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對鈞院(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盺股趙雪瑛承審法官)101年02月16日所為100年度重國字第八號裁定,爰予補正程序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北地方法院者\對北院100重國60號之補正程序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4:33:03 PM起寫、擬於0229(三)遞寄~~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盺股趙雪瑛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盺股趙雪瑛承審法官)1010216日所為100年度重國字第八號裁定,爰予補正程序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冤 獄 賠 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請將原起訴狀及其相關卷證之繕本寄予本人夏興國,才能知曉究竟係哪一件民事國賠起訴個案
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原國賠義務機關:台北地方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一三一號
法定代表人:吳水木院長(87100年的歷任院長計有:陳義雄、黃文孿、林錦芳、楊隆順、吳水木)

本件書狀之補正程序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之事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鈞院裁定之應補正事項四之「送達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百零四萬六千元,逾期不繳及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云云,惟查:
引用起訴時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附加檔案相關卷證書證。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地方法院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壹億貳千萬元整,並自本件之871204(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復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鈞院裁定之應補正事項四之「送達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百零四萬六千元,逾期不繳及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云云,應屬抵觸法令的裁定,亦抵觸憲法第1516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二、、關於:1.. 請將原起訴狀及其相關卷證之繕本寄予本人夏興國,才能知曉究竟係哪一件民事國賠起訴個案、抑或鈞院向國賠義務機關之北院國賠會調取原國賠請求個案之卷證即可明瞭,請予參辦之!:
茲因本人夏興國自86~~101年寄致\遞致北院的民事與刑事個案書狀超過一千件,大多數均遭吃案大公開等違憲違法實然面吞吃在案,以鈞院裁定所示,本人並不知鈞院承審的個案究竟是本人哪一件個案,基此,1.. 請將原起訴狀及其相關卷證之繕本寄予本人夏興國,才能知曉究竟係哪一件民事國賠起訴個案,也才能針對裁定之應補正事項二(一、二)予以補正之;事實上,鈞院向國賠義務機關之北院國賠會調取原國賠請求個案之卷證即可明瞭,請予參辦之!

三、關於夏興國的最新戶籍謄本:
本人的戶籍資料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就沒有異動變更等情,請參閱附件之戶籍謄本審辦之!
至於本人的住所地址\戶籍地址即是戶籍謄本所列之:42106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柑宅路3534  
居所地址:4214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里甲后路138816  
通訊地址:42106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四、關於民事國賠起訴書狀之簽名、蓋章之原本:
本件個案應是以電子郵件送達程序為之,透過IP及電子郵件傳送人夏興國等資料即可證明是本人夏興國依據電子郵件送達民事訴訟書狀程序之個案救濟,關於民事國賠起訴書狀之簽名、蓋章,鈞院若認為必須補正,請依據理由二之程序將書狀寄返本人,本人補正相關的簽名蓋章。  事實上,法官\檢察官裁判書證所送達當事人關係人的書類正本繕本也都只是制式的打字方式為之,本人所為電子郵件送達於法無違,有例可循,請予裁准之!

五、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關於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依據憲法第16157780..等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本件訴訟救助個案裁判,以利案件實體進行審判,俾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既然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救濟竟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實然面;被害人夏興國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鈞院應予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七、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起訴事件,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九、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盺股趙雪瑛承審法官            鑑:

              1 0 1       0 2     2 9     
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5:03:4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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