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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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則要項 : @政警之被訴人捏造扣案的07:30鞋印、隱匿與湮滅02:40的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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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分項指訴證明<政警之被訴人捏造扣案的07:30鞋印、隱匿與湮滅02:40的鞋印>為手段,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1. 02:40已經有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參見鄭丁旺之87年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然而扣案的兩只鞋印卻是07:00~~07:30之政大校警小隊長李仙幹偕同吳志聰\李採蓮\若干員警在政大河邊運動公園找尋半小時後發現云云:前者卻不見任何卷證相片。 凌晨02:40乃是深夜漆黑的伸手不見五指的情狀,吳少鵬等人如何可能順利發現新鮮協印呢?又如何可能與夏興國可能涉案連結在一起呢?~~02:40的協印的比對樣本鞋子是在何時何處所為呢?(按:本人的鞋子等扣案物是約04:00在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黃天祥所違法搜索扣押的,詳參後述)
綜上所述,政警之被訴人將02:40的新鮮鞋印以刑法138、165、171、169….等條犯行之事先捏造、事後湮滅,以致冤獄偵審卷中找都找不到。
2. 冤獄偵審所認定的扣案兩只鞋印是政大校警小隊長李仙淦與吳志聰李採蓮及警員若干人自07:00~~07:30在河濱運動公園找了半小時才找到~~既然02:40已經有新鮮鞋印了,為何還要大費周章大隊人馬繼續找半小時呢?
3. 87年8/13案發日 扣案物之衣服、褲子、書包、球鞋均無血跡 此關案發日電視新聞媒體在文山一分局拍攝新聞影項之扣案物均無血跡~~就連07:00~~07:30之政警之被訴人第二次找鞋印時,系爭鞋子也無血跡沾染的跡證,卻是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期日勘驗扣案務實發現有血跡云云,此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條2項之准誣告罪犯行所遂行的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政治栽贓跨世紀冤獄集大成。
3. 87年8/13案發日 扣案物之衣服、褲子、書包、球鞋均無血跡 此關案發日電視新聞媒體在文山一分局拍攝新聞影項之扣案物均無血跡~~就連07:00~~07:30之政警之被訴人第二次找鞋印時,系爭鞋子也無血跡沾染的跡證,卻是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期日勘驗扣案務實發現有血跡云云,此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條2項之准誣告罪犯行所遂行的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政治栽贓跨世紀冤獄集大成。
二、冤獄偵審關於扣案鞋印之認事用法違背法令\事實錯誤:
冤獄偵查、一審認定:『案發日之上午七時許….於堤外運動公園便道上之泥濘地發現一只朝向道南橋方項之運動鞋鞋印,經持被告球鞋比對結果,二者大小、紋路均完全吻合....。』、冤獄二、三審則認定:『….該泥濘地僅屬土質鬆軟之泥土地,非屬水分甚多之泥沼地,使已有清晰之鞋印應係當然,…..,該泥濘地之面積不大,僅佔便道之一小部分,可採擷之清晰鞋印僅為一個亦屬合理,…..,參與找尋鞋印之政大校方人員及員警的鞋印並未留在現場,足證上開人員找尋鞋印時的細心…。』
本人分項駁斥批駁如夏:
1. 依據中央氣象局的相關資料,案發前五日至案發日,全台北市均無下雨,根本不可能有發現扣案鞋印處恰好有『泥濘地發現一只朝向道南橋方項之運動鞋鞋印』、『.該泥濘地僅屬土質鬆軟之泥土地,非屬水分甚多之泥沼地,使已有清晰之鞋印應係當然』
2. 不論是『泥濘地』或『土質鬆軟的泥土地』均不可能在A君拼命慌亂中兔脫逃逸時還能留下清晰的扣案鞋印供政警之被訴人發現與扣案。 再者,找尋鞋印之政警之被訴人找了來回多次穿梭半小時的鞋印,竟然均無鞋印留在現場,難道系爭人等均是具有凌波微步、騰雲駕霧離地若干距離之功夫,以致於鞋印均未留在現場呢? 既然找鞋印的若干人花了30分鐘找A君鞋印,系爭人等的鞋印並未留在現場,依據直接因果關係、經驗法則,A君的鞋印也不可能流再現場。
3.所謂『逃跑中君的扣案鞋印發現處』必須是A君的逃逸路線行經處所;然而吳志聰\李採蓮索賄的A君的逃逸路線是偽造捏造的假證據,亦無法證明A君確實行經系爭扣案鞋印發現處;復且A君是否下河堤渡溪乙節乃是吳志聰並未親身見聞的事項(按:87年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期日稱:『我因為關心女朋友李採蓮的安危,在渡賢橋前回頭去找李採蓮,沒有看到A均下河堤』,是故A君是否下河堤渡溪乙節乃是待證事項、也是吳志聰並未親身見聞的事項),既然A君已經無人追逐的情況下,更不需要下河堤渡溪,此證扣案鞋印亦屬政警之被訴人所捏造製造偽造者,藉以構陷夏興國冤獄之犯行
4. 02:40已經有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了,卻不見冤獄偵審有任何的調查審酌裁判,涉及吞吃系爭涉及假證據\捏造事實的政警之被訴人之系爭犯罪,進而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集大成!
4. 02:40已經有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了,卻不見冤獄偵審有任何的調查審酌裁判,涉及吞吃系爭涉及假證據\捏造事實的政警之被訴人之系爭犯罪,進而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集大成!
5. 扣案的鞋子乃是政警之被訴人以違法搜索扣押犯行為之,且系爭扣案鞋子並無裝入證物袋及封緘,加上該鞋子是本人已經清洗,卻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後沾染泥土等情,此證明扣案鞋印是政警之被訴人在04:30(扣案後)~~07:00(出發找鞋印前)所偽造製造變造的假證據\真構陷夏興國冤獄者
6. 其他(引用拙文及附件證據)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1:40:3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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