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警分局101年03\15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8918號函的個案救濟(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犯罪訴追檢察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10:36:11 PM起寫、 擬於03\19(一)遞寄或遞致或電子郵件送達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10:36:11 PM起寫、 擬於03\19(一)遞寄或遞致或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國賠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台中高分檢、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案由:為就: 1 . 被訴人即是犯法瀆職警員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審核小組承辦警員、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人李麗香、賴易得及其所轄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卻不敢開立交通裁罰單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 2 . 以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不敢讓被害人夏興國檢閱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受到陳順全違法侵害卻不能享有有效有能行政救濟的保障、包庇陳順全….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國家賠償..等行政救濟以及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依據憲法第十六、二十四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並依據罪行罰定主義法定程序踐行雙察(檢察與監察)訴訟救濟個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請求國家賠償及公務監督行政救濟事項\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被訴人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夏興國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自101年03月19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3 . 監察院內政\交通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4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台中高分檢、台高檢、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表人:刁建生局長
法定代表人:刁建生局長
地址:40708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電話:04-23289100~9 傳真:04-23278656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豐原警分局所轄制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賴易得、李麗香
地址:42047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25號
電話:04-25224684 傳真:04-25224684
3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之交通事故審核小組成員(負責對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衝撞被害人夏興國者)
3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之交通事故審核小組成員(負責對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衝撞被害人夏興國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視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條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節本):
豐原警分局 101年03\15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8918號函 交通組 賴易得警員 警員 有關台端100年05月26日08十40分在本轄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9號前
發生交通事故,欲調閱本案相關事故卷宗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日期2012年3月6日上午8:28
主旨豐原分局分局長信箱案件結案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會話群組成員符合指定條件。
豐原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1年2月12日於本分局分局長信箱留言一案,查處如下:
1、本案本分局已於100年12月23日以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8171號函處理在案,爾後台端如就本案再次陳情,本分局將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2月30日中市警秘字第1000105685號函規定不予處理 2、謝謝您關懷警政,並祝平安快樂。
豐原警分局101年03\06電子郵件提及:『1、本案本分局已於100年12月23日以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8171號函處理在案,』云云;
本人查閱100年12月下旬的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卷證,並未收受上開書函;亦即,如果豐原警分局有送達本人夏興國者,請將該送達證書或郵寄掛號影印本寄致本人之,以利向郵局查詢之;若是沒有送達本人,請予補正及合法送達本人之!
五、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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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交通事件裁罰…..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交通事件裁罰\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按:本件係由100年11\23交通裁罰事件以故違法定程序之處罰所衍生的相關個案,請察鑑!)
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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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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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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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之規定是規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所應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 核為應積極作為的憲至法治義務,就算融入行政裁量權、權衡原則(社會上多以比例原則稱之),亦應在法理情的全盤考量下為之。
第七條之一(舉發)之規定則是以人民是國家主人,依據憲法保障訴願與訴訟救濟全隻權利主體,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事實行為之個案事件,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此係兼有「檢舉為正義之手」、「被害人救濟」…的多重機能;以刑訴法對照參驗則有第240條之權利告發、第232、319條之被害人告訴或自訴救濟權之踐行。 而管轄之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檢舉,即應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明屬實者,應即舉發之積極作為義務。
六、<警察百科全書. 交通警察卷> . 蘇志強教授主編 . 15頁:
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關於陳順全的違法犯行,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民事判決業已認定陳順全的100%肇事責任在案、中檢亦在偵辦陳順全刑事責任在案。
亦引用本人以親自遞致大雅交通小隊、郵寄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的個案書狀及相關卷證,應予參驗審辦 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違反交通法規刑事法規事實行為引用:
1.
本件的光碟片存在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承辦人陳志達警員)及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卷證,本件另以電傳電子郵件附加檔案送達貴豐原分局交通組織,請依據法定程序裁罰陳順全之,並副知送達本人夏興國。
2.
本人自100年05月30日~~07月間以親自遞致、郵寄方式送達對造陳順全的相關書狀
**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燈」,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按:須知陳順全當時是正要從平面的道路轉入立體之地下一樓之該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停車場,竟然如此的超速疾駛危險駕駛,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裁罰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請貴豐原監理戰鑑定當時的車速據以瞭解實情及裁罰依據,貴站可以拷貝存卷,遞寄之光碟片請寄返拙愚之,並函知相對人陳順全的當時車速\時速)),是請
貴豐原監理站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本件之國賠義務機關即是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身為交通警察、交通監理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有積極作為義務,卻是對本人的陳情舉發遂行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的違憲違法犯行,是此依據訴願與訴訟救濟全踐行本件個案救濟,請予查辦,以資救濟!
七、關於狀首頁列述之被訴人涉犯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是為了證明當時的兩造當事人行車路徑與相對位置,且距離事故現場僅約依百多公尺(行車時間僅有數秒鐘),然而旨揭之被訴人卻是以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不敢讓被害人夏興國檢閱,違法侵害夏興國之知情權、訴訟舉政權與實施權、亦涉有刑法第304條之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罪之犯行。
|
八、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九、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十、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
十一、關於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依據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是依舊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等情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二、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二、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國賠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台中高分檢、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公鑑: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9日
319不明槍擊案八週年誌記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11:24:46 PM寫畢
寄件人service@tcpb.gov.tw
收件人uranusreleo@gmail.com
日期2012年3月3日下午1:21
主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案件初覆通知
寄件人tcpb.gov.tw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會話群組成員符合指定條件。
親愛的夏興國您好:
您於本2012/02/12 星期日向本分局反應的201202120825008M號案件,我們已收到。
將會責由本分局豐原分局交通組負責人員李麗香處理, 聯絡電話25254579。
並盡速將處理情形回覆給您,感謝您對本市警政的關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分局交通組 敬上
寄件人service@tcpb.gov.tw
收件人uranusreleo@gmail.com
日期2012年3月6日上午8:28
主旨豐原分局分局長信箱案件結案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會話群組成員符合指定條件。
豐原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1年2月12日於本分局分局長信箱留言一案,查處如下: 1、本案本分局已於100年12月23日以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8171號函處理在案,爾後台端如就本案再次陳情,本分局將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2月30日中市警秘字第1000105685號函規定不予處理 2、謝謝您關懷警政,並祝平安快樂。
(本封信件為系統自動發信,請勿直接回覆,
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分局聯絡,謝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分局長信箱
案件編號:201202120825008M
來信日期:2012/02/12 星期日
發信人:夏興國
來信主旨: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精神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裁罰相對人陳順全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
來信內容: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洽請豐原監理站對陳順全裁罰交通罰單(101年02月01日期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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