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就 貴台灣高等法院101年04\05之院鎮文敬字第1010002024號函(對於101聲再55號裁定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補正與聲明,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灣高等法院者\函覆台高院1010405.院鎮文敬字第10100002024號函(對101聲再55號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00:58:30 AM    擬於寫好後0409(一)期日遞寄與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灣高等法院陳宗鎮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案由:為就  貴台灣高等法院1010405之院鎮文敬字第1010002024號函(對於101聲再55號裁定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補正與聲明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詳卷

          據 :

一、本件既然是用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佐以發送的IP、夏興國電子郵件信箱(E.MAIL)為「uranusreleo@gmail.com」即可證明此係夏興國所傳的個案救濟書狀、復且依據2003XP作業系統之插入\頁首頁尾\簽名之路徑亦是得到「夏興國」之簽名,亦即,有上開事證及已經證明事由夏興國電傳之具狀個案;再者,各級法院裁判書類送達當事人之正本之參與裁判法官亦是以「打字姓名」為之,相同模式,亦應認定相同效力。

二、鈞院認為應該國家賠償,請速與安排指定期日時間地點進行國賠協議、若是拒絕國賠之,請製發拒絕國賠決定書並送達本人,本人其後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之!
茲將該國賠請求狀之狀首頁、狀末頁予以調出及列印並予以簽名補正之!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應予依法實體審議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 願行政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陳宗鎮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409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00:2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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