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05\26交通事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事: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1:51:07 PM起寫  擬於0624(五)遞寄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0526交通事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事: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g m a I l . c o m  ( 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的緣由係因:
1.          拙愚夏興國10006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及閱覽案卷之卷宗首頁聲請人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2.          本人1000621向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0526交通事件檔案拷貝COPY至隨身碟及洽請該小隊人員影印檔案相片
3.   0622(三)親自遞致(附件一書狀)至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
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4.   06232100承辦陳志達員警與本人夏興國通過電話,本人就附件一書狀表達意見並對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表示意見與異議疑義,陳員警建議本人向
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就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之,是有本件之聲請事:

二、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事項,藉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本人在參閱前述之「1000526交通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告與23張相片影印本並及檢視COPY到隨身碟的檔案相片,認為夏列事項需經由勘驗錄影帶予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抑或是從右方車道右轉為之?(按:從相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的陳順全轎車車輛角度、前輪並無轉向,應可溯究是從中間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2.                                                                                      陳順全進行前述之右轉時,有無打方向燈?(按:從本人被撞後的認知、前述現場相
   
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並無右轉方向燈閃爍燈號,應是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3.                                                                                      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急切右轉  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
其他
按: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據以溯究可以得證:
陳順全駕駛甲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造成的0526交通事故;為求慎重,資聲請貴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就「0526交通事件」調取錄影帶及勘驗鑑定並就前開列述待證事項予以勘驗鑑定之,據以釐清與確認事實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624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21:35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34:41AM起寫  擬於0624(五)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副本: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引用(附件一)之0624擬寄致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之聲請勘驗鑑定書狀。(按:係台端與本人06232100通電話時的建議)

二、本人夏興國實際比對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30度、進而比對檔案相片之、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60度,當然應以後者為據;亦即,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三、至於陳順全右轉並未打方向燈….等事項,則由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拙愚夏興國(附狀一)之聲請依據法定程序勘驗鑑定之,藉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另請貴座\警方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四、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0 7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五、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624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0127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9:35:55 PM起寫  擬於0627(一)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
副本: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陳清國小隊長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1000526交通事件),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倘若發現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經核對查驗後有錯誤,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才會向貴交通警察機關踐行本項救濟、0624(五)亦具狀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在案,合先陳明。

二、以0621(二)~~0624(五)期間,本人夏興國與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的接觸互動概述如夏:
l   本人1000621向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值班員警及某位替代役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0526交通事件檔案拷貝COPY至隨身碟及洽請該小隊人員影印檔案相片
l   0622(三)親自遞致第一份書狀)至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l   06232100承辦陳志達員警與本人夏興國通過電話,本人就附件一書狀表達意見並對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表示意見與異議疑義,陳員警建議本人向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就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之,是有本件之聲請事:
l   06241640,本人親自遞致第二份書狀至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就「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發現錯誤請予更正
l   06241800陳志達警員VS.本人夏興國通了第二次電話,陳警員堅持所繪製之現場圖無誤,沒有更正之必要、並建議本人若有異議可以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之。
亦因為上開的接觸與互動,本人以踐行本件之聲請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

三、茲將聲請貴大雅小隊更正與查復的救濟事項列述如夏:
**(附件一)係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附件二)則是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見過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再來就是06230624與警員陳志達通電話,且通電話期間,兩人的通話內容並無交集(按:只有陳警員建議本人聲請鑑定乙節,本人為了確認與釐清事實需要業已在0624郵寄書狀聲請在案,此係唯一有交集的事項)
05
261000~~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由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同時讓兩造當事人之陳順全及本人夏興國一起製作筆錄,本人在看過陳順全員提供的現場相片後,當場質疑「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且本人在答覆陳警員訊問問題之:「對方涉及傷害罪,….,你在六個月期間之內有告訴權,,你是否瞭解?。」(概意)、本人答覆:『瞭解』。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關於對造陳順全員是以「自右邊車道右轉」  亦或「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則應由貴交通警察機關之大雅小隊勘驗錄影帶查證之~~此係科學辦案,目前警方\檢方所常用的辦案方式,也是查明真相的利器~~本人也願意以勘驗錄影帶後所確認的事實為依據,若是仍然不予勘驗鑑定錄影帶等情,應有刑法第165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法律效果認定與相關責任之。
**本人夏興國實際比對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30度(附件一、附件二)、進而比對檔案相片之(附件三、附件四)、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60度,當然應以後者為據;亦即,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倘若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貴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另請貴大雅小隊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依據本人夏興國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來看,本件調解事件是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所聲請者;請貴大雅小隊查復:陳順全是哪一日向貴大雅小隊(承辦之陳志達警員)聲請送調解者?

四、說明三所列之各事項,倘若貴大雅小隊不願更正或查復,本人夏興國會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基於分權原則與掌理權限,需要由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本人0624聲請勘驗鑑定事件者,由該會為之;至於應由貴大雅小隊所辦理救濟與查復\更正之事項,則應由貴大雅小隊依據職權與依據聲請為之,請察鑑!

六、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0 7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七、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0627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40:01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1:26:39 PM起寫  擬於0628(二)親自遞致或郵寄為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
副本: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陳清國小隊長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就拙愚夏興國於1000621~~27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三份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才會:
1.          向貴交通警察機關踐行本項救濟、
2.          0624(五)亦具狀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在案、
3.          亦在0621向貴大雅小隊聲請COPY拷貝0526交通事故的檔案相片與黑白影印系       爭檔案相片(按:對大雅小隊免費提供)之、
4.          並於0621~~27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三份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
亦與承辦員警陳志達通了兩次電話,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合先陳明並請察照察鑑,請貴大雅小隊查復查辦所請各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茲因本案訂於0630早上(0950)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踐行調解期日,本人身為被害人希望能經由法定程序查明真實(按:本來放手給對造陳順全主導和解時,本人不想在本案耗費任何時間,才會讓陳順全主導和解等情;如今,情事變更,本人也會有所對治及應對),是此,爰以踐行本件之聲請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就所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並希望能在0630(四)早上0930之前,拙愚會再次親赴貴大雅小隊\大雅分駐所時,請將貴大雅小隊以書面查復的書函交付本人,本人亦會依據法定程序簽收為據。

三、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後段:「….;告訴乃論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使得進行調解。」、第十五條第2項前段:「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第二一條第1項:「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一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第2項:「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第二三條:「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容拙愚指摘如夏:
1.          本件由貴大雅小隊~~應是依據對造陳順全員之聲請~~送調解(即是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雅區刑調字第  538  號),並未徵得本被害人夏興國之同意
2.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郵寄送達本件(100雅區刑調字第  538  號)之0630日上午0950分之調解通知書,只有附上:1 .由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繪製之「交通事故現場圖」、 2 . 空白委任書,合計三頁,並無送達聲請書繕本
3.          貴大雅小隊是管轄區域之交通警察機關,本應依據職權調查證據查明真正事實;至少也應依據當事人之本人夏興國以言詞&書狀多次聲請後,遵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查明真正事實。 
4.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貴大雅小隊之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    本人亦服膺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溯究及查明真正事實,請予勘驗及鑑定錄影帶~~此係涉及刑事告訴乃論(應正名實為被害人訴究乃論)之交通事故,貴大雅小隊應該調取系爭錄影帶並勘驗鑑定還原真正事實之。
很遺憾,本件承辦人陳志達警員在繪製「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時,並未依據職權勘驗鑑定系爭錄影帶、即使載本人夏興國多次以言詞&書狀多次聲請勘驗鑑定系爭錄影帶者,對大雅小隊到目前為止亦無「依據被害人夏興國聲請」勘驗鑑定錄影帶。希望貴大雅小隊能夠在收到本人夏興國親自遞致「四件」書狀(含本件),准予所請的查復各事項。
5.          勘驗鑑定錄影帶只是很基本的辦案程序,目前檢警調辦案有不勝枚舉的案件是從調取及勘驗鑑定錄影帶~~讓證據講話~~還原及溯究查明真正事實之!

四、說明三所列之各事項,倘若貴大雅小隊不願更正或查復,本人夏興國會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0 7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六、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0628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40:01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9:24:47 PM起寫  擬於0711(一)遞寄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04-25662054

案由:為對0708早上的通電話(約0940),資就系爭0526交通事故之洽請貴大雅小隊救濟及書面函覆事:(07081640已交付手寫稿)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10007080840將二份書狀\書面文件交由貴大雅小隊值勤警員轉交台端,諒悉。  亦在約0940期間之台端與本人通電話在案,合先陳明。

二、自0621~~0708,本人夏興國已有七份書狀\書面文件交付貴大雅小隊在案;請貴大雅小隊就職掌範圍內應予書面函覆本人並職權更正錯誤;若仍不書面函覆,本人會以貴大雅小隊不作為、不函覆等情,以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

三、依據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1000630日之中市車鑑字第10003701號函說明三,貴大雅小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請貴大雅小隊將系爭0526交通事故之研判表郵寄本人,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或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夏興國君親收。  另請函覆:陳順全員哪一期日聲請警方將0526交通事故送調解?(按:依據警員陳志達0701電話中告知,陳順全是0607申請警方送調解;是請貴大雅小隊以書面查復此節。)

四、倘若陳順全日後(如:第二次調解期日)在本人夏興國面前提及:『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按:警員陳志達07080940的電話中如是提及轉述)、
(本人夏興國給予陳順全想清楚再回答的機會),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並請貴大雅小隊針對陳順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開立罰單處罰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701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9:40:07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7:14:09 PM起寫  擬於0714(四)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0711有將乙件書狀寄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係因0701與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談話後過了一星期仍未收到貴大雅小隊的書面查復所做的個案救濟,係針對陳清國小隊長的不作為\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情所踐行的洽請上級監督機關首長踐行公務監督權的個案救濟,與台端(陳志達警員)無涉,請察鑑!

二、台端0708將「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致謝。
資請台端亦就前開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就算貴大雅小隊身為交通警察機關不願意就上開事實背書云云(後述)~~至少也應該就系爭監視錄影帶所還原及確認之事實:「陳順全所駕駛的OQ-9372號自小客車,(以甲車稱之)的左前輪及左後輪\駕駛座方向的左半部車體係介於中間車道、右側車道之間」,此部分業經台端定格播放及列印後附卷,0708下午本人收到影印本,應該在現場圖予以據實登載之。  亦即,台端在0526事發當日所製作的現場圖,因前開的新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台端身為承辦警員應該依據職權及依據本人夏興國的多次聲請(自0621以後多次)更正原先的錯誤,據實登載經勘驗察看錄影帶所還原的真正事實之。(按: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台端若不願意就此部分背書,本人也不勉強台端,至少台端應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按:如果台端認為本人夏興國0526所述機車\乙車行車路徑有誤,也請台端更正後據實登載之)
2.          研判表示本人身為當事人一造之被害人所能依法獲得的書證資訊,亦在前函(0711郵寄,諒悉)聲請在案,台端業已將系爭監視錄影察看若干次,亦證明:「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請在研判表審酌前開的事實據以研判肇事責任歸屬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就算是憲法第77條的民事\刑事\行政\懲戒四式訴訟也有『再審』的程序。
本人洽請台端\貴大雅小隊在現場圖更正錯誤、在研判表加入系爭監視錄影代還原的真實,是讓證據講話的真正事實,且因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賴逸祥一直以『保險公司只願意陪70%』等情主張,若依據原先台端0526返回大雅小隊所製作的現場圖,本人日後還要承負30%的肇事責任~~被撞已經很倒楣了,難道還要承負30%肇事責任嗎?~~是請台端准為本件救濟事項,並在完成後電洽本人,本人依據約定時間前來貴大雅小隊索取之。

二、貴大雅小隊是事發地的管轄交通警察機關,兩造當事人當時所述的行車路徑不一定真正確實~~出於突然等情,至於台端身為承辦警員,依法所製作的現場圖、研判表及相關案卷卷證等作業程序,係職責所在的應為事項,當然應以真正事實為之;至少在發現錯誤後應該更正之。
本人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亦就本人當時騎機車的行車路徑的陳述;但本人0621才經由對大雅小隊值勤員警\乙位替代役提供現場圖,在此之前,本人並未看過系爭現場圖,惟查: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此部分應該予以注意~~日後不要再有類此的情事。

三、對於0708早上的通電話(約0940),資就系爭0526交通事故之洽請貴大雅小隊救濟及書面函覆事:(07081640已交付手寫稿)(0711則將打字稿以郵寄貴大雅小隊,諒悉)。
台端在0708的電話中提及並轉述陳順全所陳述:『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本人亦馬上回應與聲明:倘若陳順全日後(如:第二次調解期日)在本人夏興國面前提及:『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云云。  放心,本人夏興國會給予陳順全想清楚再回答的機會,如果陳順全願意更正,本人也會網開一面、留三分退路;同理,陳順全若仍執誤不悟,造謠生非又生事,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並請貴大雅小隊針對陳順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開立罰單處罰之!

四、再次聲明:0711郵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的個案救濟係針對貴打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的0701情事等情,與台端無涉。  但是:本人多次言詞及書面洽請貴大雅小隊的個案救濟(如本件所請的救濟事項),若是依舊沒有更正等情,本人夏興國日後以貴大雅小隊的不作為等情所踐行的訴願行政救濟,台端身為承辦員警會有若干的書面作業~~本人不願增加台端的日後困擾,是請台端針對本件所述的救濟事項予以書面答覆,並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及研判表之。

五、收到本件書面聲請,請台端與拙愚電話確認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4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8:11:32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10:26:05 PM起寫  擬於0714(四)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安全組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交通安全組就0526交通事故之製發研判表:

夏興國:詳卷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g m a I l . c o m  ( 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引用:
1.          附狀一:0711親遞『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之書狀
2.          附件一: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自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所還原的陳順全行車路線圖之定格播放後的黑白影印本
3.          亦請貴交通安全組勘驗鑑定系爭監視錄影帶(請大雅小隊檢送之)(0701交付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交由某警員拷貝存卷在案)確認:陳順全「右轉並未減速」、「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二、請貴交通安全組依據卷證及本件的附狀及附件,製發研判表。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4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8:11:32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三10:36:41 PM起寫  擬於0 7 2 1(四)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陳清國小隊長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及相關事證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並請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影印本及交通安全組做成研判表副本與本人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0526交通事故~~業已經過了06300719的兩次調解期日,竟然都是由對造陳順全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夏稱賴逸祥)來主打,並且就本人自0526交通事故案發日就主張陳順全是由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者,並且以兩造當事人對於行車路徑互不相容的堅持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證明,賴逸祥在0630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
拙愚夏興國0719調解期日則是將查閱道成汽車公司0526案發時點監視錄影帶(按:0630陳順全交付本人拷貝本、本人0701交付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由另為員警拷貝、台端0701就已經將系爭影像定格及輸出影印、0708由台端洽請值勤員警交付本人影印本)所查證的事實:
1.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2.          陳順全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3.          陳順全右轉沒有打方向燈
4.          陳順全右轉沒有減速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賴逸祥則在0719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自己說的。』
本人則在賴逸祥提出上開說法後責問陳順全是否認可賴逸祥的說法?要不要更正?  陳順全則均不答話。  亦即,關於陳順全的行車路徑就是調解無法繼續進行的主因~~和解與調解的事實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既然調解難能成立,本人會在取得研判表、貴大雅小隊應職權更正原先錯誤現場圖之更正後現場圖,踐行訴訟程序以資救濟。
至於本人將0708台端以電話中所告知:『陳順全稱是夏先生(夏興國)自己不要和解….。』
乙事向陳順全查證,陳順全答稱:『不是這樣的。』,茲將當時情形告知台端之!

二、附件是本人將<警察百科權書之交通警察卷>關於交通事故調查的相關資料予以影印提供台端參考。  
須知:現場草圖VS.現場圖乃是不同的書證~~前者是兩造當事人的各自說法與現場證人的見聞事實、後者則是管轄交通警察機關\承辦交通警察(本件是指貴大雅小隊\陳志達員警等)綜合相關事證所做的調查審酌判斷。  若是將前者直接套用後者乃是很不負責的作法(連最基本的調查審酌判斷也省略之違法)~~以本件而論,已經有監視錄影帶的相關影像及陳順全駕駛的甲車在碰撞當時與內側車道白線成60等情,
貴大雅小隊\台端應該將「與事實不符的現場圖」予以更正之(按:不能直接抽取或湮滅,故需註記及更正,以備查考),並將更正後的現場圖附卷及提供影印本予本人及對造陳順全。
貴大雅小隊是事發地的管轄交通警察機關,兩造當事人當時所述的行車路徑不一定真正確實~~出於突然等情,至於台端身為承辦警員,依法所製作的現場圖、研判表及相關案卷卷證等作業程序,係職責所在的應為事項,當然應以真正事實為之;至少在發現錯誤後應該更正之。

三、誠如前述,現場草圖VS.現場圖是不同的書證~~本人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亦就本人當時騎機車的行車路徑的陳述;但本人0621才經由對大雅小隊值勤員警\乙位替代役提供現場圖,在此之前,本人並未看過系爭現場圖,惟查: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N次聲明:本人已經多次以言詞\書面\當場當面(0701向陳清國小隊長提及)\電話(六月下旬以後本人VS.陳志達警員的通電話)聲明聲請貴大雅小隊\台端應該要更正;若是仍然不更正,涉及刑法第213條等相關犯罪,等到本人踐行憲法第十六條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時,那就來不及了。(按:本人有以書狀函請櫃臺中市警察局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等情,尚只是憲法第十六條的請願)(不要把事情搞到翻天覆地不可收拾)(在請願\聲請的程序無法獲致救濟,本人當然會以前開雙訴救濟為之)
四、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1.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應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及相關事證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2.          並請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影印本及交通安全組做成研判表副本與本人之:
是請台端針對本件所述及先前各函索請救濟事項予以書面答覆,以資救濟之。

五、收到本件書面聲請,請台端與拙愚電話確認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公鑑:

中華民國1000721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三11:28:5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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