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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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則要項 : @ 關於縱火促燃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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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用分則要項四『關於起火點的判定認定』
二、冤獄偵審在二紙鑑定報告的檢出物乃不相同\不相容的情況下、且又有『不排除』的模糊字句,違反嚴格證明、勘驗鑑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的原則,直接認定編號5之兩個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的殘留物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且在偵查認定是『唯二』縱火促燃劑的其中一種(另外一種是高沸點碳氫化合物,如:煤油)、冤獄一、二、三審則是認定為『唯一』縱火促燃劑云云
三、惟查:所謂縱火促燃劑是指縱火行為人在縱火處所(起火點)縱火時所使用的促然之易燃
助燃物質;消防\火調人員認定的四處起火點之三樓所長室計有兩處、三樓編號7、8及二樓
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火調報告書第2頁);三樓所長室者較單純(整
警之被訴人事後製造者,且個別獨立之所長辦公以、沙發兩處的起火處所與採驗)、但是認定
前述之二樓、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是沒有任何理由且直接捏造『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
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甚至未在上開的起火點罪任何的採樣鑑析(由此溯究縱
火促燃劑及燃燒客體的相關種類性質成分),如此的火災調查與火場證據採樣鑑析的程序如同
考試作弊直接捏造答案云云,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四、關於兩紙鑑定報告之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
1. 刑事警察局的鑑識報告書卻以:編號1.~編號4.的扣案物『不排除』出自編號5.的扣案物云云~~既未排除、也未確認~~違犯鑑定報告明確性原則,甚至連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是否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也不敢確認(根本不敢去找市售的夜來香酒精膏~~88年03\24之董保城證述:指南路上的餐廳有使用夜來香酒精膏),卻由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違反證據法則及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認定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且為『唯一』縱火促燃劑(按:偵查濫訴憑空捏造高沸點碳氫化合物如煤油另為縱火促燃劑,冤獄歷審卻認定夜來香酒精膏為『唯一』縱火促燃劑;另參冤獄偵審共同違法之旨摘批駁),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2. 兩紙鑑定報告不敢做基本的程序之交叉比對
3. 兩紙鑑定報告之檢出物乃『互不相容』、『不相同』,冤獄偵審卻硬坳栽贓認定為『同物』
3. 兩紙鑑定報告之檢出物乃『互不相容』、『不相同』,冤獄偵審卻硬坳栽贓認定為『同物』
4. 所謂縱火促燃劑是指縱火行為人在縱火處所(起火點)縱火時所使用的促然之易燃助
燃物質,然而消防\火調人員連認定二樓與三樓研究室之起火點也是捏造,更未在捏造之起火點做任何的採樣鑑析,如此的過程乃是造假作弊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刑法169、171、173、213….等條之犯罪
5. .刑事警察局的鑑定報告以『不排除』為之,違反:A.嚴格證明、B.明確性之原則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8:13:1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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