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案由:為就 貴台灣高等法院刑四庭善股台高院刑四庭善股之陳筱佩、楊貴熊、邱滋杉枉法官承辦(101抗106號)個案事件(不服北院100聲再65號之抗告事件),於101年02月08日所為(101抗106號)裁定,以枉法裁判\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之枉法裁判犯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懲戒違法犯法公務員行政救濟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灣高等法院者\台高院刑四庭善股101106號之陳筱佩楊貴熊邱滋杉枉法官之枉法裁判犯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懲戒違法犯法公務員行政救濟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2:47:33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察官、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人審會
         
案由:為就  貴台灣高等法院刑四庭善股台高院刑四庭善股之陳筱佩、楊貴熊、邱滋杉枉法官承辦(101106)個案事件(不服北院100聲再65號之抗告事件),於1010208日所為(101106號)裁定,以枉法裁判\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之枉法裁判犯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懲戒違法犯法公務員行政救濟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請求國家賠償及公務監督行政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事項:
1 . 旨揭之貴貴台灣高等法院刑四庭善股台高院刑四庭善股之陳筱佩楊貴熊邱滋杉枉法官承辦(101106)個案事件,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百萬元整,自101022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及司法院賴浩敏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3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4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四庭善股台高院刑四庭善股之陳筱佩、楊貴熊、邱滋杉枉法官承辦(101106)個案事件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陳筱佩、楊貴熊、邱滋杉枉法官之違憲違法犯行之事實理由證據 :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庭暴力防治…..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民訴法、家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五、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1:35:4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案由\訴 訟 救 濟 事 項 :980928D件)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被訴人涉及刑法165171169173….等條刑事犯罪,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   狀請   鈞院: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按: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即使鈞院不予撤銷該判決,鈞院亦應依據8788年間,本人夏興國已取得的自訴權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北院(100聲再65號)裁定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五庭安股余銘軒法官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2 . 刑事第 庭\學股孫正華、謝昀璉、張宇蕸合議法官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3 . 北院分案室人員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詳卷:
        :  
一、本人夏興國於1001213日郵寄之系列個案書狀,該狀的狀首頁案由及狀文詳述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在案,節錄如夏:(茲因原審度對於卷證內的拙愚各件書狀所指摘各點根本不敢調查審酌裁判,資引用卷證內各狀,作為本件的個案救濟事實理由證據)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字第 .79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3.依據律師懲戒程序及犯法瀆職法官\檢察官懲戒程序辦理救濟
並附有乙份關於: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總則\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doc的個案書狀(12頁),資引用之。

二、亦即: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本件應該是「聲請訴訟救助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依據8788年索取的的自訴權」辦理救濟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據以平正夏興國的冤獄。惟查:
台北地方法院刑五庭安股余銘軒法官1001215在原書狀狀首頁以枉法裁判犯行批註:「當事人聲請再審\送輪分」、刑事第 庭\學股孫正華、謝昀璉、張宇蕸合議法官1001223日所為(100聲再65號)裁定分案室人員,分別涉及分案錯誤及故為枉法裁判妨害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夏興國行使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並在1001223做成(100聲再65號)裁定,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爰以:
1 . 提起抗告救濟
2 . 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並自10011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
4.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察公訴或協助自訴
5. 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
三、查:刑事訴訟法第五篇「再審篇」係針對業已做成「實體裁判的個案」確定後發現有同法420條~422條所明訂的法定再審事由,始能依據43512項裁定開始再審救濟之。  此為被訴人之: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五庭安股余銘軒法官1001215在原書狀狀首頁以枉法裁判犯行批註:「當事人聲請再審\送輪分」、刑事第 庭\學股孫正華、謝昀璉、張宇蕸合議法官1001223日所為(100聲再65號)裁定分案室人員所明知的法律與基本事實;復且本人在8788年所取得的自訴權個案之北院(88795號)是「不具拘束力的程序裁判」,本人可以隨時再提起自起或提出告訴之,是有指揭的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卻以前開的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第1624778081條、刑法第124128304條、刑訴法第379514款、378等違憲違法犯行做成系爭100聲再65號裁判,分別涉及分案錯誤及故為枉法裁判妨害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夏興國行使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並在1001223做成(100聲再65號)裁定,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四、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五、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致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學股(100聲再65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副本:1. . 臺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國賠會
      2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3.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4.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5.  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公鑑:
引用相關個案卷證及附件證據
中華民國1010109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星期一1:25:22 AM寫畢
北院分案室及刑事庭承審法官錯誤分案及枉法裁判以(100聲再65號)做成裁判,本人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抗告救濟,惟查: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灣高等法院刑四庭善股台高院刑四庭善股之陳筱佩、楊貴熊、邱滋杉枉法官承辦(101106)個案事件卻在1010208做成系爭(101106號)裁定,以枉法裁判\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之枉法裁判犯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懲戒違法犯法公務員行政救濟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行使司法審判權,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卻在承審該案件時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就連本人依據1114的忠告也置之不理;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九、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應予依法實體審議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 願行政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一、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察官、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人審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220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1:05:4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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