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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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分則要項 : @ 從行使距離與反應距離一覽表來檢證所謂「A君走出中山館」、「吳@
@志聰追逐A君」就是按照劇本演出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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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經驗法則、直接因果關係係刑訴法的重要法則與認事用法\作為判決基礎的依據。
二、A君本有從容的餘裕時間可以安全逃離中山館現場,然而卻是選在吳志聰\李採蓮行經中山館時才走出來,並以跌個踉蹌差點跌倒來增加強化吳志聰\李採蓮的注意力與目擊時間,不符合經驗法則;是此,應該從吳志聰所述之「A君走出中山館」、「吳志聰追逐A君」等情節,必須重新調查憑信性證據據以核實及檢證之~~據以檢證:就是按照劇本演出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橋段
三、以吳志聰\李採蓮的證述情節作為應受檢驗檢證的客體\待證事項:
A君本有從容的餘裕時間可以安全逃離中山館現場,然而卻是選在吳志聰\李採蓮行經中山館時才走出來,並以跌個踉蹌差點跌倒來增加強化吳志聰\李採蓮的注意力與目擊時間,不符合經驗法則;復且吳志聰\李採蓮的證述情節內容亦與實際的生活狀況(經驗法則)有所抵觸:
A君本有從容的餘裕時間可以安全逃離中山館現場,然而卻是選在吳志聰\李採蓮行經中山館時才走出來,並以跌個踉蹌差點跌倒來增加強化吳志聰\李採蓮的注意力與目擊時間,不符合經驗法則;復且吳志聰\李採蓮的證述情節內容亦與實際的生活狀況(經驗法則)有所抵觸:
1. 根據吳志聰\李採蓮在警方與冤獄偵審的供述「與A君相距最近約~~5公尺」(詳參關於分則要項之指認之論述批駁)、復依據吳李兩人所繪君的逃逸路徑\吳志聰追逐君的路線,A君是從中山館的樓梯、庭園步道….迂迴行進方式,在王才祐\劉怡君面前穿過政大精神堡壘厚顏著環山到逃逸,且此逃逸路線更有政大某校警、張姓居民的目擊與回報,卻是不敢加入圍捕A君的行動(參引分則要項之逃逸路徑)~~依據刑訴法88條所定「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任何人都可以直接逮捕之,A君竟然讓自己深入有五、六人可以直接圍捕的險境,卻只有吳志聰一個人追逐A君,其他的人均袖手旁觀,如此情節符合經驗法則\因果關係嗎?
2. 吳志聰係沿著還山道筆只的直線距離追逐A君、A君卻是迂迴前進,前述的最近~~5公尺的近距離早就扯平了(引用附件之行使距離與反應距離一覽表來檢證),甚至吳志聰可以在政大精神堡壘前就趕在君的前頭來個甕中捉鱉,A君想逃也逃不掉,為何卻是讓A均兔脫逃逸了呢?
2. 吳志聰係沿著還山道筆只的直線距離追逐A君、A君卻是迂迴前進,前述的最近~~5公尺的近距離早就扯平了(引用附件之行使距離與反應距離一覽表來檢證),甚至吳志聰可以在政大精神堡壘前就趕在君的前頭來個甕中捉鱉,A君想逃也逃不掉,為何卻是讓A均兔脫逃逸了呢?
四、據以檢證:就是按照劇本演出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橋段。
A君脫離被追逐圍捕的情況後,竟然違反常理之下河堤渡溪(按:既然已經脫離被追逐圍捕狀態後,以政大校園那麼廣大遼闊及若干棟建築物座落其中且深夜凌晨的少有人蹤,要順利脫逃、要隱匿藏身都是很簡單容易的事,根本不用下河堤渡溪),進而上演其後的:
1. 「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遭到指南派出所偕同目擊證人之合計若干人將該『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
2. 胡義明第二次到慈光寺及其後緊接的董保城\蕭敬義亦趕赴慈光寺上演『違法逼諭夏興國假自首\真自誣』的橋段
1. 「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遭到指南派出所偕同目擊證人之合計若干人將該『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
2. 胡義明第二次到慈光寺及其後緊接的董保城\蕭敬義亦趕赴慈光寺上演『違法逼諭夏興國假自首\真自誣』的橋段
3. 在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違法逼諭夏興國假自首\真自誣』的橋段不成後(因為本人夏興國拒絕魔鬼交易及怒斥伊等以「做賊的人先喊捉賊、縱火的人先出招來構陷夏興國縱火」之政警聯手政治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縱火的真正陰魔鬼計;其後政警之被訴人就接著上演「違法搜索扣押」劇碼橋段
~~難道政警之被訴人在上演<三國演義之捉放曹>嗎?~~至少在<捉放曹>一段中之曹操是同一人;然而在本案卻是「98頁之夏興國」先出場、其後將本人夏興國推向前述之政警聯手政治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縱火的真正陰魔鬼計
五、綜上所述,從行使距離與反應距離一覽表來檢證所謂「A君走出中山館」、「吳志聰追逐A君」就是按照劇本演出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橋段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11:38:2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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