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年 04 月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1 0 0 年 0 4月2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5 0 3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2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主任)王瑞嘉~~楊雅淳承辦(計有五人先後以車輪戰方式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1 0 0 年 0 1 月0 6 日之個案,妨害被害人夏興國行使權利,涉犯刑法第 3 0 4條犯行 3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承辦之1 0 0 年 0 2 月2 3 日之個案,妨害被害人夏興國行使權利、吞吃該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個案,涉犯刑法第 1 3 8、 3 0 4條犯行 4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王瑞嘉主任、現任廖文松主任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妨害夏興國行使請願權、訴願權) 資依據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九七條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踐行: 1 . 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2 . 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對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夏興國相關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依據法定程序訴究民事國賠責任、刑事責任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體用:.doc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星期二2:01:1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親自送達或郵寄送達或電子郵件送達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案由: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04 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1 0 0 0 42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5 0 3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2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主任)王瑞嘉~~楊雅淳承辦(計有五人先後以車輪戰方式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之1 0 0 0 1 0 6 日之個案,妨害被害人夏興國行使權利,涉犯刑法第 3 0 4條犯行
3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承辦之1 0 0 0 2 2 3 日之個案,妨害被害人夏興國行使權利、吞吃該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個案,涉犯刑法第 1 3 8 3 0 4條犯行
4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前任王瑞嘉主任、現任廖文松主任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妨害夏興國行使請願權、訴願權)
資依據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九七條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踐行:
1 . 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2 . 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


國賠請求權人、雙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
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2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犯法瀆職公務員: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政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即是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項:@@@
1 .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NT$1000000)並自10106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檢        察 濟 事 項 :@@@     

1、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2、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1000407日向台中市政府書面查詢後,台中市政府以1000419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65521號函、1000502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78541號函檢諭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豐原地政事務所等情,復因拙愚夏興國在1000422(五)、26(二)日分別收到台中市政府市長室、法制局訴願會、民政局的夏列書函:
1.          1 0 0 0 4 1 9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6 5 5 2 1號函
2.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0號函
3.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1號函
4.          1 0 0 0 4 2 5 日府授人考字第 1 0 0 0 0 7 4 1 9 3號函
5.          1 0 0 0 4 2 5 日中市戶民字第 1 0 0 0 0 1 2 8 2 8號函
本人亦在0422140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何世杰、黃柏喬處;04261600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文松主任處,就前述個案之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予以親自求證等情。 
再查:拙愚夏興國在1000527(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5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對於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為承辦人(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0號、  電話:04-25562241 ),認有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是此踐行雙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查:本人1010523日持(附件一)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101司促11752號)裁定,
依據該裁定所載明:『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該事件之相對人彭榮義最新戶籍謄本資料乙事,親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經抽號碼牌及叫號程序由承辦人楊雅淳辦理,很快就將彭榮義的戶籍謄本申辦妥當(附件二),楊雅淳並徵得本人同意後將該裁定影印存檔之!  既然可以依據法院文件申請該事件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為何10001~~04月間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卻否准本人所請事項呢?  是此,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辦理救濟之,訴究被訴人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相關民事\刑事\公務責任之!
二、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100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2.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100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4. 100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事:

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  .電話(0425562241
法定代表人:王瑞嘉主任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勘驗系爭期日的監視錄影帶即知人別,就已知的對造當事人計有:
1.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
2.
楊雅淳等五人(10001060107者)、
3.
傅惠陵及秘書(1000210者)、
4.
陳麗雪(人名或有出入)及秘書(1000211者)

被害人夏興國在1000218(五)收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215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當日約1340就親赴該所對承辦人賴妤珊以言詞表示夏列要旨:
1.
涉及本人夏興國的個案事件,妳的直屬長官所做的職權指令若涉及違法犯法等情,請妳務必要依據公務原保障法第1617條的程序保障取得書面命令依據
2.
本人允諾對於妳所承辦之1000215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
3.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違法不給辦的相關資料,本人在0211早上已經在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申辦出來了,並且在當日下午提示高基讚議員的陳姓議員助理小姐;正好證明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涉及刑法213304….等條刑事犯罪
4.
其他(勘驗監視錄影帶並請譯文)

本人在1000211(五)早上赴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就訴訟個案相對人(對造當事人)之:1.張煇芳、2.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所提供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的書證資料計有:
A.案(張煇芳者):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影印本
B.
案(彭榮義者):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880409之(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支付命令)影印本
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很快就將系爭事件的相對人1.張煇芳、2.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依據法定程序辦出來並在本人繳納法定規費後即時交付本人。(詳參相關附件書證)
然而,本人以相同的書面資料與書證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人,卻遭到承辦人等人的妨害與刁難,1000106者甚至先後有五位該所人員以車輪戰參與犯行,即使本人第一時間表明『錄音錄影做筆錄』、『言詞申請』、『言詞申訴』,該所的秘書、王瑞嘉主任先後出面處理亦未獲致救濟,如此的違法犯法事實,本人為被害人,當然能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的合法行使踐行雙訴救濟之,是有本件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1010523日(三),早上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就訴訟個案相對人(對造當事人)之:1.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所提供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的書證資料計有:
A.案(彭榮義者):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拾壹股1010509之(101年度促字第11752號支付命令)影印本,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楊雅淳很快就將系爭事件的相對人1..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依據法定程序辦出來並在本人繳納法定規費後即時交付本人。(詳參相關附件書證)~~同樣是楊雅淳承辦之個案~~1000106者卻以先後五人出動之車輪戰為之、1010523者則迅速承辦云云,是證1000106者涉犯刑法304條之犯行,即使本人第一時間表明『錄音錄影做筆錄』、『言詞申請』、『言詞申訴』,該所的秘書、王瑞嘉主任先後出面處理亦未獲致救濟,如此的違法犯法事實,本人為被害人,當然能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的合法行使踐行雙訴救濟之,是有本件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關於1000106(四)者:
相對人即違法行為人:楊雅淳等五人(先後參與車輪戰者,卻不敢受理本人的言詞檢舉陳情)、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王瑞嘉主任:
本人夏興國1000106(四)下午是手持著法院通知書(01/19調解期日)趕赴貴事務所洽辦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資料,並詳陳應是豐原區合作街者,貴所承辦人楊雅淳並將該通知書影印在案(後經本人質疑,由另位人員撕毀該影印本),相對人楊雅淳等五人竟先後以車輪戰方式來妨害本人行使權利,本人即時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等相關規定踐行言詞檢舉陳情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上自王瑞嘉主任、秘書,下至楊雅淳等五人(參與車輪戰者)均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言詞檢舉陳情申訴(行政違失之舉發)

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相對人即違法行為人:楊雅淳
本人016(四)下午是手持著法院通知書(01/19調解期日)趕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資料,並詳陳應是豐原區合作街者,貴所承辦人楊雅淳並將該通知書影印在案(後經本人質疑,由另位人員撕毀該影印本)
,為何貴所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說明一卻稱『依據台端民國1000106日到所
口頭申請辦理』呢? ~~請勿欺國(欺負又欺騙國民老百姓欺的太過份TOO MUCH)太甚
再者,該函說明二提及:『……,煩請提供可查證之相關佐證文件資料,….,本所竭誠位您解困,服務所需。』云云,然而,僅是很單純的洽請提供相對人張煇芳(土地糾紛事件)的戶籍謄本資料且提供法院文件供佐證(前述),違法行為人楊雅淳等五人不作為違法在先、卻又不告知本人需提供哪些佐證文件資料的正確名稱云云,如此地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以構成違法失職、亦構成刑法304條的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及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其他:引用1.10001/07(五)、2.10001/12(三)遞寄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個案書狀;本人01/12(三)下午先後兩次到貴所,因王瑞嘉主任不在而向秘書陳明在案並提示前述個案書狀交閱,諒悉!亦於0117以郵寄方式寄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在案可稽!


二、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0 04 2 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4 7 5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查: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刑法第138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查: (附件四)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收受本人10002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收文章、  (附件五)則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  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先在(附件五)說明二以『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四、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員承辦之(1 0 0   0 4 2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5 0 3  號函,涉犯刑法第213214條犯行:

查: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刑法第138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查: (附件四)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收受本人10002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收文章、  (附件六)則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503號函。  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等員先在(附件六)說明二以『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作為掩飾該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將本人1000223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吞吃隱匿等犯行(刑法138304…等條參照),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進而讓台中市政府10005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有說明一;『….。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之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五、關於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王瑞嘉:(據悉業已調往他處任職)、廖文松主任: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刑法第138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王瑞嘉為案發期間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瑞嘉,對於本人在10012月期間所分別以郵寄及親自遞致方式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雙願(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狀,在其尚在該職務期間(按:據悉10003月升任大肚區公所主任秘書),仍未有進一步的查復查辦,顯然是包庇屬員的犯行。
查: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王瑞嘉當時身為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主任,為公務機關首長,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踐行首長保留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然而卻是對所轄制的該所承辦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監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涉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刑法304條之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應予訴究刑事責任之!爰依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資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個案救濟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現任主任之王瑞嘉、廖文松應為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並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屬員的犯行:
1 . 查:『公務員濫用權利或逾越權限者,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2項訂有明文。
2 . 公務機關組織法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此係首長保留禁止授權之職權義務,不得由不具上開權限之其他公務員逕行以逾越權限僭越行使之、至於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之審查程序是由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通常為原處分機關)之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決議決定之,其後由公務機關首長具名決行之程序為之、訴願案件則是由管轄訴願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決議決定之。
3 . 對造當事人之后里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應為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蹈犯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犯行業已前述指摘在案;復且被訴人王秋冬、廖文松及相關書函承辦人~~決行人等卻是以『公務員濫用權利或逾越權限者,以違法論。』之犯行,逕自以前述系爭書函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違法吞吃本人1000223日、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訴願\國家賠償\懲戒違法公務員之應為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卻不救不濟等情,,構成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刑法第304….等等違憲違法犯行。

公務機關首長為憲定法定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前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刑訴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之有犯罪嫌疑主鄒為告發義務。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應為告發卻不告不發者,則屬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列(尤其公務機關首長涉犯此節者更是罪加一等不可原諒)。


七、【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憲治至法治義務, 然而被訴人\系爭犯罪行為人應為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並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所涉及的刑法304….等條刑事犯罪、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自由權利法益等違憲違法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個案正義必須實現,必須踐行正義一定贏大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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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o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等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232343…等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註5

九、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依據憲法第97條第12項之本旨,准為旨揭之監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 1. 提起彈劾懲戒訴訟、2 .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祈予賜准至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星期二6:25:42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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