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二○一二年一月十、十一、十二、十三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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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00:54:49 AM起寫

                二○一二年一月十、十一、十二、十三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者: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01222
100台重覆38號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楊仁壽、劉福來、林大洋、張祺祥、許錦印
聲請重審人夏興國因公共危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1000726日確定決定(100台覆83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夏: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02.
最高法院
1001229
100台抗1023
最高法院民四庭
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王仁貴、書記官黃秀琴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彭榮義間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1229日以(100台抗1023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3.
最高法院
1001229
100台抗1028
最高法院民六庭
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鄭傑夫、書記官林仕民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1229日以(100台抗1028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4.
最高法院
1001229
100台抗1029
最高法院民六庭
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鄭傑夫、書記官林仕民書記官林仕民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1229日以(100台抗1028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5.
台北地方法院
1010104
北院木民風100年度字第3737
民事庭風股
林伊倫法官
請具狀確認台端1010102日書狀是否係就本院1001230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  應予補正。
06.
台北地方法院
1001230
100聲再66
刑一庭\公股
洪英花
聲請人即是當事人\自訴人夏興國1001212日之980928F件個案,對於本院(887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07.
台中地方法院
1010110
100暫家護抗字第2
家事庭\方股
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
抗告人夏興國VS.相對人夏妤蓁間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1001128日本院(100司暫家護15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8.
台中地方法院
1010105
1002798
民二庭\儒股
黃炫中
原告\起訴人夏興國VS.被告\被訴人彭榮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9.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1010109
中市交規字第101000691號函
交通局法規室
陳政凡(04.2228911160201
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台中工務段1010106日二中字第101000185號函,請查照。
10.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台中工務段
1010106
二工中字第1001000185號函

林世烈(04.26992580126
有關民眾夏興國詢問大雅區民生路三段車道寬度案,該路段本段係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設計速率50-80公里車道寬3.253.75公尺劃設,請查照。(復台中市政府交通局1010105日中市交規字第101000486號函)。
11.
台中市政府
1010106
府授社團字第1010002478號函
社會局
陳怡如(04.2228911137803
依據民眾檢舉台端魚網路設置募款網址及郵撥帳號案,請依照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12.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1010109
中區國稅豐原二字第1010000302號函

吳欣純(04.25291040209
有關民眾夏興國君陳情查復及立案調查乙案,經查陳順全君綜合所得稅身報案繫屬貴管(北斗稽徵所),移請卓辦逕復,請查照。
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111
勞福1字第1010135046號函
勞工福利科
林俊榮(02.85902802
台端你申辦「微型創業奉紅貸款」及索取相關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14.
勞工保險局
1010106
保承行字第10010548560
承保處公司行號科
彭小姐(02.239812661728
有關函稱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於台端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1:46:32 AM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寫畢:
               



2012年1月12日 星期四

為就101年01月10日在貴震旦通訊后里電洽購「台哥大299資費方案及三星SS5570機」之個案,資提出拙愚擬議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大德大函及拙愚覆函\對大德的覆函\1010110日震旦通訊洽購台哥大299型資費與三星ss5570方案之個案.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星期四7:54:4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送到震旦通訊后里店宋店長或郵寄台北總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一1:45:08 PM起寫  12/13遞寄

  震旦通訊后里店宋店長或郵寄台北總公司總經理\客服部  鈞鑑:
副本:
案由:為就1010110日在貴震旦通訊后里電洽購「台哥大299資費方案及三星SS5570機」之個案,資提出拙愚擬議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說明:

一、茲因10007月間曾在貴震旦通訊后里店送修乙支手機,感到貴店服務比起周邊通訊商家優質,基此原因,拙愚手機在1001223故障送到貴店檢修時就開始積極找尋適合本人的資費方案,比較多加商品組合後,拙愚確認台哥大299資費方案最為符合拙愚的需求;亦因為貴店服務優質優良(比較周邊同業者),雖然台哥大后里電與貴店相距不到十公尺,拙愚依舊堅持在貴店申辦前述方案,算是對貴店優質服務的肯定。
單單洽辦此方案,單單洽詢貴店就若干刺、其他同業商家洽詢次數自不在話下。
0110洽購時,本人係選擇台哥大299資費方案搭配選購台哥大自有品牌商品之Fantastic T3機種;因貴店服務人員答道:「並無該機種」云云,~~如果當時,本人轉個彎道台哥大后里店洽辦該方案及機種時,就不會有0111發現的個案消費爭議事件了。
關於0111在貴店一個多小時時間,台端(宋店長)雖是休假,依舊積極聯絡與查證、在店的兩位服務人員亦展現高度服務熱誠與誠意解決此一「消費個案爭議事件」,先致謝意!
本人原本堅持取消交易,惟因取消交易後,本人原先使用之『0975.054474』號碼勢必因為取消交易而無法使用台哥大轉號後的服務、而本人又在0109向中華電信辦理轉號($240元),若是取消該交易,『0975.054474』號碼則成為「孤魂死號」更造成本人目前使用的兩張名片與友人業者全因該號碼的失效而造成更大的損失,是此,本人當時「中止」系爭取消交易程序,
爰以本件擬議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台端轉呈貴公司審辦與處理之:

二、以本人0111日間在台中市所問到的「台哥大299資費方案及三星SS5570機」之個案,亦提供店家的電話供台端及貴店查證,內容為:
A店:$2000元、綁約24個月\每月$299
B
店:$2790元、綁約24個月\第一年每月$99元、第二年每月$299
兩相相較,0110在貴店洽辦的方案,比起同業商家貴了$2000元~~若是只貴10%,本人還可以接受~~貴上一倍的價格,實在很難接受。
依據相關法令,本來就有7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費、「買貴退差價」也是很多業者提出對消費者的保證保障。
從此個案來看,貴震旦通訊總公司應有很大的議價空間來爭取自身權益與信任貴公司服務的消費者的保障。  畢竟,貴震旦通訊可以販售各大通訊業者的方案,均是特約授權,若是價格「差很大」,受害最大的還是貴震旦公司,是有本件的擬議與聲明聲請,請察鑑!
三、本件的癥結是在:「貴震旦通訊總公司VS.台哥大及其他通訊業者簽約的議價、台哥大是否對貴震旦通訊有聯繫方案調整不及」的違失,此部分,本人亦會向台哥大致函反映之!

四、本人0101晚間「中止」取消0110交易的原因業如前述在案,本人也不可能接受台端自掏腰包賠償1200元的方案(按:台端及0110服務人員並無違失、違失原因在於貴震旦通訊VS.台哥大的議價與簽約..等情);是此,本人雖然咬緊牙關刷信用卡交易(貴店0110原擬代本人向玉山銀行信用卡部門申請分期繳費,本人以不必浪費電話前而採一次清償為之),卻得到本件的「超高價」爭議,本人提出擬議,請台端循貴公司程序陳報反應之:
0110的交易方案向貴震旦公司循程序向台哥大改為:『$2790元、綁約24個月\第一年每月$99元、第二年每月$299月』、抑或以『$2790元、綁約24個月\第一、二即是綁24個月期間均為每月$99元』(前者係比照台哥大專案資費、後者則是在不退款前提,將前開款向改為預繳爭取$9924個月),請陳報與查復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             

謹   誌 

拙愚                   敬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星期四8:32:11 PM  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