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函覆貴勞委會101年03\03 . 勞資三字第1010005293號函.doc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星期四5:29:15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即時遞寄
致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第三科承辦人王怡凡
副本:苗栗縣政府(勞工處)
致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第三科承辦人王怡凡
副本:苗栗縣政府(勞工處)
案由:關於勞委會101年03\03 . 勞資三字第1010005293號函:
說明:
一、本件並非要陳情救濟,而是要讓該行為人(老闆娘)知道日後切勿有類似的行止;亦即,本人只是要讓其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日後不要再有如此行止即可。 是此,請苗栗縣政府勞工處不必依據職權妥適處理、只是洽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為民服務中心、法規會)函覆:「如此行止是否構成惡意解雇?」 如此即可!
二、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第三科承辦人王怡凡
副本:苗栗縣政府(勞工處) 公鑑:
副本:苗栗縣政府(勞工處) 公鑑: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星期四5:37:5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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