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四10:52:50 AM起寫 擬於12/16遞致

致 師尊陳惠馨教授  鈞鑑:
副本:9912/15偕同與會之兩位學友

案由:為就1.9912/15面述事項的聲明與聲請救濟  2.關於冤獄平正之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容拙愚概述如夏~~拙愚時間亦很緊湊且個案案卷仍在檢卷整理中~~另因拙愚的所存生活費很有限,本件所寄之附件附狀係找出極少一部份案卷並予COPY,至於其他案卷則需另日再為製發(按:法扶基金會覆議案乙事,拙愚先後寄了約9公斤的書狀書證,尚未寄返拙愚,俟收受寄返後再精要擇取及遞寄師尊審閱之::

二、拙愚擬以「GOOGL全球圖書館」、「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將數百件逾千建的訴願\訴訟個案、拙文、書函….等等全文公開;公開後以郵局之現金袋、劃撥、匯款..等方式接受小額捐款作為持續的「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委聘人員打字KEYIN,若要拙愚在目前不情陷況為之,大概又要以『現代愚公移山』持續N年;再者,以201018屆台北國際書展所展出的法國文豪與台灣當代作家手稿的展覽,手稿的可看性或許不再,但珍藏手稿的意義非凡~~從字裡行間書寫的歷程透露了不少的訊息:或許是當下靈感湧現奮筆疾書、或許是一時懷幽喪志之作、或許立言評論時局,基於環境的限制不便發表,待事過境遷,該手稿就成了「還原原貌」的最佳憑證。(許夢虹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國際交換處:2010台北國際書展參展紀要)
拙愚以「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為之~~一方面是鬻文維生、另方面則是訴諸公議來評論、再方面則是在網路學海中尋覓有心人願意協助拙愚KEYIN打字的支持資助或初人出力~~拙愚目前生活費都很拮据,時間亦很緊湊,只能DO BESTMOST盡力而為!

三、師尊1215提及「打零工臨時工」乙節:9月份曾有數日的臨時工,惟因係若干派赴至營建工地上工,拙愚並無如此的技藝且無勞保,危險性太高兒中止,再者勞委會明知臨時工「有勞無保」的不情陷狀卻是不救不濟不予督飭改正,拙愚以臨時工謀生亦非易事。

四、茲將附件概述如夏:
1.
偵查卷98頁(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員警工作紀錄簿),本人在8708/13凌晨0340以前尚不知政大中山館發生火案(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本人在萬壽橋(秀明路進動物園)下河濱運動公園運動,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關於98頁的情形,冤獄偵審均不敢調查,此係本人將系爭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之法官檢察官)列為N見訴願\訴訟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均不救不濟極盡能事包庇到底,此亦拙愚冤獄12年仍不能獲致救濟之主因。
2.
98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3.
周武榮律師在8802/09所寫(該事務所人員所打字)的書狀係將本人所撰的書狀直接KEYIN打字,仍算是本人所寫,周律師指示代打字~~冤獄二審期間,周律師就只有代打字兩份書狀,其他就沒有任何書狀~~連辯護意旨狀、上訴狀也不敢為之。
4.88
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
5.
台北地方法院彭南元家事法官、自稱台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耶魯大學心理系龔姓教授於9309/03(五)上午,協同綠島戴壽南典獄長在場的晤談,要點節路如夏:
A.彭南元   自稱係台大法律係劉姓教授之妻,本人當時係猜測劉宗榮教授
B.
當時正好是最高法院將聲再案發回台高院(93台抗379),彭南元稱『夏先生,我來找我大學同學是一位大律師義務為您辯護平正冤獄』,本人當時猜測係陳玲玉大律師,彭稱不是,陳玲玉與我們不同GROUP,本人再猜是否為林子儀教授之妻,彭員不做進一步答覆。
C.
附件係9310/211500所交付本人的文件,應是彭南元等人以「一群退休的法官與律師」名義所做的結案,本人的答覆亦在本件COPY附件之列
D.
其他

五、倘若法扶基金會仍駁回覆議,請老師代為尋覓律師協助拙愚自訴/憲訴。

六、倘若機緣方便,老師願意協助的話,請予:
1.
待覓一台可以上網、傳真、儲存掃瞄記憶的SOHO中小型影印機
2.在台中市、豐原市執業的律師道長,願意讓拙愚在其事務所工作兼以前述個案的救濟
3.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羅豐胤大律師是政大法研所畢業、司法官21期(按:黃鈺華君是20期),老師是否認識?是否能就前述救濟事項為之?
4.其他

七、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
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八、綜上所述, 誠請
師尊\12/15與會之兩位學友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九、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四12:30:4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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