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星期一4:15:04 AM起寫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1貴法扶/台北分會(申請編號:0991122—A—032)否准法扶救濟之覆議救濟事:
說明:
一、首先以程序上聲明﹕本件所寄呈參閱的各件書狀係用作法扶覆議救濟之用 貴會覆議審查時請予自行影印存卷 俟覆議審查後請將各件遞寄本書狀寄返拙愚之 摯謝!
二、茲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冤刑偵查卷(北檢87偵16906、18193)98頁影印本
2.(附件二)<法扶雜誌>節本:花蓮烏龍搶案 法扶還印尼漁工清白
3.(附件三) <現代檔案管理研討會會議實錄>節本:國家圖書館與台視、華視合作進行新聞節目「數位化典藏計畫」
台視晚間新聞1962~1971及1987~2001年之新聞數位化檔案
4.(附件四)96年10月下旬寄致北院、最高檢的犯罪訴追協助自訴聲請狀原本
5.(附件五)99年08月上旬寄致(萬國)黃虹霞大律師、(辰公)蘇友辰大律師之「為請准為接受委任 協助拙愚平正冤獄」之法扶就寄狀影印本
6.(附件六)99年10/14寄致最高檢、監察院之犯罪訴追檢察/監察救濟狀影印本
7.(附件七)98年03/25寄致台北律師公會平民法扶救濟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分會會長及審查小組之法扶救濟狀複寫本
8.(附件八)98年04/0件即98年0427天件書狀就「98年03/12地件釋憲按補充理由狀」影印本
以「時間疑點」證明係由政大群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並非本人夏興國)三魔一體縱放藍色恐怖/鬼火blueterror 廢弛職務故釀鉅災及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之真正自然事實
9.(附件九)99年08/02、0826寄致法扶/台北分會之法扶救濟狀複寫本(按:99年11/22約11:00由貴台北分會人員返還本人者)
10.(附件十)94年08/08釋憲案「自訴律代~提起自訴需由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之釋憲案」
11.(附件十一)98年08/10釋憲案「法院以自訴不受理、檢方以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 中山門大審判/罪行罰定主義不敢開始或進行之違憲違法犯行之釋憲案」
12.(附件十二)98年09/14釋憲案「自訴律代~提起自訴需由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之釋憲案」
、「法院以自訴不受理、檢方以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 中山門大審判/罪行罰定主義不敢開始或進行之違憲違法犯行之釋憲案」
13.尚有若干件訴願/訴訟個案救濟書狀 擬依貴法扶基金會所示踐行救濟與寄呈參閱事
三、拙愚因諸多主客觀因素無法頻繁北上 關於本件「不服否准法扶救濟之覆議審查救濟案」請准予本人親自到會說明並請將說明二之(附件一)~~(附件十二)返還交付本人自行攜回(貴會可影印存參及審閱)(按:茲因拙愚12/18(六)擬參加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舉辦之「言論自由」研討會 資建議覆議審查以12/17(五)為之 裨力本人到會陳述說明之)
Ps.倘若經覆議審查救濟允為法扶救濟~~ 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四、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五、關於貴法扶/台北分會99年11/22所為(申請編號:0991122—A—032)否准法扶救濟之覆議救濟之「不予扶助依據法規」、「不予扶助理由案情部分」資飲用該案之審查決定通知書 容拙愚分項論述如夏:
1.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係以刑法169、173…等條犯行、冤獄偵審則是刑法124條、125條1項3款前段之犯行、北院(88自16、795)~(99自97)、最高檢檢察總長以降系爭個案檢察官則是以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之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名譽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當然應准為自訴之列(引用附件11、12、1、4、5、6、7、8、9)
2.查:本人對為證人吳志聰李採蓮素了十二年多 檢察官、刑事法官均已偵查不公開/自訴不受理遂行吃案大公開的違憲違法犯行~~偽證罪至少有兩種:1.虛偽共謀意圖使被訴人脫罪 如:陳水扁吳淑珍犯罪組織之陳幸妤、陳鎮慧、馬永成 2.明知不實意圖使被訴人(如:本人)冤枉受到冤獄訴追審判處罰 此種偽證罪犯行已是169、171條之誣告罪犯行 應准為自訴之列 更何況在檢察官、刑事法官之吃案大公開(吃了超過十二年)亦應准為自訴之列 再者 並無任何證據事實顯示系爭個案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 原不予扶助理由二所稱「偽證一案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云云
何謂理由矛盾事實錯誤
何謂理由矛盾事實錯誤
3.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條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項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4.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憲法、法律扶助法等相關法律成立建制 爰以「沒錢也能打官司 實現訴訟平等救濟權」(Defending Equal Access to Justice.)’[為您出律師費打官司]、「為您撰寫法律書狀」’[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弱勢朋友解決法律問題]….(以上均是貴法扶基金會的信封、文宣出版品所列) 以該不予扶助審查通知書理由四所稱「自訴代理非本會扶助範圍」云云 很顯然的讓被害人\自訴人無法藉由自訴救濟程序獲致救濟 明顯抵觸憲法、16、8、77、80條之自訴救濟平等原則~~被訴人可以很快獲致法扶救濟 被害人/自訴人卻連法扶救濟之機會也無 亦有違前述之法扶基金會成立宗旨
5.其他(引用法扶救濟之釋憲按、附件一~附件十二)
六、綜上所述 台北分會99年11/22就0991122-A-32法扶申請案之不予扶助核非洽適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鑑核 准為本件覆議救濟事項 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2010年11月29日星期一08: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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