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日2:10:17 AM起寫 擬於
0 5 \ 2 3(
一 )遞寄
致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
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劉坤典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1、台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懲戒劉坤典枉法官(北院87訴1503號之枉法官)
2、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對被訴人劉坤典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
3、檢察機關應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4、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 0 9
7 5 )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您
就 器 重
我)、 ( 0 5
4 4 7 4~~ 您 我
是 是七 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劉坤典枉法官 北院87訴1503號枉法官、 現為台高院民事庭枉法官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100年05月20日收悉 鈞院100年05\19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4386號函,說明二係就北院(88自16號)的函覆~~依舊是以函覆後就吃案的吃案大公開,不敢踐行應為公務監督權亦之違憲違法犯行~~就以該函覆的內容據以指摘控訴被訴人劉坤典枉法官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犯行:
二、北院100年05\19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4386號函說明二:『……。該狀經本院刑事科(87年10月08日)收文登簿後,先行送交上開案件承辦法官核閱查處,經法官審閱後認應分案,於87年12月22日批示送輪分,….,並無延宕情事。』(附件一為該涵的影印本)
惟查:既然87年12月08日收狀及登簿後送請(87訴1503號)之劉坤典枉法官核閱查處,自應附在該案的案卷內才是,然而(87訴1503號)案卷在87年12月中旬係檢卷送上訴在案,被訴人劉坤典卻將上開書狀獨自積壓延擱超過二星期云云,明知同年12月下旬停止分案(按:如果上情為真),以致拖到88年01月04日才分案之(88自16號)~~由此可見,被訴人劉坤典枉法官收狀後並未批示附卷、且明知劉坤典為被訴人自應自行迴避卻不迴避之違法、積壓延擱超過二星期後才批示送輪分等情,應認有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罪犯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二款之違背法令,應有旨揭之救濟事項之踐行。
惟查:既然87年12月08日收狀及登簿後送請(87訴1503號)之劉坤典枉法官核閱查處,自應附在該案的案卷內才是,然而(87訴1503號)案卷在87年12月中旬係檢卷送上訴在案,被訴人劉坤典卻將上開書狀獨自積壓延擱超過二星期云云,明知同年12月下旬停止分案(按:如果上情為真),以致拖到88年01月04日才分案之(88自16號)~~由此可見,被訴人劉坤典枉法官收狀後並未批示附卷、且明知劉坤典為被訴人自應自行迴避卻不迴避之違法、積壓延擱超過二星期後才批示送輪分等情,應認有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罪犯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二款之違背法令,應有旨揭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關於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判核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之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原先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
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3日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3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日2:35:55 AM 寫
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10:31:52 PM起寫 擬於
0 5 \ 3 0( 一
)遞寄
致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
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案由: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劉坤典枉法裁判\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洪永燦書記官涉犯刑法第213、302、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1、台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懲戒劉坤典枉法官(北院87訴1503號之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87年09\28、10\21、11\04期日遂行在停期間違法拘束本人夏興國身體之法警
2、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對被訴人劉坤典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
3、檢察機關應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4、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劉坤典枉法官 北院87訴1503號枉法官、 現為台高院民事庭枉法官
*洪永燦書記官 北院87訴1503號書記官
*87年09\28、10\21、11\04期日遂行在停期間違法拘束本人夏興國身體之法警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100年05月20日收悉 鈞院100年05\19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4386號函,說明二係就北院(88自16號)的函覆~~依舊是以函覆後就吃案的吃案大公開,不敢踐行應為公務監督權亦之違憲違法犯行~~
二、北院87年訴字第1503號計有87年09\28、10\21、11\04、11\18之四個期日,前三者均是在庭期間違法拘束身體~~劉坤典教唆法警為之~~洪永燦書記官、劉坤典枉法官並在系爭期日筆錄遂行不實登載之『被告在庭期間並未拘束身體』云云(概意),涉犯刑法第213、302、304條犯行。
冤獄一審的梁治律師在87年11\04期日並未有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伊在11\04辯論終結後所撰之辯護意旨狀係在11\10才送到北院的收狀台,然而11\04審理期日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梁治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之辯護意旨狀』~~11\10才送到北院之書狀,如何可能在11\04就記載在系爭筆錄呢?~~涉犯刑法125、213條犯行。
11\18宣示判決期日,劉坤典枉法官違反法院組織法90條之規定,違法讓數十位媒體記者帶著攝影錄影器材在法庭內拍攝系爭宣示判決期日之實況,涉犯刑法304條等犯行。
11\18宣示判決期日,劉坤典枉法官違反法院組織法90條之規定,違法讓數十位媒體記者帶著攝影錄影器材在法庭內拍攝系爭宣示判決期日之實況,涉犯刑法304條等犯行。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關於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判核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之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原先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
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0日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0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10:45:11 PM寫
畢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3:49:21 AM起寫 擬於
0 6 \ 0 7( 二
)遞寄
致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秋股檢察官承辦該署100年05\30之台秋字第1000008001號函涉及刑法第124、213條之犯行,請予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事: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劉坤典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1、台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懲戒劉坤典枉法官(北院87訴1503號之枉法官)
2、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對被訴人劉坤典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
3、檢察機關應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4、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 0 9
7 5 )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您
就 器 重
我)、 ( 0 5
4 4 7 4~~ 您 我
是 是七 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秋股檢察官(承辦該署100年05\30之台秋字第1000008001號函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100年06月03日收悉 最高檢100年05\30之台秋字第1000008001號函M,係對本人者)
鈞院100年05\19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4386號函,說明二係就北院(88自16號)的函覆~~依舊是以函覆後就吃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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