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1:36:55 AM起寫 擬於
0 6 \ 1 3(
一 )遞寄
致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復鈞院:1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詳卷、
2 . 原個案裁判之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枉法裁判官、書記官等)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100年06月10日收悉 鈞院1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本人對於系爭函覆認有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分項指摘駁斥,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本人夏興國100年05\30之行政救濟案,關於寄致吳水木院長者是:『7 . 狀請吳水木院長對劉坤典枉法官等人踐行公務監督權義(87訴1503號者)(05\30寫、2頁)』,此係訴願行政救濟權之行使,貴座之吳水木院長應依據被害人之聲請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的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以資救濟。
三、關於北院刑事庭系爭個案枉法官成審之自(88自16號)~~(99自97號)~(100聲再31、32、33、34號)、(100聲1375、1376、1377、1378號)涉及認識用法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濫權不審判處罰….等違憲違法犯行,本人會依據(27上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以再提自訴~~第N次為之~~踐行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關於(88自795號)陳德民枉法官者:
1.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之鄭丁旺以降者、犯法瀆職之警員之李平生以降者係蹈犯刑法第169、173、213、304….等條犯行、
2.
新聞媒體記者及冤獄一、二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則是蹈犯法院組織法第90條、刑法第304條..等條犯行、
3.
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之公務監督權人者則是蹈犯刑法第304…等條犯行
上開之個案,北院陳德民枉法官(88自795號)均以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犯法犯行為之,當然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88自16號)黃呈暉枉法官者:
以本人99年12月23日郵寄中院之個案,該院分案室以分案「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為之,同年月30日製發100年01月19日調解期日通知書、本人100年01\06收到。
鈞院日前函覆稱:『87年12月20~~31日全院停止分院』云云,此乃公開大謊言;再者,(87訴1503號)案卷係在同年月中旬檢送台高院接審等情,劉無恥坤典卻是以刑法第138、304…等條犯行予以留扣等情,亦為抵觸憲法第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六、關於(89自491號)鄭佾瑩枉法官者、民一庭陳邦豪枉法官(91年…)等個案者:
查: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刑事訴訟法第56條、2項之規定係專就監所矯正機關收容人的特別規定,應該要將系爭裁判書類送達受送達人者才算是合法送達,此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382)、(69台上2770)、(44台抗三)….等判例可稽證之。
本人91年08\21約10:00已經移至台南冤獄了,如何可能在同年月22日於台中冤獄收受鈞院民一庭的相關裁判書類呢? 台中冤獄徒眾\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在系爭送達證書不實登載(刑法213條)、妨害本人收受裁判書類權(刑法第304條),此係(釋499、535)重大明顯的違憲違法犯行,鈞院應予依據法定程序救濟之,至少應該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檢送民一庭之受命法官或和議庭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酌裁判及實體救濟之!
關於(91北國小上2 )、(91訴救 55)之民一庭陳邦豪審判長者:
關於"台中"徒眾91年08/21未有送達北院(91國小上2)(91救55)的裁判書類正本:
本人91年08/21約10:00已移入"台南",如何可能在同年月22日在”台中”冤獄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吳水木等院長明知此節涉有刑事犯罪卻不告不發,包庇犯罪行為人及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應予查辦吳水木等院長的相關責任亦屬當然.。 再者,本人91年9月以後向北院民一庭所做的個案救濟均不救不濟,應予認定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及前述相關犯罪。
本人91年12月下旬第二次拒絕收受(89自491)第二次囑託送達之判決正本,台南冤獄徒眾之蘇建安、楊碧壽卻在系爭送達證書不實登載(刑法213條)、妨害本人收受裁判書類權(刑法第304條),此係(釋499、535)重大明顯的違憲違法犯行,鈞院應予依據法定程序救濟之,至少應該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檢送刑事庭\祥股民一庭之受命法官或和議庭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酌裁判及實體救濟之!
引用本人92年1月以後就(89自491)的相關聲明聲請狀之指述批駁。
以99年10/14北院木文人自第09906184號函說明四為例,"台南、徒眾就是91年12月以後不敢送達(89自491)判決正本予本人,本人才會聲請[補發],惟北院卻是不敢告發,故有本節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91年12月下旬的第二次囑託送達的判決書,台南徒眾之蘇建安、楊碧壽根本不敢送達本人,本人在92年02月以後的書狀詳述在案;93年收受判決正本之10日期間內上訴卻已超過期間之程序上裁判云云,核為(釋1357、271)、(30上2838)之情形
1. 91年08\21約10:00已經移入台南,如何可能08\22在台中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2. 本人91年08\21約08:00在台中仁九工拒收兩件北院裁判書類,台中徒眾之宋永宏、鍾明火….等人並未留置送達,且公務侵佔與妨害本人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八、北院分案室分案錯,成審之刑事和議庭法官\受命法官繼而枉法裁判之多元「魔」式:
1.
鈞院(96自189)、(98自76、114)、(99自24、39、44、56、62~65、97)將本人聲請法官踐行法律扶助之個案,卻以分案錯誤以「自訴案之自自案」為之;其中只有李英豪審判長者之(99自56號)依據院內程序銷案,其後改分(99聲1568號)為之。(按: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三(一)4之:『99年度自字第67號非 台端之案件,負此說明。』,核係(99自97號)之筆誤\打字按錯鍵,鈞院應予查復及救濟之)
2.
本人100年05月之個案,鈞院分案室卻又以(100聲再31、32、33、34號)、(100聲1375、1376、1377、1378號)分案錯誤等情(引用系爭個案之抗告救濟狀之旨摘駁斥)(按:鈞院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說明二(四)誤以(100年度聲字第1376號)為之)
如此的北院乃是悖願(悖違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與被怨(被人民怨憎),是請依據法定程序銷除原先分案錯誤的個案,並以重新分案實體裁判為之!
九、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關於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判核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之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原先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年08\08~~99年09月中下旬之相關釋憲案之指摘控訴,資不贅述。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附件附狀: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2:40:48 AM 寫
畢
補充:查:鈞院(北院)87年12月08日之(87聲2352號)「夏興國聲請據保停止羈押」調查訊問期日(鈞院調取及參驗該案的卷證筆錄及庭訊錄音),本人當庭駁斥劉無恥坤典故鑄夏興國冤獄等犯行,並當庭提示本人87年12\04「再審反訴」書狀~~鈞院以自訴案分案~~亦即,不論是自訴案、抑或再審反訴案(按:本人並將劉無恥坤典等人列為被訴人在案),都不能將系爭書狀分到寅股劉無恥坤典的手上,鈞院分案室卻以「陳水扁葉盛茂吃案模式」將系爭書狀郊遊劉無恥坤典積壓隱匿延擱超過一個月等情,蹈犯刑法138、304..等條、憲法16、24、77、80、81…等條犯行。 甚至以「87年12月20日~~31日之全院停止分案」的天大地大的謊言來包庇縱容劉無恥坤典等徒眾,進而以「自訴不受理」遂行吃案大公開\濫權不敢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鈞院(吳水木院長)身為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當然應該依據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身份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本人100年05月30日之個案書狀係指摘控訴劉無恥坤典等徒眾涉及諸多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寄致鈞院(北院吳水木院長)當然是聲請鈞院踐行前述之應為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倘若鈞院依舊以『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之說明二第二句:『…..。來函未具體載明,本院無從辦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之函覆後就吃案\吃案大公開\包庇系爭被訴人等情,蹈犯前述刑法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憲法第16、24…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者,那就「公親變事主」,本人會將自鈞院(吳水木院長)以至文書科人股的決行人~~承辦人以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踐行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倘若鈞院依舊遂行『本院無從辦理。』吃案大公開等情,請將本人系爭之100年05月30日書狀及附件寄返本人之;本人會踐行前述的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救濟!
請勿自誤又害人害己!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9:42:00 AM 寫
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1:14:03 AM起寫 擬於
0 6 \ 1 5(
三 )遞寄
致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06\13之狀復鈞院:1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之補充雨聲鳴聲請救濟,,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詳卷、
2 . 原個案裁判之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枉法裁判官、書記官等)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100年06月10日收悉 鈞院1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後者(第2款)書函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05月02日函6件、05月23日函1件。」云云,資有重大明顯錯誤,請予更正及實體程序查辦與救濟之,分項指摘列述如夏:
1.
本人100年05月02日係以「書狀及附件」計有「6件」,並非「函」;鈞院刑事和議庭法官\受命法官就前1~~4件業已(100聲再31~~34)、(100聲1375~~1378)個案裁判為之;是此,第5件是民一庭的個案,請鈞院依據院內程序檢送民事庭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第6件則是若干刑事合議庭的個案(96自189號~~99自97號),請鈞院依據院內程序檢送刑事庭依據分案程序為之~~請勿以函覆後就吃案為之!(夏列以黑體字註記之100年05月02日之第5、6件書狀之案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5 .為就鈞院「北院之 (91北國小上 )、(91訴救 )」之民一庭陳邦豪審判長者,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04\29寫、11頁)
6 . 為就鈞系爭個案之(96自189)、(98自76)、(98自114)、(99自24)、(99自39)、(99自44)、(99自56)、(99自62)、(99自65、66、67、68、69)、(99自97)….等個案,將本人夏興國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個案,故意分案錯誤之自訴案,其後以未委任律師到院之程序性判決『自訴不受理』為名、行吃案大公開之實,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判處罰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04\29寫、11頁)
2.
本人100年05\23書狀計有三件,為何鈞院卻僅僅只有函覆其中一件,且將「書狀及附件」指鹿為馬栽贓成「函」呢?(夏列以黑體字註記之100年05月23日之第1、2、3件書狀之案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其中第3件係(100聲1376號)者,應無疑義、第1件者,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10、112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務監督\懲戒犯法瀆職公務員劉坤典等徒眾;第2件者,則依據院內程序分別檢送民事合議庭法官、行事合議庭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台北地方法院:1. 對北院劉坤典(87訴1503號)枉法官涉犯刑法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之雙訴救濟案(05\21寫、5頁)
*台北地方法院:1. 對北院劉坤典(87訴1503號)枉法官涉犯刑法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之雙訴救濟案(05\21寫、5頁)
2. 為請將100年04\07所指摘控訴的各個案送請承審和議庭\受命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05\21寫、1頁)
3. 對北院行13停\安股李貞贏法官100年05\17所為(100聲1376號)裁定之抗告救濟並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事:(05\21寫、4頁)
3.
鈞院若干刑事合議庭法官之(96自189)、(98自76)、(98自114)、(99自24)、(99自39)、(99自44)、(99自56)、(99自62)、(99自65、66、67、68、69)、(99自97)….等個案,將本人夏興國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個案,故意分案錯誤之自訴案,其後以未委任律師到院之程序性判決『自訴不受理』為名、行吃案大公開之實;請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准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三、律師法第20~~22條….的相關規定,指請律師協助拙愚自訴之!(按: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行會議決議:將被害人\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案就無庸強制委任律師代理為必要;既然如此,依據釋字第28、60號之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決議有拘束各級法院的效力,對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當然亦有准用前引的相關規定,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予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義務與本旨。)
4.
本人對於系爭函覆認有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分項指摘駁斥,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5.
關於北院刑事庭系爭個案枉法官成審之自(88自16號)~~(99自97號)~(100聲再31、32、33、34號)、(100聲1375、1376、1377、1378號)涉及認識用法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濫權不審判處罰….等違憲違法犯行,鈞院應依據(釋字第135、271、499、535)、(30上2838)(27上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准予依據再提自訴~~第N次為之~~踐行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6.
依據(釋字第135號)釋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故不生效力;惟因具有裁判之形式,『得』分別依據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序辦理救濟。
前引所謂『其他法定程序』應依據個案的案由\聲請救濟事項、事實理由證據來認定之;以本人100年04\07、05\02~~06\13之個案救濟之旨,鈞院民事合議庭法官、刑事合議庭法官應依據「再提自訴」(絕非聲請再審)之程序辦理救濟;並且參引北院李英豪審判長將(99自56號)依據職權及本人指摘改分(99聲1568號)、中院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裁定將(99賠25)裁定之第一次裁定撤銷後,並檢卷送請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依據覆議審判程序辦理救濟之救濟程序,將系爭「不受理」裁判(按:應是不審理)的程序裁判撤銷,回復至實體審判程序以資救濟之!
二、北院分案室分案錯,成審之刑事和議庭法官\受命法官繼而枉法裁判之多元「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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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院(96自189)、(98自76、114)、(99自24、39、44、56、62~65、97)將本人聲請法官踐行法律扶助之個案,卻以分案錯誤以「自訴案之自自案」為之;其中只有李英豪審判長者之(99自56號)依據院內程序銷案,其後改分(99聲1568號)為之。(按: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三(一)4之:『99年度自字第67號非 台端之案件,負此說明。』,核係(99自97號)之筆誤\打字按錯鍵,鈞院應予查復及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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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00年05月之個案,鈞院分案室卻又以(100聲再31、32、33、34號)、(100聲1375、1376、1377、1378號)分案錯誤等情(引用系爭個案之抗告救濟狀之旨摘駁斥)(按:鈞院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說明二(四)誤以(100年度聲字第1376號)為之)
如此的北院乃是悖願(悖違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與被怨(被人民怨憎),是請依據法定程序銷除原先分案錯誤的個案,並以重新分案實體裁判為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關於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判核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之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原先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年08\08~~99年09月中下旬之相關釋憲案之指摘控訴,資不贅述。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附件附狀: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1:57:18 A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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