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一9:09:47 PM起寫 擬於05\31(二)遞寄
致 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
案由:為對拙愚廈興國: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涉及刑法第213、304條等犯罪: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涉及刑法第213、304條等犯罪:
3 . 貴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對於貴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所轄制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及豐原地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屢屢包庇等犯行,在在涉及抵觸憲法第16、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國家賠償法、訴願法….等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即是聲請行政救濟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即是聲請行政救濟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地址:407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電話:(04)22289111
國家賠償請求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拙愚夏興國在100年05月27(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之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符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惟查:
一、查:拙愚夏興國在100年05月27(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之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符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惟查:
(附件一)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蘇姓秘書、傅惠陵收受本人100年02月23日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收文章
(附件二)則是豐原地政事務所秘書室人員(主任辦公室隔壁者)在100年02月中下旬以手寫MEMO便條紙所寫之該所收文字號:1000001413、100001527者即是本人100年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的收文字號
綜上,只要貴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訴願會依據法定程序向: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調取吃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遞致本及附件證據、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遞寄本及附件,就可以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訴願行政救濟之個案救濟事;亦可以證明: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涉及刑法第213、304條等犯罪:2 . 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涉及刑法第213、304條等犯罪,然而:本人夏興國100年04月07號之陳請行政救濟書狀,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承辦人何世杰亦在同年04月中下旬分別發函等情,卻在同年05月20日製發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並在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4月27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1475號函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4958號函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符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云云,很顯然地是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訴願會乃以『行政一體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一方面包庇前述之
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及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另一方面直接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本人夏興國之訴願行政救濟權,致使前述之100年02月中下旬的系爭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迄今逾越三各月仍舊是不救不濟之吃案大公開不情陷狀,在在涉及抵觸憲法第16、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國家賠償法、訴願法….等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准予本件所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 國家賠償請求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二、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本件之貴台中市政府100年05月20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090233號函,對於貴台中市政\胡志強市長\法制局\訴願會對於所轄制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及豐原地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屢屢包庇等犯行,在在涉及抵觸憲法第16、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國家賠償法、訴願法….等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
四、綜上所述,貴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訴願會屢屢包庇所轄制之 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之犯法瀆職公務員,直接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本人夏興國之訴願行政救濟權,在在涉及抵觸憲法第16、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國家賠償法、訴願法….等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准為本件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國家救濟義務(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是請
貴台中市政府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本件所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貴台中市政府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本件所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致 台中市胡志強市長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3 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一9:44:03 PM寫畢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3 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一9:44:0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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