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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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分則要項 : @政警之被訴人以沒有指認程序之故違指認(以相片為之)法定程序@
@之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以上開違憲違法指認程序且沒有指認@
@程序故鑄夏興國冤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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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分像指摘控訴~~關於<政警之被訴人以沒有指認程序之故違指認(以相片為之)法定程序之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以上開違憲違法指認程序且沒有指認程序故鑄夏興國冤獄> 之違憲違法犯行:
1. 以附件之偵查卷內之警方移送偵查案卷之相片影印本為例:
A.警方之被訴人黃天祥是案發當日上午時時拍攝刑案現場相片,當時本人手中沒有任何物件(按:本人06:00自慈光寺到文山一分局時就是兩首空空地前往)
B.所謂有「吳志聰\李採蓮簽名及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的相片,卻沒有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時間(按:至少冤獄一、二審的的辯護律師在閱卷及影印時沒有影印到時間~~以案卷原本參驗對照為據),本人首上有若干書籍資料物件,係案發日約15:30黃天祥在檢視本人書包內物件後所交付本人並諭令本人需配合拍照,拍照完畢後又取走該物件,且該物件未經扣押又未予返還本人,涉及公務侵佔罪犯行(詳參違法搜索扣押之指訴);吳志聰\李採蓮至少也是拍完相片且沖洗完成後之16:00以後才能踐行指認程序云云;亦即所謂『指認』竟然是以誘騙拍攝的相片為之,抵觸憲法與刑訴法相關規定,故稱之『政警之被訴人以沒有指認程序之故違指認(以相片為之)法定程序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然而冤獄偵審明知上情卻是違反抑制違法偵查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規定遂行以『上開違憲違法指認程序且沒有指認程序故鑄夏興國冤獄』,此係整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以接力賽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真正自然事實
1. 以附件之偵查卷內之警方移送偵查案卷之相片影印本為例:
A.警方之被訴人黃天祥是案發當日上午時時拍攝刑案現場相片,當時本人手中沒有任何物件(按:本人06:00自慈光寺到文山一分局時就是兩首空空地前往)
B.所謂有「吳志聰\李採蓮簽名及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的相片,卻沒有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時間(按:至少冤獄一、二審的的辯護律師在閱卷及影印時沒有影印到時間~~以案卷原本參驗對照為據),本人首上有若干書籍資料物件,係案發日約15:30黃天祥在檢視本人書包內物件後所交付本人並諭令本人需配合拍照,拍照完畢後又取走該物件,且該物件未經扣押又未予返還本人,涉及公務侵佔罪犯行(詳參違法搜索扣押之指訴);吳志聰\李採蓮至少也是拍完相片且沖洗完成後之16:00以後才能踐行指認程序云云;亦即所謂『指認』竟然是以誘騙拍攝的相片為之,抵觸憲法與刑訴法相關規定,故稱之『政警之被訴人以沒有指認程序之故違指認(以相片為之)法定程序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然而冤獄偵審明知上情卻是違反抑制違法偵查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規定遂行以『上開違憲違法指認程序且沒有指認程序故鑄夏興國冤獄』,此係整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以接力賽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真正自然事實
2. 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吳志聰等四人當時均說『我看相片時不能確認』(參引87年10\21之冤獄一審審判筆錄)董保城等人以多口相聲栽贓稱吳志聰\李採蓮看相片時說:『夏興國很像A君』云云、胡義明則與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與目擊證人到慈光寺『第一次臨檢』將『98頁之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偵訊云云
2 . 鄭丁旺之87年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書中提及:『(案發日)凌晨約02:40時分,政大校警隊員吳紹鵬及吳正聰\李採蓮在河堤便道發現新鮮鞋印』云云,胡義明藉此認定『夏興國又涉有嫌疑,猜測夏興國已經回到慈光寺了』,且在約03:00『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云云,茲將政警之被訴人自導自演的破案官見\真正事實列述如夏:
A.凌晨01:20時分之『98頁之夏興國』已經在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了,根本不用再有其後的『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云云;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依照劇本演出如是,就是上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戲碼
B..吳志聰在87年10/21一審審理期日稱『我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A君是夏興國』~~蕭敬義、胡義明聯手誣陷本人栽贓稱『檢陳相片工吳志聰等人指認,認為十分相像』云云;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訓問雲雲、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3. 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然而吳志聰在87年10\21冤獄一審的審理期日證稱:『我看相片時(蕭敬義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云云)說不能確認所目擊之A君就是夏興國』,胡義明與蕭敬義等政警之被訴人等竟然依舊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地羈押報案,依照劇本演出到慈光寺將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待到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4. 至於87年08\25、10\21之冤獄偵查\冤獄一審的當庭指認與一致供述指認無誤等情,卻是違反刑訴法163、166、167、184….等條之隔離個別訊問及對質詰問的正當法律程序,遂行一致說謊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接力賽故鑄夏興國冤獄之真正自然事實
二、吳志聰\李採蓮以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的具體事例:
1 .引用98年01\22聲請協助自訴書狀之要項六:吳志聰\李採蓮涉及偽證罪、誣告罪…等違憲違法犯行
2 .所謂指認程序~~根本不知道系爭指認程序的時間與處所~~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程序竟然還有董保城、蕭敬義…等人的在場(詳參關於指認的指摘批駁)
3. 沒有指認或沒有合法的指認程序,卻在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在先、冤獄偵審以接力賽方式故鑄夏興國冤獄
三、為了避免不正不當的誘導所肇致的錯誤指認,法定之指認程序係要以若干人員參與且排排站(LINE UP)方式為之,並且需提示指認人『現場的若干人員裡面不一定有涉案人在內』之
提醒告知程序;惟查:本件之『指認』卻是在誘騙本人手持若干物件時所拍攝的相片經沖洗後,在不明的時間處所由吳志聰\李採蓮以相片指認,如此的『指認魔式』乃是捉兔子充作野狼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一步爛棋、冤獄偵審亦以接力賽般之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故鑄夏興國冤獄
四、綜上所述,關於『指認』乙節乃是莫須有三字獄之政警*司法之栽贓與構陷夏興國冤獄的集大成!
謹 誌
拙 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2:26:45 PM寫畢
*** 補 充: ***
一、 吳志聰\李採蓮係以『A君身高約170公分、頭髮不長\平頭』\『不確認A君有無戴眼鏡』、冤獄偵查以:『身高只是概數、….被告夏興國本來就是平頭,有一陣子未剪理….』、
冤獄一審則以『末查,本件如係警員欲加罪於被告,或吳志聰\李採蓮為配合警員誣陷被告,警員及該二名證人大可依據所扣娶被告衣服\褲子\鞋子\書包及逮捕被告後審視被告之身體特徵於警訊筆錄中為精確無訛之描述,何須有不符之處,從而被告以上揭所辯理由辯稱吳志聰\李採蓮二人之證詞不實云云,顯不足採信。』、冤獄二、三審則不敢有任何調查審酌裁判。 惟查:
1. 『A君身高約170公分、頭髮不長\平頭』,與本人的外部特徵不符,亦證明本人夏興國不是縱火A君
2. 眼睛為靈魂之窗,從眼神\眼睛可以看出真相(神經語言學NCL)參照。吳志聰\李採蓮『不確認A君有無戴眼鏡』,當然證明吳李兩人無法正確指認卻是在沒有合法指認程序構陷夏興國冤獄
3. 既然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的內容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卻進而指認堅稱『夏興國就是A君』,當然有宜涉刑法168、169條之偽證罪\准誣告罪犯行,復且依據罪移惟輕,無任何合理懷疑與無罪推定、嚴格證明….等相關規範,指認的內容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時,就不能作為判決基礎(刑訴法154、155….等條參照)及不利之認定,冤獄偵審卻是接續『太子換狸貓』故鑄夏興國冤獄
3. 既然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的內容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卻進而指認堅稱『夏興國就是A君』,當然有宜涉刑法168、169條之偽證罪\准誣告罪犯行,復且依據罪移惟輕,無任何合理懷疑與無罪推定、嚴格證明….等相關規範,指認的內容與本人夏興國不符合時,就不能作為判決基礎(刑訴法154、155….等條參照)及不利之認定,冤獄偵審卻是接續『太子換狸貓』故鑄夏興國冤獄
謹 誌
拙 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4:07:29
PM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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