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聲請查復100年12月下旬民事損害賠償、民事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的十餘件個案的案件進行情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北地方法院者\聲請查復10012月下旬民事損害賠償、民事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的十餘件個案的案件進行情形.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10:21:2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以0316(五)期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分案室、民事記錄科、系爭個案的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聲請查復10012月下旬民事損害賠償、民事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的十餘件個案的案件進行情形.
民事國賠起訴個案事件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
2. 冤獄一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1503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3. 冤獄二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4.
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5.  8710211104之冤獄一審蒞庭執行職務之詹駿鴻、陳進德檢察官
6.  880709冤獄二審審理期日蒞庭執行職務之費玲玲檢察官、
7.  不敢實質答辯之台高檢鐘鳳玲檢察官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據:

一、拙愚夏興國10012月中下旬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的十五件:
民事損賠起訴、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的個案,係將(北院8816795…..~~100年的各個案)拆解成為15件個案的民事訴訟個案,迄今已經三個月了,鈞院(北院)依舊不救不濟不敢開庭審理!(按:即是將1001030日的15件刑事聲請法律扶助的個案改寫成為民事損賠起訴、民事國賠起訴的15件個案事件)。

以其中一件個案為例:
案由:冤獄偵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及法官以刑法124125….等條之刑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請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980928L件),業已十多年仍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資以提起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1001011月間,本人亦依舊電傳電子郵件就網路代名之「ZONBLE」涉及在網路貼文毀謗夏興國等個案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事件,迄今已經五個月了,鈞院(北院)依舊不救不濟不敢開庭審理。



三、既然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救濟竟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實然面;被害人夏興國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鈞院應予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四、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應有法扶救濟與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必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起訴事件,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五、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七、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本件所聲請查復10012月下旬、1001011月間民事損害賠償、民事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的十餘件個案的案件進行情形.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分案室、民事記錄科、系爭個案民事庭承審法官

                             1 0 1        0 3     1 6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10:36:0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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