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7日 星期日

為就五月二或三日之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員逕自取走以及該事件的發展記事予以雙願(請願與訴願)陳訴洽請救濟:

二○一七年五月七日星期日9:33 PM起寫   擬寫好後……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轉呈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案由:1 . 為就五月二或三日之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員逕自取走以及該事件的發展記事予以雙願(請願與訴願)陳訴洽請救濟:
    

雙願救濟陳訴人 :
夏興國  (雲嘉南分署)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學員 \ 男學員宿舍214寢室三位成員其中一員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改編後現址)
(原址)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4.3G\GSM : ( 0971 ) 258468

說  明 :

一 ’本件會以雙願(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程序為之 係針對[事]與[行政程序]‘[行政法規]提出改善建議~~改變係指改善變好愈變愈好~~尤其台南地區有[善化]應該是指以善與好的良性循環為之~~雖然陳督導並未當面向本人致歉’但是輾轉得知陳督導有向方姓室友致歉等情,本人也以留三分後路大家平安走之原則改以雙願(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程序~~;倘若本人堅持以雙訴[訴願與訴訟]還追究南學員宿舍陳姓督導的公務\民事\刑事責任(按:雲嘉南分署則會有國賠責任) 相信以陳督導的年紀接近可以退休的階段應該是[賭不起]這一場博奕遊戲(GAME) 茲以雙願行政救濟為之 合先陳明!

二‘倘若本人堅持雙訴(訴願與訴訟之行政與司法救濟程序) 單單就以:四合一(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行政救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雲嘉南分署柯署長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懲戒系爭個案之:陳姓督導之犯法瀆職違法公務員;並對涉及刑事犯罪等情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2、雲嘉南分署柯署長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以及陳訴人夏興國之聲請踐行公務監督,踐行行政調查權據以查明系爭個案及救濟事項之的相關行為人(承辦人~~決行人、共同正犯、幫助犯….),並與將行政調查報告正本送達本人(比照訴願審議決定書之正本送達程序)
3、雲嘉南分署柯署長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就相關案卷(包括監視錄影檔案‘查扣之物件’相關書類書證簿冊)准予本人閱覽或製發繕本寄予本人
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佐以雲嘉南分署編印之<自辦職前訓練學員手冊>三令五申多次規定[學員若是在工廠‘宿舍
’相關處所有偷竊行為者一率退訓處分並將違者移送法辦];依據相同標準來對照對應陳姓督導
所作所為,柯分署長與分署的人事評議委員會則應做出對陳某的撤職或停職處分之~~相信
雲嘉南分署不會樂意見到[雙訴]救濟之進行!

三‘關於本事件之相關事實經過引用附狀一(五月五日凌晨時分寫就之原擬申訴救濟之個案書狀) 資不另贅述!

四‘查:拙愚夏興國將雲嘉南分署的學員手冊再一次第參閱一次後認為在本事件所引發的爭議與違法事實內容,應該予以改變\改善\修正的內容  建議如夏:
1‘陳姓督導在五月五日早上七點二十餘分(聽到保全人員提到某學員即是本人夏姓學員擬進行申訴等救濟時之第一時間)明知此時是住宿學員的用餐時間也要利用廣播將214寢室的學員喚到學員宿舍辦公室內[探知]相關訊息云云;陳某所堅持的係依據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住宿學員須知第五點[宿舍生活規則]第(八)款『學員住宿期間應服從輔導人員之指導以及內務檢查或進入寢室進行設備維修養護’設備盤點等工作,學員不得有異議。』~~沒錯,本人住宿前有簽署過相關的同意書(每一位住宿學員均同) 關於此點本人也沒有異議(詳參後述) 但是如果是依據前開規定為由遂行涉及刑事犯罪違法行為者則應該依據刑法第一三四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切忌切記!
陳姓督導當時並以手指出牆角有一堆自住宿學員寢室搜出的違禁品(多為電器用品或器材)展
示其認真盡責的收穫成果~~在本人看來是海盜竊盜在展示其犯罪所得(註一)~~且陳某還
不在乎本人即將擬以提出的申訴救濟云云~~果真本人要提出雙訴救濟時 陳某會如何應對也應是很精彩的序曲!
註一:以本事件的個案發展來看 陳某進行設備盤點時逕自將學員寢室內的若干物件挪移到學員辦公室的角落置放之  佐以並未留下任何書面通知給受處分人‘亦不敢提出沒入學員寢室物品的清單與登錄的簿冊書類以供查驗 就很容易以多報少從中做手腳了~~果真如是就構成了竊盜罪或是公務侵占罪犯行

四月12’13日的開訓典禮相關課程中  分署相關承辦人所提及[宿舍辦公室公務員不定時會會同宿舍幹部全程錄影查探學員寢室是否有安裝高耗電電器如電湯匙 或亂掛衣物]云云
亦即雲嘉南分署公務員或是委外廠商要進出學員宿舍寢室者也只能以[無害進出](註二)且全
程錄影的基本規範程序為之。 復因陳姓督導的行止業已牴觸法律強制規定 但依舊自認是依
法行政並無不妥  是以雲嘉南分署(夏稱:分署)應該修正相關上開規定與程序 概述如夏:
註二:所謂[無害進出]係指分署公務員或委外廠商必須遵循前開之正面表列[法定事由]與[法定程序](後述之修正建議)才能進出住宿學員寢室並且不得作任何的異動或變更原狀的行止~~參照公海的無害通行權之旨趣;若是發現違規或違法或違禁品者 也只能拍照存證會同相關人員簽署認證後依據相關程序辦理後續處理情形(後述)
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住宿學員須知第五點之[宿舍生活規則]第(八)款修正建議:
『分署公務員‘宿舍輔導人員或是委外廠商只能在[內務檢查』’[設備維修養護]’[設備盤點]所正面表列的工作項目時才能進入學員寢室,且必須遵守無害進出原則,違反前開規定之人員應受分署長或人事評議委員會的懲處 委外廠商則依契約規定辦理 嚴重者移送法辦 相關公務員或委外廠商不得有異議。』
『為避免爭議與產生的可能糾紛,分署政風人員應全程陪同並全程錄影為之;至於宿舍學員幹部在不影響受訓上課情形者亦有權利參與』
『進入女學員宿舍寢室者則分署必須派出女性政風人員或秘書室以及學員輔導科的女性公務員全程陪同之』
『發現學員寢室內有違禁品或其他違法事實者,應該遵循司法院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發現違法事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處理』 先行拍照或錄影存證 相關人員會同簽名確認 其後依據行政調查與學員輔導的原則與規範進行後續的調查與了解確認事實 其後才能做進一步處理』
查:就連政風人員爭取法定強制處分權好幾年都沒有結果~~難道宿舍輔導人員有強制處分權嗎?~~就算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搜索與扣押也要遵守令狀主義 搜索要有搜索票‘扣押要有扣押收據交付持有人’ 沒入亦同;日後宿舍輔導員\督導要進入住宿學員寢室應該嚴格遵守[無害進出]原則  發現學員有違禁品等情(輕微者\不涉及犯罪者應該讓學員切結領回或在學員眼同下封緘保管 保管收據一式三份分別交由學員‘宿舍辦公室’政風人員存查 學員結訓或離退訓時發還之) (嚴重者\涉及犯罪者 如毒品‘贓物 則通報警察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派員處理之)

五‘學員手冊應有修正必要以及修正建議:
查:憲治國法治國之公務機關\公務員依法行政與行政程序所應遵循的原理原則在行政程序法業已明確規定 [明確性]‘[禁止恣意]’[比例原則\權衡原則]為其中的原理原則之一!
學員手冊內明訂住宿學員扣點十分或以上者則予以退訓處理 該手冊32~~34頁則是住宿學員違規記點處分規定與標準作業程序 其中多有記點[3~5]‘[5~10]’[3~
10]的記點處分
備註第二點則有;記點處分標準表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及公布
依據違規事項內容以及記點的點數及其範圍來看  若是分署公務員以[人治]之恣意原則想要針對特定學員遂行記點標準 (按:假設陳督導或其他宿舍辦公室公務員要報復本人) 只要有一項違規內容即是是[3~~10]的特定事項  也可以一次記滿十點予以退訴或退訓(後者例如是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真的為反前述之[明確性]‘[禁止恣意]’[比例原則\權衡原則]的行政法與行政程序原理原則!  當然應該予以修正之!
例如違規事項第六項第一款:[於寢室內使用未經報准之電器‘電腦者]~~以目前的3c時代 絕大多數學員至少都有手機或平板手機或手機平板(皆具有若干掌上型電腦功能)’或是桌機電腦或是筆記型電腦 難道都需經過報備核准程序後才能使用嗎?  未經報准者就要被記[5~10]點~~那麼本人的筆記型電腦大多放在寢室書桌或書桌下的行李箱‘也有小型電風扇(很少用)’吹風機(沐浴或洗頭髮後吹乾身體與頭髮) 陳督導當日為何沒有逕自取走移置至宿舍辦公室呢? 前開的電器用品與電腦果真構成違禁品的話 大概多數住宿學員都要被退訴或退訓!  亦即 前述構成違禁品的[電器]應該指耗電量\功率超過某一上限者(如電熱器電爐熱湯匙) 並且應該正面表列之  至於手機與電腦在目前的3C時代已經是避免成為現代文盲的必需品(註三) 當然應該將[手機\電腦]排除之
註三:參照附狀一的說明 本人曾經三年沒有使用手機 即使目前的手機也已經六‘七年的高壽且使用最低資費方案 在參加圖文班之前沒有用line’少用fb~~大多數學員應該都有手機‘電腦的其中一項或兩項皆俱備 甚至先後擁有手機’電腦若干部者也不在少數  若是將電腦也列為住宿學員違規記點處分的違規事實 那已經構成不符合現實的過時落伍規定  當然應該修正廢止之
至於記點[3~5]‘[5~10]’[3~10]的記點處分者  應該改為:
輕微者第一次\二點‘第二次\三點’第三次\五點 (累計三次者若無其他功績可相抵者予以退宿或其他適當處分)
嚴重者第一次\五點‘第二次\七點’第三次\十點 (累計二或三次者若無其他功績可相抵者予以退宿或其他適當處分)
分署的自辦職訓課程畢竟是[職業訓練]具有[上課][進入職場的銜接準備]之[準學校\職業教育訓練]性質 當然應該以輔導為重 教育本旨為先~~一方面以明確的2‘3’5‘7’10點為之\記次累積 另一方面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與學員輔導 讓學員可以在無後顧之憂的適當環境‘不必擔憂會被[有害入侵住宿寢室]的夢靨下完成相關的職訓課程

四、綜上所述,本件之雙願~~請願與訴願~~救濟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MOST!
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願~~請願與訴願~~救濟權,是請
貴公務機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願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訴願法第五八條之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本件只要在分署有正面善意的回應與週知 就可以不必轉呈 勞動部的程序  甚且分署可以開風氣之先 率身以正將相關的改善方案與修正方案完備後呈報勞動力發展署核備與轉發各分署參辦之 更是表率典範與傚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轉呈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00:10AM寫畢 

請願事項 : 住宿學園是團體生活~~每間房二至三人~~乾淨清潔衛生應是首要之務
本人曾經詢問速設辦公室公務員[學員宿舍區是否有提供讓學園露天曝曬棉被衣物之處所?]
得到的答案是[沒有]云云
資建議 :基於男女有別 \ 男女分界的根本規範  男女宿舍區內應規劃適當區域作為提供學員曝曬棉被衣物的場地  分署或以購買材料自製(木工班) 或以五金賣場購買曬衣物棉被的器具

讓學員可以正當適時適地依據天氣狀況自行決定之~~出門上課曝曬 ‘ 下午回宿舍收

2017年5月4日 星期四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11:04 PM起寫   擬寫好後……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學員申訴評議委員會
副本 :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鈞鑑:

案由:1 . 為就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員逕自取走以及該事件的發展記事予以陳訴洽請救濟:


陳訴人 :
夏興國  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學員 \ 男學員宿舍214寢室三位成員其中一員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改編後現址)
(原址)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4.3G\GSM : ( 0971 ) 258468

說  明 :

一 ’  在103‘104年大甲媽祖繞境活動行經彰化縣境內處處可以看到  鈞長當時擔任彰化縣副縣長一職~~企求更上一層樓~~積極爭取國民黨提名為彰化縣長候選人  亦是從前述文宣中得知  鈞長以[曾經擔任法務部長陳定南的機要祕書一職視為職涯的成就列為爭取縣長提名的成績單  在04\13開訓典禮時  鈞長率領分署各級長官教職員與會參加可以看出此為雲嘉南分屬極為重視的事情 鈞長致詞時所傳達的治署理念’職訓課程旨趣‘學員的職涯規劃與在訓期間的學習態度’結訓後的步入職場的積極任事 令人心悅誠服 ;亦在04\29的分署運動會與職訓成果展中 看到分署長馬不停蹄穿梭[育樂大樓]‘[行政大樓廣場前各攤位]’[校友之家]‘[運動場]’[各場館] 並親自參與若干趣味競賽活動 也下場開球或打球(按:副分署長亦是換上運動服裝上場)~~分署長含蘊並傳揚散發不盡的精力熱誠 確實會把積極進取終身學習的精神熱血感染感動給分署的公務員與學員間 足以證明分署長治署乃是以身體力行躬身踐履走動式管理的典範良式[呈]現在分署的一[方\枋]天地間盡情揮灑  相信可預期的近日會有更上一層樓的職涯發展與成就~~可期待的好事!

二‘四月12’13日的開訓典禮相關課程中  分署相關承辦人多有提及[學員請假不要超過8%門檻,連超過一點點也不行](註一) [只要一超過8%的請假門檻就會被強制退訓]‘[以本次開訓的班別得請假門檻是71.幾小時,先前有位學員結訓前請假達到72小時時我就將該學員強制退訓](註二)’[離退訓的賠償公費須予繳清 否則分署會依據法定程序聲請支付命令予強制執行]’[宿舍辦公室公務員不定時會會同宿舍幹部全程錄影查探學員寢室是否有安裝高耗電電器如電湯匙 或亂掛衣物]云云
        註一:本人聽到上開得強調好幾次的事項時戰戰兢兢不敢懈怠 查:當然過分強調法律法條往往會忽略情理 甚至不知不覺中違反法律規定 成為法匠或是法奴或是把法律\依法行政對事不對人掛在嘴邊的法律機器人 少了真正的憲治法治精神與原理原則與人世間的情理 徒增民怨是矣!
        註二:本人當時雖然沒有舉手發言提出異議或自身的見解卻是直覺如此的認事用法讓事情無法轉圜餘地 成為『法匠或是法奴或是把法律\依法行政對事不對人掛在嘴邊的法律機器人』的真實事例。  事實上,既然勞動力發展署轄下的各分署自辦的職訓各課程或是委外辦理的各課程 關於學員請假均是以[一小時]為基本單位(應無請假半小時的個案)(學員遲到十五分鐘以上就算事假一節課) 那麼所謂的8%請假門檻既然是換算成[71.幾小時]時就應該自動酌寬擴張到[72小時]~~此從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之[期間\時效]規定 遇到假日或是自然災害不上班者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是為期間\時效屆滿 諸如:[法定五日抗告期間]以目前的周休二日 自動延長至一星期或以上(如:星期一收到裁判書類  五日抗告期間是以下星期一或是遇到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則延到該週的第一個上班日為期間\時效屆滿) 亦即:分署承辦人將72小時請假學員予以強制退訓乙事  應該是違反前述的期間\時效規定

三‘學員夏興國(自稱:拙愚’后里國總統‘大主國....等)係以[逃難]’[讓家中幾事和緩冷卻]等情由自台中市后里區南下台南市官田區(官田工業區雲嘉南分署)參加[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的徵選以及參訓(註三) 也曾經私下向班上學員夥伴提到拙愚係以[逃難]‘[盡量不會發言](註四)的態度參加本次圖文班職訓課程  惟查:
竟然在男學員宿舍辦公室公務員會[知法犯法]發生[逕自侵入214寢室將某學員使用的電腦椅子強行取走]的荒謬怪誕違法犯行 讓拙愚想起歐威爾大作[一九八四]老大哥的監視器遍佈生活周遭領域受到高強度的綿密控制 電影[楚門的世界]生活在攝影棚內擬真地過了一生的真實案例~~竟然發生在拙愚的寢室內真實上演之(後述)
        註三:拙愚亦有報名中彰投分署[二輪車輛之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保養維修班]該班係在四月十二日徵試 二十四日開訓  拙愚是真的有心南下參加圖文班訓練~~若是有以腳踏兩隻船的心態~~只要04\12開訓日先向導師或分署自辦訓練科承辦人請假就可以參加中彰投分署的前述課程徵選 當日放榜就知道是否錄取之結果  拙愚就有選擇性了。 事實證明:拙愚係以[逃難中學習]來參加圖文班職訓課程(按:逃難乃是誇張的形容詞 事實上是讓家中幾件事情和緩冷卻)
        註四:拙愚是因為圖文班課程之班上夥伴聯繫等事需要等情才會開立[line通訊軟體]‘雖有臉書(fb)帳戶但很少在上fb~~在參加圖文班之前  拙愚真的很少時間用在上網 104年12月以前的三年期間沒有使用手機 手上的iphone4S是姊姊換了6S後交接給拙愚 (幾日前的4S的電池已經壽終了 必須使用行動電源或NB的USB或插座充電才能使用) 105年12月才申辦最低月租費$88元的方案 每月上網量是50M為上限多用於GMAIL之用  圖文班開訓三星期以來 拙愚對於LINE訊息多以[已讀不敢回]應對之~~恪遵自身立夏[盡量不發言]的原則
四‘本件事件的竊盜案或公務侵占案之被害人某室友是一位善良的帥哥 依據當事人自主處分原則  拙愚的建議提供其參考  最終的決定以及處理是由其自主決定  但是:拙愚乃是違法入侵住宅的被害人 依據有權力有救濟的法理是可以憲法第十六條的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的啦! 尤其在LINE訊息中得知:該宿舍辦公室公務員是以[機器探知214寢室內有不屬於宿舍內的財產電腦椅]云云的[超爛辯解]時  拙愚體認到必須寫[夏]對於本事件的聲明與救濟如夏~~即使尚未行使前述憲法基本救濟權 也算是對於本事件的回應聲明與鄭重紀實~~否則 就會被雲淡風輕船過水無痕給輕輕帶過不留下任何紀錄也會被當作事情沒有發生一樣~~相信柯分署長不會是如此顢頇敷衍鄉愿心態治理雲嘉南分署哦!

五‘美國聯邦最高法官布蘭岱斯大法官有云:[法治國最大的敵人是冷淡冷漠的公民!] 人民一旦失去警戒心 很快地就會被政府公權力\公務員違法侵害蹂躪踐踏相關基本人權 最為極端的二十世紀人類慘案是德國希特勒納粹政權侵害的不僅僅只是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 而是逐步地對於政治異議者 反對希特勒\納粹政權的各階層 只要是納粹政權魔掌侵入掌控後的領域均受到慘無人道的違法侵害蹂躪(按: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人受到日本皇軍的荼毒殘害程度比起希特勒\納粹政權乃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註五)  就連荷蘭境內的[安妮的日記]之安妮一家人以及幾位友人躲在自家倉庫的密室閣樓兩三年也難逃魔掌  最後只有安妮的父親法蘭克倖存地回到當年的閣樓發現愛女[安妮的日記]並發表問世震撼人心  成為控訴希特勒\納粹政權的強棒出擊!
        註五:在歐美俄強權領導人的主觀認定[希特勒發動歐陸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濫觴是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德國簽署了凡爾賽條約~~極盡羞辱之能事 但也沒也比起二十世紀第一年之八國聯軍後的辛丑合約來得嚴苛 中國人被欺負的很慘~~希特勒藉由強烈的民族主義情感‘喚起日耳曼民族昔日光榮 企圖建立第三帝國的夸夸雄心 藉由一次次地參選煽惑與洗腦德國民眾直至合法擔任德國總理後撕毀凡爾賽條約並積極建軍擴張軍事武力戰爭力量 進而透過慕尼黑協議吞併捷克 乃至其後接續武力入侵波蘭 英法對德宣戰掀起歐陸戰爭全面開打
基於此 歐美俄的強權領導人認為二戰結束後的和平條約若是要求戰敗國負起賠償責任日後終究會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 乃至於堅持不向戰敗國求償 慘遭蹂躪摧殘的中國神州與中國人則在求償無門也不得其門而入之不情陷狀下 由當時的領導人蔣中正(國民政府主席兼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提出『以德報怨』一筆勾銷日本的戰敗賠償~~中國\中國人在十九‘二十世紀是很黑暗慘痛的一段歷史!
六‘關於本事件的重大記事:
1.五月二日下午四點多 方姓室友(本竊盜案‘公務侵占事件的被害人)因家中有事返家處理 翌日早上大約七點返回214寢室
2.五月二日晚上六點多 拙愚騎機車到官田區圖書館辦理借書證並借了五本繪本書(第一組的專題) 同時索取了[數位繪本比賽]‘[官田區攝影達人比賽]DM給有興趣有實力的班上夥伴參閱 晚上八點多回到寢室 九點就寢(唯一一夜沒有上四樓夜讀) 另一位楊姓室友則是體力充沛活動力強旺地打羽球做運動 大概運動後也是累了就寢了~~提及上情1.2.事項是強調五月二日晚上214寢室成員因故沒有注意電腦椅的事情
3.五月三日晚上七點多 事主方某發現其使用(開訓第三日向機械館數位控制班導師洽借者)之藍色絨布電腦椅不見了 詢問夏姓‘楊姓室友以及有往來的夥伴均是不知情 方某先向二樓的宿舍學員幹部反映上情
4.214寢室的三位室友(方‘夏’楊姓)大約晚上八點到一樓的學員宿舍辦公室向值班的保全人員反映上情 幾經往來與堅持 值班保全人員在工作日誌上註明本事件並要求事主方某明天早上八點以後宿舍辦公室公務員上班時來處理
5.事主方某五月四日早上八點以後前往宿舍辦公室洽請承辦公務員處理的過程~~拙愚並未參與  只能聽事主轉述或側邊探知~~宿舍辦公室公務員承認取走係爭藍色絨布電腦椅
6.拙愚五月四日下午曾向幾位班上夥伴提及上情[寢室某室友的電腦椅不見了 但沒有提到是何人~~公務員或學員或外人侵入~~所為\竊取]此但書必須鄭重陳明澄清(按:事實尚未釐清查清楚之前 本人不會對任何人指控或影射~~當事人舉證責任參照)
7.拙愚既然會向幾位班上夥伴提及上情當然是以為事態嚴重 才會提出並聽取意見或反應
8.五月四日晚上十點多在LINE訊息中得知副班代世凱將本事件概述後發布LINE訊息給班上夥伴瞭知  拙愚[已讀也有簡短回應]  因為已經快到晚上十一點的強制關掉電源的時限 拙愚將NB攜至四樓打字寫就本篇聲明與救濟回應紀實
如果本事件的犯罪行為人的[用機器探知]的[超爛]辯解可以成立~~那麼本人在寢室內常有只穿內褲(天氣熱等情)甚至全裸(洗澡後發現衣褲忘記帶到浴室洗澡間)的鏡頭也完全被該等機器給探知存錄 更證明了[妨害秘密罪犯行] 尤其女生宿舍的寢室  甚至教職員寢員若是遭到[同等錯待]那一定會是蘋果日報特等級的頭條新聞社會事件~~每一位宿舍成員都成為被害人~~集體受到分署某位或某些位公務員操控機器\監視器違法侵犯隱私權秘密權~~柯分署長還要等閒視之嗎? 還能夠漠視之嗎?
本分署所提供的學員宿舍(男女分棟)雖說所收取的三千元\五個月是以[清潔費‘冷氣費]為名目要求住宿學員以郵政匯票辦理後由分署承辦人收取云云  亦即分署人員或許會用[沒有收取租金 無償提供學員住宿使用]作為抗辯云云~~果真如是抗辯 本人一定會以[大主國]精神與原則踐行相關的行政救濟’司法救濟‘憲法救濟程序!
查:超過四十公里以上的學員申請入住學員宿舍乃是基於特定目的(參加職訓課程)的必要性需求 各分署均有提供此服務~~就算無償提供使用也不能逾越法治的最後底線~~本人雖然沒有聽到行為人是否用前述內容作為答辯~~但是發生如此的事件絕對不能漠視或是當作沒有看見沒有發生一般,這就是社會正義最後防線所必須堅守的生死存亡之根本原則!
從方室友轉述‘圖文班LINE訊息得知等情 行為人似乎還沒有認錯~~果真要這樣放過嗎?~~和解的基礎在於真相的全盤瞭解 要瞭解本事件的真正事時必須有以夏的程序:
1.公開監視器錄影檔案~~夏興國乃是違法侵入住宅罪的被害人有權利如是要求並取得監視錄影檔案的拷貝本
2.行為人必須言詞以及書面陳明[如何探知214寢室內有藍色絨布電腦椅?]
3.該行為人~~宿舍辦公室公務員~~是否有遵守[宿舍辦公室公務員會同宿舍幹部全程錄影查探學員寢室]之分署規定之程序? 如果有,請提出參與本事件之具體人別姓名以及錄影存證影像檔案查證之 並將相關人事時地物予以明確列出之
4.如果相關監視錄影檔案遭湮滅或是不敢提出 則相關行為人有湮滅刑事證據罪‘隱匿公文書罪或是毀損公文書罪之刑事責任  難道要被害人夏興國依據罪行罰定主義(犯罪行為定罪定刑正當法律刑事司法救濟程序)訴訟救濟嗎?
5.            柯分署長本身就是法律專業人士 當然知道公務員服務法包庇屬員會有相關的行政公務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6.            誠實是最佳策略~~圖文班以及其他職訓班別開訓不到一個月~~往後還有四個多月的時間 總不能讓男學員宿舍甚至女學員宿舍‘教職員宿舍籠罩在前述之[一九八四]’[楚門的世界]的魔掌鬼手陰影黑暗世界度日嗎?~~假設:倘若住宿的女學員貼身衣物遭到[機器探知]存放處所並經由行為人入侵取走 那會是何種反應呢?
7.            本事件若在雲嘉南分署不能圓滿妥適解決 那麼[雲嘉南版的安妮日記~~夏興國的控訴與救濟會依序上演踐行]!
8.其他:試著瞭解住宿的男女學員對本事件的反應回應後 做適時適切的回饋機制與修正增補之

鄭重聲明與陳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學員申訴評議委員會
副本 :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陳訴人 即是 214寢室成員之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1:30 AM寫畢
二○一七年五月五日星期五2:13 AM潤飾增補第一次修正完畢並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