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請就相對人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業經鈞院(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之101年03\27調解期日,兩造當事人無法合意成立,提起本件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於相對人李文成因中院(101司中調527號)(對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之調解不成立之提起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2:46:2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  鈞鑑:

案由:為請就相對人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業經鈞院(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之1010327調解期日,兩造當事人無法合意成立,提起本件民事損害賠償司法救濟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

(主位)訴
1. 相對人李文成(音)應賠償八千元新台幣,另加計一倍懲罰性賠償之新台幣八千元,合計:新台幣一萬六千元,並自1010418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相對人李文成應書寫證明書據以證明:
**「系爭1001227交付之新台幣一萬元是用於繳納「屏東縣潮州鎮101年度春節假日市集之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用」、
**「1010122即是農曆除夕期日,相對人李文成將C2區之10的攤位權利,向C2區之12之黃柏雄洽請調換之」
3 . 本件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李文成負擔之
4 .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相關費用

(備位)訴
1. 相對人李文成(音)若不願意踐行主位訴訟聲明 2 .之書寫證明書情事 ,應賠償五萬元新台幣,另加計一倍懲罰性賠償之新台幣五萬元,合計:新台幣十萬元,並自1010418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本件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李文成負擔之
3 .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相關費用


起訴人即是被害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 0975.054474
42142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李文成(音) 
夜間正職為「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日間兼職為佳愛食品餐盒公司兼職司機(按:依據其0327調解期日告知,日間兼職送便當以改在南屯區某商家,關於相對人李文成的送達地址請以其陳報的通訊地址為之,可向相對人李文成電話查詢確認之)
相對人李文成(音)的手機行動電話:0980390566    09333825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聲請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准為依具訴訟救助司法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以利案件進行,期能實現個案正義!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聲請原審法院承審法官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4.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聲請承審法官准為依據訴訟救助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訴訟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關於本件「民事國賠起訴個案事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A .. 關於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因證人均在屏東縣的鄉鎮,聲請鈞院以遠距訊問或囑託潮州簡易庭民事法官訊問之,和先陳明@!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3之薛澤川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薛澤川的自有資金

B . 關於:1 . 聲請鈞院准予試行和解或調解:
1 . 關於:聲請鈞院准予試行和解或調解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潮州鎮公所」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C、關於相對人李文成(音)日後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請將繕本郵寄或電子郵件送達拙愚夏興國之(本項可由鈞院以裁定或開庭傳票註記之),以資拙愚針對相對人提出的答辯意見提出本人的論述與指摘,以利個案事件順利順暢進行之!

三、關於訴請相對人李文成應予賠償之一倍懲罰性賠償乙節:
拙愚的聲請調解書狀(即是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者),原僅係求償新台幣五萬元整(1 . 攤位費損失:新台幣一萬元、2 . 來回車資及時間成本:新台幣一萬元、 3 . 營業損失:新台幣三萬元),惟因相對人李文成(音)多次陳述與堅持:
「系爭1001227交付之新台幣一萬元是用於繳納「屏東縣潮州鎮101年度春節假日市集之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用」、
**「1010122即是農曆除夕期日,相對人李文成將C2區之10的攤位權利,向C2區之12之黃柏雄洽請調換之」
即是(主位)訴 項第二項者 :(云云)
然而歷經:
1 . 0327調解期日
2 . 0330之李文成(音)電話邀約本人夏興國再次赴貴台中簡易庭續行調解
3 . 0327~~0411若干次電話通話
4 . 0411晚間在豐原太平洋SOGO百貨公司停車場之夜市小火車攤位談話
5 . 其他(詳參相關個案書狀)
相對人李文成依舊不願意書寫前開的證明書據以證明(主位)訴 項第二項之相關事項者,以致於0417在潮州簡易庭之(101司潮國簡調2號)調解期日(詳參電子郵件附加檔案),該事件之相對人潮州鎮公所建設課王建元課長始終否認被害人即是起訴人、聲情人夏興國在該事件的當事人適格性;亦即,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所述的事項卻不願意書面證明之;然而拙愚夏興國基於「人性本善」,相信「相對人李文成不致於以背信罪、詐欺罪犯行吞吃系爭一萬元攤位費」,是此,爰以本件的:
(主位)訴
(備位)訴 各事

提起本件(0418書狀)資以書面書狀聲明與聲請救濟提此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院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會對兩造的訴訟聲明做成裁判,請察鑑之!
按:本人的「大主國火車隊」為了能趕在春節年假期間營業,101234月的應付車貸款項、信用卡刷卡簽帳款項將近有十萬元之譜,卻因上情不但沒有收入反而造成損失,應向侵權行為人李文成求償之;考量相對人李文成係日間兼職送餐司機、夜間在夜市設攤(兒童育樂搖擺小火車),體諒期日業操勞工作,爰予提出前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察鑑!

四、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信任相對人李文成(音)(夏稱:相對人、李文成)的長年經驗,選擇在春節期間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小火車」,並在1001227午間將一萬元款項經由佳愛便當公司人員轉交李文成之,讓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時的攤販位置抽籤繳款之用。  亦即,本人即應在台端1228繳款後就知道攤位位置號碼及收到相關繳款收據(詳參後述),然而幾經詢問台端,李文成支吾其詞並未正面答覆之、直到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
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
惟查:『C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此係李文成去年就已經知道的情事,且經0122(除夕當日)的攤位老闆進場來看,『C2區』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亦李文成在0122除夕當日所知悉的情事,相對人李文成竟然還為拙愚安排在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云云,以致本人0123(初一)凌晨時分專程南下,發現上情(整個C2區計有90個攤位,進駐者不到10個,進駐者係因鄰近交管處所有助生意營業等情、其他均成為空為讓租、甚至是停車場),根本不可能擺設「小火車」;對此,本人在01230124業已電話向李文成反映在案。
本人0123當日即時向『C2區』擬讓租攤位的老闆留電詢問,均以極大折扣的價格讓租,甚至免費使用;據此,李文成0122除夕所取得的「C212以及C213攤位」即屬「明知不適合設置小火車的攤位」卻誤導本人專程南下,所造成的攤位費損失與來回車資….等情,應由相對人李文成賠償之。

五、引用貴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之聲請調解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拙愚夏興國是一位相當堅持與急公好義之人~~一經相對人李文成告知後得知:相對人李文成(音)
月前遭受警員違法侵害人身自由權\財產權乙事,隨即以書面資料將撰狀擬議事項與聲明遞致李員參考~依據李文成(音)1001210(六)晚間所述的有限內容,拙愚現階段能提供的擬議與聲明~~,並願意在1001230早上開庭時陪同蒞庭,台端選擇以「認罪協商」為之,此係台端的選擇,任何人均應尊重!(按:引用附加檔案)(按:1001230本人夏興國下午要到北院開庭、民五庭風股1003737號者,即令如此,本人亦願意為李文成當日早上偕同出庭,然而李員婉拒之!)
(附件一)之「101年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活動計畫報名表」、
(附件二)之「101年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攤位使用繳費收據」、
(附件三)之「101年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活動計畫報名簡章」、
(按:附件一、三是網路查詢的政府公開資訊、附件二、一之C2區之12C2區之13者係0417之前述潮州簡易庭調解事件由該事件相對人王建元\潮州鎮公所建設課課長呈送附卷、本人依據閱卷程序由鐘穎慶司法事務官影印卷證後交付本人之)
1 . 附件一、附件二是攤位中籤人於1001222抽中資格籤後、復於同年月28日親自持繳費收視、身份證正本、資格籤資料辦理抽位置籤(不得代抽)
2 . 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
亦即,本人1001227繳付一萬元的攤位費、李文成(音)在翌日之1228就應該完成繳款\取得收據\攤位區及編號,並應在同年月下旬或101年元月上旬告知本人並將收據及攤位區\編號交付本人之,此係最基本的誠信原則(按:李文成在10012月中下旬就多次催促本人需要1227以前將一萬元攤位費交給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繳款);惟查:
李文成卻是藉故拖延支吾其詞(前述),直到0122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C212以及C213攤位」云云;本人在1010327調解期日~~0411晚間的對話也提出讓相對人李文成書寫書面證明替代前揭之繳款收據及相關事實,然而李文成依舊不願意為之,顯然有重大明顯的過失與侵權行為行止!
再查:本人夏興國因為12年冤獄劫難等情,必須留在后里家宅與雙親大人除夕圍爐年夜飯,本人也以之告知李文成之;李文成卻利用此點遂行前述之「背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行止與犯行,齊心其情非常可議、也讓本人無法接受!
按:本人的「大主國火車隊」為了能趕在春節年假期間營業,101年、3月的應付車貸款項、信用卡刷卡簽帳款項將近有十萬元之譜,卻因上情不但沒有收入反而造成損失,應向侵權行為人求償之;考量台端也是小火車攤位老闆、拙愚也敬稱台端為「師傅老闆」,本節已經考量台端的「最大利益~~損失最少」的考量了,請察鑑!

相對人李文成業已是「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十多年的經驗前輩,本人亦以「師傅老闆」稱之。
就以此事為例:
李文成在1001112月間多次慫恿本人「101年春節可以南下屏東潮州春節檔期小火車設攤賺錢」
,基於信任信賴,本人依約定為之;然而最弔詭的是,李文成101年的春節檔期竟然是跑到就近的南投縣竹山鎮設攤「小火車」云云,如同「股友社名嘴號召小股民高價進場買進某股票後、該名嘴隨即高價出脫該股造成小股民成為套牢之套房牢友」、「力霸集團王又曾當年偕同若干股市炒手一同約定買入某某股票,….,王又曾卻是一邊買股票、一邊賣股票,,股市炒手質問王又曾為何一邊買股票、一邊賣股票?  王又曾答道:我們約定一起買股票、但是並未約定不能賣股票」(按:王又曾在96年初因為力霸公司、中華銀行清算清盤前夕搭飛機逃往美國躲避司法審判)
李文成的前開行止就如同前例之股友社名嘴、王又曾一般(大巫小巫、百步十步之比),要本人進場;俟本人進場後,李文成就抽退。

五、關於(主位)訴 、(備位)訴 各事
本人雖然願意相信李文成多次陳述與堅持:
**「系爭1001227交付之新台幣一萬元是用於繳納「屏東縣潮州鎮101年度春節假日市集之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用」、
**「1010122即是農曆除夕期日,相對人李文成將C2區之10的攤位權利,向C2區之12之黃柏雄洽請調換之」
然而李文成卻不願意書面書寫相關證明書據以證明之;致使本人在另案救濟事件(相對人潮州鎮公所者),讓該事件相對人據以否認被害人夏興國的當事人適格性,是有本件的:
(主位)訴
備位 )訴 各事 項、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課責各造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起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舉證責任\汪紹銘律師編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是說負舉證責任的人是不利的,如果無法舉證就會受敗訴判決。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所謂舉證責任,乃特定法律效果之發生或不發生所必要之事實存否不明之場合,當事人之一造因此事實不明,將受不利益之判斷,乃必須就該事實提出有關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謂也。故負有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於訴訟上未盡其舉證責任時,法院即不得以其主張之事實為裁判之基礎,是舉證責任之效果,於訴訟上乃不利益之歸屬,亦即敗訴結果之負擔。
又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學說上理論甚多,惟在給付訴訟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事實,應由主張該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之原告,就該具體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此為一般之見解。本件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應由原告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隨著當今科技知識之進步、社會環境之變遷,若僅為維護侵權行為法之過失責任主義而一再堅持此項舉證責任,對於負舉證責任之原告,自有相當之不利,尤其於商品瑕疵損害、醫療事故或公害糾紛等現代社會侵權行為之類型,基於公平原則,自應於訴訟法上緩和侵 權行為之舉證責任原則,在訴訟上因舉證不足而遭受敗訴判決之危險,亦不應完全歸由原告承擔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另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需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需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台上字第八八七號判例參照);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就侵權行為言,被害人應就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與債務不履行以由債務人證明免責事由者,有所不同。
相對人李文成的前開行止與不作為等情,致使本人夏興國在另案救濟的舉證困難不利益等情,爰予主張(主位)\(備位)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C212以及C213攤位的個案救濟與賠償補償:』,本人夏興國以攤位費一萬元、0123來回往返的車資與時間成本,請台端賠償一萬五千元處理之,請予審酌准行之!
@@然而李文成不願書面正名為之理,本人只好在求償範圍內擴張「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檔期所應有的合理利潤」,,爰以新台幣五萬元求償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六、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李文成之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李文成不願書寫書面證明等情,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李文成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4        1 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2:12:30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