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11:37:58 AM M起寫 擬於07\04(一)~~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程序~~實體審判)
3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案由:為對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三不『魔』具地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冤獄偵查之北檢陳維練對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冤獄一、二、三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亦明知夏興國為無辜無罪卻對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盧仁發等檢察總長不敢依據(釋43、178、256…..)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C件);並就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C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濫權處罰
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製作該工作紀錄之員警、趕赴慈光寺的員警與目擊證人
2 . 政治大學校方的鄭丁旺….等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3. 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李平生、胡義明….等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4 .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偵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
5. 冤獄一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6. 冤獄二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7. 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8.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
9. 其他:引用98年09\28C件聲請協助自訴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聲
請 再 審 的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及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關於再審事由之證明:引用附狀一。
二、關於冤獄偵查、一、二、三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以刑法124、125條犯罪遂行對本人夏興國加重故鑄冤獄的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件之(98年09月28日C件書狀及附件證據),依據(釋146、135、271..)、(30上2838)等解釋判例之釋示,應該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惟查:
所有的法定救濟程序均是不救不濟,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先、平正冤獄的刑事自訴或告訴、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及盧仁發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均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詳參夏興國的全國冤獄前按紀錄錶及各個案~~超過1000件~~之全案案卷)
查:刑事訴訟法為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的程序法,首重人別辨別,不得有誤。
再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勘驗上開期間的政治大學校園內之自自強六社福利社~~環山道~~中山館~~政大校園、以及自政治大學~~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就知道本人是87年08\13約凌晨03:00時分『走回慈光寺』,並非是01:00(凌晨一時時分)『逃回』慈光寺,更不是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
君可見:政警之被訴人一方面說第一次到慈光寺(約一時時分)臨檢時,本人夏興國尚未回到慈光寺、另一方面卻又有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上開期間自慈光寺帶回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據此可證明本人夏興國根本不是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本人是政警之被訴人及98頁之「夏興國」三魔一體以太子換狸貓方式所構陷嫁禍栽贓的冤獄受難人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此係本人將系爭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之法官檢察官)列為N件訴願\訴訟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均不救不濟極盡能事包庇到底,此亦拙愚冤獄12年仍不能獲致救濟之主因。 負責偵查本案之北檢陳維練濫訴官明知: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卻是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分別蹈犯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前段的濫權不訴追與濫權訴追罪的犯罪;冤獄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枉法官明知:犯罪行為人是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卻是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蹈犯刑法125條1項3款前段濫權審問處罰罪的犯行。
勘驗上開期間的政治大學校園內之自自強六社福利社~~環山道~~中山館~~政大校園、以及自政治大學~~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就知道本人是87年08\13約凌晨03:00時分『走回慈光寺』,並非是01:00(凌晨一時時分)『逃回』慈光寺,更不是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
君可見:政警之被訴人一方面說第一次到慈光寺(約一時時分)臨檢時,本人夏興國尚未回到慈光寺、另一方面卻又有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上開期間自慈光寺帶回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據此可證明本人夏興國根本不是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本人是政警之被訴人及98頁之「夏興國」三魔一體以太子換狸貓方式所構陷嫁禍栽贓的冤獄受難人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此係本人將系爭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之法官檢察官)列為N件訴願\訴訟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均不救不濟極盡能事包庇到底,此亦拙愚冤獄12年仍不能獲致救濟之主因。 負責偵查本案之北檢陳維練濫訴官明知:犯罪行為人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卻是濫權不訴追、卻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訴追,分別蹈犯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前段的濫權不訴追與濫權訴追罪的犯罪;冤獄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枉法官明知:犯罪行為人是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卻是對無辜無罪之夏興國濫權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蹈犯刑法125條1項3款前段濫權審問處罰罪的犯行。
(釋43)解釋:『…,原判決誤判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據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及糾正之。….。』、(釋146)解釋:『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應)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名、(釋135)解釋:『…..均屬審判重大違背法令,,故不生效力,惟既然具有判決之形式,(應)得分別依據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就本案言之,冤獄偵審及的認事用法分別構成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應該依據前引(釋43、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是此,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2項之再審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針對冤獄三審濫權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黃劍青等五位最高法院犯法瀆職枉法官(詳參被訴人欄之犯罪行為人人別)所做成的個案裁判向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至於冤獄偵查及一、二審者則依據管轄權的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救濟。
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條、2項之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三、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四、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程序~~實體審判)
3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4 日 ( 夏興國之母難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01:20:20 PM 寫畢
為對冤獄偵查、一、二、三審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違憲違法犯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 個案救濟之附件及概述附件要旨之
附狀一:再審事由之證明
附狀二:98年09月28日C件~~母親大壽誌記~~聲請協助自訴犯罪訴追書狀(改寫及解構重組自北院88字16、795號)
附件一:平反冤獄(講義雜誌。. 1991年二月號. 19頁)…。縣主得嫌疑盡釋,冤獄也為之平反。
附件二:冤獄偵查台北地檢署之87年度偵字第16906、18193號濫訴書繕本
附件三:冤獄一審北院 87訴1503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四:冤獄二審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二、三、四是寄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附件四:冤獄二審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二、三、四是寄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附件五:冤獄三審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五是寄致最高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附件六:不在場證明:(最高法院80台上5494號判決)的研析選輯
附件七: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的相關卷證及證據論述指摘
附件八:94年09月09日書狀之影印本
附件九:羅讚榮案的剪報資料
附件十:附件十:花蓮烏龍搶案,法扶還印尼漁工清白
附件十一: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注意事項:…..容易造成密閉室內一氧化碳濃度急速上升,導致人員一氧化碳中毒。 本人87年08月13日案發日就遭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健康檢察抽血等檢驗項目可以證明本人血液中一氧化碳濃度為正常,證明本人夏興國並未進入火場(政大中山館)、本人為冤獄受難人
附件十二:指認VS.誤認~~吳志聰李採蓮捏造指認與現場目擊等情,故鑄夏興國冤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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