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00:37:44 AM起寫 擬於04\27(三)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100年04月19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認有涉犯枉法裁判、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容准本人撰狀陳報及聲請救濟事;就鈞院100年04月18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救濟事:
訴訟提起人即是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個案之聲請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事項詳參原案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號 .電話(04)25562241
法定代表人:王瑞嘉主任(100年03月01日調至大肚區公所秘書)、現為蔡文松主任
犯法瀆職公務員:詳參原案卷書狀所列
法定代表人:王瑞嘉主任(100年03月01日調至大肚區公所秘書)、現為蔡文松主任
犯法瀆職公務員:詳參原案卷書狀所列
抗告救濟訴訟聲明暨陳報\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兩件原裁定應予廢棄
2 . 聲請鈞院(原審法院\抗告法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救濟事
3 . 對造當事人即是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自本件之100年04\11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4 .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原裁定(100就41號、100國7號)的認事用法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查:(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案之效力(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2.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3.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4.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釋28、60、135、271、499、535)(30上2838)所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於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惟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5.再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於憲於法有違。
6.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五、關於(100救41號)裁定:
查:鈞院100年04月18日所為(100年度字第41號)裁定屢以所謂:
五、關於(100救41號)裁定:
查:鈞院100年04月18日所為(100年度字第41號)裁定屢以所謂:
1 . 顯無勝訴之望….法院依據卷內資料,不待再經調查證據程序,就所認定之事實判斷,於法律尚無勝訴希望者而言。
2 . …..然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前,未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相對人就上開事項請求,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不備訴訟要件,本難認為合法。
3 . ……然對於其和以受有上開損害?上開損害與本件被告所屬公務員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均未加以釋明,其請求亦難認有據。
4. 綜上所述,聲請人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即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所做成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云云。
惟查:
本人夏興國於『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11:00:51 AM起寫 擬於04\11(一)遞寄或親自遞送』
本人夏興國於『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11:00:51 AM起寫 擬於04\11(一)遞寄或親自遞送』
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書狀,(詳請參閱鈞院承審之100年度國字第7號)案卷:(本件書狀以摘錄節本為之,並以加註底線註記)
二、本人在100年二月中下旬親自到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遞送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書狀,有該所的收狀章及當時監視錄影帶可供稽查勘驗以明真實。 迄今已逾一個月仍不救不濟,提起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踐行司法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本人在100年二月中下旬親自到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遞送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書狀,有該所的收狀章及當時監視錄影帶可供稽查勘驗以明真實。 迄今已逾一個月仍不救不濟,提起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踐行司法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關於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瑞嘉主任、蘇姓秘書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之包庇所屬犯法瀆職公務員支為限違法犯行:
無所不用其極又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地包庇所屬犯法瀆職公務員支為限違法犯行,有違公務機關首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憲法16條參照)並且抵觸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刑法第30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是此,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時萬元並並自本件之100年04\11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五、關於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事件相關承辦人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
引用附件之100年02\23親自遞送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個案書狀及相關附件書證事證,誠請鈞院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交出遞送本或影印本供參辦核驗之!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請願權與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4 月 1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12:14:07 PM寫畢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4 月 1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12:14:07 PM寫畢
綜上所述,鈞院所為(100救41號)裁定的前開理由均與本人夏興國04\11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書狀所列事實不符,亦為理由矛盾之違法,核為旨揭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於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惟因具有裁判形式,且尚未確定,應依據抗告救濟程序,由原審法院自我審查或抗告法院抗告審查予以救濟之,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是有聲明一、二之救濟。
六、關於鈞院所為(100國7號)裁定:
六、關於鈞院所為(100國7號)裁定:
查: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100年04月19日所為(100年度字第7號)裁定所諭示『…。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云云
惟查: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是此,鈞院所為(100國7號)裁定所引據前開理由與法條,在在抵觸前開的規定,亦是屬於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於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惟因具有裁判形式,且尚未確定,應依據抗告救濟程序,由原審法院自我審查或抗告法院抗告審查予以救濟之,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是有聲明一、二之救濟。
七、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引用100年04月11日所親遞的聲請訴訟救助書狀及附件(即是鈞院100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者)。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本人聲請訴訟救濟所附呈的相關書證事證,均證明本人符合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詳參該聲請書狀與附件):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八、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九、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請願權與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是請
鈞署\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訴訟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12:14:07 PM寫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12:14:07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5:48:36 PM起寫 擬於0 5 \ 1 6( 一 )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100年04月19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之個案,因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5月0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1627號函涉有犯法瀆職等情,爰以書狀陳報及聲明\聲請救濟事:
訴訟提起人即是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個案之聲請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事項詳參原案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號 .電話(04)25562241
法定代表人:王瑞嘉主任(100年03月01日調至大肚區公所秘書)、現為蔡文松主任
犯法瀆職公務員:詳參原案卷書狀所列
法定代表人:王瑞嘉主任(100年03月01日調至大肚區公所秘書)、現為蔡文松主任
犯法瀆職公務員:詳參原案卷書狀所列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100年05月13日(五)收悉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5月0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1627號函(附件一),該函主旨稱:『….本所系爭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乙案,業已請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備妥有關書面資料逕向本所辦理,請察照。』云云,亦即,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仍舊將本人100年02月23日、04月27日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予以棄置不理(按:或是隱匿、或是湮滅之涉犯刑法165、138…等條犯罪),於憲於法有違。
二、 本人100年02月23日、04月27日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係親自到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當面交付:
1 . (02月23日者)蘇姓秘書、傅惠陵收狀並蓋有該所收狀章戳(附件二)
2 . (04月27日者)廖文松主任(誤為『蔡』文松主任)、蘇姓秘書收狀並蓋有該所收狀章戳(附件三)
亦即,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在100年02月23日收受系爭書狀後卻不敢踐行法定國家賠償協議等情,本人在04月11日漸刑訴送救濟權之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司法救濟案,於憲
於法有據,鈞院應依據憲法第16、24、7、80…等條、(釋154號解釋理由書)之旨,依據法定程序實體審判之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四、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請願權與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是請
鈞署\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訴訟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1 6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6:04:1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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