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六9:32:57 PM起寫
擬於100年03\28北上時親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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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NAME: 憲法24條之政警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國家賠償請求狀
致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人審會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案由:為就:1.政警之被訴人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予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事、.2.四月中旬之民間司改會就拙愚夏興國冤獄個案之法扶審查會,誠請貴政治大學\台北市政府之首長親自參與或指派人員參與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0975)054474
相對人:政治大學 116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電話(02)29393091
法定代表人:吳思華校長
相對人:台北市政府 110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電話:1999
法定代表人:郝龍斌市長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引用說明一相關書狀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法定代表人:郝龍斌市長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引用說明一相關書狀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詳參系爭書狀\個案救濟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人別及基本資料等
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1、為對政治大學所轄制的公務員鄭丁旺、董保城、蕭敬義、吳少鵬、黃世雄…..等人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予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事(訴願\公務監督\國家賠償\懲戒違法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NT$1、2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里
2、為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所轄制之公務員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予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事(訴願\公務監督\國家賠償\懲戒違法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NT$1、2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身為公務監督人應踐行公務監督『若是』仍舊不監不督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完現違法犯行(包庇系爭違法公務員)者,另為陳水扁、馬英九前市長亦同,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三億元(NT$3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4、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身為公務監督人應踐行公務監督『若是』仍舊不監不督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完現違法犯行(包庇系爭違法公務員)者,另為鄭丁旺、鄭瑞成前校長亦同,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三億元(NT$3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5.、資洽請貴政治大學及台北市政府之首長親自參與或指派人員參與四月中旬之民間司改會就拙愚夏興國冤獄個案之法扶審查會:
6、政治大學及台北市政府應公開相關卷證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拙愚夏興國:
1.87年~~100年的各件書狀
2.99年12月~~100年三月陸續寄致貴政治大學\台北市政府的各件書狀
3.中山門大審判\憲法24條\四合一行政救濟的相關檔案(稍錄成光碟片之)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三、政治大學及台北市政府所轄制之公務員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予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
1. 訴願(提供系爭個案的相關卷證,引用100年1~3月各狀)
2. 公務監督(公務機關首長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
3. 國家賠償(憲法24條、國家賠償法參照)
3. 國家賠償(憲法24條、國家賠償法參照)
4. 懲戒違法公務員(不得有公務員服務法23條之包庇違法公務員之犯行)請准為本件相關的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之所請救濟各事項
四、關於公務監督人應為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之行止,應認有憲法24條、公務員服務法23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及救濟:
依據台北市政府組織法、大學法、政治大學自治的相關法令規定,市長\校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台北市政府組織法、大學法、政治大學自治的相關法令規定,市長\校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參引關於法院組織法的相關判例與規定!
(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貴座身為公務機關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自87年~100年之政治大學校長鄭丁旺、鄭瑞城、吳思華及台北市政府之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市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構成前述說明所述之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罪行罰定主義及訴願行政救濟事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應有救濟事項3、4之准為救濟事
五、關於救濟事項五之資洽請貴政治大學及台北市政府之首長親自參與或指派人員參與四月中旬之民間司改會就拙愚夏興國冤獄個案之法扶審查會:
刑訴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之有犯罪嫌疑主鄒為告發義務。 同理,公務員應為告發卻不告不發者,則屬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列(尤其公務機關首長涉犯此節者更是罪加一等不可原諒)。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願與訴訟救濟權(夏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相關的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據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預定在四月中旬之12~~15日之某日,就拙愚夏興國的個案踐行法扶救濟審查會,本件的(87年02\14、08\13之政大中山館火案)的真正事實只有夏列兩種之其中一種:
1.政大校方與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人員即涉案人\被訴人縱放87年02\14、08\13之一、二次中山館火案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夏稱政警縱火)
2.夏興國縱火且是若干件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無論哪一種,貴政治大學\台北市政府均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大正義\正道行義!
茲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前述法扶審查會,拙愚夏興國願意先受檢驗,是請貴座准為所請救濟事項五之救濟!
六、任何一件刑事案件都是在撥裂被害人的傷口,至於犯罪發生後的雙訴救濟程序則是如同開刀取瘡,是必須忍受的醫療診治行為;同理,沒有人(至少被害人)願意看到及承受因為刑事犯罪的發生所受到之違法侵害,刑事訴訟程序與國家刑罰權均是『不得已』的強制處分措施(參照釋544號等相關解釋),沒有人因為刑事犯罪而真正受益,是此,本人不能認同釋154…等理由書所稱『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勢人民在司法的受益權…』云云,而改稱『救濟權』之(引用拙愚釋憲案之國家救濟義務、人民釋憲件、憲法救濟件、憲法24條…..等釋憲案)~~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國家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按:法扶救濟間有國家與社會救濟之性質)應為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之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憲治國法治國的刑事實體法以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為之,大多數的刑事犯罪為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社會上多以公訴罪誤稱;犯罪行為人若涉犯非告訴乃論的相關犯罪時,就算被害人要原諒,國法正義也必須伸張與實現個案正義,為被害人救濟之效能與即時救濟原則,在禁止私行私行報復的規範要求,加害人\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在符合程序正義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接受審判及國法正義制裁,此係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恪盡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這樣的要求並不算太高(註1),也是最基本的民至為體、法治為用,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之道!
註1:改寫歌手趙傳<我是一隻小小小小鳥>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八、、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人審會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公鑑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青年節誌記)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日1:37:1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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