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請就冤獄偵審之最高法院(88台上5411)以降、以降之歷審判決與偵查濫訴涉及形式犯座、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1.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最高檢、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3.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事:4.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二○一一年一月三日星期一10:34:31 AM起寫  擬於01/03遞寄
File Name:犯罪訴追之檢察/監察救濟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12/15之兩位學友、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案由:為請就冤獄偵審之最高法院(88台上5411)以降、以降之歷審判決與偵查濫訴涉及形式犯座、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1.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最高檢、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3.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事:4.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引用自8708/13冤獄劫難起~100年各狀之論述

二、關於冤獄偵審之最高法院(88台上5411)以降歷審判決與偵查濫訴涉及形式犯座、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
附件係拙愚(冤獄劫難受恐怖凌瘧之被害人夏興國)逾10001/02所寫的書狀~~事實上已經寫了N件在案。
政魔警賊隱匿8708132ND BT(第二次藍色鬼火/恐怖)燃燒錄影帶、冤獄偵審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錄影帶之火焰之顏色及多寡據以遡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應認有本人所指訴之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諸多刑事犯罪

三、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             
謹   誌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12/15之兩位學友、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華民國1000103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三日星期一10:45:59 AM改寫完畢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5:30:22 PM起寫    擬於01/17(一)遞寄
File Name:
犯罪訴追之檢察/監察救濟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

案由:為請就冤獄偵審之最高法院(88台上5411)以降、以降之歷審判決與偵查濫訴涉及形式犯座、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1.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最高檢、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3.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事:4.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被害人:夏興國  詳卷

被訴人即犯罪行為人:顧仁彧  台北地檢署得股檢察官

關係人:黃世銘  994月以後之最高檢檢察總長
       
楊治宇  9967月以後之台北地檢署檢察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01/14(五)收悉1.最高檢10001/12台仁字第10000656號函、2.台北地檢署1000110北檢治得999793字第01510號函,併復如夏:

二、查(釋178256…理由書):刑事訴訟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見主義,首重行為人辨別,不得有誤;以.台北地檢署1000110北檢治得999793字第01510號函係就冤獄偵查卷第98頁所做的函覆後做吃案的不檢不查不救不濟違憲違法犯行,指訴如夏:
1.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本人不是縱火行為人,當然有權利就自然事實陳述,亦對系爭違法侵害本人自由與權利/法益之犯罪行為人踐行相關刑事訴訟救濟程序;870813案發日~~8709/28偵查期間,陳維練濫訴官在偵查不公開之濫權訴追夏興國的犯行下,偵查卷98頁根本不敢提示本人,本人又如何就該卷證答辯呢?至於冤獄1  
23審就本人針對「98頁」的答辯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之濫訴官枉法官均是刑法12412511款前段之犯罪行為人
2.
本人9909/20到台北地檢署言詞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承辦檢察官顧仁彧接辦後連傳喚本人到署協助發現真實也不敢,有違憲法、(73台上3982)判例、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項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人是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卻已告訴案之不偵不查不檢不查函覆後就吃案
3.
98頁的夏興國」只要勘驗鑑定當時之指南派出所監視錄影帶即知真實
4.偵查卷98頁(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員警工作紀錄簿),本人在8708/13凌晨0340以前尚不知政大中山館發生火案(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本人在萬壽橋(秀明路進動物園)下河濱運動公園運動,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此係本人將系爭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之法官檢察官)列為N見訴願\訴訟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均不救不濟極盡能事包庇到底,此亦拙愚冤獄12年仍不能獲致救濟之主因。
5.
98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3.
周武榮律師在8802/09所寫(該事務所人員所打字)的書狀係將本人所撰的書狀直接KEYIN打字,仍算是本人所寫,周律師指示代打字~~冤獄二審期間,周律師就只有代打字兩份書狀,其他就沒有任何書狀~~連辯護意旨狀、上訴狀也不敢為之。
6.
顧仁彧檢察官以函覆後就吃案,不願以「法定之不起訴處分殊為之」以致本人不能依據再議程序救濟,亦屬違法侵害本人訴訟救濟權
7.
總上所述,顧仁彧檢察官核有刑法124125304條之犯罪事實行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三、關於最高檢10001/12台仁字第10000656號函:
冤獄偵審之最高法院(88台上5411)以降歷審判決與偵查濫訴涉及形式犯座、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本人在冤獄劫難期間與脫離冤獄狀態後,業已超過數千件個案救濟在案,均是不救不濟。
附件係拙愚(冤獄劫難受恐怖凌瘧之被害人夏興國)逾10001/02所寫的書狀~~事實上已經寫了N件在案。
政魔警賊隱匿8708132ND BT(第二次藍色鬼火/恐怖)燃燒錄影帶、冤獄偵審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錄影帶之火焰之顏色及多寡據以遡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應認有本人所指訴之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諸多刑事犯罪
英語的五一H應予刑訴法之實體真正事實發現、台塑公司「追根究底」相同解釋~~所謂「火案」,當然要有燃燒三要素之燃燒客體及火源(點火在縱火促燃劑)、空氣~~缺一不可~~冤獄偵審認定中山館二、三樓時多間研究室內物件係用作燃燒客體且毀於該火案云云~~據相關資料得知:無線電視台將1996年(民國85年)以後之新聞報導均已數位化完成永久保存、亦從相關文獻得知火場之煙的顏色與多寡可以還原燃燒客體的種類與多寡
只要調出8708/13ND BT的燃燒情形錄影帶踐行前述之勘驗鑑定程序,若證明燃燒客體是紙類物件,本人就永遠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連/SP徒眾(特別凌瘧權利關係)違憲違法犯行也不訴究之;同理,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則證明研究室內物件根本不是被燒掉的燃燒客體、系爭物見識遭政魔警賊事先遷異他處置放後再移入燃燒客體的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  此亦可從00300035的竊案/火案之報案被湮滅、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中山館、3樓遭人縱火、董寶城蕭敬義守株待兔之尚未通報就現身政大校警室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故意讓藍色鬼火/恐怖一直燒,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所謂「星星之火足以燎原」~~要從星星之火達到燎原之火的程度必須要有燃燒時間即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燃燒客體、空氣之缺一不可。
以附件之(蘋果日報1000103A16版為例):密閉的興建中高雄事前金郵局大樓因施工不慎引燃,及時報警及消防人員火速救災,僅造成雜物燬損滅失;政大中山館8702141STBT是延燒約一個小時(參政大自強報873月) 只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按:政大魔頭鄭丁旺、吳與邵之兩隻吊頸嶺瘋狗均未踐行告訴或自訴,本人在8702月中下旬卻受到文山一分局任翔及徐某警賊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走道圍堵之);那麼,8708/13ND BT有目擊證人第一時間的竊案、火案報案均遭湮滅,藍色鬼火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人員出動救火~~由果遡因~~0104消防人員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  要燒多少時間、多少的燃燒客體及其種類數量….才燒到如此情狀呢?  就是因為要構陷夏興國冤獄及湮滅政魔警賊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宜入燃燒客體的真正自然事實,才會有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  稍的徹底來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勘驗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遡究燃燒客體即知真正事實

四、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126款之再審事由
本人上開擬議講了N次,難道勘驗鑑定都做不到、單單憑著涉及偽證罪誣告罪之人證物證就構陷夏興國冤獄後一切冤沈大海而不救不濟嗎?知,政大魔頭鄭丁旺870901誣告訴狀就知道A君是0020潛入中山館~~那麼政大群魔將A君潛入中山館到0136撲滅的拍攝錄影帶交出來勘驗鑑定之~~由政大群魔交出證物錄影帶來勘驗鑑定,本人很夠勇氣,政大群魔及警賊敢不敢呢?(按:政大群魔及警賊即是北院88年自字第795號之被訴人)

五、監察/檢察救濟應協助本人自訴踐行犯罪訴追之中山門大審判,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最高檢台高簡檢察官應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並對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監察院及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監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亦係刑事訴訟法420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六、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七、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
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九、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             

謹   誌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1 0 0     0 1      0 3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6:24:49 PM改寫完畢





**    補充     **
關於「冤獄偵查卷98頁之夏興國」乙節係行為人的辨別,依據(釋43)釋示,應予由檢察總長辦理非常上訴、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另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協助本人自訴法律扶助之踐行;若仍不為所動,請對本人涉及誣告罪犯行依據檢察救濟之主動檢舉查察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  再者,北檢顧仁彧檢察官「效顰東施」依舊函覆後就吃案之不偵不察不檢不察不救不濟,抵觸憲法7816….等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故將其列為被訴人訴究憲法24條相關違法責任。

                                
**    補充     **
所謂勘驗鑑定「燃燒情形存證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具以溯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乙節,茲因冤獄偵審認定中山館二、三樓十多間研究室內物件遭燬損云云,且為認事用法加重冤獄的故鑄冤獄,核為重要事實~~此要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栽贓嫁禍本人冤獄、冤獄偵審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故鑄夏興國冤獄,當然應依據旨揭之檢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_




二○一一年二月四日星期五0030AM  擬於02/06遞寄
File Name:犯罪訴追之檢察/監察救濟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12/15之兩位學友、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案由:為請就冤獄偵審之最高法院(88台上5411)以降、以降之歷審判決與偵查濫訴涉及形式犯座、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1.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最高檢、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3.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事:4.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引用自8708/13冤獄劫難起~100年各狀之論述
十、本人冤獄劫難期間只要能夠使用紙筆一定不中斷不停止的撰狀據狀~~本人聲請調查的證據均不敢調查(單單98頁者就不敢調查審酌裁判)至於所謂偵查及一、二審辯護人則是沒有聲請調查證據(按:8807/09之二審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是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等同沒有聲請),這也是冤獄之源。
刑事訴訟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首重人別的辨別(73台上3892號判例、釋字第178256號理由書)、林鈺雄教授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66期的大文提及:人證、物證、勘驗、鑑定是刑訴法之法定的四種證據證明方法,須經合法調查才能作為任適用法判決基礎(刑訴法154155條以降)。又以<蘇建和案>為例:辯方及若干社會人士指責原審判決違反合法調查的正當法律程序~~一審之審判長湯美玉南下軍事看守所詢問已受死刑判決定讞的王文孝,卻未將王文孝以證人借提(按:許玉秀大法官在黃東雄教授65大壽紀念論文及之刑事訴訟的運作一書中所發表的大文亦詳為在學理實務論述批判),有違法官依法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剝奪蘇建和等三人的受公平審判權(引用9608/13拙愚冤獄九年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同理,單單98頁為例:
1
人證:撰寫該工作紀錄簿的員警、目擊證人
2.
物證:指南派出所系爭時段期間的監視錄影帶、98頁之夏興國所做的警訊筆錄及錄音
3.
勘驗:勘驗前述之物證
4.
鑑定:前述之人證物證是否遭偽造變造動手腳並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其他待證事項亦同樣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釋384392582….等參照)
剝奪人民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本項單指98頁者)就抵觸憲法八條一項、十六、二四、七七、八十、八依條、刑訴法一條…..等規定,然而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先,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在後
~~難道正義已經遲到了還要繼續遲遲不到下去嗎?

二、查(釋178256…理由書):刑事訴訟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見主義,首重行為人辨別,不得有誤。
關於「冤獄偵查卷98頁之夏興國」乙節係行為人的辨別,依據(釋43)釋示,應予由檢察總長辦理非常上訴、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另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協助本人自訴法律扶助之踐行;若仍不為所動,請對本人涉及誣告罪犯行依據檢察救濟之主動檢舉查察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  再者,北檢顧仁彧檢察官「效顰東施」依舊函覆後就吃案之不偵不察不檢不察不救不濟,抵觸憲法7816….等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故將其列為被訴人訴究憲法24條相關違法責任。
茲就冤獄偵審(最高法院88台上5411號以降)關於<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以夏簡稱98頁、並非本人夏興國)涉及抵觸憲法、刑事實體法(法法等)、刑事程序法(刑訴法等)的違憲違法事例列述如夏::
1.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本人不是縱火行為人,當然有權利就自然事實陳述,亦對系爭違法侵害本人自由與權利/法益之犯罪行為人踐行相關刑事訴訟救濟程序;870813案發日~~8709/28偵查期間,陳維練濫訴官在偵查不公開之濫權訴追夏興國的犯行下,偵查卷98頁根本不敢提示本人,本人又如何就該卷證答辯呢?至於冤獄1   
23審就本人針對「98頁」的答辯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故鑄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之濫訴官枉法官均是刑法12412511款前段之犯罪行為人
2.
本人9909/20到台北地檢署言詞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承辦檢察官顧仁彧接辦後連傳喚本人到署協助發現真實也不敢,有違憲法、(73台上3982)判例、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項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人是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卻已告訴案之不偵不查不檢不查函覆後就吃案
3.
98頁的夏興國」只要勘驗鑑定當時之指南派出所監視錄影帶即知真實
4.偵查卷98頁(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員警工作紀錄簿),本人在8708/13凌晨0340以前尚不知政大中山館發生火案(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本人在萬壽橋(秀明路進動物園)下河濱運動公園運動,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此係本人將系爭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之法官檢察官)列為N見訴願\訴訟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均不救不濟極盡能事包庇到底,此亦拙愚冤獄12年仍不能獲致救濟之主因。
5.
98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3.
周武榮律師在8802/09所寫(該事務所人員所打字)的書狀係將本人所撰的書狀直接KEYIN打字,仍算是本人所寫,周律師指示代打字~~冤獄二審期間,周律師就只有代打字兩份書狀,其他就沒有任何書狀~~連辯護意旨狀、上訴狀也不敢為之。
6.
顧仁彧檢察官以函覆後就吃案,不願以「法定之不起訴處分殊為之」以致本人不能依據再議程序救濟,亦屬違法侵害本人訴訟救濟權
7.
總上所述,顧仁彧檢察官核有刑法124125304條之犯罪事實行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四、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126款之再審事由
本人上開擬議講了N次,難道勘驗鑑定都做不到、單單憑著涉及偽證罪誣告罪之人證物證就構陷夏興國冤獄後一切冤沈大海而不救不濟嗎?知,政大魔頭鄭丁旺870901誣告訴狀就知道A君是0020潛入中山館~~那麼政大群魔將A君潛入中山館到0136撲滅的拍攝錄影帶交出來勘驗鑑定之~~由政大群魔交出證物錄影帶來勘驗鑑定,本人很夠勇氣,政大群魔及警賊敢不敢呢?(按:政大群魔及警賊即是北院88年自字第795號之被訴人)

五、監察/檢察救濟應協助本人自訴踐行犯罪訴追之中山門大審判,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最高檢台高簡檢察官應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並對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監察院及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監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亦係刑事訴訟法420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六、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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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七、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
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九、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             

謹   誌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1 0 0     02      0 6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四日星期五2:28:28 AM改寫完畢





二○一一年二月四日星期五0030AM  擬於02/06遞寄
File Name:犯罪訴追之檢察/監察救濟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周陽山/吳豐山「雙山」監察委員  司法冤獄委員會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12/15之兩位學友、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案由:為請就冤獄偵審之最高法院(88台上5411)以降、以降之歷審判決與偵查濫訴涉及形式犯座、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1.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最高檢、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3.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事:4.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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