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年 0 04 月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年05月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3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枉法官100年04月18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1號),涉犯刑法第124、213條犯行、 4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夏稱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五庭\倫股李寶糖、黃永祥、鄭金龍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213條犯行,資依據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九七條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1:43:43 PM起寫    擬於 0 6 0 7 )郵寄

l   FILE NAME 1000607日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案: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豐原地政事務所\中院(10041號)\台中高分院(100220號)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應為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案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 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案由: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0 04 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3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枉法官1000418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1號),涉犯刑法第124213條犯行、 4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夏稱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五庭\倫股李寶糖、黃永祥、鄭金龍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213條犯行,資依據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九七條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雙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
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按:本人並未收受該函,故無法影印附卷,請貴座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案卷之): 
420 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    電話:04-25263188
3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枉法官: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4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夏稱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五庭\倫股李寶糖、黃永祥、鄭金龍枉法官:
402 台中市南區五全南路99
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政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即是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檢        察 濟 事 項 :@@@

1、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2、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3、為請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承審刑事合議庭法官踐行刑事司法救濟之踐行犯罪審判刑事司法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之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1000407日向台中市政府書面查詢後,台中市政府以1000419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65521號函、1000502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78541號函檢諭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豐原地政事務所等情,復因拙愚夏興國在1000422(五)、26(二)日分別收到台中市政府市長室、法制局訴願會、民政局的夏列書函:
1.          1 0 0 0 4 1 9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6 5 5 2 1號函
2.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0號函
3.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1號函
4.          1 0 0 0 4 2 5 日府授人考字第 1 0 0 0 0 7 4 1 9 3號函
5.          1 0 0 0 4 2 5 日中市戶民字第 1 0 0 0 0 1 2 8 2 8號函
本人亦在0422140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何世杰、黃柏喬處;04261600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文松主任處,就前述個案之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予以親自求證等情。 
再查:拙愚夏興國在1000527(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附件一),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對於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420 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    電話:04-25263188
認有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是此踐行雙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0 04 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惟查: (附件二)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收受本人10002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收文章、  (附件三)則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  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先在(附件三)說明二以『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
,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附件一)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
,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三、關於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按:本人並未收受該函,故無法影印附卷,請貴座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案卷之)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附件四)則是豐原地政事務所秘書室人員(主任辦公室隔壁者)在10002月中下旬以手寫MEMO便條紙所寫之該所收文字號:1000001413100001527者即是本人100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的收文字號、  (附件五)則是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0527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
資以互斥律、矛盾律的法學方法與辯證據以指摘控訴駁斥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犯刑法第213214…等條犯行:
台中市政府1000520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90233號(附件五)函說明二:『……。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4598號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另一方面,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0527之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說明一:『依據本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8日豐地二字第10004629號函辦理,兼復台端100029日、12日聲請書。』云云。
查: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旬郵寄至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聲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附件四),均與日前(五月下旬)郵寄至西區戶政事務所、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之相同救濟程序;然而,豐原地政事務所卻是一方面以『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另一方面又將本人100029日、12日聲請書提供貴地政局做前開的函覆云云,如此作為乃是自打嘴巴\掌摑公務機關\公務員的尊嚴、互為矛盾的犯行。
本人100029日、12日聲請書之聲請救濟事項A-D係因豐原地政事務所自9912月~~10002月間否准本人所請救濟等情,本人才會以雙願\四合一行政救濟程序列為該案之聲請救濟事項A-D,本人提出相關行政救濟,於憲於法有據,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地政局即應該依據相關法定程序就前開聲請救濟事項A-D准為救濟之。
綜上所述,被訴人之豐原地政事務所之1000513日豐地二字第100004598號函(按:本人並未收受該函,故無法影印附卷,請貴座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案卷之)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在系爭書函以『並未收受,….,無從答辯。』云云,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02月上中旬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附件一)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四、關於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枉法官1000418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1號),涉犯刑法第124213條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11:00:51 AM起寫   擬於0411(一)遞寄或親自遞送之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節本)如夏:(以黑體字表示)(該起訴狀亦影印相關附件在案可稽)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11:00:51 AM起寫   擬於0411(一)遞寄或親自遞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相關承辦公務員涉及夏列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
1. 100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
2. 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 100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
4. 100
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
5. 10001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按:第五款者所涉及違法事實,本人已允諾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請予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本人在100年二月中下旬親自到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遞送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書狀,有該所的收狀章及當時監視錄影帶可供稽查勘驗以明真實。  迄今已逾一個月仍不救不濟,提起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踐行司法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附件六)則是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枉法官1000418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1號)之正本,卻在理由三以:『…..,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前,未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及相對人就上開事項請求,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不備訴訟要件,本件難認合法。。』,進而將本人訴訟救助聲請案以系爭(100年度救字第41號)駁回在案,涉犯刑法第124213條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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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夏稱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五庭\倫股李寶糖、黃永祥、鄭金龍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24213條犯行:
(附件七)則是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五庭\倫股李寶糖、黃永祥、鄭金龍枉法官1000531日所為(100年度抗字第220號)裁定之影印本,卻在理由三以:『經查,…..,然抗告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未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及相對人就上開事項請求,則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不備訴訟要件,則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無勝訴之望,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進而將本人訴訟救助聲請之抗告案以系爭(100年度抗字第220號)駁回在案,涉犯刑法第124213條犯行。

六、關於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瑞嘉(1000301日以前)、廖文松主任(1000301日以後接任)長應為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並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屬員的犯行:
公務機關首長為憲定法定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前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刑訴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之有犯罪嫌疑主鄒為告發義務。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應為告發卻不告不發者,則屬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列(尤其公務機關首長涉犯此節者更是罪加一等不可原諒)。
至於本人100029日、12日聲請書聲請書內請求事項「E『若是』…..應予國家賠償,」,則是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應為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涉犯刑法304條、憲法24條、國賠法12等相關規定,列為聲請救濟事項E~~此節的違法事實在黃冰如主任的不作為違法等犯行時就已經成立了,當然應予國家賠償,且本人在04月上中旬已經因為豐原地政事務所對於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不救不濟,依據罪刑罰定主義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在案,附此敘明!
至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及現任主任之王瑞嘉、廖文松應為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業已於另案訴究在案,本件附此敘明,不做訴究之。

七、【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等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232343…等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
MOST!

九、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依據憲法第97條第12項之本旨,准為旨揭之監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 1. 提起彈劾懲戒訴訟、2 .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 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中院刑事合議庭/受命法官          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3:15:46 PM  寫畢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承辦員警    轉呈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三組(刑事組)、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承辦員警    轉呈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三組(刑事組)、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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