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擬於100年11月10日向中院公證人處公證(欠債與借款債務).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8:02:20 PM起寫 擬於11\10(四) 向中院公證人請予公證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8:02:20 PM起寫 擬於11\10(四) 向中院公證人請予公證
致 台中地方法院公證人(位於豐原簡易庭)
案由:為請就聲請人即是公證請求權人夏興國的債務與借款證明書等事項,准予公證之:
案由:為請就聲請人即是公證請求權人夏興國的債務與借款證明書等事項,准予公證之:
公證請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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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第 號(收件流水號,請求人勿填)
標的金額(價額)新臺幣 元(標的如無財產上價值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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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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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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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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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文
件及其字號 |
住居所或事務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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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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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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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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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099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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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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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為同意或允許之
第三人、通譯或見 證人姓名或名稱 |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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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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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文
件及其字號 |
住居所或事務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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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或允許
、在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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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葉秀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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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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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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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0163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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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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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公證事項(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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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是公證請求權人夏興國的債務與借款證明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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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逕受強制
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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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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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狀一:為對冤獄劫難期間及脫離冤獄狀態後所積欠后里家屬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以書面證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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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狀二:為對85~87年間積欠大姊夏桂英協助拙愚開辦獨資企業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債務以書面證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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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狀三:為對冤獄劫難期間所積欠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以書面證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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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
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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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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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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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狀四:為對冤獄劫難期間所積欠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的債務(親情債、人情債…)以書面證明乙事,敬述其緣由本旨如夏述事;另就拙愚若購得貨車與夜市之兒童小火車,乞祈 馬場姨丈大人准為借支開辦費新台幣三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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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狀五:為對:1 .擬於11\02(三)到訪之事卻因故臨時取消爰以致歉、 2.另就拙愚擬以小本生意為之,乞祈 馬場姨丈大人准為借支開辦費新台幣拾萬元\NT$1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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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狀六:資向 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洽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並預定在明年(101年)三月底之前經由股票買賣程序買回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償還之,特此書立借貸證明書,以書面證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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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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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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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本或影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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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 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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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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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1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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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為法人
或團體
蓋印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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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夏興國
法定理人或代表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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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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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授權書,並於備考欄註明代理人授權書種類、字號及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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