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對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年09月11日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權並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監察院彈劾懲戒: 2、請予製發提供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年09月11日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光碟(某法警親自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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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五6:35:30 AM起寫、2013/9/13郵寄\電子郵件送達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副本:台高院陳宗鎮院長、台中高分院洪文章院長

  請 救 濟 事 項 :
    
1、為對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0911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權並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監察院彈劾懲戒:
2、請予製發提供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0911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光碟(某法警親自拍攝)

犯罪行為人:台中高分院法警陳甘養等四名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四、引用夏列個案書狀:
²   1020911午間在台中CITY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之警訊筆錄
²   1020911夜間在台中地檢署蔣忠義值夜檢察官之複訓筆錄
²   102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檢察官立案偵辦、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²   102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高分院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國家賠償、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五、茲因被害人夏興國在1020911早上之台中高分院民二庭雲股(102上國4號)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因承審法官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犯行(本人有很多事項的辯論尚未為之,審判長卻故意違法終結辯論,且欺騙本人到旁聽席等候續開,三位合議庭法官卻在另案開庭結束後開溜,全程均有錄音錄影可資勘驗確認),是故被害人夏興國以「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
查:「靜坐閱報抗議」是師法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模式,屬於公民權之抗議違法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是希望該三位承審法官不應知法犯法,應恪盡承審法官審判權保障並救濟人民訴訟權之憲治法治真諦。   惟查:
被害人夏興國在台中高分院第29法庭旁聽席「靜坐閱報抗議並等候合議庭法官返回法庭接續開庭」期間,台中高分院法警陳甘養等四名先後到該院第29法庭以「先軟後硬」、「軟硬兼施」、「粗暴蠻橫錯待」方式,違法將被害人上手銬並圍毆凌虐錯待在案,全程均由某法警拍攝錄影存證之。  更可惡的事,加害人陳甘養等人以誣告罪偽證罪犯行誣告被害人夏興國涉犯「妨害公務罪」、「傷害罪」、「毀損財物罪」並向警方(健康派出所)提告,進而被害人夏興國當日先後在健康派出所、第三警分局、臺中地檢署接受訊問等情,直至當日約2350在檢察官複訊後以「無保開釋\請回」,前後約耗費12小時。
被害人夏興國不甘受辱,且因檢察官複訊後以「無保開釋\請回」後已經無公車或火車可以回家,且因被害人夏興國並無住宿旅社的資力,於是在便利商店書寫前述之書狀:
²   102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檢察官立案偵辦、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²   1020912早上親自到台中高分院遞狀之兩份書狀(聲請國家賠償、調取旨揭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
1020912早上親自並於送達遞狀在案。
本件的相關事實與經過情形均有台中高分院某法警拍攝錄影光碟存證在案,且台中高分院法庭內、走道、大廳均有監視錄影在案,且經被害人多是言詞、書面聲請保全證據在案可供勘驗確認事實,請勘驗確認之!  倘若台中高分院不敢交出系爭監視錄音錄影光碟(尤其是指:台中高分院某法警在29法庭所拍攝之錄影光碟),則是以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為手段,來包庇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遂行刑法第125126302277283等條之違法逮捕並凌虐、違法拘束身體與行動自由、糾眾圍毆傷害等犯行,錯上加錯、罪大惡極!
六、查:台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夏稱:法警職務注意事項或注意事項)明文規定:
伍、值庭:(十一)..開庭前後以及進行中,….,如有情況發現,(包括)採取必要措施(在內),並應隨即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處理,其於…….發現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者,應於事前報請書記官長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協助維持法庭秩序。
拾壹、警衛:(十二)發生特殊事故獲警衛無法解決之事項時,應隨即報告法警長層轉書記官長處理。

查:「靜坐閱報抗議」是師法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模式,屬於公民權之抗議違法公權力的合法行使。
是屬於「無傷害性」、「和平理性」、「不具攻擊性」的低度行為,在第29法庭期間並無台中高分院書記官長或當地警察機關員警現身,本人當時曾像法警提及:「要向政風主任陳訴檢舉」,該法警卻故意不通報(詳參監視錄影光碟),顯然證明陳甘養等法警故意違反前述之法警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好吧:就算法警欲以強制力排除,最多也只能以二名或以上之法警協力抬出為之,也不能違法施用手銬;然而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卻違法施用手銬並凌虐圍毆錯待,於憲於法有違。  
爰以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刑事訴訟救濟權分別向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依法辦理救濟之!


八、綜上所述,加害人陳甘養等四名法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基本人權,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資聲請鈞院~~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洪文章院長、陳宗鎮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台高院\台中高分院處務規程相關規定踐行公務監督司法行政救濟權義之之: 

  請 救 濟 事 項 :
1、為對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0911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權並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監察院彈劾懲戒:
2、請予製發提供台中高分院四名法警於10209111130~~1215在第29法庭內施暴凌虐圍毆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光碟(某法警親自拍攝)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
聲請鈞院鑑核,准予旨揭之    請 救 濟 事 項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君!




謹 誌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副本:台高院陳宗鎮院長、台中高分院洪文章院長           鑑:             

          1 0 2        0 9         13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五7:37:1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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