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對 台灣高等法院民十一庭\順股之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等三位枉法裁判官就該院100年04月29日之(100年度國抗字第4號)裁定,涉及蹈犯憲法第十六、二四、七七、八十、八一條、刑法第12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茲於法定期日內踐行雙察~~監察\檢察~~救濟事: 1 .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或告訴偵查反訴之檢察救濟事: 2 .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星期一00:12:12 AM起寫  擬於 0 5 0 9 遞寄

致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案由:為對 台灣高等法院民十一庭\順股之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等三位枉法裁判官就該院1000429日之(100年度國抗字第4號)裁定,涉及蹈犯憲法第十六、二四、七七、八十、八一條、刑法第124….等違憲違法犯行,茲於法定期日內踐行雙察~~監察\檢察~~救濟事:
1 .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或告訴偵查反訴之檢察救濟事:
 2 .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雙察訴訟救濟案之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5586646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人即是被訴人:(均是台灣高等法院 ~~ 1 0 0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民事庭大樓:100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2 3 3號)~~犯法瀆職公務員)
1.          台灣高等法院民十一庭\順股之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等三位枉法裁判官

             

一、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是此,犯法瀆職公務員涉及前開之違憲違法犯行者,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二、關於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人即是被訴人之台灣高等法院民十一庭\順股之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等三位枉法裁判官:
查:(附件一)係台北地方法院民四庭\物股1000324日所為(100年度國字第44號)裁定,載有附記之『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云云。
夏列以黑體字註記為原抗告救濟狀之節本: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星期六2:10:41 PM起寫  擬於0406(三)遞寄~~清明節連續休假之故
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物股法官(9944號)    轉呈
  台                               鈞鑒:
案由:為就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物股法官(9944號))民事國賠起訴案件之裁判費及其抗告裁判費,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並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與聲請救濟併為踐行抗告救濟事: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 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 原審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物股法官(9944號)或抗告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 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及訴訟救濟暫免繳納系爭個案相關裁判費
5. 本件應檢送最高法院先做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的程序,先做訴訟救助的程序上應先決救濟事項
惟查:(附件二)係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人即是被訴人之台灣高等法院民十一庭\順股之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等三位枉法裁判官逾1000429日所為之(100年國抗字第4號)裁定,卻以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據以裁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應予駁回。』,應有憲法第二四條等犯行,應予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之!

三、綜上所述,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人即是被訴人之台灣高等法院民十一庭\順股之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等三位枉法裁判官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雙察~~監察\檢察~~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人即是被訴人刑事責任與公務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是請
鈞院(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鈞署(最高檢、台高檢)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辦理踐行本件雙察~~監察\檢察~~訴訟救濟事件之,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1 0 0        0 5     0 9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星期一00:31:13 AM寫畢 

補充:
查: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係就法官應予就該訴訟裁判事件\案件迴避之相關規定。  再查:劉坤典枉法裁判官即是北院(871503號)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犯罪行為人(北院自87年字第16795號至99年自字第97….等案件之被訴人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人),應就本件之台灣高等法院民十一庭\順股之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等三位枉法裁判官就該院1000429日之(100年度國抗字第4號)裁定案件\事件予以迴避卻是不迴避等情並且做成前開的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涉及蹈犯憲法第十六、二四、七七、八十、八一條、刑法第124….等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雙察~~監察\檢察~~救濟事。

補充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星期一00:45:06 AM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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