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10:06:55 PM起寫 擬於 0 5 \ 1 6( 一 )郵寄或親自遞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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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NAME: 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王秋冬局長及系爭函覆承辦人、地政局曾國鈞局長及系爭函覆承辦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國賠會
案由:為就:1. 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王秋冬局長及系爭函覆承辦人、 2. 地政局曾國鈞局長及系爭函覆承辦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事:
國家賠償請求之行政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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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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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王秋冬局長
、 100年05月04日之中市民戶字第100014235號函承辦人陳冠婷 407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電話(04)22289111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曾國鈞局長
、 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地政字第100012621號函承辦人游耿斌 40343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58號6樓 電話(04)22218558
亦可核對系爭書函的案卷,依據刑法第28~~32條、(73台上3892)判例之旨,系爭書函的承辦人~~決行人均以共同正犯、幫助犯認定之
其他(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國家賠償請求之行政救濟案之救濟事項:@@@
@@@國家賠償請求之行政救濟案之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民政局王秋冬局長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10萬元整,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台中市地政局曾國鈞局長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10萬元整,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在符合上開要件之後,人民如何救濟:
訴訟前的先行協議:對於公務員不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所受權利或自由的損害,應以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循「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踐行救濟之,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該請求,應馬上和請求權人協議。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在符合上開要件之後,人民如何救濟:
訴訟前的先行協議:對於公務員不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所受權利或自由的損害,應以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循「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踐行救濟之,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該請求,應馬上和請求權人協議。
三、關於相對人: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王秋冬局長 、 100年05月04日之中市民戶字第100014235號函承辦人陳冠婷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10萬元整,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王秋冬局長決行、承辦人陳冠婷之100年05月04日之中市民戶字第100014235號函說明一僅是針對台中市政府100年04月21日府授法訴字第100070970號函及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9日中市后戶字第100001486號函為依據,連本人夏興國之旨揭100年02月23日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也不敢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調取或諭令交付後查辦之,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本人夏興國100年1、2月間遵依法定程序持法院書類文件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相關資料卻不可得、卻能在100年02月11日持相同法院書類文件向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辦之(詳參100年02月23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之相關附件及狀文指摘控訴),很明顯地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曲解法令妨害本人行使權利直接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相關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然而被訴人之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王秋冬局長卻是不敢踐行應為公務監督之憲治法至義務,核有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憲法第24條之情事,是有本項之救濟。
四、相對人:.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曾國鈞局長
、 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地政字第100012621號函承辦人游耿斌 4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10萬元整,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曾國鈞局長決行、承辦人游耿斌之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地政字第100012621號函說明一針對本人100年04月07日之書狀辦理,明知豐原地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對於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旬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予以到吞吃隱匿等情,卻也不敢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或諭令交付後查辦之,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旬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豐原地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黃冰如主任、阮進適承辦人卻以函覆後就吃案等情,很明顯地是豐原地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曲解法令妨害本人行使權利直接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相關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然而被訴人之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曾國鈞局長卻是不敢踐行應為公務監督之憲治法至義務,核有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憲法第24條之情事,是有本項之救濟。
五、關於公務機關首長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首長保留之公務監督憲至法治義務:
1 . 查:『公務員濫用權利或逾越權限者,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2項訂有明文。
2 . 公務機關組織法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此係首長保留禁止授權之職權義務,不得由不具上開權限之其他公務員逕行以逾越權限僭越行使之、至於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之審查程序是由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通常為原處分機關)之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決議決定之,其後由公務機關首長具名決行之程序為之、訴願案件則是由管轄訴願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決議決定之。
3 . 對造當事人之王秋冬局長、曾國鈞局長應為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蹈犯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犯行業已前述指摘在案;復且被訴人王秋冬、曾國鈞及相關書函承辦人~~決行人等卻是以『公務員濫用權利或逾越權限者,以違法論。』之犯行,逕自以前述系爭書函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違法吞吃本人系爭之100年02月23日、02月上、中旬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訴願\國家賠償\懲戒違法公務員之應為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卻不救不濟等情,,構成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刑法第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等違憲違法犯行。
然而被訴人之王秋冬、曾國鈞身為公務機關首長之台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卻不敢依據本人夏興國之聲請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23日、04月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20萬元整(每人每件以10萬元計)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六、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其他:引用相關拙文及雙訴救濟按之旨摘批判論述在案可稽。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國賠會
副本:台中市胡志強市長、人審會 公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10:49:2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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