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續拙愚99年1230拙函、12/30電子郵件之陳述事: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星期六8:06:52 PM起寫  擬於0104(二)遞寄~~據悉01/03仍是元旦放假
l   FILE NAME: 法扶救濟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案由:續拙愚991230拙函、12/30電子郵件之陳述事:

一、很多事情老師不主動提起,本人知道老師公務教學事務公共事務….繁忙,本人也不會提出;既然老師將「周武榮律師冤獄二審之辯護」、「吊頸嶺瘋狗邵宗海的個案」(按:吊頸嶺瘋狗係本人86年以後就多次使用,老師906月與兩位研究生在台北看守所就本人特見時本人就多次使用之)、「彭南元家事法官」的個案如此看重~~看得很嚴重~~本人就提出概要性說明如夏:

二、附件係政大魔頭鄭丁旺8811月初囑諭其秘書趙秋蒂寄5000元匯票與本人、冤獄附民(台高院88重訴75號)之9005/08準備程序之筆錄,過了不久之90年六月則是老師與兩位研究生到北所與本人特見(按:兩者應無因果關係或相牽連關係,只是指出時間期日便於回憶)、前含所述之9848月之王清峰部長、蔡協利典獄長/黃坤前典獄長教唆何春吉心輔師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
沒錯,政大魔頭鄭丁旺在本人8708/13遭違法羈押以後就透過管道教唆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超過1000人次,本人拒絕,就是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更恐怖的是本人堅持我活著控訴所踐行的訴願/訴訟救濟案,關於/SP(法務部及各監所)及政大群魔的個案竟然全部不救不濟之吃案吃狀大公開~~本人必須交出書面的放棄訴願/訴訟切結書才能免於恐怖凌虐之恐懼恐嚇威脅;拒絕為之就以前述之無限期最高級恐怖凌虐、安檢竊奪、就源劫奪方式來違法侵害徹底剝奪本人的基本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就連脫離冤獄狀態前一日之9908/12,綠島陳忠和凌虐科員率領兩位凌虐管理員依例前來踐行安檢竊奪本人書狀自存本,勘驗錄影帶就知道全部真實~~綠島若湮滅監視錄影帶就是作賊心虛、妨害本人使用證據及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前述之8708/13遭違法羈押、8811月鄭丁旺寄5000元與本人、9005/08冤獄附民準備程序…..不用多久就有不明不明人士出現來逼諭本人交出書面之放棄訴願/訴訟切結書,一方面免於繼續受恐怖凌虐(隔離等)另一方面可以就讀補校考大學研究所、三到四年就假釋出來讀書完成尚未完成得研究所學業,本人均拒絕並踐行訴願/訴訟救濟權「我活著控訴!」  然而相關救濟案卻是不救不濟,不敢開始或進行。
附件之法務部9109/16法矯決字第0910184089號函參照(詳參北院89年自字第491號案卷),本人行使憲法16條之訴願/訴訟救濟權,換來的是9108/21移到台南並受到性侵害的虐待~~異物侵入檢查屁眼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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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是素有「藏鏡人」外號之黃永順典獄長在台南的最後一天,綠色惡魔鬼陳定南教唆黃永順等台南徒眾在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後就以連拖帶拉拳打腳踢強加施用腳鐐手銬、摘下眼鏡、塞住嘴巴,以異物侵入檢查屁眼十分鐘的性侵害凌虐,此係帝治國戰爭時代羞辱戰犯的古典原始野蠻的守法卻用在本人身上,本人即日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自訴、台南地檢署林玲玉檢察長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迄今仍不敢開庭。
老師或許驚訝的不敢置信而認為本人編織謊言捏造被害雲雲~~本人是受到陳水扁等級的錯待,全天候不分晝夜的監視錄影,勘驗錄影帶自明,並諭令台南徒眾將本人的自訴狀等個案救濟狀交出來就知道全部的真實了。
本人的指控均不救不濟,那麼請老師踐行「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刑訴法241條告發義務(後述)  應該會受到最基本的對待才是。(後述)

三、附件之林鎮家9906/2406/29的紙條~~就連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剩下不到兩各月,林鎮家仍然不放棄地遂行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文中所提『王那隻老雞母』係指王清峰~~本人因為要寄給王清峰的個案書狀均寄不出去而以「王清峰是我女朋友,你們綠島怎麼能不讓本人寄給王清峰」、為了增加印象本人則拉了綠島委辦部(即百貨部/員工消費合作社)主管林鴻文(9907月轉任綠島鄉公所課員)來相伴之『岳父大人林鴻文,你女兒王清峰是我女朋友/是我老婆,你讓她來對我會客』,至於林鎮家稱呼王清峰為『王那隻老雞母』云云,是其直性子的爽然用語且並未對外公佈,應不構成對王清峰的妨害名譽(按:本人係用於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的個案救濟舉證之用)(本人允諾對林鎮家有條件不列被訴人,是綠島唯一一位)
本人冤獄劫難12年期間,超過1000人次遂行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連王清峰如此正派的清峰女俠也不例外,如此的盜治國大盜橫行,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事訴訟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接受國法正義制裁乃是最基本的個案正義在法治領域忠實現的個案救濟,難道還有其他方式嗎?

四、周武榮律師也不忌諱本人對其所提出的訴願/訴訟救濟案,此屬兩造當事人的合意,本人尊重老師而以『觀其言視其行』、『靜』觀其變,等到與周律師見面後再做打算,老師也可以適時提出可行方案供參照;如果『觀其言視其行』、『靜』觀其變就將老師惹得憤怒與沮喪,本人也不知還有什麼方式能夠讓老師不憤怒不沮喪~~如果有,請老師指明之。

五、關於彭南元家事法官乙事~~倘若彭南元所拿到關於夏興國的資料室涉及刑法的洩密罪犯行,當然也就不敢公開,老師也不可能知道所謂關於夏興國的案情資料拿給退休律師和法官研究的內容真相真實了;既然不是本人所遞寄的資料(本人所遞寄者係遭退回等情),本人也就無法進一步的就實體內容提出陳述意見(稱不上答辯)
只能請彭南元法官將系爭資料提供老師參考後,老師才能認定彭員所述有相當的可信度;亦即,彭員提不出相關資料或相關資料涉及洩密罪,事情就嚴重了代誌也就大條了。(本人也不太想追究彭南元,如果超過本人的忍耐程度,本人也忍不下去了)

六、關於邵宗海部分:據悉吊頸嶺瘋狗邵宗海目前在文化大學大陸所,如果邵某未搬家,是住*在文山區某街路。
請老師先向邵宗海以夏列問題聯絡與查證:
『據當年中山所的人所告知,當年你(邵宗海)與學生夏興國的爭議,王春源所長曾經跪求夏興國先忍下來以後再尋求救濟,』  讓邵宗海自己承認係用逼迫王春源所長做人肉盾牌來逼本人夏興國不得不忍下來(為了避免他人之王春源所長緊急危難)~~倘若當年本人不忍下來,王春源所長或許會有自傷自殺情事,事情鬧開了,本人就不會有接下來的12年冤獄。
向吊頸領瘋狗邵宗海查證後,老師在再王春源所長查證(現為中壢市南亞技術學院院長,將升格為科技大學 0935890168)就知道當年王春源所長跪求夏興國乙事為真;夏興國是為了避免他人之王春源緊急危難才會被迫讓步;
據此而論,吊頸嶺瘋狗邵宗海才是真正的瘋狗而且是吊頸嶺所盛產的超級大瘋狗~~瘋狗浪吹的中山所所不成所、國不成國!

六、大約是72年的金馬獎最佳影片<假如我是真的?!>係對紅色中國黨治國時代的人治官治神治的諷刺電影~~及另現今已邁入民國100年了,仍有國人對於政治大學是以「黨校」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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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定期到政大新聞系兼課「政治傳播」(按:應正名為政黨傳播、政治洗腦),民進黨政治人物若干人則批評政治大學為「黨校」,並以蔡英文主席亦應回到政治大學兼課比照辦理來質問此議提的荒謬性。
2
金溥聰多次在公開場合提及:9705/20第二次政黨輪替之馬英九政府上台,政治大學前校長鄭瑞城能夠擔任教育部長全係金溥聰的推薦有功(概意)
本人所指控的個案事項為真實,代表著一連串的政治*司法的栽贓嫁禍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劫難所受的恐怖凌虐全是計畫好的照劇本演出;假如夏興國所述不實,則涉及數百條以上的誣告罪犯行,歡迎依據告發、告訴、自訴、反訴程序讓夏興國承負誣告罪刑責關不完;以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所受到之安檢竊奪、就源劫奪來看,應認定夏興國所控訴的個案事項為真實。
查:本人在冤獄劫難期間只要能夠使用紙筆的期間一定撰狀具狀,且均有全程監視錄音錄影可供查證,勘驗監視錄影帶即知真實;夏興國連訴願/訴訟救濟權也不保不障不救不救,更證明所控訴的系爭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犯罪事實為真實。

七、茲以不情請求~~老師所提的10001/11約定見面係以照約定進行或取消,請以電子郵件告知本人即副知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本人在遞寄本件書狀後,依據天氣狀況及本身身體狀況而決定採用機車或火車環島,用最克難的方式迎接民國100年的到來,也是夏興國通往正義之路坎坷艱辛之道!  在此期間不會對老師有任何的電詢或電子郵件,而是在01/09(日)前到圖書館上網查看老師是否就01/11約定面見的決定行止而定;事實上,只要老師沒有進一步的指示,本人也不知道01/11在何時何處與老師面見,也就視為取消之議、亦可以在老師將本人於991216242730日及本件所寄的個案資料寄返本人時以書信函知亦可!

八、文中提及各事,若有查證必要而需本人到場者,請資助本人在途旅費後本人就依約定到場;若是相關查證而無本人的參與與陳述,應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合法調查、對質詰問、兩造兼聽、直接調查的要求

九、本人也很驚訝老師用「憤怒」、「沮喪」的用語嚴厲譴責本人~~本人早已過了憤怒的時期了、本人也能體會老師在憤怒與沮喪的情狀下所做的第一時間電子郵件函覆本人時的激越激動~~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所與老師通電話的次數是個位數(電話費對本人是一向負擔,故本人不願申請行動電話)、至於遞寄個案資料與電子郵件均有紀錄可查稽、9912/15在教育部的面見會談一個多小時已是老師很難得的與會,本人僅將極有限的個案提及,
畢竟講太多,老師也是心有餘而時間挪不出來,本人也就不提了;至於老師提及的彭南元家事法官(有必要以台大法學院劉姓教授之妻來隱瞞本人嗎?動機目的何在?)、邵宗海事件、本人只是基本的回應~~事實上本人均即日記載日記與個案書狀,請O/SP徒眾交出來還原真相即明真實!

十、刑訴法是對犯罪發生後所踐行的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釋178256384…理由書參照) 刑法及刑事實體法只有極少數處罰預備犯(如:叛亂罪、擄人勒索罪、殺人罪.._)~~即使是犯罪訴追機關之檢警調破獲某某犯罪組織預備從事某某犯罪,也是接獲線報或檢舉後才發動偵查訴追犯罪(按:極少數有誤打誤撞之例),以8702/14ST BT為例,燒了一個多小時才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燻黑;為何8708/13ND BT卻是有兩組計有四位的證人在第一時間的00300035之竊案、火案的報案遭湮滅、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0035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  再查:火案是救人為先、救火次之、抓人其後~~ND BT卻是積壓與湮滅第一時間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蕭敬義胡義明演雙簧之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滅火,其目的是燒掉政魔警賊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移入燃燒客體的犯罪事證!
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十一、再伸前言:只要老師認為本人所述不實或不成立或其他原因,老師可以也有權利隨時放棄本人,本人收到註明需寄返本人的遞寄本個案資料後就決不會再予老師有任何聯絡了;如果01/11約定面見仍有效,希望周武榮律師能夠順道南下台中或本人在約定時間處所北上台北;如果周武榮律師仍舊認為就讓夏興國去告符合其利益,那在兩造當事人的合意下,他人也只能接受與尊重了~~本人是可以隨時提出(按:9912/15已經提示提出了)
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周武榮等律師應受懲戒的釋憲案自訴案供周律師答辯,此係本人持志信守「願給周武榮律師一個機會」、「觀其言視其行」、「靜觀其變」的堅持與踐行;至於老師對於本人的誤解,也請在本人所做的電子郵件及書面陳述後能夠冰釋化解之;如果老師選擇放棄夏興國,那也是老師的權利主張,每個人及本人夏興國都會接受及尊重之!

十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星期六10:46:38 PM寫畢

  充:
87
1118一審宣判之前一日11/17之母親會客,母親在會客窗以紅繩彈射並告知本人「一審會判三年,你以後不要上訴了」,事實上,在會客往返途中均有不明不名人士脅誘本人書面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後,明天一審就宣判三年還有300萬安家費;本人拒絕後就變成12年冤獄。此可從一審判決原先是適用刑法174條之未遂,劉無恥坤典在收到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之回報後隨即改寫判決而成173條之既遂,然而在判決書最後之適用法條仍是刑法174條者,留下一條尾巴證明當時是存有魔鬼交易不成後的報復性冤獄判決。
至於檢察總長盧仁發所提三次非常上訴(91非上181)、(92非上44)、(92非上85)亦是在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之回報後隨即改寫判決『駁回非常上訴』之而成173條之既遂(91台非231)、(92台非111)、(92台非162

補充:
老師與周武榮律師8901/19下午到台北冤獄與本人會客,台北人員不准老師寄入書籍與本人云云。  惟查: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832項:『送與受刑人之…..圖書….每次三本』  亦即,連書籍也不準老師寄入與本人並且01/21凌晨三時就將本人移到台中隔離(就是要將夏興國與老師及律師隔離)法務部及政大群魔、O/SP徒眾當然涉及刑法126127條之凌虐收容人、違法行刑罪犯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12:57:11 AM  擬於01/07(五)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12/15之兩位學友

案由:為就「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8:25:52 AM起寫    擬於12/24遞寄」各件法扶救濟聲請案、1000105到會遞送之12件+7件之法扶救濟聲請案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緣拙愚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8:25:52 AM起寫    擬於12/24遞寄」之各件法扶救濟聲請案及1000105到會遞致之12件+7件之法扶救濟聲請案,依據貴會人員告知係由台北分會執行秘書處理在案云云

二、拙愚上開個案係擬以書面聲請法扶救濟(自訴律代之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救濟),茲因貴法扶總會的行政命令『自訴律代非法扶範圍』係屬抵觸憲法、81623171172條、法扶法之違憲命令應依照貴法扶基金會總會之修正行政命令程序為之救濟、另則因為拙愚個案很多,擬請貴法扶基金會審查小組先行書面審查,俟貴會指定期日後本人到會陳述意見會較好的方式,故有此議,請予參採准行!

三、誠請貴會在審閱拙愚9912月下旬遞寄、100年元月5日遞致之各件法扶救濟聲請按後依需要指請人員COPY影印存查之,遞寄本與遞致本請寄返本人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12/15之兩位學友            

                100              0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1:09:04 AM寫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12:33:20 PM   擬於01/07(五)遞致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擬於10001/07面見洽談的兩位研究生
副本:台中市(后豐選區)高市議員基讚、陳姓助理

案由:為就  1.「擬於10001/07面見洽談」各件法扶救濟聲請案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2.復日前的電子郵件:

說明:

一、以拙愚冤獄劫難期間(870813~~9908/13)與老師的電見、會客面見的事例概述如夏:
1.89
01/19之老師與周武榮律師到桃園縣龜山鄉台北冤獄會客  隔著玻璃的一般會客  時間約30分鐘  01/21就將本人移到台中凌虐  老師要送入書籍與本人,台北冤獄人員故違法律規定之不准送入與本人
2.90
6月之老師與兩位研究生(一位公行所者自稱曾在校務會議與高永光就本人個案激烈互陳意見、一位法研所者)在台北看守所(北縣土城市)在戒護科旁的特別接見室面對面特別接見,本人將台高院(90聲再163號)裁定交由凌虐科長施國膂影印給老師帶回  本人亦洽請老師購入會客菜、由施國膂科長電洽商家為之
3.92
年、7月在台中冤獄與老師電見後,老師寫一封信給本人,函中提及老師的母親並是、法治斌教授驟逝….
4.97
10/07在綠島冤獄與老師電見 老師提及『興國  你應該寫一封信給王清峰』(時任法務部長) 、本人即時答道:『已經寫了十封了』(每封內有若干件)  亦洽請老師代為聯繫政大教育系畢業之校友、前台東縣長鄭烈(洽救國團台東縣團委會、就9709/17中秋節聯歡活動提及事項的洽請救濟)
老師大概將890119906月的一般接見、特別接見搞混了,以致於在電子郵件提及8901/19者係接見一小時云云

二、本人在9912/2410001/05以郵寄、環島苦行到會遞送之方式向法扶基金會總會與台北分會書面聲請計有32件法扶救濟聲請按(參照附件拙函)期待會有好消息(按:監所收容人可以書面聲請法扶救濟是本人9394年的N件救濟完成,目前的自訴律代非法扶救濟範圍的違憲違法之法扶審查行政命令,本人亦會依據相同程序踐行救濟之)

三、關於冤獄劫難之平正與救濟:
難道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黃天祥..等政魔警賊就是冤獄偵查卷98頁之目擊證人嗎?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

四、引用源於01/03遞寄,因郵資不足退回本人,本人今日遞致老師之『燃燒客體』的論述~~8708/13藍色鬼火的燃燒客體若是紙類物件,本人就終身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

五、01/06收悉北院(9949)裁定,本人01/07抗告救濟,附件係裁定正本(法院郵寄兩份)、影印本,請參照~~違法羈押、違法行刑卻不救不濟的違憲違法不義反義陷狀

六、所謂強制辯護必有辯護人(受任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或法院裁准之人員..)踐行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冤獄一、二審之粱治、周武榮律師均無踐行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如果有,請提示之)甚至冤獄一、二審的審理筆錄均是刑法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犯行的書證(辯護律師均未有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之辯護意旨狀雲雲)如此的審判只是盜治國大盜橫行之政治*司法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跨世紀超級冤獄(引用擬於今日10001/07遞致老師之林鈺雄教授參與司法改革的相關大文的影印本)(按:周武榮律師883月下旬的律見提及陳惠馨教授將夏興國的資料交由剛從德國回到政大任教之教授審閱,本人當時猜測是林鈺雄教授、周律師笑而不答  過沒多久林教授轉任台大法學院~~大概接替蔡墩銘教授的教席)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擬於10001/07面見洽談的兩位研究生
副本:台中市(后豐選區)高市議員基讚、陳姓助理

            

                100              0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1:22:20 PM寫畢



補充:
所謂「星星之火足以燎原」~~要從星星之火達到燎原之火的程度必須要有燃燒時間即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燃燒客體、空氣之缺一不可。
以附件之(蘋果日報1000103A16版為例):密閉的興建中高雄事前金郵局大樓因施工不慎引燃,及時報警及消防人員火速救災,僅造成雜物燬損滅失;政大中山館8702141STBT是延燒約一個小時(參政大自強報873月) 只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按:政大魔頭鄭丁旺、吳與邵之兩隻吊頸嶺瘋狗均未踐行告訴或自訴,本人在8702月中下旬卻受到文山一分局任翔及徐某警賊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走道圍堵之);那麼,8708/13ND BT有目擊證人第一時間的竊案、火案報案均遭湮滅,藍色鬼火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人員出動救火~~由果遡因~~0104消防人員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  要燒多少時間、多少的燃燒客體及其種類數量….才燒到如此情狀呢?  就是因為要構陷夏興國冤獄及湮滅政魔警賊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宜入燃燒客體的真正自然事實,才會有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  稍的徹底來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勘驗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遡究燃燒客體即知真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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