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六8:35:52
PM起寫 擬於0 5\23(一)遞寄
致 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案由:為對 貴西區戶政事務所:1 .100年05\19(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之資訊知情權、申請對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之申請(訴訟救濟用),涉及憲法第16、24條、刑法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致 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案由:為對 貴西區戶政事務所:1 .100年05\19(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之資訊知情權、申請對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之申請(訴訟救濟用),涉及憲法第16、24條、刑法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 G \ G S M : (
0 9 7 5 )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您
就 器 重
我)、 ( 0 5
4 4 7 4~~ 您 我
是 是七 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相對人: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403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61號三樓 電話(04)22247300
法定代表人: 主任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勘驗系爭期日的監視錄影帶即知人別:
法定代表人: 主任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勘驗系爭期日的監視錄影帶即知人別:
訴 願 /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1、為對西區戶政事務所系爭個案承辦人蔡小姐及登記課課長否准關於本人夏興國100年05\19(四)申請對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之申請(訴訟救濟用),違法侵害知情權,涉及憲法第16、24條、刑法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西區戶政事務所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NT$200、000 每件以拾萬元計)並自100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台中市胡志強市長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懲戒西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
3、應准予製發關於對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之申請(訴訟救濟用),以資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3、應准予製發關於對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之申請(訴訟救濟用),以資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引用本人夏興國100年05\19下午在貴台中市政府西區戶政事務所的櫃臺處所踐行之言詞陳情之事實理由證據。
三、本人在100年05\19(四)下午約16:00因踐行訴訟救濟之需用,親赴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就: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之申請,提出的證明文件\書證計有:(按:附件一~~附件四均為影印本)
1 . 張煇芳者:本人夏興國99年12\23的聲請調解書狀狀首頁(附件一)、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12月30日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之100年01月19日調解期日通知書(附件二)2 . 彭榮義者: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郭德進法官88年04月09日之(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之支付命令(附件三)、95年02月20日之彭榮義溢領新台幣125萬元的書面內容(附件四)
然而承辦人蔡小姐及其直屬長官之登記課課長卻否准本人前開的申請,經過若干時間的溝通聯絡仍是沒有交集(引用上開時地之監視錄影帶錄音錄影並請譯文為證),本人夏興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等相關規定踐行言詞陳情之救濟,由登記課課長囑諭承辦人蔡小姐製作該向言詞陳書之書面記錄(附件五)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就以相對人之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所提供的書證來證明系爭違法事實:
以承辦人蔡小姐所開立之100年05月19日 西區戶知字第001720號第一次告知單(附件六),應繳付書件第三點:內載明需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之利害關係文件(如法院通知韓、法院裁定書、法院支付命令)或仍繫屬訴訟中之法院證明文件。 「戶政指南」(附件七)及「戶政便民手冊」(附件八)之關於『戶籍謄本核發』,應繳附文件:申請人身份證、印章(或簽名)及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亦即,
本人提出的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的證明文件\書證已經符合前述所要求的應繳附文件,西區戶政事務所承辦人自應准予所申請的系爭利害關係人之相關戶籍謄本,以資本人踐行訴訟救濟之用。
再者,本人夏興國在申辦期間及言詞陳情時均聲明:『願意在所繳附的書證文件上註明:「影印本核與正本無異」之字樣,若有不實,願意承負相關法律責任…。』等字句,此係符合(附件九)內政部96年12月31日之台內戶字第0960201196號函說明二:『…是否符合戶籍法第9條「利害關係人」之資格,移由主管機關依據相關申請原則,本於職權酌處。』、 (附件十)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及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三之(一)、(二)……『但有特殊原因至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此係本人在申請洽辦及言詞陳情十多次提及及聲明的內容。
君可見:戶籍法第76條訂有: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之罰鍰。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則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君可見:戶籍法第76條訂有: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之罰鍰。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則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人在申請洽辦及言詞陳情期間,相對人之若干公務員均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台中地方法院承辦股人員查證上情,復且本人願意具結聲明註記等情,應可證明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屬實,相對人自應准為所申請的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以資訴訟救濟之用。
以(附件十一)桃園地方法院100年05月12日之逃院水民恩100司桃簡調字第204號函之說名:….,依據台端陳報相對人蔡進旺之地址,無法合法送達。 此係函知:人民有踐行系爭訴願\訴訟個案救濟之需用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對造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戶籍謄本資料用作承審法官或承辦檢察官的傳喚調查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亦是規定起訴人應將對造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詳為記載在起訴書狀內。 亦即,起訴人在踐行訴訟提權前,有權利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利害關係人\對造當事人的相關戶籍謄本資料,以資訴訟救濟之用。
以(附件十一)桃園地方法院100年05月12日之逃院水民恩100司桃簡調字第204號函之說名:….,依據台端陳報相對人蔡進旺之地址,無法合法送達。 此係函知:人民有踐行系爭訴願\訴訟個案救濟之需用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對造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戶籍謄本資料用作承審法官或承辦檢察官的傳喚調查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亦是規定起訴人應將對造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詳為記載在起訴書狀內。 亦即,起訴人在踐行訴訟提權前,有權利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利害關係人\對造當事人的相關戶籍謄本資料,以資訴訟救濟之用。
此亦是本人05\19向西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洽辦與言詞陳請\聲明聲請之本旨。
綜上所述,本人提供的書證引本並院註明『影印本核與正本無異』、『若有不實,願意承負法律責任』等字句,相對人之西區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及其直屬長官登記課課長應予審任系爭書證文件為真實並准予核發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日後發現不實等情,則應依據前述之戶籍法第76條、刑法第214條、刑訴法第241條之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惟查:
相對人卻是否准本人夏興國之合法申請,本人在當日(05\19)隨即踐行言詞陳情在案,並以本件踐行旨揭之四合一行政救濟,請相對人之西區戶政事務所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四、綜上所述,西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的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本人的相關基本人權,涉有抵觸憲法第24條及刑法第30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綜上所述,西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的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核有違法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本人的相關基本人權,涉有抵觸憲法第24條及刑法第30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貴所\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訴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貴所\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訴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2 3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六9:53:55 PM 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5:24:30
AM起寫 擬於0 6 \ 07(二)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法制局何世杰 鈞鑑:
致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法制局何世杰 鈞鑑:
案由:為對 貴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31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100805號函之查復及聲明聲請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詳卷
說明:
一、查:貴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31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100805號函之說明二提及:『….未載明不服之原行政處分文號,亦未附具原行政處分書影本,請補正。』云云,惟查:
西區戶政事務所當時就沒有將行政處分書製發與本人,復且西區戶政事務所為貴台中市政府所轄制的下級機關,貴府及訴願會\法制局可依據法定程序調取原案卷之,以利查辦。
二、綜上所述,貴府\訴願會或法制局逕向西區戶政事務所調取原案卷以利審辦之。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貴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訴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貴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訴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法制局何世杰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0 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5:35:21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5:38:59
AM起寫 擬於0 6 \ 0 7(二)遞寄
致 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案由:為對 貴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之100年06\01之中市西區戶字第10002820號函所函示補正之書狀內容,爰以補正如夏:(以黑體字補正之)
致 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案由:為對 貴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之100年06\01之中市西區戶字第10002820號函所函示補正之書狀內容,爰以補正如夏:(以黑體字補正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詳卷
說明:
一、本人夏興國之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六8:35:52 PM起寫 擬於0 5\23(一)遞寄
致 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人事評議委員會….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二、該書狀說明一之節本、說明二為: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引用本人夏興國100年05\19下午在貴台中市政府西區戶政事務所的櫃臺處所踐行之言詞陳情之事實理由證據。
三、該書狀說明四之節本為:
本人在申請洽辦及言詞陳情期間,相對人之若干公務員均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台中地方法院承辦股人員查證上情,復且本人願意具結聲明註記等情,應可證明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屬實,相對人自應准為所申請的利害關係人張煇芳(土地買賣)、彭榮義(建築物興建工程款)戶籍謄本,以資訴訟救濟之用。
以(附件十一)桃園地方法院100年05月12日之逃院水民恩100司桃簡調字第204號函之說名:….,依據台端陳報相對人蔡進旺之地址,無法合法送達。 此係函知:人民有踐行系爭訴願\訴訟個案救濟之需用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對造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戶籍謄本資料用作承審法官或承辦檢察官的傳喚調查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亦是規定起訴人應將對造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詳為記載在起訴書狀內。
以(附件十一)桃園地方法院100年05月12日之逃院水民恩100司桃簡調字第204號函之說名:….,依據台端陳報相對人蔡進旺之地址,無法合法送達。 此係函知:人民有踐行系爭訴願\訴訟個案救濟之需用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對造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戶籍謄本資料用作承審法官或承辦檢察官的傳喚調查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亦是規定起訴人應將對造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詳為記載在起訴書狀內。
四、特此補正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0 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