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7:44:33 AM起寫 擬於07\04(一)~~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程序~~實體審判)
3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本件個案救濟(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茲將<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各檔案用作本件個案救濟的事實理由證據,係將冤獄偵審\三次非常上訴審認事用法核有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予以解構與重組後逐一指摘批判控訴之,是請鈞院\鈞署惠予查閱及審辦所附光碟片的各檔案,准為個案救濟所請救濟各事項: 1 . 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提起非常上訴、 3 . 最高檢\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再審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4 . 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應該依據前引(釋43、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母難日誌記~~7:55:22 AM 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7:44:33 AM起寫 擬於07\04(一)~~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程序~~實體審判)
3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本件個案救濟(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茲將<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各檔案用作本件個案救濟的事實理由證據,係將冤獄偵審\三次非常上訴審認事用法核有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予以解構與重組後逐一指摘批判控訴之,是請鈞院\鈞署惠予查閱及審辦所附光碟片的各檔案,准為個案救濟所請救濟各事項: 1 . 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提起非常上訴、 3 . 最高檢\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再審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4 . 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應該依據前引(釋43、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一~~母難日誌記~~7:55:22 AM 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