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政治大學校方與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冤獄偵審之被訴人偕同大眾傳播新聞媒體記者違反偵查不公開知之保護人民名譽與隱私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禁止他人錄音綠影攝影之禁止規定,應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A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政治大學校方的被訴人:鄭丁旺、董保城、蕭敬義
2. 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挾持本人在文山一分局受拍攝的系爭員警、
3.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偵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
2. 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挾持本人在文山一分局受拍攝的系爭員警、
3.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偵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
4. 冤獄一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87年11\18宣判期日之書記官、庭務員
5. 冤獄二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88年07\23宣判期日之書記官、庭務員
6. 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3. 在87年08\13案發日、87年11\18冤獄一審宣判日、88年07\28冤獄二審宣判日曝漏在數十位媒體記者及其攝影機,87年09\28的濫訴期日、88年09\23冤獄三審定讞期日之不敢讓本人陳述意見與意願,系爭大眾傳播新聞媒體記者違反偵查不公開知之保護人民名譽與隱私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禁止他人錄音綠影攝影之禁止規定,將本人的個案新聞發表在所屬大眾傳播新聞媒體,根本不敢讓本人表示意見等情之系爭新聞記者,應調取相關期日處所之監視錄影帶、當年的警方之文山一分局\台北地檢署\冤獄一二三審的司法記者聯誼會的記者名錄
以上的被訴人詳參北院(88自795)~(99自97)之被訴人、亦調取冤獄一、二審的宣判期日由書記官、庭務員所登記的旁聽記者的名單\新聞媒體名稱\住所的資料~~若未登記(應登記卻不登記)或隱匿滅失等情,另設第138、213…等條之犯罪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政治大學校方與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冤獄偵審之被訴人偕同大眾傳播新聞媒體記者違反偵查不公開知之保護人民名譽與隱私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禁止他人錄音綠影攝影之禁止規定,,將本人在87年08\13案發日、87年11\18冤獄一審宣判日、88年07\28冤獄二審宣判日曝漏在數十位媒體記者及其攝影機,照相機的違法拍攝違憲違法犯行、87年09\28的濫訴期日、88年09\23冤獄三審定讞期日之不敢讓本人陳述意見與意願,違法發佈新聞,抵觸憲法第22、23、24…等條、刑法第304、315…等條之規定,應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刑法第315條之1訂有妨害秘密罪之禁止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245條則是就…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偵查不公開的強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則是規定….法院開庭時,…不得有….綠影…之行為。違法上開規定者則是抵觸刑法第304條、第305條之1..等相關規定。
二、87年08\13案發日,政治大學校方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警方的被訴人違反前述之刑訴法第89、245條之規定,挾持本人曝露在數十位媒體記者及其照相機攝影機的拍攝,蹈犯刑法第304….等條之犯罪
三、法院旁聽規則第七條之規定是引據自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規定,且該規則第4條之規定係由法庭設記者旁聽席,專攻記者旁聽。
亦即記者旁聽亦須遵守法庭旁聽規則第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相關規定。 再者,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係針對人民與記者旁聽時,法官監督書記官、庭務員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登記姓名住所備查。
台北地方法院92年03\31之(92)北院錦文字第2862號函、台灣高等法院92年12\22之院信文簡字第0920100843號函均函覆稱:(冤獄一、二審)非屬「法院必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之案件,承審法官\合議庭法官亦未依據前開規定簽准列為重大刑事案件,卻在系爭的宣示冤獄判決期日讓數十位媒體記者違法拍攝法庭活動等情,應認蹈犯前述的刑事犯罪。
(按:即是陳水扁前總統的貪瀆案之二審宣判,被訴人陳水扁亦只出席延押庭、而未出庭宣判庭)
四、冤獄受難人夏興國冤涉87年08\13政大中山館火案之87年09\28濫訴日、88年09\23冤獄三審定讞日亦是違法發佈新聞讓新聞媒體刊登卻不敢讓本人知情與表示意見,亦屬蹈犯前開的相關犯罪。
五、名譽權、人格權、人身自由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謹誌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2:26:1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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