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1:00:35 PM
擬於05\30(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相關承辦公務員涉及夏列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
1. 100年04\27(四)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逾越一個月期間仍未踐行國賠協議
2. 100年05月23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01824號函、1000092號拒絕賠償書,就本人夏興國100年05月16、19日之國賠請求狀予以拒絕賠償,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
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號 .電話(04)25562241
法定代表人:廖文松主任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勘驗系爭期日的監視錄影帶即知人別,就已知的對造當事人計有:
**引用系爭個案所列述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法定代表人:廖文松主任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勘驗系爭期日的監視錄影帶即知人別,就已知的對造當事人計有:
**引用系爭個案所列述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自本件之100年05\30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本人夏興國為對 被訴機關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及系爭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相關承辦公務員涉及夏列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
1. 100年04\27(四)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逾越一個月期間仍未踐行國賠協議,迄今已逾一個月仍不救不濟、未有任何的國賠協議
2. 100年05月23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01824號函、1000092號拒絕賠償書,就本人夏興國100年05月16、19日之國賠請求狀予以拒絕賠償,資以提起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踐行民事司法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四、關於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之包庇所屬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
四、關於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之包庇所屬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
容請本人夏興國以引用: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各公務機關首長依據組織法、職權法….等相關規定,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於憲於法有據。 同理,各級公務機關首長即是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旨揭所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在100年04月下旬以後分別以親自到場言詞陳訴、親自遞送書狀方式,詳為指摘控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系爭個案事件承辦人涉及蹈犯憲法第16、24…等條、刑法304、213…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亦給予該所一個自我審查\督飭所屬公務員應有改變~~改善變好~~的自新機會,然而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身為公務機關首長卻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對於本人所給予的前述自我審查及改變~~改善變好~~與自新機會公然糟蹋踐踏等情,且無所不用其極又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地包庇所屬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有違公務機關首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憲法16條參照)並且抵觸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刑法第30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是此,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時萬元並並自本件之100年04\11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五、關於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事件相關承辦人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
引用附件之100年04\27、05\19親自遞送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個案書狀及相關附件書證事證,誠請鈞院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交出遞送本或影印本供參辦核驗之!
二、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某位公務員承辦之(按:承辦人依照原案卷查究之) 1 0 0 年 0 5 月2 3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8 2 4 號函、
2 . 參與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 年0 5月2 3日做成之1000092好拒絕賠償理由書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之具體事例,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行政\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2 . 參與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 年0 5月2 3日做成之1000092好拒絕賠償理由書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之具體事例,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行政\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查:本人在100年05月27日(五)收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於1 0 0 年 0 5 月2 3日之:A .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8 2 4 號函(附件一)、
B . 100 年0 5月2 3日做成之1000092號拒絕賠償理由書(附件二);該函的承辦人竟闕如、說明二以『有關自民國100年02月23日迄今多次陳情及四合一行政救濟、國家賠償之行政救濟,均為同一事由之延展,經查本所確實依法行政踐行公務監督,絕無包庇及相關承辦公務員尚無犯法瀆職之情事,且均有依限答覆在案可稽。』、(附件二)之理由二、三則是該所參與系爭拒絕賠償事件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的共同犯行,應予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訴究相關責任:
六、查:本人100年02月23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係以當面遞交該所蘇姓秘書、承辦人傅惠陵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
附件三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均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一直拖冗延宕吃案大公開,本人100年04月07日向台中市政府書面查詢後,台中市政府以100年04月19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65521號函、100年05月02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78541號函檢諭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後,該所竟然以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5號函,涉犯刑法213、304條犯行。
至於本人100年04月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係因拙愚夏興國在100年04月22(五)、26(二)日分別收到台中市政府市長室、法制局訴願會、民政局的夏列書函:
1.
1 0 0年 0 4 月 1 9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6 5 5 2 1號函
2.
1 0 0年 0 4 月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0號函
3.
1 0 0年 0 4 月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1號函
4.
1 0 0年 0 4 月 2 5 日府授人考字第 1 0 0 0 0 7 4 1 9 3號函
5.
1 0 0年 0 4 月 2 5 日中市戶民字第 1 0 0 0 0 1 2 8 2 8號函
本人亦在04\22約14:0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何世杰、黃柏喬處;04\26約16:00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文松主任處,就前述個案之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予以親自求證等情。
可以確認的是:A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犯法瀆職違法公務員涉及積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系爭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24條之訴願行政救濟權,當時的公務機關首長:王瑞嘉主任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不監不督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此,本件應由貴座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主任文松親自辦理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旨揭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
然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01503號函栽贓成為『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涉犯刑法213、304條犯行。
至於本人夏興國05月16、19日之個案書狀,亦在案由欄及事實理由證據詳述系爭犯罪事實在案,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竟然明知不實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稱:『均為同一事由之延展』云云,亦涉犯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
明明本人100年02月23日、04月27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竟也分別「質變惡化」成為『私人信函』、『台端100年04月27日致本所。。「蔡」主任文松陳情信影本』,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七、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請願權與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自本件之100年05\30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3 0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1:26:36 PM 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1:26:36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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