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年09\28之D件)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北地方法院者\對北院(100聲再65號)~1001215就(980928D件)個案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ument.doc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0928D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870812參與將政治大學中山館的三樓所長室及二樓與三樓研究室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等人
2 . 政治大學中山所的趙建民所長(現為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二樓與三樓研究室遭毀損的使用人(教職員與博士生,詳參使用者的名單~~政治大學應提供~~冤獄偵審卷的內容與實際有所出入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基於某種因素,本人同意將:1.王孟平教授、.廖立宇教授、.其他願意擔任污點證人的研究室使用人免列入被訴人,但是邵宗海、吳烟村、高永光、趙建民、李酉潭、彭立忠等人不適用上開的優惠恩赦
3.  政治大學相關違法公務員參與對於:.違法遷異與廢氣中山館內物件、2.申請報廢中山館(北市工務局89年拆字第072號案卷者)
 A.870818違法雇用民間車輛將中山館內物件以刑法165條犯行廢棄到不明處所的犯罪行為人(包括政大校方的簽呈案的擬稿人\承辦人~~決行人\執行人、該車輛的司機與參與搬運的民間工人)
    B.8709月上旬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木板隔間與隔間牆、天花板….違法僱工拆除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陳鈺卿、趙建民、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C.871009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家具僱工清洗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D.871008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所長室及五間研究室清理廢棄物之公務簽呈之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E.將中山館違法向教育部總務處及監察院教育農林身審計處申請報廢與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拆除(89072號)之政治大學違法公務員,參照系爭案卷的參與該項犯罪的違法犯行犯法瀆職
公務員,鄭丁旺、劉宗德、董保城是主謀
      F.其他(日後審判程序發現尚有其他共同正犯\幫助犯者,追加起訴之).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被訴人涉及刑法165171169173….等條刑事犯罪,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      

        :      
一、刑法第165條是湮滅刑事證據罪,其規範內容是: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按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為構成該項犯罪之處罰、同法第1712項者:未指定犯人者而使用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關於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案發前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放置之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1.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2. 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87
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0813凌晨00350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三、中山館係870813火案的標的物,任何的變動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允准才可以為之,尤其刑事偵審程序進行中時更不能做任何的異動、遷異、拆除、廢棄、清洗…..等情事,然而被訴人卻以前述的刑事犯罪手法與犯行就中山館及其內部研究室的物件做違法的異動等情,引用附件的相關卷證(按:請調取冤獄附民之台高院88重訴75號案卷,附件係從本人有限的資料中予以影印的節本)
(附件是87810月間,被訴人的以前述的犯罪犯行的相關書證~~系爭書證的參與者均是犯罪行為人~~明知中山館尚在刑事偵審程序卻一律不反對甚至同意上開的犯罪犯行,是故本人在90910月閱卷得知後踐行的雙訴救濟均不救不濟遭吃案大公開,本件地N次踐行雙訴救濟之。

四、被訴人之政丁旺、劉宗德、董保城在案發時分別是政治大學的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歷則是會計學博士(鄭某)、行政法學博士(劉、董某)卻是違法申請報廢中山館與申請拆除中山館,至於其他犯罪行為人引用該案卷的參與人之,請鈞院調卷後以利本人追加起訴~~教育部總務處、監察院教育農林審計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均不敢讓本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讓本人閱卷及製發善本交付本人,故需鈞院調取之。

五、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謹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1 0 0        0 3        2 1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1:31:55 AM寫畢

***        ***
一、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以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供的卷證與證詞又可以證明『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真正事實:
1 . 從政大校方在冤獄偵審及附帶民事訴訟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來看,研究室使用人並無提出任何的損失清單~~依據證據證明事實的證據裁判之旨,研究室使用人在研究室內的物件根本沒有火案燬損的事實,進而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2 . 88
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3 . 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所報廢十多台的電腦\印表機等情,在冤獄偵審案卷中的刑案現場線騙、火案現場相片竟然沒有相關存在位置的影像,即使事後的報廢也未集中拍照\錄影存證,此係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4 . 綜上所述,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蹈犯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補充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10:12:49 AM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1:57:01 AM起寫  擬於08\11()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案由:為請惠賜: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02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說明:

一、引用附件之拙愚夏興國無資力不情陷狀之事證~~請准予本件聲請政府資訊公開之繕本製發費以訴願救助\閱卷救助方式救濟之!

二、為請惠賜關於「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02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拙愚夏興國當年遭受政大校方及警方(文山一方局)人局的圍堵及警訊,為冤涉該案的關係人,依法可以閱知本件的卷證。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2:04:5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1:35:4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案由\訴 訟 救 濟 事 項 :980928D件)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被訴人涉及刑法165171169173….等條刑事犯罪,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   狀請   鈞院: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按: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即使鈞院不予撤銷該判決,鈞院亦應依據8788年間,本人夏興國已取得的自訴權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870812參與將政治大學中山館的三樓所長室及二樓與三樓研究室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等人
2 . 政治大學中山所的趙建民所長(現為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二樓與三樓研究室遭毀損的使用人(教職員與博士生,詳參使用者的名單~~政治大學應提供~~冤獄偵審卷的內容與實際有所出入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基於某種因素,本人同意將:1.王孟平教授、.廖立宇教授、.其他願意擔任污點證人的研究室使用人免列入被訴人,但是邵宗海、吳烟村、高永光、趙建民、李酉潭、彭立忠等人不適用上開的優惠恩赦
3.  政治大學相關違法公務員參與對於:.違法遷異與廢氣中山館內物件、2.申請報廢中山館(北市工務局89年拆字第072號案卷者)
 A.870818違法雇用民間車輛將中山館內物件以刑法165條犯行廢棄到不明處所的犯罪行為人(包括政大校方的簽呈案的擬稿人\承辦人~~決行人\執行人、該車輛的司機與參與搬運的民間工人)
    B.8709月上旬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木板隔間與隔間牆、天花板….違法僱工拆除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陳鈺卿、趙建民、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C.871009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家具僱工清洗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D.871008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所長室及五間研究室清理廢棄物之公務簽呈之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E.將中山館違法向教育部總務處及監察院教育農林身審計處申請報廢與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拆除(89072號)之政治大學違法公務員,參照系爭案卷的參與該項犯罪的違法犯行犯法瀆職
公務員,鄭丁旺、劉宗德、董保城是主謀
      F.其他(日後審判程序發現尚有其他共同正犯\幫助犯者,追加起訴之).       

       


        : 


一、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 8  年度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且應依據8788年間的刑事訴訟法為訴追審判之規範與依據,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關於北院(88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89~~99年冤獄劫難期間以前述之(27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等救濟,鈞院亦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本件之旨踐行個案救濟之!
依據(27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件一參照)
是此,本人的本件 1 0 0 1 0 2 8 3 1日(北上具狀)(1025光復節誌記)之書狀應解釋為「再提自訴」,且在前述((89台非219)判例,、(27792)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無庸委任律師之。
再者,北院(88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至少計有:
1.          8808月的合法自訴案,拖了七、八個月之894月才以裁定諭令本人依據被訴人人數附具自訴狀繕本;本人890501收到上開裁定,10日期間內之0510以包裹遞寄,卻是不敢實體審判
2. 27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
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狀一參照)
依據刑訴法31912項之旨,得為自訴的部分係屬於較重之罪者,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本人88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參引(90台上8005)判例之旨,應是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3. 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引用前述之第2款的指摘與控訴。
本人88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陳德民審判長卻僅就刑法124125條者予以程序上裁判之侵害國家法益之自訴不受理裁判
4. 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l   本人8808月中下旬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陳德民審判長卻僅就刑法124125條者予以程序上裁判之侵害國家法益之自訴不受理裁判
l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之鄭丁旺以降者、犯法瀆職之警員之李平生以降者係蹈犯刑法第169173213304….等條犯行
l   新聞媒體記者及冤獄一、二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則是蹈犯法院組織法第90條、刑法第304..等條犯行、
上開之個案,北院陳德民枉法官(88795號)均以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犯法犯行為之,當然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如此的北院乃是悖願(悖違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與被怨(被人民怨憎),是請依據法定程序銷除原先分案錯誤的個案,並以重新分案實體裁判為之!

三、刑法第165條是湮滅刑事證據罪,其規範內容是: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按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為構成該項犯罪之處罰、同法第1712項者:未指定犯人者而使用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四、關於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案發前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放置之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1.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2. 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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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0813凌晨00350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五、中山館係870813火案的標的物,任何的變動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允准才可以為之,尤其刑事偵審程序進行中時更不能做任何的異動、遷異、拆除、廢棄、清洗…..等情事,然而被訴人卻以前述的刑事犯罪手法與犯行就中山館及其內部研究室的物件做違法的異動等情,引用附件的相關卷證(按:請調取冤獄附民之台高院88重訴75號案卷,附件係從本人有限的資料中予以影印的節本)
(附件是87810月間,被訴人的以前述的犯罪犯行的相關書證~~系爭書證的參與者均是犯罪行為人~~明知中山館尚在刑事偵審程序卻一律不反對甚至同意上開的犯罪犯行,是故本人在90910月閱卷得知後踐行的雙訴救濟均不救不濟遭吃案大公開,本件地N次踐行雙訴救濟之。

六、被訴人之政丁旺、劉宗德、董保城在案發時分別是政治大學的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歷則是會計學博士(鄭某)、行政法學博士(劉、董某)卻是違法申請報廢中山館與申請拆除中山館,至於其他犯罪行為人引用該案卷的參與人之,請鈞院調卷後以利本人追加起訴~~教育部總務處、監察院教育農林審計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均不敢讓本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讓本人閱卷及製發善本交付本人,故需鈞院調取之。

七、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以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供的卷證與證詞又可以證明『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真正事實:
1 . 從政大校方在冤獄偵審及附帶民事訴訟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來看,研究室使用人並無提出任何的損失清單~~依據證據證明事實的證據裁判之旨,研究室使用人在研究室內的物件根本沒有火案燬損的事實,進而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2 . 88
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3 . 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所報廢十多台的電腦\印表機等情,在冤獄偵審案卷中的刑案現場線騙、火案現場相片竟然沒有相關存在位置的影像,即使事後的報廢也未集中拍照\錄影存證,此係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4 . 綜上所述,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蹈犯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八、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九、引用87100N件雙訴救濟案之指訴證明!

十、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十一、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十二、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再提自訴且應依據8788年間夏興國已經取得的自訴權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三、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公鑑
                

          1 0 0        1 0        2 8 3 1  1025台灣光復節誌記)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1:47:08 PM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9:52:41 PM    擬於1030(一)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建照管理科(02.272088898372  您好:

案由: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2 . 並復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37831300號函: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詳卷)

說明:

一、1028(五)收悉  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37831300號函之函示:『請提具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據釋明理由,俾憑辦理。』,敬負如夏:

二、查: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072號)事件係政治大學中山館因870813藍色恐怖\鬼火案,逾89年、7月間向貴府工務局違法申請拆除(按:未有法院的裁定允許\台高院88重訴075號);拙愚夏興國為該案的冤獄受難人,亦是前開個案(台高院88重訴075號)的當事人一造,貴處\台端可以上網查詢,且該案為公眾皆知的事實,亦有台北市消防局火調科\警察局文山一分局的相關函文可稽參照。  是此,拙愚夏興國為該個案的關係人,依法得閱覽卷證、復因本人居住台中市后里區現址,路途迢遙,請准以內附之新台幣二百元作為閱卷及影印卷證之需用,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10:04:40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二11:31:3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或郵寄書狀送達,以資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0928D件)被訴人涉及刑法165171169173….等條刑事犯罪,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簡稱中山門大審判),然而業已十多年仍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資以提起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詳參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列述者)員應予國家賠償\民事損害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起訴人\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禦乾\善禦\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後裏鄉義裏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後裏鄉甲後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870812參與將政治大學中山館的三樓所長室及二樓與三樓研究室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等人
2 . 政治大學中山所的趙建民所長(現為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二樓與三樓研究室遭毀損的使用人(教職員與博士生,詳參使用者的名單~~政治大學應提供~~冤獄偵審卷的內容與實際有所出入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基於某種因素,本人同意將:1.王孟平教授、.廖立宇教授、.其他願意擔任污點證人的研究室使用人免列入被訴人,但是邵宗海、吳烟村、高永光、趙建民、李酉潭、彭立忠等人不適用上開的優惠恩赦
3.  政治大學相關違法公務員參與對於:.違法遷異與廢氣中山館內物件、2.申請報廢中山館(北市工務局89年拆字第072號案卷者)
 A.870818違法雇用民間車輛將中山館內物件以刑法165條犯行廢棄到不明處所的犯罪行為人(包括政大校方的簽呈案的擬稿人\承辦人~~決行人\執行人、該車輛的司機與參與搬運的民間工人)
    B.8709月上旬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木板隔間與隔間牆、天花板….違法僱工拆除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陳鈺卿、趙建民、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C.871009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家具僱工清洗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D.871008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所長室及五間研究室清理廢棄物之公務簽呈之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E.將中山館違法向教育部總務處及監察院教育農林身審計處申請報廢與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拆除(89072號)之政治大學違法公務員,參照系爭案卷的參與該項犯罪的違法犯行犯法瀆職
公務員,鄭丁旺、劉宗德、董保城是主謀
      F.其他(日後審判程序發現尚有其他共同正犯\幫助犯者,追加起訴之).       


事  實  理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證)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
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
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
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
署立豐原醫院100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
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
后里就業服務台99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
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元整,並自本件之870214(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0813日起迄今10012月上旬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損賠起訴事件亦因100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6 . 管轄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7.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        : 
²  刑法第165條是湮滅刑事證據罪,其規範內容是: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按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為構成該項犯罪之處罰、同法第1712項者:未指定犯人者而使用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²  二、關於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案發前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放置之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1.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2. 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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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0813凌晨00350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²  、中山館係870813火案的標的物,任何的變動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允准才可以為之,尤其刑事偵審程序進行中時更不能做任何的異動、遷異、拆除、廢棄、清洗…..等情事,然而被訴人卻以前述的刑事犯罪手法與犯行就中山館及其內部研究室的物件做違法的異動等情,引用附件的相關卷證(按:請調取冤獄附民之台高院88重訴75號案卷,附件係從本人有限的資料中予以影印的節本)
(附件是87810月間,被訴人的以前述的犯罪犯行的相關書證~~系爭書證的參與者均是犯罪行為人~~明知中山館尚在刑事偵審程序卻一律不反對甚至同意上開的犯罪犯行,是故本人在90910月閱卷得知後踐行的雙訴救濟均不救不濟遭吃案大公開,本件地N次踐行雙訴救濟之。
²  、被訴人之政丁旺、劉宗德、董保城在案發時分別是政治大學的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歷則是會計學博士(鄭某)、行政法學博士(劉、董某)卻是違法申請報廢中山館與申請拆除中山館,至於其他犯罪行為人引用該案卷的參與人之,請鈞院調卷後以利本人追加起訴~~教育部總務處、監察院教育農林審計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均不敢讓本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讓本人閱卷及製發善本交付本人,故需鈞院調取之。
²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以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供的卷證與證詞又可以證明『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真正事實:
1 . 從政大校方在冤獄偵審及附帶民事訴訟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來看,研究室使用人並無提出任何的損失清單~~依據證據證明事實的證據裁判之旨,研究室使用人在研究室內的物件根本沒有火案燬損的事實,進而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2 . 88
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3 . 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所報廢十多台的電腦\印表機等情,在冤獄偵審案卷中的刑案現場線騙、火案現場相片竟然沒有相關存在位置的影像,即使事後的報廢也未集中拍照\錄影存證,此係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4 . 綜上所述,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蹈犯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四、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然而系爭個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然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實然面;迫於無奈而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據憲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依據憲法第16157780..等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本件訴訟救助個案裁判,以利案件實體進行審判,俾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既然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救濟竟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實然面;被害人夏興國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鈞院應予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六、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應有法扶救濟與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必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起訴事件,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1 0 0        1 2     0 7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二11:50:36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2:34:05 AM起寫    擬於1212(一)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建照管理科楊智仁(02.272088898369  您好: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內政\教育文化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2 . 並復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詳卷)

犯罪行為人:政大魔頭鄭丁旺\鄭瑞成\吳思華等領軍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行動對成員

說明:

一、1209(五)收悉  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之函示:『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據釋明理由,…..,俾憑辦理。』,敬復如夏:

二、查: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072號)事件係政治大學中山館因870813藍色恐怖\鬼火案,於89年、7月間向貴府工務局違法申請拆除(按:未有法院的裁定允許\台高院88重訴075號);拙愚夏興國為該案的冤獄受難人,亦是前開個案(台高院88重訴075號)的當事人一造,貴處\台端可以上網查詢,且該案為公眾皆知的事實,亦有台北市消防局火調科\警察局文山一分局的相關函文可稽參照。  是此,拙愚夏興國為該個案的關係人,依據憲法所保障之知情權、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及相關法律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訴願法)得閱覽卷證、復因本人居住台中市后里區現址,路途迢遙,請准以內附之新台幣二百元作為閱卷及影印卷證之需用,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貴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若依舊以程序上函覆作為拖冗延宕妨害本人夏興國的前揭知情權\雙訴救濟權者,本人將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訴究郝龍斌市長\王榮進處長之刑法138304..等條違憲違法犯行之憲法第24相關法律責任之!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建照管理科楊智仁(02.272088898369  您好: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內政\教育文化委員會  鈞鑑: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2:42:30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11:31:25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案由\訴 訟 救 濟 事 項 :980928D件)(1001031日親自到院遞致具狀者)
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被訴人涉及刑法165171169173….等條刑事犯罪,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   狀請   鈞院: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按: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即使鈞院不予撤銷該判決,鈞院亦應依據8788年間,本人夏興國已取得的自訴權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870812參與將政治大學中山館的三樓所長室及二樓與三樓研究室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等人
2 . 政治大學中山所的趙建民所長(現為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二樓與三樓研究室遭毀損的使用人(教職員與博士生,詳參使用者的名單~~政治大學應提供~~冤獄偵審卷的內容與實際有所出入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基於某種因素,本人同意將:1.王孟平教授、.廖立宇教授、.其他願意擔任污點證人的研究室使用人免列入被訴人,但是邵宗海、吳烟村、高永光、趙建民、李酉潭、彭立忠等人不適用上開的優惠恩赦
3.  政治大學相關違法公務員參與對於:.違法遷異與廢氣中山館內物件、2.申請報廢中山館(北市工務局89年拆字第072號案卷者)
 A.870818違法雇用民間車輛將中山館內物件以刑法165條犯行廢棄到不明處所的犯罪行為人(包括政大校方的簽呈案的擬稿人\承辦人~~決行人\執行人、該車輛的司機與參與搬運的民間工人)
    B.8709月上旬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木板隔間與隔間牆、天花板….違法僱工拆除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陳鈺卿、趙建民、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C.871009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家具僱工清洗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D.871008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所長室及五間研究室清理廢棄物之公務簽呈之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E.將中山館違法向教育部總務處及監察院教育農林身審計處申請報廢與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拆除(89072號)之政治大學違法公務員,參照系爭案卷的參與該項犯罪的違法犯行犯法瀆職
公務員,鄭丁旺、劉宗德、董保城是主謀
      F.其他(日後審判程序發現尚有其他共同正犯\幫助犯者,追加起訴之).       

        : 

一、引用(附狀一)之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建照管理科楊智仁(02.272088898369  您好: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內政\教育文化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2 . 並復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
 
二、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再提自訴且應依據8788年間夏興國已經取得的自訴權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公鑑
                

          1 0 0        1 2        1 3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11:34:01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北地方法院者\對北院(100聲再65號)~1001215就(980928D件)個案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ument.doc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星期一1:08:17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於0109(一)遞寄


致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刑五庭安股(100聲再65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副本:1. . 臺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國賠會
      2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3.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4.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5.  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案由:為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五庭安股余銘軒法官1001215在原書狀狀首頁以枉法裁判犯行批註:「當事人聲請再審\送輪分」、刑事第 庭\學股孫正華、謝昀璉、張宇蕸合議法官1001223日所為(100聲再65號)裁定,涉及分案錯誤及故為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以:
1 . 提起抗告救濟
2 . 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並自10011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
4.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察公訴或協助自訴
5.  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

抗告人即是原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禦乾\善禦\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詳卷)(並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北院(100聲再65號)裁定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五庭安股余銘軒法官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2 . 刑事第 庭\學股孫正華、謝昀璉、張宇蕸合議法官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3 . 北院分案室人員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詳卷:

        : 

一、本人夏興國於1001213日郵寄之系列個案書狀,該狀的狀首頁案由及狀文詳述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在案,節錄如夏:(茲因原審度對於卷證內的拙愚各件書狀所指摘各點根本不敢調查審酌裁判,資引用卷證內各狀,作為本件的個案救濟事實理由證據)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字第 .79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3.依據律師懲戒程序及犯法瀆職法官\檢察官懲戒程序辦理救濟
並附有乙份關於: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總則\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doc的個案書狀(12頁),資引用之。

二、亦即: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本件應該是「聲請訴訟救助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依據8788年索取的的自訴權」辦理救濟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據以平正夏興國的冤獄。惟查:
台北地方法院刑五庭安股余銘軒法官1001215在原書狀狀首頁以枉法裁判犯行批註:「當事人聲請再審\送輪分」、刑事第 庭\學股孫正華、謝昀璉、張宇蕸合議法官1001223日所為(100聲再65號)裁定分案室人員,分別涉及分案錯誤及故為枉法裁判妨害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夏興國行使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並在1001223做成(100聲再65號)裁定,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爰以:
1 . 提起抗告救濟
2 . 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並自10011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
4.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察公訴或協助自訴
5. 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

三、查:刑事訴訟法第五篇「再審篇」係針對業已做成「實體裁判的個案」確定後發現有同法420條~422條所明訂的法定再審事由,始能依據43512項裁定開始再審救濟之。  此為被訴人之:
1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五庭安股余銘軒法官1001215在原書狀狀首頁以枉法裁判犯行批註:「當事人聲請再審\送輪分」、刑事第 庭\學股孫正華、謝昀璉、張宇蕸合議法官1001223日所為(100聲再65號)裁定分案室人員所明知的法律與基本事實;復且本人在8788年所取得的自訴權個案之北院(88795號)是「不具拘束力的程序裁判」,本人可以隨時再提起自起或提出告訴之,是有指揭的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卻以前開的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第1624778081條、刑法第124128304條、刑訴法第379514款、378等違憲違法犯行做成系爭100聲再65號裁判,分別涉及分案錯誤及故為枉法裁判妨害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夏興國行使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並在1001223做成(100聲再65號)裁定,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四、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五、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致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學股(100聲再65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副本:1. . 臺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國賠會
      2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3.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4.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5.  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公鑑:

引用相關個案卷證及附件證據

中華民國1010109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星期一1:25:2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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