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正股承審法官 )102年03\13所為(101國11號)判決,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上訴並予聲明聲請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服中院民正股(10111號)枉法判決之上訴救濟書狀.doc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2:14:05 PM起寫、擬於0325(一)或0326(二)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正股承審法官(10111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楊秀美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正股承審法官 1020313所為(10111號)判決,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上訴並予聲明聲請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原審(中院民正股之10111號)判決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其他:詳卷)

原國賠義務機關: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詳卷)



一、緣:1020318日(一)閱卷、0322(五)收悉  原審(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正股謝慧敏承審法官)1020313所為(10111號)判決 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上訴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資分項指摘原第一審判決(夏稱原審)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枉法裁判等情事之事實理由證據,請察鑑審辦:

二、以「和氏璧」、「孫臏遭刖」的悲憤,寫下本件上訴書狀以及另狀(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書狀。
附件書狀係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承辦公務員於中院民正股承審(10111號)之
101091811131020227審理期日陳述,顯現的犯罪事實並涉犯旨揭相關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並引用為不服中院民正股1011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

三、不敢認定事實之違背法令:
 原判決理由四(二):「….,惟縱認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行為之主張屬實,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因而受有何損害,
及所受損害與被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  惟查:
第一、二審為事實審法院,必須合法調查認定事實,被害人夏興國1020227審理期日亦如是陳述『審判長
也只能認定一個事實』在案,原審卻不敢實體認定事實而以前述擬制論述,亦因此無從形成心證,抵觸事實審法
院的應為認事用法的憲治法治義務。


四、未有行使審判長闡明權之違法:
誠如第三項所述,原審若認為原告並未善盡舉證責任,應該行使闡明權為之,惟查:
原審卻未有行使闡明權,有違「縝密審判」、「審判長闡明權」之規範,亦是違反「公平法院」、「當事人受

五、不敢踐行告發義務之違法:
因本人在1020227審理期日當庭建議施勇全應向(台中)地檢署自首(按:因為檢方已經偵辦中,且有傳喚系爭被訴人在案,應不符合自首要件,而是犯罪後的自白,惟因此係被害人夏興國的主動建議,被告若採行,實務上應會起訴求刑從輕從寬、刑事判決亦同,可以減輕其刑,符合自首的目的,故當時以自首建議)並請施勇全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告,中院民正股謝慧敏承審法官在本人前述建議後曉諭被訴人施勇全應審酌「自首建議」並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訴人(按:詳參庭訊光碟,筆錄是否有記載謝審判長的前述曉諭,本人當時因為正在構思詰問施勇全的問題據以破斥施勇全的謊言,並未注意筆錄是否記載,但確實聽到謝審判長有如此曉諭施勇全審酌自首建議並轉達其他被訴人之)。  如今,竟然被訴人均未向中檢自首(應是自白\自承犯行),原審謝慧敏承審法官自應踐行刑訴法24條告發義務,卻是不敢為之之違法。
再查:原判決理由四(二):「….。又台中地檢署(1013713號)案件,因查無不法犯嫌,已予結案,有台中
地檢署書函影本在卷可憑,附此敘明。」云云,惟查:
被害人夏興國1020318閱卷(10111號)者,關於台中地檢署(1013713號)案件的書函係指『案卷
歸檔,需向檔案室調卷』(概意),並未陳述該案已經結案;復且,本人在(10111號)庭訊期間所提示的中檢
傳票、書狀,1020227書狀顯示,均是只中檢竹股(1013592號),而非(1013713號),原審卻錯誤
引用其他案件做成枉法裁判,實在可議又可悲!  再者,本人10203181340電話向中檢竹股書記官查
證,書記官答道:「1013592號業已改分1026171號,目前尚在偵查期間,並未結案。」引用0318所遞
致之陳報聲請遞狀。  綜上,原審違反告發義務在先,故意引用錯誤案件在後,於憲於法有違。

六、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1011008書狀所列出被訴人要項一~~要項十二之犯罪事實\犯法瀆職犯行,並在1020227審理期
日當庭指摘與辯論之,原審謝慧敏承審法官自應調查審酌裁判,卻是不敢為之,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
之違法。

七、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等情,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上訴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上訴第二審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
本件的民事國賠上訴及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
與踐行!  被訴人的行事犯罪應依據罪刑法定主義之刑事訴訟訴追審問處罰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正股承審法官 10111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楊秀美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1 0 1            0 3            2 5 2 6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一9:11:36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對后里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0101年犯法瀆職犯行所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1010930中秋節誌記).doc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1:40:46 AM起寫、擬於0227(三)到署到院具狀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竹股康淑芳承辦檢察官(1013592號者)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正股承審法官(10111號事件者)

案由:為對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主任王瑞嘉涉犯旨揭相關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均是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承辦公務員,詳參各要項列述  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  .電話(0425562241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

事實理由證據:

一、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5.
中院
1020219
10111
民二庭正股
書記官
檢送本院(10111號)案件,被告王瑞嘉所提出之民事答辯狀。

資以『以彼之茅攻彼之盾』~~以王瑞嘉的答辯狀事實理由顯現出的疑竇據以檢證系爭被訴人的旨揭刑事犯罪犯行:
項次
被訴人王瑞嘉的答辯狀事實理由
顯現出的疑竇
被害人夏興國的指摘控訴
1.
理由一:因本人當時外出洽公並未在辦公室,返回辦公室時亦無收到原告所稱「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
被訴人施勇全、傅惠陵均證稱系爭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業已交付王瑞嘉主任\放在王瑞嘉主任辦公桌,如今王瑞嘉卻稱亦無收到原告所稱「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此節需要對質詰問來查明事實、也是本件的關鍵事實。
2.
理由一:公務人員接受民眾陳情書信,,皆係屬我國公民自由民主展現之一環,絕非原告所稱「不就不濟」
被害人夏興國所指控系爭被訴人王瑞嘉等一干人犯涉犯旨揭刑事犯罪犯行係以收受10002月下旬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後,卻以刑法第138165213304..等條犯罪為之,迄今超過兩年了,系爭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依舊「屍骨無存」,故稱「不就不濟吃案大公開」
3.
理由二、且本案原告託付於承辦人員時,只說將書信交予本人(王瑞嘉),並未提及該漸為陳情獲救寄書狀,,原則應認定屬一般書信,而非陳情案件。『故既無成立陳情案件,就無原告所稱「不救不濟」之行政疏失或任何違法事項。』
不管是一般書信、陳情案件、雙願之請願訴願事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收受後就應該登錄於收文收狀登錄簿加註收文收狀編號(按:實務上還有加上收文收狀條碼),此部分需請中檢康淑芬檢察官、中院民政股承審法官向后里戶政事務所調取該收文收狀簿冊查證收文收狀編號之。
再者,該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之狀首頁註明:
致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100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2.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100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4. 100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5.10001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按:第五款者所涉及違法事實,本人已允諾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且被訴人之施勇全在檢察官、法官訊問時稱:『夏興國具狀當日還有大的黃色信封註明: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
更可以證明是屬於旨揭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被訴人王瑞嘉卻以『故既無成立陳情案件,就無原告所稱「不救不濟」之行政疏失或任何違法事項。』作為「吃案大公開」的公然說謊之拙劣伎倆。!
4.
理由三:更無原告所謂「強暴、脅迫」之說。
法諺:「無公義,無共和!」~~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系爭個案應為而不為,甚至以旨揭的刑事犯罪、公然說謊作為「吃案大公開」的犯法手段行止,就是法所懸禁之「強暴、脅迫」的構成要件事實。
5.
理由三:本人(王瑞嘉)擔任單位主管職務,事後徹查並未發現所屬有違反行政中立或觸犯相關規定及法律情事,認定無需懲戒原告所指控之承辦公務員。
據悉王瑞嘉是在1000301日升任大肚區公所主任秘書一職,佐以228為國定假日,需在0227日之前辦理職務交接。  1000223踐行國賠法第910條、訴願法第58條之具狀程序,至0227只有五天,尚須扣除週休二日,王瑞嘉在后里戶政事務所主任的最後三個工作日果真有作『事後徹查』的程序嗎?  如果有,請王瑞嘉提示相關案卷、亦請檢察官\法官調取或搜索扣押;若無,則是王瑞嘉的另一謊言為手段藉以掩飾「吃案大公開」的違法事實,當然也構成公務員服務法第2223條、刑法第304條等犯行。
6.
理由三:….,全案係純屬子虛烏有。同理,原告所指稱本人(王瑞嘉)包庇所屬公務員涉嫌瀆職違法一事,亦不存在。
倘若王瑞嘉的本項答辯成立,本件的刑事訴訟現正由中檢竹股康淑芬檢察官偵辦中,王瑞嘉應以夏興國涉犯誣告罪向檢方提出告訴、或向法院提出自訴,當然,即使王瑞嘉不踐行前述之告訴自訴程序,康檢察官亦應依據(釋53號、刑訴法第228條以降相關規定)「不告也要理」之主動檢舉查察,偵辦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之。
7.
然而原告為以書面向(國賠)義務賠償(機關)提出請求賠償,於行政程序上已屬不符。…..,原告所陳非事實,亦有諸多為符合法定程序情況,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王瑞嘉為案發期間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瑞嘉,對於本人在10012月期間所分別以郵寄及親自遞致方式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雙願(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狀,迄今已超過兩年,仍未有進一步的查復查辦,顯然是包庇屬員的犯行。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竹股康淑芳承辦檢察官(1013592號者)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正股承審法官(10111號事件者)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2   月  2 7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2:28:0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對后里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0101年犯法瀆職犯行所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1010930中秋節誌記).doc
二○一三年三月三日星期日11:37:24 AM起寫、擬於0304(一)到署到院具狀或郵寄送達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竹股康淑芳承辦檢察官(1013592號者)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正股謝慧敏承審法官(10111號事件者)

案由:為對: 1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施勇全(犯罪期間任職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現為和平戶政事務所主任)涉犯旨揭相關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併入中檢竹股1013592號並改分偵字案、抑或另分偵字案查辦)
2 . 就中院民正股承審(10111號事件者)補充陳述: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
施勇全人(犯罪期間任職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現為和平戶政事務所主任)
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  .電話(0425562241

事實理由證據:

一、緣起與名詞代稱釋義:

本件係因中院民正股承審(10111號事件者)於1020227下午開庭在案,本件被訴人施勇全在10112月間中檢竹股康淑芬檢察官(夏稱:康檢或檢察官)偵查訊問期日業已持用相關卷證,當時被害人夏興國位處正好在施勇全旁邊,得知施勇全的持用卷證,其中有被害人夏興國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相同內容」繕本文本,為了能夠避免打草驚蛇,本人當時並未就施勇全的持用本表示異議或意見,直到1020227中院民正股開庭審理期日,被害人夏興國以對質詰問方式讓施勇全充分陳述意見(按:事實上是施勇全不斷捏造謊言,後述),認為施勇全的持用本涉犯其他刑事犯罪,因系爭持用本是本人10112月偵查期日才發現、經1020227中院民正股開庭言詞辯論證明,並不在原先的刑事告訴範圍\民事起訴範圍、復且本人對於憲法第24條、刑訴法之刑事暨其附帶民事訴訟是的認知應該是:
「刑先民後」,是故未在中院(10111號)1020227期日擴張起訴(按:施勇全的持用本與原起訴犯罪\侵權行為事實有相牽連關係,得為擴張起訴)(本人當日有權利可以將施勇全逮送地檢署)
復因本人在0227期日當庭建議施勇全應向(台中)地檢署自首(按:因為檢方已經偵辦中,且有傳喚系爭被訴人在案,應不符合自首要件,而是犯罪後的自白,惟因此係被害人夏興國的主動建議,被告若採行,實務上應會起訴求刑從輕從寬、刑事判決亦同,可以減輕其刑,符合自首的目的,故當時以自首建議)並請施勇全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告,中院民正股謝慧敏承審法官在本人前述建議後曉諭被訴人施勇全應審酌「自首建議」並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訴人(按:詳參庭訊光碟,筆錄是否有記載謝審判長的前述曉諭,本人當時因為正在構思詰問施勇全的問題據以破斥施勇全的謊言,並未注意筆錄是否記載,但確實聽到謝審判長有如此曉諭施勇全審酌自首建議並轉達其他被訴人之); 本人也想檢證被訴人施勇全等人:
審酌「自首建議」並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訴人  亦或  連同其他被訴人「串供」「滅證」「勾串」等接續其他刑事犯罪犯行
基此,本件以:
1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施勇全(犯罪期間任職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現為和平戶政事務所主任)涉犯旨揭相關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併入中檢竹股1013592號並改分偵字案、抑或另分偵字案查辦)
2 . 就中院民正股承審(10111號事件者)補充陳述:

名詞代稱釋義:
²   起訴人夏興國自存本:係指被害人夏興國1000223親自到后里戶政事務所遞狀具狀程序,經被訴人施勇全、傅惠陵在夏興國自存本蓋章後的夏興國自存本(稱:自存本或夏興國自存本)
²   被訴人持用本:被訴人施勇全在前述刑事偵查、民事國賠開庭審理期日所持用的訴訟卷證(稱:被訴人持用本)
²   檢方卷:中檢竹股(1013592號並改分偵字案)偵辦的案卷
²   院方卷:中院民正股(10111號)審理的案卷
²   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係指被害人1000223親自到后里戶政事務所遞狀具狀程序之訴願\國賠\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


二、關於:2 . 就中院民正股承審(10111號事件者)補充陳述:

1. 本人在1020227期日建議並聲請謝審判長「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若審判長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人不會異議抗告」,可以參採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辦理之。

2. 倘若謝審判長審酌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請依據院檢聯繫程序,洽請中檢竹股速為偵查起訴之

3. 倘若謝審判長並未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請審酌本件被訴人均是后里戶政事務所公務員,起初犯罪後不但不知悔改,反而一錯再錯越作越錯,以不斷說謊以及不斷犯罪來掩飾一干人犯的犯罪犯行,即使經被害人夏興國、謝審判長曉諭被訴人審酌自首建議後,依舊如故不知悔改等情,應判准如起訴聲明各事項,以資對治救濟之!

4 . 本人夏興國1020318上午1030在中院25法庭有「102國簡上1號」的開庭準備程序期日。
請中院民正股准予本人0318早上閱卷(10111號以及相關案卷之)
三、關於1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施勇全持用本涉犯旨揭相關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併入中檢竹股1013592號並改分偵字案、抑或另分偵字案查辦):

1 . 聲請鈞署(中檢竹股)調取中院民正股10111號案卷及庭訊光碟,並速為開庭偵辦, 以資偵辦訴究被訴人的相關犯罪。

2.  1020227中院民正股(10111號)開庭期日,被告持用本、夏興國自存本、院方卷等三卷,經夏興國提出自存本另聲請被訴人施勇全提出持用本,經由通譯先生交由謝審判長檢閱;經謝審判長檢閱(按:應指當庭勘驗)被告持用本、夏興國自存本、院方卷等三卷,關於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文本內容是相同  本人亦當庭經審判長同意洽請通譯先生將被告持用本、夏興國自存本交由被訴人施勇全再次檢閱(double check, 施勇全再次檢閱後亦稱:「被告持用本、夏興國自存本相同」,請參閱該庭筆錄及庭訊光碟。
被害人夏興國當庭詰問被訴人施勇全系爭持用本的來源究竟是:1000223的遞狀本  亦或  施勇全自1000223的遞狀本違法影印  亦或  以竊盜罪犯行私入夏興國住宅違法取得?  謝審判長亦當庭曉諭施勇全必須回答此問題,惟因施勇全迴避回答此一問題,此因涉犯相關刑事犯罪,故踐行本件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程序,請檢方速予偵查公訴之!

3 . 關於被訴人施勇全的持用本經過第2.款的程序後,即可證明施勇全另涉犯公務侵佔、或竊盜、或妨害夏興國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犯罪,因為刑事犯罪之被訴人有「不自證己罪權」,需由被害人夏興國提告並踐行被害人協助發現真實義務,經由檢方偵辦,依據(73台上3892號)之偵查目的查明真正犯罪事實以及真正犯罪行為人的人別人數,是請檢方准予速為偵查公訴之,以資對治救濟!

4 . 關於被訴人施勇全的持用本經過第2.款的程序後,即可證明施勇全另涉犯公務侵佔、或竊盜、或妨害夏興國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犯罪,事實上,被害人夏興國在1020227開庭結束後就可以:以施勇全持有犯罪事證,即日將施勇全逮送中檢(鈞署)偵辦之;惟因夏興國開庭時有提出前述的:
「被訴人施勇全應審酌自首建議並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訴人」,本人也想檢證被訴人施勇全及其他被訴人是:
審酌「自首建議」並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訴人  亦或  連同其他被訴人「串供」「滅證」「勾串」等接續其他刑事犯罪犯行?  若是前者,且被訴人願意在檢方偵查庭訓期間自首自白,請檢方起訴求刑時從輕從寬為之,被害人夏興國亦會在刑事法官開庭審理時以被害人聲請刑事法官對被訴人量刑判決從輕從寬之;同理,若是後者,檢方應依法偵辦相關刑事犯罪並提起公訴之,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等相關規定,將系爭被訴人聲請羈押獲相關強制處分之。

5. 聲請檢方(鈞署)速為開庭偵辦,並在交付被訴人的刑事傳票註明:「被訴人施勇全應攜帶10112月間、1020227開庭期日的持用本卷證」。
開庭時請檢方訊問被訴人是否要:「自白自首自承犯罪?」  若被訴人願意為之,請檢方起訴求刑從輕從寬;  倘若被訴人施勇全故意不攜行前述持用本,則應認為是湮滅證據,應以刑法第138165條起訴、並且依據刑訴法第101條聲請法院羈押被訴人之。
1020227開庭期日,被訴人施勇全對於系爭被訴人持用本的來源亦羅織出:「夏興國1000427自己提供本所\后里戶政事務所」、「市長\台中CITY政府轉交下本所\后里戶政事務所、「夏興國拒絕提供本所影印,本所影印附卷存查」(概意\詳參筆錄與庭訊光碟)  本人均當庭一一破斥施勇全的謊言在案(詳參筆錄與庭訊光碟)   倘若在檢方偵辦期日,系爭被訴人對於持用本的來源有另一種說法或若干種不同說法,則應是施勇全在1020227開庭後以「勾串共同正犯」方式為之,鈞署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羈押被訴人之。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竹股康淑芳承辦檢察官(1013592號者)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正股謝慧敏承審法官(10111號事件者)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3   月  0 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三月三日星期日1:05:35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於台中地檢署犯法瀆職公務員之張斗輝檢察長、系爭個案承辦檢察官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三年三月九日星期六3:41:04 AM改寫、  擬於0311(一)親自到署遞狀送達之


致   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2 . 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3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100022491010002171號函、1010066號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個案所涉犯之刑法第213條等刑事犯罪: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詳參各要項之被訴人欄者)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0002249號函、1010066號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個案所涉犯之刑事犯罪:

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承辦人劉石卿承辦 1 0 1 0 6 2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1 0 0 0 0 2 2 4 9 號函、
2 .
參與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 0 1 0 6 2 9 日做成之101000224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之具體事例,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檢察\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救濟事: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廖文松主任(1000301日到職)(決行人)
2 . 劉石卿(承辦人)
3 . 參與該拒絕國賠決定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國賠會委員(1010066號)


查:本人在1010706日(五)收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於1 0 1 0 6 2 9日之:
A .中市戶后字第 1 0 1 0 0 0 0 2 2 4 9 號函、
B . 101 0 62 9日做成之101000224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請鈞署調取案卷偵辦之)
被訴人之后里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卻於說明二以『,對於請求人所提出之書面資料(並)無具體內容,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事。』云云以及理由二、三則是該所參與系爭拒絕賠償事件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的共同犯行,應予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訴究相關責任:

資分項指摘如夏:
1 . 各要項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刑事犯罪違憲違法犯行業已詳為指摘在案
,然而被訴人卻在該拒絕賠償理由書以:『,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云云。

可以確認的是:A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犯法瀆職違法公務員涉及積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系爭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24條之訴願行政救濟權,當時的公務機關首長:王瑞嘉主任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不監不督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此,本件應由自1000301到任之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主任文松親自辦理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旨揭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

本人個別書狀均在案由欄及事實理由證據詳述系爭被訴人犯罪事實在案,然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 0 1 0 6 2 9日之:A .中市戶后字第 1 0 1 0 0 0 0 2 2 4 9 號函、 B . 101 0 62 9日做成之101000224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竟然明知不實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稱:『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云云,亦涉犯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
明明本人1000223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竟也分別「質變惡化」成為:
『私人信函』、「私人隱私懇託事項」、
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165…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就被訴人涉犯(刑213等刑事犯罪予以表列指摘對照參驗:
發函機關
發函字號
系爭公文書函涉犯
(刑213等犯罪事實
被害人夏興國之指摘證明
1.            
十一
后里區戶政
事務所
CITY后戶字第1010002249號函、1010066號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
並無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對於請求人所提出之書面資料(並)無具體內容,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事。
各要項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刑事犯罪違憲違法犯行業已詳為指摘在案
,然而被訴人卻在該拒絕賠償理由書以:『,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云云。
『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云云,亦涉犯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




要項二: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0002171號函所涉犯之刑事犯罪: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3.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承辦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0002171號函)之(決行人)~~(承辦人)(按:因該函係后里戶政事務所發函給台中地檢署者,中檢以(1013713號)附件摘錄該函若干內容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故不知該函的決行人~承辦人之姓名、人別;可以調取中檢(1013713號)案卷以及調取該函卷查知之


查:本人在1010720日(五)收悉台中地檢署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 號函,於說明二以『本案偵辦結果詳如附件所載。』云云,該附件理由(一)則以:『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0002171號函(之函覆)資料在卷可稽。』,對於請求人所提出之書面資料(並)無具體內容,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事。』云云以及理由二、三則是該所參與系爭拒絕賠償事件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的共同犯行,應予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訴究相關責任:

明明本人1000223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業於要項一以及另案指摘在案。  至於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以刑法第213條之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捏造事實稱:
『信封彌封完整』、『核與上開彌封信件之記載(內容)相同,被告傅惠陵、施勇全為避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低落,於影本文件上蓋章』
『是基於夏君欲交前主任王瑞嘉私人郵件,..,其事涉私人隱私懇託事宜,非本所管轄業務執掌』
涉犯刑事犯罪違憲違法犯行指摘如夏:

1. 既然『信封彌封完整』的說法是被訴人在10004月下旬所提出者,業已距離1000223遞狀具狀期日有兩個月期間之久,被害人夏興國記憶中並不確認當時有無信封。  查:依據被害人夏興國的遞狀具狀實務,親自遞狀送達者,應該「不會有信封」,就算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  基此,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信封彌封完整』之信封來證明之;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後述)

2. 倘若1000223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係以『彌封信封』為之,被訴人之傅惠陵、施勇全又如何能夠核對該遞狀本內容是與夏興國自存本內容相同之後,並在夏興國自存本上蓋「1000223收文章戳」呢?
亦即,既然經被訴人傅惠零、施勇全核對程序,就證明被害人夏興國1000223的親自遞狀具狀,是以
「沒有信封」  或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的狀態為之;被訴人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

3 . 基此,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
『是基於夏君欲交前主任王瑞嘉私人郵件,..,其事涉私人隱私懇託事宜,非本所管轄業務執掌』
來證明之;只要能夠提出夏興國有給王瑞嘉(后里戶政前主任)任何一件「私人郵件」、「私人隱私懇託事宜」,
請檢察官依據(釋53號、刑訴法228條以降相關規定)認定夏興國誣告罪犯行並對夏興國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同理,被訴人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



就被訴人涉犯(刑213等刑事犯罪予以表列指摘對照參驗:
發函機關
發函字號
系爭公文書函涉犯
(刑213等犯罪事實
被害人夏興國之指摘證明
2.            

后里區戶政
事務所、台中地檢署
CITY后戶字第100002171號函、台中地檢署(1013713號)書函、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
請求在該影本文件上加蓋郵遞收文章始願離所,該影本文件上記載:「台中CITY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轉呈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核與上開彌封信件之記載相同,,被告施勇全即將上開彌封信件轉交予被告王瑞嘉之情,….  是被告傅惠陵、施勇全顯無申告人夏興國指稱吞吃上開信件(申告人稱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之不法行為
台中地檢署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是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連本人1010605電子郵件檢察救濟個案書狀所指摘各點都沒有引用以及偵辦訴追,逕自以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卻不敢偵辦訴追云云~~
亦即系爭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檢察長應依據舉證責任:「夏興國於1000223親自遞致至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四合一(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賠\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為何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硬坳並以「指鹿為馬」捏造成「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呢?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要項三: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 2.  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
2 .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洪股檢察官、

查:1010720(五)收悉台中地檢署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偵辦之);竟將本人於1010605電子郵件檢察救濟個案書狀予以「1013713號」分案以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該(1013713號)之附件以經查(一)、(二)、(三)、(四)予以函覆後就結案\實為吃案為之,核為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系爭書函說明則是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茲分項指摘駁斥如夏:

1 . 查:刑訴法關於檢察官署\檢察官的辦案書類只有「提起公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後二者尚有「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程序。惟查:前述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以函覆後就吃案魔式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2 .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3 . 本人夏興國係以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他字案』,核為刑法213124125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4 .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連本人1010605電子郵件檢察救濟個案書狀所指摘各點都沒有引用以及偵辦訴追,逕自以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卻不敢偵辦訴追云云~~
亦即系爭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檢察長應依據舉證責任:「夏興國於1000223親自遞致至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四合一(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賠\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為何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硬坳並以「指鹿為馬」捏造成「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呢? 明明是以「沒有信封」  或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的狀態為之,為何卻是認定是「以信封裝彌封完整」、「彌封信件之記載」呢? 
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
「以信封裝彌封完整」、「彌封信件之記載」「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
來證明之;只要能夠提出系爭「彌封信封\信件」,請檢察官依據(釋53號、刑訴法228條以降相關規定)認定夏興國誣告罪犯行並對夏興國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同理,被訴人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24125138165213條之犯行。

5 .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6 .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洪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7 . 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調取中院民正股(10111號)案卷。(按:101091811231020227上午業已開過庭)


關於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洪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檢署「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實為吃案大公開,逕自將(10022602261257026573149)、(10087)、(10127)等個案予以結案云云。
茲因中檢洪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即是本件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其中一員)承辦前引案件,經過一段期間之不檢不查不偵不查不敢協助本人自訴等犯行後就以「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函覆後就吃案等情;以致於該案的被訴人享受不受犯罪訴追的盜治國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實錄(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旨揭之系爭中檢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斗輝檢察長、洪股檢察官涉犯刑法第12412條之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罪犯行,亦應列入偵辦之列,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結論與衷心籲請:
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3     月  1 1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三月九日星期六9:57:46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對后里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0101年犯法瀆職犯行所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1010930中秋節誌記).doc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四8:09:39 AM起寫、擬於0325(一)郵寄送達抑或親自到署\到院具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竹股康淑芳承辦檢察官(1013592號者)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正股謝慧敏承審法官(10111號事件者)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  1.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承辦公務員於中院民正股承審(10111號)之101091811131020227審理期日陳述,顯現的犯罪事實並涉犯旨揭相關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此係中院10111號庭訊期間,被訴人之后里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蹈犯的刑事犯罪,應依據一罪一罰訴究刑事責任之!)
2. 不服中院民正股1011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均是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承辦公務員,詳參各要項列述  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  .電話(0425562241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已知者列述如夏,詳細者請調取系爭書函函卷查辦之!) 
1 . 王瑞嘉前主任(1000228日以前)(目前任職:台中市大肚區公所主任秘書)
2 . 廖文松主任(1000301日到職)
3 . 施勇全秘書(目前任職:台中市和平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4 . 劉石卿
5 . 陳麗芳
6 . 傅惠陵
7 . 楊雅淳
8 .
其他:(詳細者請調取系爭書函函卷查辦之!)
關係人:
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承辦公務員(按:此係依據被訴人施勇全在庭訊時的說法應認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承辦公務員有刑法第138165304..等條的刑事犯罪,此係待證事項;若經檢察官偵查證明上開事項並非真實,而是被訴人施勇全公開法庭公然說謊的大偽說謊家,則應加重訴究施勇全的刑事責任之,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承辦公務員也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可言、至於被害人夏興國係以施勇全的說法作為待證事項聲請檢方偵辦,亦無誣告罪問題。)





程序上聲明聲請:

一、本件係因0318閱卷以及中院民正谷黃書記官當面告知:「(1011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此的枉法裁判激起拙愚的激昂憤慨~~第N次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爰予聲明聲請救濟如夏:

二、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原本1020227審理期日善意好心建議被訴人施勇全趕快到台中地檢署「自首」,可以減輕其刑,並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訴人之、中院民正股謝慧敏承審法官亦有如是建議。(詳參當庭庭訊錄音),如今超過三星期了;惟因夏興國開庭時有提出前述的:
「被訴人施勇全應審酌自首建議並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訴人」,本人也想檢證被訴人施勇全及其他被訴人是:
審酌「自首建議」並以訴訟代理人轉達其他被訴人  亦或  連同其他被訴人「串供」「滅證」「勾串」等接續其他刑事犯罪犯行? 
茲因被訴人自始至終不願認錯、亦不願自首自白,應予從重核實起訴求刑;甚且被訴人若有後者犯行,檢方應依法偵辦相關刑事犯罪並提起公訴之,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等相關規定,將系爭被訴人聲請羈押或是相關強制處分之。

四、目前的刑法規定係以「一罪一罰」規範~~本件被訴人涉犯相關刑事犯罪均是在100101年間個別期日蹈犯者,應予分別訴究刑事責任。

五、廖文松主任係1000301日到任,在此之前的個案原本就不相干;然而廖文松主任卻是「效顰東施」之越作越錯,在10004月以後的書函涉犯相關刑事犯罪,真的是自找刑受\自找罪受。

六、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個別人別應依據系爭書函的函卷予以查究,自(FROM)承辦人至(TO)決行人之人別身份均應查明之,並涉犯刑事犯罪違法事實依據共同正犯、幫助犯之旨予以訴究個別人別之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正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七、眾所皆知之兩則童話寓言故事:
1 . 放羊的孩子
2. 「裸穿新衣」赤裸遊街展示的國王(國王的新衣)
被訴人即是后里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就是以前述兩則寓言相加相乘並集大成的「大偽大說謊家」,羅織事實、偽造捏造謊言….竟然如此無法無天無恥無賴至極之地步。  經過兩次閱卷後,本件以中院民正股(10111號)之101091811131020227的審理期日筆錄(按:中檢竹股1013592號即是1026171號案件,目前依然偵查不公開的程序,尚未提起公訴,無法閱卷影印偵查筆錄,本件並未將偵查筆錄列入,須俟檢方提起公訴後以閱卷取得為之)予以摘錄來證明施勇全以降被訴人就是前述兩則寓言相加相乘並集大成的「大偽大說謊家」,聲請鈞署依據「一罪一罰」從重核實求刑提起公訴訴究刑事責任之。
被害人夏興國的指摘,中院審理訊問、中檢偵查訊問均有全程錄音在案,引用庭訊筆錄以及錄音。

八、法諺:「無公義,無共和!」~~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系爭個案應為而不為,甚至以旨揭的刑事犯罪、公然說謊作為「吃案大公開」的犯法手段行止,就是法所懸禁之「強暴、脅迫」的構成要件事實。
依據「禁止反言原則」,施勇全以降被訴人在公開法庭公然說謊的「大偽說謊家」犯行,證明至少有一項是說謊,經書記官登載筆錄,系爭被訴人涉犯(刑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依據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訴究系爭被訴人的刑事責任之!。 
查: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係以:『凡對於所登載之事項,確知其非實在,向公務員為虛偽之聲明,利用公務員不知其事項之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皆屬之。』 此有(70台上3821)、(73台上1710)、(92台非198)等判例闡釋甚明。  亦即,被訴人施勇全等人在前開(10121號)事件審理期日故意為至少有一項說法為不實之謊言內容,使公務員(書記官)不實登載於公文書之審理筆錄、進而使中院民正股謝慧敏承審法官承審之(10111號)事件,做成「駁回原告之訴」之枉法錯誤判決,違法被害人侵害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  此係被訴人施勇全等人以刑法第214條犯行所獲致的「勝訴」、「免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不法目的;然而,就是施勇全等被訴人有此不法目的,而以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為手段,當然應該承負相關刑事責任之。

九、名詞代稱釋義:
²   起訴人夏興國自存本:係指被害人夏興國1000223親自到后里戶政事務所遞狀具狀程序,經被訴人施勇全、傅惠陵在夏興國自存本蓋章後的夏興國自存本(稱:自存本或夏興國自存本)
²   被訴人持用本:被訴人施勇全在前述刑事偵查、民事國賠開庭審理期日所持用的訴訟卷證(稱:被訴人持用本)
²   檢方卷:中檢竹股(1013592號並改分偵字案)偵辦的案卷
²   院方卷:中院民正股(10111號)審理的案卷
²   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係指被害人1000223親自到后里戶政事務所遞狀具狀程序之訴願\國賠\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洪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十一、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要項一:(夏興國)是否有提起訴願?
項次
中院民正股
10111號)
之庭訊期日
庭訊
筆錄
頁次

                 
1.
102.02.27
2
(施勇全)本件從100年發生至今,我們都依規定處理中,也都完善處理完畢,,所以整個案件我們都是依法處理,完全沒有違背法律。
2.
102.02.27
2
(施勇全)原告必沒有向我們提出訴願,本案收文之前,包含1000223日當日,原告都沒有向本所(后里戶政事務所)提出訴願。
3.
102.02.27
4
(施勇全)這份影本是依據原告訴願狀取得的,至於何時提供的我要再回去查。
4.
102.02.27
5
(施勇全)台中CITY政府1000421日交辦函件,我們於1000429日函示原告請他提出訴願後,原告提供給我們。我確認是這樣取得的。
5.
102.02.27
6
(施勇全)我們都有按照訴願法58條、國賠法10條規定辦理。原告有提出來我們一定會依法轉呈。
6.
102.02.27
7
(施勇全)如我上開所述,取得是影本資料,是依據原告1000427日四合一陳情書辦理的、取得的。我們依規定處理,有沒有按照規定是機關內部的問題。
7.
102.02.27
7
(施勇全)若當事人提出訴願規定,我們當依照訴願法的規定,原告有無提出訴願我還要回去查。
8.
102.02.19
(王瑞嘉)102.02.19答辯狀理由一:因本人當時外出洽公未在辦公室,返回辦公室時亦無收到原告所稱『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絕非原告所稱「不救不濟」。
9.
102.02.19
(王瑞嘉)102.02.19答辯狀理由二:且本案原告託付於承辦人員時,只說將書信交與本人(王瑞嘉),並未提及該件為陳情獲救寄書狀,,原則應認定屬於一般書信,而非陳情案件。故既然無成立陳情案件,就無原告所稱「不救不濟」之行政疏失或任何違法事項。。

被害人夏興國的指摘控訴:

1. 查:拙愚夏興國在1000527(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對於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認有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是此踐行雙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2 . 被訴人多岐\互斥\互為矛盾的說法,至少其中一個以上是「大偽說謊家」的羅織謊言\捏造事實:
²   后里戶政事務所依據訴願法58條的承辦辦理:1.款、 7.
²   被害人夏興國沒有提出訴願:2.款、5.款、
²   被害人夏興國有提出訴願:3.款、4.
²   被害人夏興國有無提出訴願,我們還要回去查:7.
²   我們后里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處理,有沒有按照規定是機關內部的問題:6.
²   王瑞嘉主任因本人當時外出洽公未在辦公室,返回辦公室時亦無收到原告所稱『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
8.款、9.
單單以1000223訴願\國賠\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為例,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若干公務員就有上開指摘的多岐\互斥\互為矛盾的說法,實屬無法無天無恥無賴至極的「大偽說謊家」的羅織謊言\捏造事實,亦構成(刑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行。

3.依據被訴人施勇全在庭訊時「其中一項的說法」(夏興國有提起訴願)應認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承辦公務員依法受理訴願案件卻吃案大公開,應有刑法第138165304..等條的刑事犯罪,此係待證事項,應依據偵查程序查明實體真正事實:
依據訴願法58條之程序為之,均需有書函書類\收受證書\送達證書據以證明,聲請檢察官調卷查明之,並曉諭后里戶政事務所人員、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會人員具狀並檢證陳報到署之。
若經檢察官偵查證明上開事項是「后里戶政事務所人員並未依據訴願法58條之程序檢送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而是被訴人施勇全公開法庭公然說謊的大偽說謊家,則應加重訴究施勇全的刑事責任之,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承辦公務員也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可言、至於被害人夏興國係以施勇全的說法作為待證事項聲請檢方偵辦,亦無誣告罪問題。);同理,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承辦公務員若是收受自后里戶政事務所轉送的「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案」卻吃案大公開,檢察官亦應對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承辦公務員應加重訴究刑事責任之!




要項二:信封\彌封的信封
項次
中院民正股
10111號)
之庭訊期日
庭訊
筆錄
頁次

                 
1.
101.09.18
2
(施勇全)原告本來以信封提出給我們
2.
101.11.13
2
(傅惠陵)我記得原告有彌封,我沒有打開看,我還問說:可否影印這些資料的封面?
3.
102.02.27
2
(施勇全)這是私人信件,完全沒有收文編號。遞狀時也是一個私人信封,後來市府轉呈下來我們有依規定處理。
4.
102.02.27
3
(施勇全)原告這份私人信封,是彌封狀態,上面寫請王瑞嘉(主任)轉交胡志強市長。
5.
102.02.27
4
(施勇全)原告所提自存本、遞狀本根本不符合現狀,當時他提出信封,我收受影本是CITY政府轉下來由當事人提供,本所已經依據規定處理完畢,市政府轉下來的公文資料還要回去查。我有影本,影本是原告提供的。
6.
102.02.27
5
(施勇全)我們無法影印信封,,無法一一影印。….本所影印資料,當事人拒絕,本所留存答覆均說不可。該信封所提核章文件,….,這是給市長的,我們可以不接受他的請託。
7.
102.02.27
6
(施勇全)原告送來陳情書裡面附給我們,我們的取得方式是10027日原告致本所蔡主任文松陳情信影本。(按:當時誤寫「蔡文松主任」,實際上是「廖文松主任」,特此更正)





被害人夏興國的指摘控訴:

1 . 明明本人1000223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業於要項一以及另案指摘在案。  至於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以刑法第213條之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捏造事實稱:
『信封彌封完整』、
『核與上開彌封信件之記載(內容)相同,被告傅惠陵、施勇全為避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低落,於影本文件上蓋章』
『是基於夏君欲交前主任王瑞嘉私人郵件,..,其事涉私人隱私懇託事宜,非本所管轄業務執掌』
涉犯刑事犯罪違憲違法犯行指摘如夏:

2. 既然『信封彌封完整』的說法是被訴人在10004月下旬所提出者,業已距離1000223遞狀具狀期日有兩個月期間之久,被害人夏興國記憶中並不確認當時有無信封。  查:依據被害人夏興國的遞狀具狀實務,親自遞狀送達者,應該「不會有信封」,就算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  基此,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信封彌封完整』之信封來證明之;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後述)

3. 倘若1000223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係以『彌封信封』為之,被訴人之傅惠陵、施勇全又如何能夠核對該遞狀本內容是與夏興國自存本內容相同之後,並在夏興國自存本上蓋「1000223收文章戳」呢?
亦即,既然經被訴人傅惠陵、施勇全核對程序,就證明被害人夏興國1000223的親自遞狀具狀,是以
「沒有信封」  或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的狀態為之;被訴人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
亦即系爭被訴人依據舉證責任:「夏興國於1000223親自遞致至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四合一(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賠\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為何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硬坳並以「指鹿為馬」捏造成「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呢? 明明是以「沒有信封」  或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的狀態為之,為何卻是認定是「以信封裝彌封完整」、「彌封信件之記載」呢? 
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
「以信封裝彌封完整」、「彌封信件之記載」「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
來證明之;只要能夠提出系爭「彌封信封\信件」,請檢察官依據(釋53號、刑訴法228條以降相關規定)認定夏興國誣告罪犯行並對夏興國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同理,被訴人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24125138165213條之犯行。


要項三:私人請託事項、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
項次
中院民正股
10111號)
之庭訊期日
庭訊
筆錄
頁次

                 
1.
101.09.18
2
3
(施勇全)裡面內容我們完全沒有看到,…..,內容是否是私人的(請託事項)我們不知道,原告堅持要我們收文,,所以我們蓋章表示收到郵件,並沒有隱匿,這只是私人請託的問題。
2.
101.11.13
2
(傅惠陵)我記得原告有彌封,我沒有打開看,我還問說:可否影印這些資料的封面?
3.
102.02.27
2
(施勇全)這是私人信件,完全沒有收文編號。遞狀時也是一個私人信封,後來市府轉呈下來我們有依規定處理。
4.
102.02.27
3
(施勇全)一般案件私人請託案件來講,,只是基於情誼轉交,其內容我們不得而知,當事人要求我們核章,為了便民(避免)造成民眾誤解,我們同仁基於便民措施才核章,當事人才願意離開本所。
5.
102.02.27
5
(施勇全)我們無法影印信封,,無法一一影印。….本所影印資料,當事人拒絕,本所留存答覆均說不可。該信封所提核章文件,….,這是給市長的,我們可以不接受他的請託。
6.
102.02.19
(王瑞嘉)102.02.19答辯狀理由二:且本案原告託付於承辦人員時,只說將書信交與本人(王瑞嘉),並未提及該件為陳情獲救寄書狀,,原則應認定屬於一般書信,而非陳情案件。





被害人夏興國的指摘控訴:

1.  本件需先查明: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主任王瑞嘉是否有收到被害人夏興國1000223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若有,王瑞嘉亦為共同正犯~~將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硬坳成「致王瑞嘉主任之私人信函」;若無,則是被訴人之施勇全秘書、承辦人傅惠陵「欺夏瞞上」吞吃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之違憲違法犯行。

2. 查:明明是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施勇全秘書、傅惠陵收受本人10002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收文章(詳參要項四之附件)、本要項六則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 
明明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施勇全秘書、承辦人傅惠陵收受本人10002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個案書狀與附件(詳參要項四)(另參閱要項十之指摘),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身為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承辦人就應該依據行政調查權義依法定程序查明相關事實後才能函覆,然而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先在說明二以『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3 . 基此,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
『是基於夏君欲交前主任王瑞嘉私人郵件,..,其事涉私人隱私懇託事宜,非本所管轄業務執掌』
來證明之;只要能夠提出夏興國有給王瑞嘉(后里戶政前主任)任何一件「私人郵件」、「私人隱私懇託事宜」,
請檢察官依據(釋53號、刑訴法228條以降相關規定)認定夏興國誣告罪犯行並對夏興國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同理,被訴人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

3.  明明本人1000223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業於要項一以及另案指摘在案。  至於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以刑法第213條之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捏造事實稱:
『信封彌封完整』、
『核與上開彌封信件之記載(內容)相同,被告傅惠陵、施勇全為避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低落,於影本文件上蓋章』
『是基於夏君欲交前主任王瑞嘉私人郵件,..,其事涉私人隱私懇託事宜,非本所管轄業務執掌』
涉犯刑事犯罪違憲違法犯行指摘如夏: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之情形,承辦檢察官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現為楊秀美檢察長)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  同理,則是被訴人之后里戶政事務所若干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刑事犯罪,應該訴追刑事責任之!

4. 被訴人之(傅惠陵)我記得原告有彌封,我沒有打開看….   (施勇全)裡面內容我們完全沒有看到,
倘若被訴人沒有看內容為真,為何后里戶政事務所多紙書函卻不實登載:「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私人請託事項」呢?
互斥又互為矛盾之說法,至少其中一個以上是「大偽說謊家」的羅織謊言\捏造事實。

5. 本人依據訴願法58條之程序所為的親自遞狀(原處分機關轉呈訴願機關)竟然在被訴人的違憲違法犯行捏造成為「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私人請託事項」;被訴人又不敢也無法舉證證明夏興國有何「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私人請託事項」之具體內容事實,當然證明被訴人是「大偽說謊家」的羅織謊言\捏造事實。



要項四:1000223四合一(訴願\國賠\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公務員)行政救濟個案書狀的目前下落
項次
中院民正股
10111號)
之庭訊期日
庭訊
筆錄
頁次

                 
1.
101.09.18
3
(施勇全)原告堅持要我們收文,,所以我們蓋章表示收到郵件,並沒有隱匿,這只是私人請託的問題。
2.
101.09.18
3
(施勇全)我們就直接給當事人,放在(王瑞嘉)主任辦公室桌上。
3.
101.11.13
2
(傅惠陵)當時王瑞嘉主任外出,我請(施勇全)秘書代為收受,蓋上郵戳收文章,是我(傅惠陵)蓋的(收文章戳)沒有錯,請施秘書轉呈王主任。
4.
102.02.27
2
(施勇全)這是私人信件,完全沒有收文編號。遞狀時也是一個私人信封,後來市府轉呈下來我們有依規定處理。
5.
102.02.27
3
(施勇全)一般案件私人請託案件來講,,只是基於情誼轉交,其內容我們不得而知,當事人要求我們核章,為了便民(避免)造成民眾誤解,我們同仁基於便民措施才核章,當事人才願意離開本所。
6.
102.02.19
(王瑞嘉)102.02.19答辯狀理由一:因本人當時外出洽公未在辦公室,返回辦公室時亦無收到原告所稱『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絕非原告所稱「不救不濟」。





被害人夏興國的指摘控訴:

1 . 資以協體字摘錄被害人夏興國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之個案書狀狀首業節本如夏: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9:18:31 PM  擬於0221(一)遞寄
致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100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2.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100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4. 100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5.10001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按:第五款者所涉及違法事實,本人已允諾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此係訴願法58條之程序,被訴人卻以刑法第138165304條犯行「吞吃隱匿湮滅在案」,於憲於法有違。

2 . 既然是由被訴人施勇全、傅惠陵查驗「具狀遞致本書狀」核予「自存本書狀」無誤後才會在,「自存本書狀之狀首頁」蓋上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收文\收狀章戳,然而迄今已經超過二年了,依舊是隱匿\吃案\湮滅的「吃案魔式」犯罪現在進行式,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依舊將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以刑法第138165304條犯行「吞吃隱匿湮滅在案」,於憲於法有違。

3. 被訴人施勇全、傅惠陵均證稱系爭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業已交付王瑞嘉主任\放在王瑞嘉主任辦公桌,如今王瑞嘉卻稱亦無收到原告所稱「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此節需要對質詰問來查明事實、也是本件的關鍵事實。
4. 明明本人1000223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竟也分別「質變惡化」成為:
『私人信函』、「私人隱私懇託事項」、
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下落不明」之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165…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要項五:被訴人施勇全在中檢竹股10112月間的偵查期日、中院民正股1019181113月、1020227的審理期日所持有並使用的「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個案書狀的持有本」的來源?
項次
中院民正股
10111號)
之庭訊期日
庭訊
筆錄
頁次

                 
1.
102.02.27
2
(施勇全)我有影本,影本是原告提供的。
2.
102.02.27
4
(施勇全)原告所提自存本、遞狀本根本不符合現狀,當時他提出信封,我收受影本是CITY政府轉下來由當事人提供,本所已經依據規定處理完畢,市政府轉下來的公文資料還要回去查。我有影本,影本是原告提供的。
3.
102.02.27
4
(施勇全)這份影本是依據原告訴願狀取得的,至於何時提供的我要再回去查。
4.
102.02.27
5
(施勇全)台中CITY政府1000421日交辦函件,我們於1000429日函示原告請他提出訴願後,原告提供給我們。我確認是這樣取得的。
5.
102.02.27
6
(施勇全)原告送來陳情書裡面附給我們,我們的取得方式是1000427日原告致本所蔡主任文松陳情信影本。(按:當時誤寫「蔡文松主任」,實際上是「廖文松主任」,特此更正)
6.
102.02.27
7
(施勇全)如我上開所述,取得是影本資料,是依據原告1000427日四合依據陳情書辦理的、取得的。我們依規定處理,有沒有按照規定是機關內部的問題。

被害人夏興國的指摘控訴:

1 . 關於被訴人施勇全的持用本經過偵查程序,即可證明施勇全另涉犯公務侵佔、或竊盜、或妨害夏興國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犯罪,因為刑事犯罪之被訴人有「不自證己罪權」,需由被害人夏興國提告並踐行被害人協助發現真實義務,經由檢方偵辦,依據(73台上3892號)之偵查目的查明真正犯罪事實以及真正犯罪行為人的人別人數,是請檢方准予速為偵查公訴之,以資對治救濟!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結論與衷心籲請:
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3     月  2 5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四11:37:01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對后里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0101年犯法瀆職犯行所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1010930中秋節誌記).doc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星期二11:14:01 PM起寫、擬於0911(三)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示並詰問對造

致  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二庭\雲股合議庭承審法官(102上國4號者)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檢察官續行偵查提起公訴)     

案由:為對 :  1 .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二庭\雲股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102上國4號)事件之1020911言詞辯論審理期日,聲請審判長訊問被上訴人抑或准予上訴人對質詰問被上訴人即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之:  

2 .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並請檢察官偵查期日訊問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抑或准予被害人詰問被訴人之: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均是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承辦公務員,詳參各要項列述  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  .電話(0425562241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已知者列述如夏,詳細者請調取系爭書函函卷查辦之!) 


聲請審判長訊問被上訴人抑或准予上訴人對質詰問被上訴人即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之:  

請審判長先行曉諭民訴法第277條之當事人應就其主張之事實承負舉證責任。

1 . 對於上訴人夏興國上訴狀各要項指摘各點有何答辯?  請逐點答辯。

2 . 夏興國10014月是否有提起訴願?   為何被上訴人施勇全在第一審審理期日之答辯有互斥歧異不相容的陳述?

3 . 夏興國1000223是以公開檢舉親自送達行政救濟狀,且經施勇全、傅惠陵蓋上收文章戳,明明未有信封抑或信封並無彌封,為何不實捏造『信封彌封』呢?

4 .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1000223親自送達『私人請託事項』、『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請問具體的請託事項內容?(按:目前國內政壇上演的關說案震撼彈,已經震掉一位法務部長、立法院長是否相同命運目前是現在進行式激烈鏖戰中)  被訴人之(傅惠陵)我記得原告有彌封,我沒有打開看….   (施勇全)裡面內容我們完全沒有看到,。倘若被訴人沒有看內容為真,為何后里戶政事務所多紙書函卻不實登載:「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私人請託事項」呢?  互斥又互為矛盾之說法,至少其中一個以上是「大偽說謊家」的羅織謊言\捏造事實。

4.
102.02.27
5
(施勇全)台中CITY政府1000421日交辦函件,我們於1000429日函示原告請他提出訴願後,原告提供給我們。我確認是這樣取得的。
既然如此,那更無所謂『私人請託事項』、『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足證被訴人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5 . 1000211下午,上訴人夏興國要到后里分駐所(位於后里戶政事務所隔壁)報案時,何人打電話給高基讚議員的助理?  為何有此舉動行徑?   是否洽請議員或議員助理關說案件?

6 .系爭 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目前由哪一公務機關存檔?  抑或早已經湮滅無存?
被訴人施勇全、傅惠陵均證稱系爭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業已交付王瑞嘉主任\放在王瑞嘉主任辦公桌,如今王瑞嘉卻稱亦無收到原告所稱「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此節需要對質詰問來查明事實、也是本件的關鍵事實。
明明本人1000223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竟也分別「質變惡化」成為:『私人信函』、「私人隱私懇託事項」、
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下落不明」之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165…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7 . 被訴人施勇全在中檢竹股10112月間的偵查期日、中院民正股1019181113月、1020227的審理期日所持有並使用的「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個案書狀的持有本」的來源?

8 . 其他(1011005親自送達后里戶政事務所、1008親自送達中院\中檢之書狀,計有要項一~~要項十二,請踐行縝密審判制度性保障)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結論與衷心籲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二庭\雲股合議庭承審法官(102上國4號者)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檢察官續行偵查提起公訴)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9     月  1 1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星期二11:46:5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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