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二11:13:50 PM起寫 擬12/08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案由:為就1貴法扶/台北分會(申請編號:0991122—A—032)否准法扶救濟之覆議救濟案之請予12/15覆議審查及准予拙愚北上言詞陳述覆議救濟事:
說明:
一、引用日前以郵政便利帶所遞寄之覆議案。
二、緣拙愚12/07收悉 台灣高等法院民千股(99國抗21)事件訂於12/15(三)14:20舉行「準備程序期日」 附件為該通知書正本(按:承辦股書記官郵寄兩件通知書正本 故以其中一件正本寄呈貴會之)。
因諸多主客觀因素 拙愚無法頻繁北上 關於 貴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就拙愚之本件聲請覆議救濟個案請准於12/15審查之 並准於當日早上(上午)或下午16:00以後(預估台高院開庭完畢後及在途時間)讓拙愚能夠蒞臨貴法扶基金會就覆議案之言詞陳述之
三、倘若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決定法律扶助個案救濟 /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三、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二11:25:2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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