通事故,是為了給陳順全有台階可以下(按: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時間自08:30開始,員工應該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已是08:40,可以判斷陳順全上班遲到趕時間所致)
4.
從道成汽車公司當時所拍攝之現場相片來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的角度約是45度的事證來判斷,陳順全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LAU-899機車所肇致之交通事故
5.
顧及陳順全先生為修車工人,也需要賺錢養家,只要可以兩造和解,不會走到其後之調解或刑事訴訟程序;關於和解金額也不希望是由陳順全的薪水或存款來支付之
6.
機車是留在大雅由對造(陳順全先生)修復抑或本人夏興國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陳順全先生選擇讓本人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
7.
其他(諸如:本人夏興國很會寫狀紙,今天05\26早上才寄致一箱書狀給黃照峰大律師,….,本人只會對涉及刑事犯罪又犯後態度惡劣的犯罪行為人\被訴人提起雙訴救濟,尤其針對犯法瀆職的公務員…,如今兩手因為本件所致輕微擦傷碰撞致使撰狀打字功能有所折損,需要若干期間之復健調養才能回復原有機能……)
陳順全先生論述的要旨:
1.
你夏興國在后里的機車行先行估價,由保險公司人員會同機車行人員確認,我陳順全可以到后里的機車行支付修車款,其後依據保險理賠程序為之
2.
感謝夏先生你體諒本人之能夠和解就不必要走到其後的調解或刑事訴訟程序
3.
同意先提供二千元供作夏先生之體傷醫藥費及機車修復費
4.
其他(…)
四、關於夏興國在當時騎車不快,已經善盡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之事實理由證據:
1.
本人夏興國當時若是騎很快,碰撞當時就會因為作用力等因素,身體整個往前飛,身體趴俯在汽車引擎蓋或超越引擎蓋後之道路上;就是因為本人當時騎的很慢(約時速30公里),發現陳順全超車並右轉時煞車來不及,以時速 公里以下碰撞,身體右倒,右手先著地、頭部未有傷勢、安全帽亦未有擦痕等情、傷勢算是輕微(前述,並請參閱診斷證明書)(鼻樑擦傷係因戴眼鏡,眼鏡因為失衡以致鼻樑架斷裂造成鼻樑處很輕微的擦道破皮)
2.
陳順全的汽車右方前門處僅是平滑凹陷,連油漆也未掉落(按:本人05\26約10:30在陳順全陪同下檢視該車,實際情況仍以現場相片為據)
3.
本人夏興國的外套、長褲僅是輕微破裂、眼鏡右鼻樑架斷裂、襪子左腳破裂兩隻(按:本人當時穿三雙襪子,亦因此左腳腳趾頭因為第三雙襪子的防護而未有傷勢)
4.
其他(….)
五、關於陳順全當時的肇事責任:
1.
陳順全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公司營業時間自08:30開始,員工應在08:25之前就應該到場,案發時間約08:40,很顯然的是陳順全先生上班遲到趕時間所肇致之交通事故
2.
從當日(05\26)約10:10之道成汽車公司某員工提供陳順全及警員的現場相片來看,該車的角度約45度,很明顯的是由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所致
六、關於碰撞點:
本人當時(05\26約10:20在員警所做筆錄提及碰撞點應是右方前輪後的車鈑處、經由10:30陳順全會同本人到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察看時確認碰撞處應是右方前門處,此點以後者為據,至於前者是本人因為事發突然所誤認等情,特此更正
七、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查:陳順全係任職道成汽車公司的修車師傅,在開車上班途中的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的肇致交通事件,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道成汽車公司應有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復且道成汽車公司是規模很大的汽車公司,兼有販售、被授權之一級保養廠、被授權的檢驗場、汽車附屬用品販售(如汽車露營用品…..),據告知是原台中縣最大的汽車公司云云,即使公司內部亦應有所謂『提撥互助金的機制』(按:此係拙愚曾任專業報社記者對企業界的認知),綜上所述: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若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認有必要時,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開立所需之交通事件分析表: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開立所需之交通事件分析表:
本項是在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及所列其他單位認有必要時為之~~查:民事和解之旨在於疏解訴源、讓個案早日確定;又民事事件以兩造合意為據,只要在洽談合解程序得到可以接受的合意,本人就會同意和解,讓事件早日落幕解決之。 若是對造或其他單位要造成程序複雜等情,只要是符合或不違法律規定等情,本人尊重對造當事人、關係人的主張與權利行使。
九、關於理賠部分,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應予全額理賠,至少不應歸責於被害人夏興國之:引用前述之事實理由證據之論述
十、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和解』乙事希望能夠獲致對造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16:21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17:08
PM起寫 擬於05\30(一)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案由:資就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交通事件洽請台端審酌參辦:
說明:
一、附件之『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經過陳報暨聲明聲請書:』參照,台端若認為有何補充或補正或聲明,請依照前述的聯絡方式,以言詞或書面(最好是書面)為之,請察照!
二、關於本人夏興國05\26下午洽請陳順全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用作體傷醫藥費及機車修理費之洽談期間,本人有提議:『機車是留在大雅由台端(陳順全先生)修復抑或本人夏興國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台端選擇讓本人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台端亦提及會到后里的機車行確認後支付修車款;本人05\26下午所收到的二千元既然不足支付修車款,洽請台端05\28下班後前來后里支付之;然而台端以『尚未和解為由』不願為之云云,本人05\28早上自后里騎腳踏車到豐原向家姐洽借金錢來支付該款項~~本人05\26上午及下午所提及的善意,台端卻還有如此的回應等情。
台端所任職的道成汽車公司是原台中縣最大型的汽車公司,對於車輛交通事故的各造當事人、關係人的種種樣樣款款的表現非常清楚;更何況$6930的修車款在05\27(五)亦以經由台端投保的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豐原分公司的人員確認與允諾等情,本人實在搞不清楚台端當時的想法態度等情。
二、關於本人夏興國05\26下午洽請陳順全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用作體傷醫藥費及機車修理費之洽談期間,本人有提議:『機車是留在大雅由台端(陳順全先生)修復抑或本人夏興國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台端選擇讓本人騎回后里找機車行修理之,台端亦提及會到后里的機車行確認後支付修車款;本人05\26下午所收到的二千元既然不足支付修車款,洽請台端05\28下班後前來后里支付之;然而台端以『尚未和解為由』不願為之云云,本人05\28早上自后里騎腳踏車到豐原向家姐洽借金錢來支付該款項~~本人05\26上午及下午所提及的善意,台端卻還有如此的回應等情。
台端所任職的道成汽車公司是原台中縣最大型的汽車公司,對於車輛交通事故的各造當事人、關係人的種種樣樣款款的表現非常清楚;更何況$6930的修車款在05\27(五)亦以經由台端投保的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豐原分公司的人員確認與允諾等情,本人實在搞不清楚台端當時的想法態度等情。
沒有人願意遇到這種事~~讓傷害降到最低、多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對治與解決,應是最佳方案。
三、本人05\26亦提及:『不希望由台端陳順全先生付到任何的金錢賠償….』云云;關於理賠部分,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應予全額理賠~~至少不應歸責於被害人夏興國之~~至於未獲保險理賠部分,亦應由台端服務之道成汽車公司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承負僱用人連帶責任之,此部分請由台端聲明與申請之。
四、關於和解書的條款內容,請台端亦提供相關擬議論述供參,只要本人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及貴公司不反對,就依照兩造合意做成合解協議之~~讓事件早日落幕!
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39:55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40:50
PM起寫 擬於05\30(一)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 和解書擬議草稿 ***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合解書擬議草稿: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身份證字號: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 明:
一、甲方:陳順全、乙方:夏興國。
緣: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按:詳細時間以救護車接獲報案時間之前約一分鐘左右為據),乙方騎乘LAU-899機車,行經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時,甲方駕駛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超越乙方所騎乘之LAU-899機車,乙方當時車速不快(約30公里)、發現上情時即時煞車,車速急降至 公里以下(後述),仍因無法閃避而發生上開交通事故,致使手腳及鼻樑處有輕微皮肉擦傷,經道成汽車公司某員工迅速通報救護車,若干時間後救護車抵達現場載赴大雅區之清泉醫院(雅潭路178號)急診處急診療治之,因為傷勢不嚴重,當日就離開該急診處,其後由道成汽車公司乙位男性員工將本人載返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其後經由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調查與訊問後做成相關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之豐原分局編號:0152583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案可稽證之!
二、茲將雙方同意依據夏列的條款生效後,乙方受領相關款項後,乙方不得對甲方續為任何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救濟的情事:
1.
關於醫藥費:05\26早上業已由對造之某位男性同事支付新台幣$450元的醫藥費,相關收據亦由該員攜回;至於其他醫藥費則以實報實銷(按:輕微傷勢,不會有太多醫藥費)
2.
機車修理費:05\28已由乙方向家姐借錢支付$6930的修車費用,此部分應由甲方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險公司全額理賠支付之;若未全額理賠時,不足之差額部分則由甲方洽請任職之道成汽車公司支付之
3.
傷勢所造成的調養\復健\撫慰金:依據一般交通事故的通常水準支付之(按:另參照刑訴法299條)
4.
其他(依據一般交通事故的通常處理程序為之)
***05\26下午,甲方交付乙方之新台幣二千元係用作乙方的體傷醫藥費用及機車修理費,應由合解書認列及扣抵之! 特此註記!**
三、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查:陳順全係任職道成汽車公司的修車師傅,在開車上班途中的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的肇致交通事件,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道成汽車公司應有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復且道成汽車公司是規模很大的汽車公司,兼有販售、被授權之一級保養廠、被授權的檢驗場、汽車附屬用品販售(如汽車露營用品…..),據告知是原台中縣最大的汽車公司云云,即使公司內部亦應有所謂『提撥互助金的機制』(按:此係拙愚曾任專業報社記者對企業界的認知),綜上所述: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和解』乙事希望能夠獲致對造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當事人之甲方:
當事人之甲方:
身份證字號 :
電 話 :
電 話 :
地 址 :
當事人之乙方:
身份證字號 :
電 話 :
電 話 :
地 址 :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星期三10:31:27
PM起寫 擬於 0 6 \0 3(五)早上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案由:資就: 1 . 100年05月30日(一)早上約08時40分所交付台端之三份文件,請台端確認或提供意見、 2 . 關於和解書內容條款,請台端提供書面擬議草稿,本人夏興國06\07(二)早上約08時40分騎車經過貴道成汽車公司時攜回審閱,俟兩造約定時間處所地點後商議和解書內容條款,兩造合意後簽名確認之:
說 明:
一、本人夏興國業於100年05月30日(一)早上約08時40分所交付台端之三份文件,請台端確認或提供意見;台端亦於05\31(二)下午與本人通過電話、本人06\01下午約17:20到后里福聯機車行時,經陳老闆告知,台端先後兩次到該車行之(按:台端一、二次到該車行,本人均是事後才知情;至於機車換修的零組件亦是在台端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與后里福聯機車行陳老闆商榷同意並拍照後,陳老闆才開始檢修之,本人05\28週六早上自后里騎腳踏車到豐原向家姐借錢用於支付修車款)。
請台端對05\30早上所收受三份文件確認或表示意見。
二、關於和解書內容條款,請台端提供書面擬議草稿,本人夏興國06\07(二)早上約08時40分騎車經過貴道成汽車公司時攜回審閱,俟兩造約定時間處所地點後商議和解書內容條款,兩造合意後簽名確認之:
三、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人提供此項件亦是台端可以行使的合法權益保障,於法有據~~本人提供如此擬議,台端向貴公司申請時可以立於不敗地位,如果台端放棄,至少也可向保險公司爭取全額理賠,尤其貴道成汽車公司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有很密切的業務往來,在合法範圍內酌情適理地爭取\洽請從寬,應該並不難達致之!
謹誌
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星期三10:50:15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11:06:16
PM起寫 擬於 0 6 \ 0 7(
二 )遞寄
致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理賠科、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上班通勤途中(職業訓練上課期間)交通事故之勞保\職訓保的理賠程序: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05\26(四)早上騎機車赴中區職訓中心之康林建築工場上課時,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遭該公司員工陳順全(修車師傅)因上班遲到趕時間碰撞等情(請參閱附件),因拙愚上職訓課程,開訓單位有投保「職訓保」(等同勞保),請問拙愚是否可以請領職傷給付?其程序何如? 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應向哪單位提出申請之?
二、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理賠科、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11:10:22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星期五2:19:30 AM起寫 擬於06\10(五)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副本: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之交通事故(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關於洽談和解的期日與地點擬議事:
說 明:
一、本人夏興國業於100年05月30日(一)早上約08時40分所交付台端之三份文件,請台端確認或提供意見;其中一份就是『*** 和解書擬議草稿 ***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合解書擬議草稿:』、06\03(五)由貴公司呂小姐轉交台端之書面:『案由:資就: 1 . 100年05月30日(一)早上約08時40分所交付台端之三份文件,請台端確認或提供意見、 2 . 關於和解書內容條款,請台端提供書面擬議草稿,本人夏興國06\07(二)早上約08時40分騎車經過貴道成汽車公司時攜回審閱,俟兩造約定時間處所地點後商議和解書內容條款,兩造合意後簽名確認之:』,結果本人06\07(二)早上約08:40負貴公司洽請台端提出由台端試擬的和解書條款時,台端竟以『產物保險公司人員告知,我(陳順全)沒有權力與你夏先生簽訂和解書的權利』云云,其後台端的某位同事出面提及:『陳順全有買意外險』云云,本人則提出憲法第十六條之訴願\訴訟救濟權、民事訴訟法(含和解、調解)的當事人處分權、自主決定權….等情(按:單單僅是關於訴訟救濟權的釋憲案,本人夏興國寫了超過一百件以上)予以回應。
06\09(四)早上,本人以簡訊方式洽請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擇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台端則以簡訊回覆本人,要本人來決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請在系爭期日之兩、三天以前通知台端云云。
二、夏興國聲明如夏:
1.
台端試擬和解書條款~~把發球權提供台端~~就是希望能夠「順」利成「全」地在洽談和解時一次OK,畢竟全功於一役;由台端試擬和解書條款,台端當然會以台端最有利的條款為之,只要本人能夠接受,就可以簽訂和解書之;台端竟然會以『保險公司人員告知台端之台端不能與對造當事人夏興國和解』來拒絕本人的好意善意;尤其保險公司人員的上開聲明與堅持乃是侵害台端的憲法第16條、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自主處分權、調解自主權….等情;本人基於立場係與台端對立,不便為台端提出太多的主張,尤其台端一直拒絕向貴公司(道成汽車公司)申請負起民法188條的僱用人連帶責任,更讓本人覺得:本人所為台端設想的解決方案,台端連嘗試 TRY TRY看的努力也無,本人日後也不便再提出任何可供台端參考的有利方案了。 算是本人為台端設想太多,台端不領情,本人在日後的洽談和解時,只好提出適法性的主張與聲明之。
2.
台端若依舊受到前述之保險公司人員的錯誤告知拘束與受限等情,倘若本人所提出的和解條款與聲明主張,保險公司人員不接受、抑或保險公司人員所提出的和解條款與聲明主張,本人不接受時,是否就不必達成和解協議呢? 倘若果真和解不成,台端或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是否就願意接受法院就訴訟個案的裁判與救濟呢?
難道是台端或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不願意在和解程序中達成協議,讓系爭事件早日圓滿落幕嗎?
3. 本人06\09的簡訊係因台端06\07早上所堅持『產物保險公司人員告知,我(陳順全)沒有權力與你夏先生簽訂和解書的權利』、『要洽談和解時,要有保險公司人員在場』云云,本人「順」著成「全」台端前開主張,讓台端與保險公司人員接洽後選擇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等情,台端又以簡訊回覆本人,『要本人來決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請在系爭期日之兩、三天以前通知台端云云。』~~此係台端順著保險公司人員的告知所做的堅持,本人願意讓你們來決定時間、地點,結果你們依舊糟蹋本人的好意與設想;那好吧,本人已提出複式選擇方式讓你們(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之:
期日:100年06月17日(五)或20日(一)之下午16:30以後(按:職訓課程16:00下課,約16:30可抵達預定地點)
地點:貴公司之大雅區道成汽車公司或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或豐原區\大雅區的適當處所
地點:貴公司之大雅區道成汽車公司或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或豐原區\大雅區的適當處所
上開擬議的期日時間、地點,請你們(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後通知本人之!
三、請台端對05\30早上所收受三份文件確認或表示意見。
謹誌
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星期五3:01:11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六11:06:12 PM起寫 擬於寫好06\1 3(一)遞寄
致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鈞鑑
案由:資向老師稟述幾事:
說明:
一、06\09(四)電洽民間司改會承辦人朱小姐,關於拙愚的洽請法扶救濟個案之案件進行情形之答覆為:『05\16已經會內討論,依據案卷內相關資料尚未形成共識,有待下一次會議討論,….,大概六月下旬或七月上旬會再次討論之….。』,本人亦將老師日前電話中所指示之『自德國演講後回國之七月中旬,如果貴民間司改會認有必要者,陳教授亦會再次親赴貴民間司改會參與審查討論等情。』(概意),特此向老師陳報之。
二、關於網路斷訊乙事:「因夏興國未繳費而斷訊」是中華電信公司的原因理由、至於拙愚夏興國的理由則是因為本人申請網路之旨在於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社會救濟與雙訴救濟並行,中華電信的若干問題讓本人無法達致前述功能,05\24(二)之維修人員第三次前來檢修時正好該日遭斷訊,是此,拙愚以郵寄函覆方式為之,請察照!
三、拙愚在05月中上旬以電子郵件、行動電話、電洽貴縱橫法律事務所….等方式擬與台端~~周武榮大律師兼所長確認拜訪時間及北上等情,一直無法聯絡上~~拙愚06\02(四)北上時,該日早上將乙份書面書函書狀交由某位男性律師洽請轉交周武榮律師….等情,迄今已經超過一個月無法與周武榮律師聯絡上;就連該事務所秘書小姐也說「周所長\律師好一段時間沒有進事務所」、至於本人打周律師的行動電話之0932-014514,十餘次是電話語音信箱,本人留話多次均未有回覆、最後一次(06\09)則是該事務所某位女性秘書人員所接的電話並稱:『周律師好像出國…』云云,本人無法查證所言是否屬實等情。
事實上自03\29迄今約三個月,周律師一直不回覆本人的相關書函書狀、電子郵件、電話…..,如今行蹤連該事務所人員也無法確實掌握等情,有違常理與日常經驗法則。
拙愚擬以:07月04日母難日、最晚以07月中旬之老師擬會見本人之日為截止日,若是周律師仍然不回覆本人,本人會向台北律師公司、法務部、台北地院\台北地檢署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初期擬請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調解為之;若周律師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立,其後才進行訴訟救濟之,請察照!
拙愚擬以:07月04日母難日、最晚以07月中旬之老師擬會見本人之日為截止日,若是周律師仍然不回覆本人,本人會向台北律師公司、法務部、台北地院\台北地檢署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初期擬請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調解為之;若周律師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立,其後才進行訴訟救濟之,請察照!
四、附件之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100年06\02之台賠字第0215號函所檢還本人05\09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本人以再行遞寄方式為之(詳參理由說明)。
五、拙愚目前所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業訓練課程預定七月下旬結訓,結訓後會以火力全開 DO BEST & MOST !踐行雙訴救濟權之!
六、05\26(四)早上騎機車去上前述職訓課程在途期間之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9號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出遭該公司修車師傅陳順全因上班遲到趕時間自快車道急轉超越撞倒本人之交通事件,雖是手腳及鼻樑之擦傷,較嚴重的是右手前臂的挫傷與神經受撞擊導致無力感等情,影響本人的撰狀打字能量速度;就連修車前也因對造陳順全先生以若干不成理的理由,如:「尚未和解」、「保險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告知陳順全不能先與夏興國和解」….,以致05\26先拿到之二千元醫藥費及修車款根本不夠支付修車費用而於05\28騎腳踏車向家姐夏春湘洽借一萬元用以支付修車款;就連本人05\30、06\03以書面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條款,陳員亦以前述理由不願為之,搞得本人還要分身處理05\26交通事故之和解與醫療復健程序,以致拙愚的個案救濟又延擱好一陣子。
本人原先不想花費太多時間在和解的程序,以致讓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條款,陳順全當然會以最有利自身的方案主張之,只要本人認為可以接受就OK,讓該事件早日圓滿解決(引用06\10拙函);如今卻因陳順全主張要偕同保險公司人員一起洽談調解等情,大概又要走上好一段程序期間;真的搞不懂對造及保險公司的想法~~程序很是折磨又累人的事。
本人原先不想花費太多時間在和解的程序,以致讓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條款,陳順全當然會以最有利自身的方案主張之,只要本人認為可以接受就OK,讓該事件早日圓滿解決(引用06\10拙函);如今卻因陳順全主張要偕同保險公司人員一起洽談調解等情,大概又要走上好一段程序期間;真的搞不懂對造及保險公司的想法~~程序很是折磨又累人的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公鑑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1 3 日
拙愚\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六11:44:23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11:21:36
PM起寫 擬於調解期日時親遞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副本: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秘書、承辦人
台中市大雅區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稱:道成汽車供司)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
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經過與記事論述書: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詳參100年05月30日~~06月10日期間,本人夏興國以親自交付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或洽請其同事轉交支各件書狀及附件資料之『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不另一一列述之:
說明:
一、本件係因拙愚夏興國(夏稱本人)100年06月15日(三)早上約10:00,以電話至(04)25569998轉204(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轉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
關於本人06\10所交付陳順全的書面資料,請陳順全及其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擇定本人所建議的時間地點踐行調解程序,決定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本人…。』,呂小姐答應轉達陳順全員;對造陳順全員於06\15約11:42以(886928)333687的電話傳簡訊與本人夏興國之手機(0975)054474,內容為:『夏先生您好,您上次的信件(按:應指06\10者)我有看過了,但因為警察已經送調解了,過幾天我們會收到調解通知書,等待收到通知書後再看和解的時間吧!』;本人則在收到上開簡訊後很快就以簡訊回覆之,內容為:『警察不會主動送調解,請問這是何人主張,請賜知!』,本人為了日後調解期日所做的準備及釐清事實與事件經過發展~~算是收到陳順全員前述簡訊後的調解準備;容本人指摘與論述如夏:
1.
本件是否警察主動送調解,俟調解期日參閱調解案卷後就可以得知,以案卷及事實為據;亦即,倘若陳順全員的上開簡訊所述為真,此係「警察依據職權 主動送調解」(按:本件並非強制調解案件,警方應無權如此為之)、若是陳順全或關係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的主張聲請警方送調解,則是「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2.
本件不論是陳順全員主動「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或被動「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之聲請調解案~~既然陳順全員主張「等待調解期日為之」,那就是以「調解」程序為之,「調解」VS.「和解」是不同的程序;前者係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及民事訴訟法官關於「調解」的相關法條,由~~3位調解委員參與兩造當事人\關係人的調解程序、後者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及兩造關係人的合意與讓步所達致的和解條款為據,無庸由調解委員參與,具有當事人自主權\處分權的性質與機能,亦有「契約自由原則」的內涵;尤其本人還讓對造陳順全員試擬和解書條款的最大讓步,陳順全員竟不知掌握珍惜,真是搞不懂為何有如此的行止?!
3.
調解程序之調解書需呈報轉送法官核閱確定後生效、和解程序之和解書則不需呈報轉送法官核閱就生效;調解書或合解書「生效後」有拘束兩造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效力。
4.
其他(按:本件不是法律學術文章探討,故不必詳予論述)
二、緣: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按:詳細時間以救護車接獲報案時間之前約一分鐘左右為據),本人夏興國騎乘LAU-899機車,行經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時,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先生駕駛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LAU-899機車,本人當時車速不快(約30公里)、發現上情時即時煞車,車速急降至10公里以下(後述),仍因無法閃避而發生上開交通事故,致使手腳及鼻樑處有輕微皮肉擦傷,經道成汽車公司某員工迅速通報救護車,若干時間後救護車抵達現場載赴大雅區之清泉醫院(雅潭路178號)急診處急診療治之,因為傷勢不嚴重,當日就離開該急診處,其後由道成汽車公司乙位男性員工將本人載返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其後經由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調查與訊問後做成相關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之豐原分局編號:0152583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案可稽證之!
三、茲將該交通事件的時間處所記事以表列概述如夏:(視個案進行情形隨時或及日更新註記之)
項次
|
期日
|
時間
|
處所
|
概要記事
|
1
|
05\26
0 5月\
|
約08:40
|
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之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
|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
|
2
|
05\26
|
約08:50~~09:20
|
通報救護車及載赴清泉醫院急診處
|
做急診療治
|
3
|
05\26
|
約09:30~09:50
|
清泉醫院~~道成汽車公司
|
由道成汽車公司某位男性員工自清泉醫院將本人夏興國載至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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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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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00~~10:30
|
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
員警之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及兩造當事人之夏興國、陳順全製作筆錄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聯單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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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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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30~~10:35
|
道成汽車公司之地下室員工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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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引導夏興國至該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確認該車的右前門為當時的碰撞處,有平滑輕微的凹陷,僅需稍事鈑金即可修復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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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
約16:30~~17:00
|
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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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先行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給夏興國用作體傷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該二千元從日後和解金額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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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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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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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7: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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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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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夏興國將系爭機車騎至后里之福聯車業行(文明路101號、消防隊斜對面)
洽請估價及修復,此期間本人電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接洽就該交通事故之機車修理費的理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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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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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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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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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逸祥的某位同事赴后里之福聯車業行確認車損情形及提列修理金額$6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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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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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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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7: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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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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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夏興國在后里之福聯車業行電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接洽就該交通事故之機車修理費的理賠內容、本人亦電洽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將上情告知並請轉達陳順全先生之(按:據呂小姐告知陳順全已下班,故請呂小姐轉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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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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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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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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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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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將第八款的修車估價單傳真給陳順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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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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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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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9:5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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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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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夏興國在后里之福聯車業行接洽修車事宜,陳順全打電話來,分別與該車行老闆娘及本人通電話,本人洽請其本日下班後前來該車行支付$6930元修車費,惟其(陳順全先生)以『等到週一詢問保險公司人員…』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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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該事件發展逐自接續更新註記概要記事者_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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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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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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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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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機車已修復,費用$6930元,因為對造陳順全不願前來后里支付該款項,本人先向家姐借支金錢支付該修車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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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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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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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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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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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三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當面交付陳順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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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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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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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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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撥打(0975)054474電話與本人,轉達對於本件事故的關心並請本人先把傷勢醫治調養為要,至於和解等情找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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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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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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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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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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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呂小姐轉交陳順全員(請陳順全員試擬和解書條款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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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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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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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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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撥打(0975)054474傳簡訊予本人,內容:『夏先生您好:因為撥打您的電話您沒有接聽,所以傳簡訊給你,您說要先擬一份和解書,可是沒有資料無法擬,可否和你約各時間當面談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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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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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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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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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大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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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當面請陳順全就06\03的書面洽請事項予以查復與確認(關於試擬和解書條款),陳順全以:『保險公司人員嘱諭本人陳順全不能跟你夏先生和解….』,不久後,陳順全的某位男同事亦出面表示聲稱:『陳順全有買意外險,這件事會由保險公司人員出面一起處理…』,本人則正式聲明:『和解是兩造當事人的合意與讓步,陳順全有自主和解權與處分權,….,
本人讓你試擬和解書條款是最大讓步了,你陳順全卻搬出保險公司人員云云這般,本人無法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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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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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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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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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撥打(0975)054474傳簡訊予本人,內容:『夏先生您好:不知夏先生合麼時間比較有空,時間就由夏先生決定,盡量找星期醫治星期五白天的時間,夏先生決定好時間後,請提前二、三天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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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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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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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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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很快回覆陳順全的第18項之簡訊,並請陳順全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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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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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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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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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再次以簡訊為之,內容與第18項者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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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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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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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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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很快回覆陳順全的第20項之簡訊,並請陳順全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第19項之簡訊再傳一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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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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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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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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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06\07的男性員工洽請轉交陳順全員(關於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的擬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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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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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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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電話至(04)25569998轉204(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轉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關於本人06\10所交付陳順全的書面資料,請陳順全及其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擇定本人所建議的時間地點踐行調解程序,決定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本人…。』,呂小姐答應轉達陳順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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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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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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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全員於06\15約11:42以(886928)333687的電話傳簡訊與本人夏興國之手機(0975)054474,內容為:『夏先生您好,您上次的信件(按:應指06\10者)我有看過了,但因為警察已經送調解了,過幾天我們會收到調解通知書,等待收到通知書後再看和解的時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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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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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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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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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很快回覆陳順全的第24項之簡訊,內容為:『警察不會主動送調解,請問這是何人主張,請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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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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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23:40起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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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夏興國的工作室\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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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了日後調解期日所做的準備及釐清事實與事件經過發展~~算是收到陳順全員前述簡訊後的調解準備;容本人指摘與論述如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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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第14、16、18、20、22、24項次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五、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00:43:01 A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2:47:09 PM起寫 擬於05\30(一)親自遞送或郵寄為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100聲小418號)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之第一審判決裁判主文之被訴人陳順全應給付的金額,請予依據意外險的理賠程序先行支付或墊付,俟判決確定後作為扣抵之:
被害人: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關於理賠部分,請對造陳順全洽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先行支付第一審判決的陳順全應給付金額之新台幣二萬五千九百七元元,以及自100年08月31日(按:第一審判決書誤寫為100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5%年息
二、聲明一所請金額,請於判決確定後(應是第二審確定)予以扣抵之。
說明:
一、查: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的第一審判決業經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於100年12月09日做成(100聲小418號)在案(拙愚12\16收悉),該判決主文:
陳順全應給付金額之新台幣二萬五千九百七元元,以及自100年08月31日(按:第一審判決書誤寫為100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5%年息(概意)、本盼局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按:本人對於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個案會依據法定程序提起上訴救濟~對造陳順全亦有此訴訟救濟權利~是此,本件尚有第二審程序的進行)
二、關於理賠責任:茲因對造陳順全先生所駕駛的車輛係以其妻投保貴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承辦人: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因為時序已將屆農曆過年(尚有一個多月),雖說第一審判決有「假執行」的名義,然而聲請假執行與拍賣應該會是過完年的事了,是此,為能在過年前有較寬裕的金錢使用,資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洽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准為將: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關於理賠部分,請對造陳順全洽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案號:111z000646)先行支付第一審判決的陳順全應給付金額之新台幣二萬五千九百七元元,以及自100年08月31日(按:第一審判決書誤寫為100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5%年息
二、聲明一所請金額,請於判決確定後(應是第二審確定)予以扣抵之
(按:此議若不獲採行~~郵寄送達後會以電話詢問陳順全的意願及確認~~本人會依據聲請 假執行程序辦理救濟)
(按:此議若不獲採行~~郵寄送達後會以電話詢問陳順全的意願及確認~~本人會依據聲請 假執行程序辦理救濟)
本人若收到前開的第一審判決金額,會開立證明書並在第二審程序提出該證明書證明此事!
三、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本件擬議』事項是希望能夠在過年的手額額度較為寬裕(如購買禮物致送師長、孝呈雙親大人的紅包、給晚輩的紅包…),是有本件擬議事項與聲明聲請!(沒有人願意遇到這種事~~讓傷害降到最低、多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對治與解決,應是最佳方案。)
² 四、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日10:24:3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親遞道成汽車公司陳順全之書狀.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7:11:04 AM起寫、 擬於12\26(一)親自遞送
致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z000646)\理賠部門承辦人:
副本: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100聲小418號)
案由:為對貴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12\23約11:30通知本人夏興國領取「理賠支票」乙事,聲明與陳報如夏述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之第一審判決裁判主文之被訴人陳順全應給付的金額之12\18申請請予依據意外險的理賠程序先行支付或墊付,俟判決確定後作為扣抵之個案):
被害人: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茲因 貴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12\23約11:30通知本人夏興國領取「理賠支票」乙事,應是 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之第一審判決裁判主文之被訴人陳順全應給付的金額之12\18申請請予依據意外險的理賠程序先行支付或墊付,俟判決確定後作為扣抵之個案,獲致貴公司同意,本人亦於12\23下午以電傳電子郵件聲請將「聲請假執行事件」予以撤回在案,請查照!:
二、拙愚夏興國預計12\26(一)早上攜帶身份證\印章前來領取之。
感念貴公司准予支付第一審的賠償金,以12\23約11:30貴公司理賠人員電話告知之『理賠金額2萬5千多元』以節可知,本次理賠支票金額並未加計「自100年08\31起訴日至12\23日清償日期間之5%年息\約新台幣司百元」之法定利息,本人同意放棄此部分的法定利息。
感念貴公司准予支付第一審的賠償金,以12\23約11:30貴公司理賠人員電話告知之『理賠金額2萬5千多元』以節可知,本次理賠支票金額並未加計「自100年08\31起訴日至12\23日清償日期間之5%年息\約新台幣司百元」之法定利息,本人同意放棄此部分的法定利息。
至於第二審判決賠償金額若大於第一審判決金額者,其差額部分,請貴公司准將法定利息加計之(自100年08\31起訴日至…….系爭清償日期間之5%年息)。 同理,若是第二審判決賠償金額小於第一審判決金額者,本人溢領部分亦會加計5%法定年息返還貴公司之。
三、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沒有人願意遇到這種事~~讓傷害降到最低、多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對治與解決,應是最佳方案。)!
² 四、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7:24:2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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