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是人司神職抑或人司法職?~~司法官涉及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訴追/確認/執行相關違憲違法責任:

二○一一年二月六日星期日1:09:53 PM起寫、擬於02/  遞寄
檔案名稱:中山門大審判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憲法24條違法責任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是人司神職抑或人司法職?~~司法官涉及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訴追/確認/執行相關違憲違法責任:
                                               
一、憲法第80條之規定係就具有法官與檢察官身份的公務員(釋字第13162號、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參照)(本文行文走筆之便爰以『司法官』稱之)以憲法的最高層次、憲法保留的明憲規定來保障及規範的憲治法治本旨、亦可從憲法第8條第1項第一句各款、(釋字第384392….等釋示)鑑知吾中華民國制憲行憲本旨在於應以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在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國家所應為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的效能性即時性救濟義務!(有以實現個案正義稱之)。
另參照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憲法第7778條係由前述之司法官行使五式訴訟(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等五式訴訟);前四者以司法救濟稱之(憲法第77條者)、最後者以憲法救濟稱之(憲法第78171173條參照),由檢察官及刑事法官行使犯罪訴追檢察權、形式司法審判權,….,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釋字第392號參照),且在前述之憲法第80條的明憲保障下,在刑事訴訟個案實務之訴訟程序進行中、甚至若干場合中多會見有夏列的語句:
    1.
本案事由本檢察官職司偵查主體與公訴人的權能
    2.
本案係由本法官/合議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個案
    3.
其他
尤其是檢察官、刑事法官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刑訴法2條、73台上3892號判例參照),憲治國法治國對於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個案救濟(憲法8條項、16條、刑訴法1條以降相關規定參照)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定罪定刑係由檢察官自訴人以刑訴個案當事人之事實探究者與具體求刑者、刑事法官為事實判斷者與量刑科行決定者的重要權能~~權力分力與監督制衡的必然~~以國家統治權的刑事司法權的行使,由代表國家(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國家主人)的檢察官與刑事法官職司刑事偵查與審判的憲治法治任務義務職務,並彰顯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的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為效能性及時性的救濟義務憲治法治本旨!

三、關於司法官是『人司神職』的謬誤與離經叛道紊憲亂法:
現今人類社會的神職人員係指若干宗教以『敬神』為宗、奉祀其教主及封聖封神後信眾為眾神,爰以『神在人世間的代理人自居』,奉獻自身與貢獻青春歲月擔任『神職人員』云云,以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判斷,前述的神職人員(人司神職)係指宗教人士、以宗教作為終身志業並奉獻其中的人員。
在帝治國的時代,往往有政教合一、神權治國、皇帝國王自命為天子,<審判的歷史>中的相關人員亦多有神職人員來擔任,其中的惡例典範是歐洲大陸黑暗時代的宗教裁判所、異教徒裁判所~~如此的帝治國、神權治國的模式,以今日的標準來審查係屬『魔鬼治國殘民以逞的黑暗地獄時代』;亦因此,擔任審判工作的人就將『人司神職』作為體面的成就與象徵。  是此,司法官屢屢在訴訟個案中展現出不可一世又春秋萬世的『神氣』、『自捧為神』、『自認為官』的神治與官治官僚腐敗烏煙瘴氣,要人民(訴訟當事人、被訴人)對系爭個案承辦檢察官與承審法官敬奉『如神明』。  如此的神治官治模式核予帝治國盜治國的神才叛法、乩童靈媒引神入靈翹、沐猴冠衣的審判模式是相同的意義,只不過換了個酒瓶,稍顯『文明』表面假象而已,本質上的『酒質』是不變的,且是愈陳年(資深)愈神屁官僚腐化!。
事實上,『人司神職』的真正意義應該指:在神明面前不說假話、法官要如履薄冰戰戰競競之斷人生死必須真實無誤、認事用法要斷案如神。 此處的『神』係指個案正義的真正伸張、人民甘服受教!
為了有所區別,本文仍以首先論述的『人司神職』為據,認為係謬誤與離經叛道紊憲亂法。

四、關於司法官是『人司法職』的論述與旨趣:
查:制憲行憲國家係以憲法作為最高規範,讓公務員恪遵依據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限權能全義的憲治法治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司法官是行使犯罪訴追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的公務員,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當然應該依據憲法及程序法、實體法的法定程序為之,至少不能抵觸或違犯相關規範規定;負且依據憲治國法治國原理原則之公務員負有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的憲治法治義務,是此,司法官應是『人司法職』稱為為妥適。
負且依據憲法第一、二條的民治與國民主權原則,公務原是服公職的人民,司法官均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國家主人其中一員)~~須知,司法官是人,不是神;至於死後是升天為神或踱入地獄為鬼或飄逝靈魂在宇宙的時空….均是死後的事項,任何人活命在人世間的期間尚未蓋棺論定,更是佐證『人司法職』的正名正義~~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司法官的個案書累均是五式訴訟的個案史書,當然應該正名正義,是有前述的辨析。

五、以司法官的產生不外乎是依據憲法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經過司法特考考試及格、訓練養成、研習、試署實習….種種法定程序後始能正式銓敘任官,正式行使『人司法職』的權能與職務,司法官之檢察官、法官係依據憲法負權、人民的神聖付託,依據妥適正當法定程序行使犯追訴追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的公務員,當然應合憲合法至少不能違憲違法或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憲法24條參照)自屬當然。

六、憲法第八一條如是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其本旨至少有:
1.
司法官亦是得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之當事人主體與適格性
2.依據法律(如:罪行罰定主義)得將違憲違法司法官予以停職、轉任或減俸的行政懲處或懲戒處分
3.
違憲違法司法官有前述、2款情刑者,應依據妥適正當法定程序為之,且亦有憲法第十六條的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的保障
司法官行使檢察權、五式訴訟審判權時,核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者,應先受懲戒處分,此亦可從憲法第2481條、法院組織法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23337條的相關規定得到憲法與法律依據。(按:不涉及刑事犯罪者就無受刑事處分及責任之可言可行)
涉及刑事犯罪者則應受刑事處分承負刑事責任~~君可見,刑法分則第四章<公務員瀆職專章>,其中第124~~128條是規範司法官….公務員的犯罪處罰規定。
1.124條之枉法裁判罪:明知法律故為出入;亦即,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291474號判例參照)
2. .依實務見解,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八、依據目前實務現況:系爭違憲違法司法官在重重的包屁下,只有極少數的個案受到罪行法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追究相關違法責任之,其他大多數者均逍遙國法之外,此乃盜治國侵凌猖獗的反義不義及不憲不義(不能行憲、不能實現個案正義),憲治國法治國的背道而馳!

九、關於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然而,本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冤獄12年期間的國家救濟義務均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依據國家救濟義務應踐行相關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分述如夏:
1.
關於行政救濟: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2.關於檢察救濟: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8343….等相關規定,管轄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應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依據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之告訴或自訴,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保全證據的檢察權、
3.
關於監察救濟:依據憲法建制監察權及憲法9712項之旨 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其中一員)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不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犯法瀆職~情節嚴重之違法失職~違法失職(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及刑事公訴(亦即對監察權檢察權的併同行使)、至於檢察官署則是對人民(公務員系服公職的人民~公務員犯法瀆職 如陳水扁者流)涉及刑事犯罪行使檢察救濟權能  另依憲法24條之旨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
4.關於刑事司法救濟:誠如前述之刑法124128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之列,以北院自(8816號~~9997號)為例,均以侵害國家法益,不得自訴之列裁判『自訴不受理』云云,在在抵觸憲法、8162480….等條之制憲行憲本旨。是此,應依據(釋字第135271499535….等號解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撤銷原先的自訴不受理裁判,進而開始實體進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
5.
關於憲法救濟:司法院大法官方家應將本人超過一千件釋憲案予以做成實體審查及解釋,以資憲法救濟最高規範的效能與權能。

十、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而本件所指摘被訴人所述及均是涉及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而應有監察/檢察救濟並行之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六日星期日9:44:2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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