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案由:對於鈞院(北院民事庭)101年04月21日 . 北院木民貞1010423號函之聲明與聲請救濟: 1 . 請予轉致101年02月09日調解案之承審法官為之(相對人為冤獄一、二審之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在夏興國冤獄個案之(.北院87訴1503號、2.台高院87上訴5294號)違反強制辯護涉犯背信罪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行止請予調解個案救濟)(按:相關個案以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之調解個案承審法官之:2 . 並請速予開庭審理: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民刑行懲憲五式訴訟救濟\對北院民事庭1010421 . 北院木民貞1010423號函之聲明與聲請救濟~~請予轉致1010209日調解案之承審法官為之並請速予開庭審理 .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19:1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430(一)期日


致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承辦人林梅珍(02.231468716502

案由:對於鈞院(北院民事庭1010421 . 北院木民貞1010423號函之聲明與聲請救濟 1 . 請予轉致1010209日調解案之承審法官為之(相對人為冤獄一、二審之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在夏興國冤獄個案之(.北院871503號、2.台高院87上訴5294號)違反強制辯護涉犯背信罪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行止請予調解個案救濟)(按:相關個案以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0928B件)之
調解個案承審法官之:
2 . 並請速予開庭審理: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禦乾\善禦\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後裏鄉義裏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後裏鄉甲後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 !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冤獄一審之梁治律師在夏興國冤獄個案之之(.北院871503號)郵遞區號: 104
電話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314400

2 . 冤獄二審之周武榮律師在夏興國冤獄個案之(2.台高院87上訴5294號)地址/住址/Address: 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15號之22  電話/Tel: 02-2395-8811


:  
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3.
北院
1010423
北院木民貞1010423號函
文書科
林梅珍
台端提出之書狀,其真意為何?如係提出民事訴訟,請補正如說明,俾憑後續處理,請查照。  說明:台端於1010417日郵寄之書狀敬悉。(按:經電話聯繫確認,該書狀係指北院0417收受,對造為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者)


本人夏興國收悉上開書函後,隨即在0427(五)下午電洽 02 . 231468716502 與承辦人林梅珍聯繫,伊告知本人:是北院1010417收受本人的書狀所做的個案函覆云云(按:該函說明一誤寫為:台端於1010417日郵寄之書狀敬悉。  事實上是本人04月上旬郵寄、北院0417收文者),合先陳明。
二、查:本人1010409以電子郵件、郵寄方式的系爭個案書狀送達者計有:
茲將該書狀狀首頁、案由摘錄如夏(以斜體字註記):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法扶救濟\對於貴台北律師公會10104月上旬郵寄送達之所屬會員律師梁治、周武榮所提出答辯書,爰予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提出指摘駁斥並呈附相關卷證證明之.doc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1:56:39 AM起寫、  擬於0409(一)郵寄送達之


致 臺北律師公會陳彥希理事長、律師懲戒委員會(承辦人羅娟娟)(律師懲戒)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於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違反強制辯護之不辯不護違法犯行之民事聲請調解事件承審法官)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對於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違反強制辯護之不辯不護違法背信罪等犯行之刑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案件之承審法官)
副本:最高檢特針組檢察官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於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違反強制辯護之不辯不護違法背信罪等犯行之刑事聲請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因涉及多位現任前任檢察總長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本件應由最高檢特偵組偵辦之並指派檢察官協助夏興國自訴之)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對於多位現任前任檢察總長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本件應由監察院依據憲法第972項、監察法之規定,監察委員協助夏興國自訴或指派律師為之,並提起彈劾懲戒之訴)


案由:為對冤獄一、二審之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違反強制辯護(980928B件)~~
對於貴台北律師公會10104月上旬郵寄送達之所屬會員律師梁治、周武榮所提出答辯書,爰予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提出指摘駁斥並呈附相關卷證證明,併為訴訟個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亦即,本人郵寄北院者計有一式兩份之書狀及卷證,北院收發室\分案室應該分別分送旨揭之民事庭承審法官(1010209之調解聲請案者)、刑事庭承審法官(100101年之聲請撤銷北院8816795號者、第N次再提自訴之個案、北院分案室及刑事庭承審法官均誤為聲再案為之者);請鈞院囑諭收發室\分案室應該正確分案與呈送承審法官審閱審辦之!


三、再查:鈞院(北院民事庭)1010421 . 北院木民貞1010423號函說明三竟然以:『為維護台端權益,請依說明二辦理,本次書狀即以存參方式處理。』云云~~所謂「存參」就是等於「吃案大公開」~~明明本人在1010229業已依據法定程序聲請調解在案,北院民事庭承審法官繫屬受理兩個多月了,均未有進一步的訴訟程序進行,如今本人具狀個案,歷經某民事庭庭長、承辦人林梅珍的玩弄於股掌竟然要以「存參之吃案大公開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基此,請予將系爭書狀送請1010209調解聲請案之民事庭承審法官為之,以資個案救濟之!

四、關於: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2 . 並請速予開庭審理: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是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關於:2 試行調解和解期日請准本人在中院遠距訊問室依據遠距訊問方式為之:
拙愚夏興國目前暫居后里家宅,距離台北市一百多公里,當日往返的車費數百元以及在途時間等情,倘若鈞院准為試行和解\調解,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讓本人夏興國就近為之。
2 .  關於: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本人盡可能搭早班火車到北院開庭~~后里火車約0540~~0600左右~~請北院承審法官能夠以一個期日(早上下午一次開完)開庭,當日審結之,並請准予資助該日的在途旅費,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並請開庭前將卷證繕本賜寄拙愚之!
五、關於訴訟救助聲請案,鈞院應以准予,請製發裁定並送達聲情人即是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之:

六、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權,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本件擬以聲請調解程序對治,請予依據民訴法、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所定的相關承序辦理救濟之!
八、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趕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點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
(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九、拙愚94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並引用附件之100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拙愚指摘批判『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刑訴法319條以降相關規定』,係因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個案實務裁判,將前述的救濟權質變惡化成為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單單第一審法院的自訴案件就少了90%以上,且現存的自訴案件亦有極大比例以自訴不受理程序上裁判後就吃案大公開。
法律扶助法第四條1項: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2項: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第十七條:(法律扶助)基金會得案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  然而在法扶基金會各分會的法扶案件審查實務而言,竟將刑事自訴之律師代理案件「原則上」不是法扶救濟範圍云云。  亦即,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在總會的前開行政命令(涉及抵觸憲法與法扶法)操弄下的實務個案,「自訴律代」的法扶救濟按「原則上」就是『不予法扶』,拙議以不法不扶不救不濟稱之。
依據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及刑訴實務採「被害推定甚至被害確定原則」,至少在被害人受到刑訴法第31條之個案犯罪行為人\嫌疑人違法侵害時,應該有受到法律扶助的救濟與適用;簡言之,應該是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訴訟救濟『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而非現行實務之『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
以涉及私權\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法若干法條亦有審判長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為當事人選任或指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44條之351)、即使第466條之1~~第466條之4係以提起民事第三審訴訟須以委任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亦有針對無資力的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規定且為第三審受理繫屬訴訟法院應為程序上先行裁判的個案(466條之2參照),為何涉及公義與人權人命的刑事訴訟係就刑事犯罪訴追審判執行的程序法之刑事訴訟法卻仍以「自訴律代」強制課責被害人\自訴人『對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呢?
亦即,依據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 !及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應該已朝向『被害人\自訴人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
此議拙議與相關釋憲案的論述本旨!
十、『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十一、<蘇建和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慘死命案)(註2)是80年的案件、’<江國慶冤死案>85年的案件、<盧正冤死案>亦是十多年前的案件、8586年的三大案之1.桃園縣長官邸內的劉邦友八死一重傷的慘死命案、2.藝人白冰冰之愛女白曉燕遭陳進興林春升高天民綁架撕票案、3.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都是亟待查明真相的大案;至於拙愚以生命血淚我活著控訴!的870214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火案案亦同~~自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1.夏興國是縱火行為人兼若干件誣告罪的犯罪行為人、抑或.夏興國是慘受冤獄劫難12年及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雙訴救濟權仍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被害人;拙愚當然會以證據理由來證明證諸系爭個案的真正事實:
1.
政治大學的犯法瀆職公務員偕同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夏稱校方及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被夏興國起訴的犯罪行為人)縱放前述的兩件中山館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太子換狸貓案參照)
2.
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
3.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的違憲違法犯行~~
本件經由調解程序及旨揭之調解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容請拙愚向鈞院(台北地方法院)\鈞會(台北律師公會)洽請本件個案救濟,在鈞院\鈞會指定的期日處所,由拙愚到會陳述以及相對人梁治、周武榮的互陳意見、溝通互動,拙愚會證明前述指摘事實事項事例,其後誠請
鈞院\鈞會鑑核,准為:
調 項:
1 . 對造當事人之冤獄一審(北院871503號)應為強制辯護人卻質變惡化為「不辯不護不仁」之梁治律師應予賠償新台幣三拾萬元或以選購聲請人任職(兼職)之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後者須經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及調解承審司法事務官\法官不反對為之),並擔任乙件(冤獄平正及在審事由證明)聲請律師法律扶助協助自訴個案的協助自訴人(現行實務以自訴代理人誤稱)、2 . 對造當事人冤獄二審(台高院87上訴5294號)應為強制辯護人卻質變惡化為「不辯不護不仁」之之周武榮律師應予賠償新台幣三拾萬元或以選購聲請人任職(兼職)之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後者須經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及調解承審司法事務官\法官不反對為之),並擔任乙件(冤獄平正及在審事由證明)聲請律師法律扶助協助自訴個案的協助自訴人(現行實務以自訴代理人誤稱)
3 .對造當事人梁治律師、周武榮律師若有自身的調解聲明與救濟事項,可以提出作為調解程序為之
4 . 調解成立後,聲請人夏興國不得對相對人梁治、周武榮續行任何的訴願與訴訟救濟各案、先前以踐行者須撤回並終止之。
5 . 調解訴訟裁判費用請准聲請人夏興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
6 .
調解訴訟裁判費用由相對人梁治、周武榮負擔之。
.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同理,鈞院\鈞會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被訴人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2:引用拙愚960813冤獄九年誌記拙文<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十二、拙愚夏興國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以平正冤獄積極準備,對於相對人梁治、周武榮所涉及系爭個案,本人爰以「留三分路」、「相對寬容」原則讓相對人藉由調解程序處理與解決之,這是一條寬容恩義的道路,相對人以「治」、「武榮」為名,當可體會本人的用心良苦,寬容恩義的俠義風範  是請相對人能在調解期日惠予準時到會調解之。(按:鈞院\鈞會指定期日調解時,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亦或指定早上期日為之\下午以後有工要作)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君

謹誌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某庭長、承辦人林梅珍    應予轉送請
1010209日調解聲請案(相對人:梁治、周武榮者)之北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1 0 1      0 4        3 0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8:53:56 PM寫畢




2012年3月18日 星期日

案由:.不服法扶台中分會101年03\09之不予法扶決定之聲明覆議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1010309之法扶台中分會不予法扶之覆議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一00:30:38 AM、擬於0319(一)期日遞寄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審查小組大律師   鈞鑑:
案由:.不服法扶台中分會1010309之不予法扶決定之聲明覆議救濟:
 說明:

一、關於獨立戶即是拙愚夏興國1 . 無資力之個案與證明書證、,引用附件之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豐原簡易庭宴股與緯股准予訴訟救助裁定的個案卷證與其理由,資以證明拙愚夏興國的無資力事實理由證據。  另引用100111024日向中院白慧姿公證人聲請「夏興國債務證明」認證書,夏興國的債務約有新台幣一千萬元,對照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請准予以「無資力」法扶對象審查本件法扶救濟聲請案,以利個案能夠早日進入法院實體審判程序,藉以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拙愚夏興國係「獨立戶」,目前雖是與雙親大人「暫住」后里家宅,此係因為戶籍所在地之后里區公所以及台中市政府遲遲不敢安排拙愚之適當住居所所致的不得以\不得不之不情陷狀,是此雙親大人的財產不會作為鈞會法扶審查的法扶聲請人資力財產之列。  @@查: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1款:申請人為單身戶(以夏引用附件影印本)。  本人夏興國目前為單身戶\獨立戶(詳參日前所附的戶籍謄本),貴台中分會應以單身戶作為審查基準,以資個案救濟。
再查:家君夏宗璠公目前高齡86歲(民國14年生),政戰少校退伍,有每半年發給之終身俸,本人不知詳細金額,惟因退休俸是照顧退休銀髮身涯的社會安全照護給養,不能移做法扶的相關審查資力與財產、至於家母夏葉秀卉則是因超過65歲,每個月有支領后里區公所每個月三千元的敬老年金,亦是照顧退休銀髮身涯的社會安全照護給養,不能移做法扶的相關審查資力與財產;亦即,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資產價值等情,陳報如上,請予就系爭法扶救濟申請案實體審查並准為法扶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以利被害人能夠接近使用法扶救濟之程序。(引用拙愚10005月中旬書狀說明二~~說明四)

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之相關釋示。
查:法律扶助法第14123  、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26條訂有『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之法定事由(按:後者係移植自前者、前者是法律、後者是行政命令)
,依據憲法第716條、(釋476477)釋示之旨,至少應將被害人\自訴人有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犯罪被害的個案,亦為前述之無須審查其資力之列;亦即只要在前述之法律及行政命令系爭法條中增加第四款的上開情形者即可。  前者需以立法院修法或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方式為之、後者則由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法規修正程序為之即可,拙愚均以依據法定程序踐行上開的程序在案。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雖說第2項有以『前項各款所列情形如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云云,然而在<法律扶助>雜誌第32期(201104月號)第10頁之「刑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案件結案情形分析」之對受扶助人有利計有三項:
1 .  受扶助人為告訴人
2 .  受扶助人為被告\被訴人(後者係本人加註)
3 .  其他(按:其他之詳細情形,本人無法從該文中查知)
很諷刺地是:依據目前實務與相關規定,被害人必須放棄刑事自訴救濟權、改以「告訴」為之,才有可能獲致法扶救濟之可能即可行;明明告訴無須律師強制代理,貴法扶基金彙集各分會以「錦上添花」准予列為法扶救濟之列,卻是對於自訴律代(自訴案件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現行現制下,自訴律代卻是『不與法扶救濟之列』,竟然連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也對被害人要行使刑事自訴救濟權棄置不理云云,連『雪中送炭』也不為,提筆至此,油生歌手羅大祐歌曲之「現象72變」、「FOR  謀殺」….等批判性強烈的歌曲意境。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引用(27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
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狀一參照)
依據刑訴法31912項之旨,得為自訴的部分係屬於較重之罪者,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本人88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參引(90台上8005)判例之旨,應是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3. 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引用前述之第2款的指摘與控訴。

三、@@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如今卻是以『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自訴律代案件非法扶救濟範圍抵觸憲法與法律扶助法之違憲違法行政命令』,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刑法124125126127….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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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第126條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至於第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第127條之犯罪,卻以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公務員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四、關於彭榮義詐騙欺誘家君夏公宗璠新台幣125餘萬元、致使夏興國名下的房地產遭致中院民執處的三拍定讞:
引用:自1000411日親赴中檢遞狀、1001019日親赴大甲分局報案的卷證,然而台中地檢署確是以「一開始就不偵查」之吃案大公開\不偵不察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的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件之中檢吃案書函);另擇關於彭榮義個案,民事損賠起訴事件的訴訟裁判費新台幣萬4千餘元(參閱附件)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

五、關於100年交通事故之刑事訴訟救濟以及民事國賠起訴(警員犯法瀆職犯行之國賠不協議所踐行之民事國賠起訴): 引用:自1001114日親赴中院、中檢遞狀、1001202日親赴大雅分駐所報案的卷證,然而台中地檢署確是以「一開始就不偵查」之吃案大公開\不偵不察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的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件之中檢吃案書函);另擇關於警員就1000526日交通事故所涉犯的違憲違法犯行,1001114日民事國賠起訴(警員犯法瀆職犯行之1000831日國賠不協議所踐行之民事國賠起訴),訴訟裁判費約四千元(訴訟標的新台幣40萬元),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

六、關於 A 員妨害名譽等犯行:
中檢在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絕大多數將夏興國的個案予以吞吃~~本件既然屬於很明確的違法侵害名譽權等犯行,單純的民事裁判費的法扶救濟只需提供台中分會出具的證明書籍可~~舉手之勞,為何不為?

七、關於提起再審之訴者(中院101小上6號、100豐小418號):
此涉及「審級利益」、「中院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楊曉惠等枉法官枉法裁判」、「李彥文院長應為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等情事,具有原則重要性;復且為單純的民事裁判費的法扶救濟只需提供台中分會出具的證明書籍可~~舉手之勞,為何不為?
八、本人的民事起訴狀很多~~法扶台中分會不提供電子郵件,以致無法電傳電子郵件附加檔案;以                郵寄為之,又是直接違法退回~~如此刁難,有何意義?  抑或針對夏興國所為的歧視性錯待?!
九、民事國賠起訴事件符合憲法第81624條之規範,原決定所稱:『依據申請人所述,與國賠要件不符,是認申請顯無理由。』~~本人夏興國所述的哪一點不符合「國賠要件」呢?原審查決定亦未有具體指明,應是理由矛盾之違法!

十、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 8 條各項各句、 1 6 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 8 0 條、刑訴法 2 6 8 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錦上添花易VS.雪中送炭難~~現行實務之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否准自訴律代法扶救濟案件的違憲違法實然面:
從貴會<從貴法扶基金會<法扶雜誌>的法扶案件統計資料,「自訴律代」案件為『0件』,所謂: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認為自訴律代案件有法扶必要,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法扶云云,乃是到目前為止還不見實體生效的個案~~或許有,至少本人若干自訴律代按均在程序上否准之。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十一、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十二、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台中分會分會長\法扶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聲請法扶救濟個案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審查小組大律師     公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節後餘生我活著控訴!之夏興國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一00:51:10 A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