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刑事聲請再審救濟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救濟案、檢察救濟案新資料夾\對台高院(100國賠5號)拒絕賠償、最高法院拒絕協議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二10:22:53 AM起寫 擬於10\18(二)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 1 . 台高院(100國賠5號)拒絕賠償、 2 . 最高法院拒絕協議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逾越一個月期間仍未踐行國賠協議,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詳請參閱原案卷及附件名片)
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
法定代表人:楊鼎章院長 (100國賠5號)案卷
相對人: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
法定代表人:楊仁壽院長 (100年7、8月國家賠償請求案卷)
法定代表人:楊鼎章院長 (100國賠5號)案卷
相對人: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
法定代表人:楊仁壽院長 (100年7、8月國家賠償請求案卷)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查:刑事訴訟須知、民事訴訟須知均有規定:「各審級法院的判決均得為聲請再審的客體」;刑訴法\民訴法亦有關於聲再案件\提再案件關於管轄再審法院的規定,是此,本人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刑事聲再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系爭管轄再審法院之台高院、最高法院自應依法審判裁判,據以平正冤獄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系爭管轄再審法院之台高院、最高法院自應依法審判裁判,據以平正冤獄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受難人)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寄的聲請再審案係依據刑訴訴訟法第426條各項款(關於再審案件管轄法院)所規定,分別遞寄:(引用附件一的100年07月04日之具狀目錄頁)
1 . 台灣高等法院(兼有刑事個案、民事個案)
2 . 最高法院(兼有刑事個案、民事個案)
緣:拙愚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之夏興國於100年07月04日母難日誌記以中華郵政公司便利箱寄致 台灣高等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最高法院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四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二件,
台高院及最高法院應該逐件分案送請承辦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審辦之,並請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1、2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等條相關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寄致最高法院者亦係針對刑訴法420條1項款及426條款、民訴法496條以詳相關規定,應由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所管轄的聲請再審按\提起再審之訴案,自應由最高法院分案室經由分案程序,以「聲再案」、「台再案」分案後送請承辦股\合議庭依據法定程序審辦之!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六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一件,
最高法院法院的:
1 . 刑事聲請再審案件計有:四件、
2 . 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件計有:二件,
台高院及最高法院應該逐件分案送請承辦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審辦之,並請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1、2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等條相關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寄致最高法院者亦係針對刑訴法420條1項款及426條款、民訴法496條以詳相關規定,應由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所管轄的聲請再審按\提起再審之訴案,自應由最高法院分案室經由分案程序,以「聲再案」、「台再案」分案後送請承辦股\合議庭依據法定程序審辦之!
三、查:「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不論在刑訴法\民訴法均是法定當然違背法令之列,所做成的個案裁判亦為當然違背法令。 惟查:
最高法院身為系爭個案刑事聲請再審按及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之再審管轄法院,自應由最高法院分案室經由分案程序,以「聲再案」、「台再案」分案後送請承辦股\合議庭依據法定程序審辦之! 卻是以公文書函將系爭個案送請台高院「吃案」,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並藉由再審個案平正冤獄的權利,當然應承負憲法第24條及國賠法的相關責任。
四、本人對於最高法院的上開書函認有違法,分別致函台高院及最高法院切勿違法等情,均受到不正錯待等情,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者, 1 . 台高院以(100國賠5號)拒絕賠償、 2 . 最高法院則是拒絕協議,是此,踐行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五、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台高院及最高法院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台高院及最高法院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100年07\04(系爭個案書狀遞寄具狀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1 8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二11:04:13 AM寫畢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二11:04:13 AM寫畢
附 件 一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01:54 AM起寫 擬於 0
7 \ 0 4(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
*蔣震夷老師:為檢附 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及拙愚覆函,請察照: (07\03寫、7頁)
*職業訓練局:為敬復 貴職業訓練局100年06月28日之職訓字第100025901號函事:(07\03寫’ 3頁)
*中區職訓中心蔡孟良主任:為就貴中區職訓中心主辦「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之擬議:(07\03寫、8頁)
*米其林精基廠股份有限公司林敬忠老闆、葉寶蓮老闆娘:若貴公司對「科技產業國際展業菁英人才培訓班」有興趣,請自行洽詢及報名之擬議:(07\02寫、3頁)
*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失業給付科:為就 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6月24日之保給失字第0060363840號函之個案救濟事:(07\02寫’ 2頁)
*法扶台中分會:對100年05\19法扶救濟案之覆議案補充理由(07\02寫、2頁)
*台中高分院;1 . 對中院(100救55號)補充抗告理由及證據(07\02寫、4頁)
2 . 對台中高分院(93上國一號)應予撤銷原駁回上訴之裁定,並裁定開始實體審判(07\02寫、4頁)
*楊老闆順棧:對皮膚藥膏的再次洽請協助(07\02寫、4頁)
*林永頌大律師:洽請法扶救濟(07\02寫、 頁)
**就夏列的刑事聲請在審案、民事提起再審之訴案,分別遞寄: 1 . 最高法院、2 . 台高院、
3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民事司法救濟(07\03寫、每件頁數若干頁,以重量為據~~都是雙面影印者)
@案由:為對冤獄三審級三次非常上訴審之犯法瀆職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罪刑法定主義的禁止類推解釋、明確性….等原則,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J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C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一、二、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L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案由: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及其上訴案\抗告案.等個案參與裁判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犯行;冤民審枉法官及鄭兆璋書記官涉犯刑法213條犯行(98年09\28之K件),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做成枉法裁判個案,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K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 3 . 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訟救濟事項各項款 :):
@案由:為對: 1 .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年09\28之D件)、 2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涉及事先遷異中山館二、三樓的研究室內物件,縱放87年08\13之政大中山館第二次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藍色恐怖鬼火案(Blue Terror)(98年09\28之E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9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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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52:19 AM寫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1:52:1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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