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 @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 @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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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分則要項 @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
@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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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將相關時間點的具體事例列述如夏:
    1. 冤獄偵審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捏造事實並認定:『凌晨零時許潛入中山館』
2. 關於政大校方的犯罪首腦之前校長鄭丁旺870901誣告訴狀,茲指出政大校方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事證: 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3. 李採蓮在第一時間之0035的竊案(有小偷)的報案、王才祐\劉怡君在0040的火案(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光)遭政警之被訴人湮滅之~~只見於警訊與火調筆錄,卻不見任何的報案三聯連單與報案內容」;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訊問云云、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再者,吳志聰追逐A君的同時,竟然有『有位同仁(政大校警)回報:A君的背影很像夏興國』、『張姓居民目擊吳志聰追逐均及A均渡溪逃逸』;然而上開支政大校警、張姓居民竟然不見於冤獄偵審卷,也不知其姓名人別。
政治大學之被訴人首謀鄭丁旺8708月下旬之(87)政總字第3378號函:『據目擊證人描述(火災發生時間)約870813約零時三時五分』;惟查:
A.究竟是哪一位或哪幾位目擊證人如是提及?
B.政大上開函覆是依據北檢870818之北檢勇孝8716906字第34836號函辦理的函覆,可見偵查主體之陳維練檢察官也不知火災發生時間云云,為何目擊證人知道呢?  鄭丁旺是以何種方式與哪一位或哪幾位目擊證人如是意見交流呢?
C.所謂目擊證人大概也就是「98頁之夏興國」是也~~至少鄭丁旺要提出系爭目擊證人的人別及提供火災發生時間的依據
    D.
其他(詳參980928D件、G件)
    4.
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時之0035就是先知道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須知:第2款的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的竊案、火案的報案內容根本沒有提及『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
如此明確的犯罪事實只有犯縱火行為人才知道
    5. 0040~~0045,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聯手誣陷本人栽贓稱『檢陳相片供吳志聰等人指認,認為十分相像』云云,然而吳志聰在871021一審審理期日證稱:『我說看相片(蕭敬義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云云)時說不能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復且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竟在尚未接獲通報時就在第一時間『有約且同』地出現在政大大門口之校警辦公室\校警隊長辦公室,證明是事先按照劇本演出的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一場戲~~~董保城、胡義明與蕭敬義等政警之被訴人等竟然依舊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地羈押報案,依照劇本演出到慈光寺將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待到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6.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卻不見受理報案三連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7. 黃天祥在870827的偵查期日稱:『(文山一分局)勤務中心約一時許通報我們三組~~刑事組~~』,卻不見受理報案三連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8. 0120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係指南派出所若干員警偕同目擊證人到慈光寺將「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帶到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系爭的「夏興國」、警訊筆錄、參與的指南派出所若干員警及目擊證人….竟均不見於冤獄偵審案卷內之見不得人的藍色恐怖鬼火案( BLUE  TERROR )之真正犯罪行為人士是也!
    9. 0400~~0420之關於政警之被訴人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以「假自首、真自誣」的過程與真正事實~~本人拒絕後,政警之被訴人依照劇本演出之太子換狸貓,將本人夏興國當作冤獄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來構陷冤獄的犯行:
870813案發日(夏稱案發日)之大約0400~~0420,政警之被訴人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以全程錄音錄影的方式違法逼諭本人夏興國『假自首\真自誣』云云,本人怒斥系爭被訴人無恥誣賴至極,縱火在先、構陷夏興國在後,然而,系爭被訴人隱匿上開期間的錄音錄影帶(後述),鄭丁旺的、870901誣告訴狀則捏造事實稱:『….,猶於眾多警員之前宣稱將燒毀本校總務長、警衛隊長家(即是董保城、蕭敬義),是其不無相當之危險性。』、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的偵查報告則捏造事實稱:『….夏員隨即出言不愻,對董、蕭二員訴說學校種種不是且出口成髒,夏員矢口否認有縱火行為』~~政警之被訴人隱匿上開『關於政警之被訴人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以「假自首、真自誣」的過程與真正事實』期間的錄音錄影帶,卻在系爭之誣告訴狀、偵查報告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妨害名譽罪等犯行~~本人果真有上開的「槓上開花」之續行其他犯罪,單單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胡義明身為在場員警早就應該將錄音錄影帶將由北檢檢察官偵辦與提起公訴云云,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捏造事實來掩飾前述之『違法逼諭夏興國假自省\真自誣』犯行,蹈犯刑法第138165169171309305….等條犯罪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0813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錄影),卻捏造本人夏興國要放火燒毀董保城、蕭敬義的家(此係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犯行)
政警之被訴人見於\鑑於『違法逼諭夏興國假自首\真自誣』(按:據報載之當年江國慶按亦是在空軍反情報總隊若干軍官以『違法逼諭江國慶假自首\真自誣』後,其次接著上演江國慶向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下跪求情云云);倘若本人夏興國當時接受上開的『假自首\真自誣』,政大之首謀被訴人鄭丁旺就會現身慈光寺或文山一分局,藉以上演『夏興國向鄭丁旺下跪求情』的鏡頭,然後透過新聞媒體播放之,讓『假自首』質變惡化成為『真自誣』~~憲法及刑訴法有『不自證己罪權』,在本案卻是『違法逼諭夏興國假自首\真自誣』不成後,
政警之被訴人上演違法搜索扣押及偽造辯證並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之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的劇碼。(按:當年龐涓構陷孫賓、莫須有斬殺岳飛….也是如此『魔式』)(詳參980928D件\G件)
10.0240已經有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參見鄭丁旺之87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然而扣案的兩只鞋印卻是0700~~0730之政大校警小隊長李仙幹偕同吳志聰\李採蓮\若干員警在政大河邊運動公園找尋半小時後發現云云:前者卻不見任何卷證相片
11.本人0550在慈光寺的寺務處打電話給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府邸、0600字慈光寺出發至文山一分局~~證明本人夏興國不是「98頁之夏興國」
12.冤獄偵審認定的逮捕時間有:1. 0340(夏興國房間門口)、2. .0600(慈光寺寺務處,本人與陳惠馨教授通電話後)、3. 0950(文山一分局之黃天祥製作警訊筆錄前)。
查:逮捕時間涉及憲法條2項及刑訴法的24小時起算時間,卻有三種的逮捕時間,於憲於法有違,亦證明是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以接力賽構陷夏興國冤獄之集大成跨世紀冤獄。

二、870813之第二次中山館火案者卻是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38165169173….等相關犯罪將00350040的竊案\火案之報案遭湮滅,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87
0214第一次中山館火案係延燒一個小時(參照8703/20政大自強報)鄭丁旺卻誣稱『幸及早發現而未成災』;然而,8708/132ND BT卻是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報案來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蕭敬義、胡義明分別為政大校警隊長、指南派出所主管,負有維持治安安全的職務義務任務,第一時間以演雙簧構陷夏興國冤獄(吳志聰等人稱看相片不能確認A君係夏興國)~~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第二次中山館火案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98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三、引用附件之時間點具體事例之表列:
刑訴法是對犯罪發生後所踐行的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釋178256384…理由書參照) 刑法及刑事實體法只有極少數處罰預備犯(如:叛亂罪、擄人勒索罪、殺人罪.._)~~即使是犯罪訴追機關之檢警調破獲某某犯罪組織預備從事某某犯罪,也是接獲線報或檢舉後才發動偵查訴追犯罪(按:極少數有誤打誤撞之例),以8702/14ST BT為例,燒了一個多小時才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燻黑;為何8708/13ND BT卻是有兩組計有四位的證人在第一時間的00300035之竊案、火案的報案遭湮滅、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0035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  再查:火案是救人為先、救火次之、抓人其後~~ND BT卻是積壓與湮滅第一時間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蕭敬義胡義明演雙簧之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滅火,其目的是燒掉政魔警賊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移入燃燒客體的犯罪事證!
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四、、湮滅刑事證據(刑法165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拙愚  夏興國        寫畢

四、政大校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湮滅刑事證據(刑法165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1 .  政大校園之從中山館沿環山道、體育館後方的河堤便到的監視錄影帶及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吳志聰、蕭敬義在87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竟然偽證稱:『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2 . 
交付新聞媒體在870813晨間新聞就播出系爭火案的錄影帶與相片資料
3 .  蕭敬義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的系爭相片
4 .  鄭丁旺在870901誣告訴狀稱:『凌晨零時二十分~~0020~~潛入中山館』~~卻隱匿A君潛入中山館到走出中山館讓吳志聰\李採蓮目擊的監視存錄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政大校警隊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政大校警隊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五、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湮滅刑事證據(刑法165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1 .  政治大學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2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接受警訊的錄音錄影帶、系爭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警訊筆錄以
3 .  2款之上開期間之指南派出所入出口的監視錄影帶~~據以證明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人別\人數\性別與真實身份~~此係破案關鍵及證明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真正自然事實
4 .  8708130400~~0420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違法逼諭本人『假自首\真自誣』之錄音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7 .  吳志聰\李採蓮在案發日在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的系爭筆錄
8 . 
政警之被訴人案發日:A.遂行之違法搜索扣押之政物清單、B.違法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之拘票聲請書、C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表、D直接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E.搜索扣押證明筆錄、F.執行直接搜索結果報告書、G.證物送驗記錄表、H.其他

六、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湮滅刑事證據(刑法165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1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9(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2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案發日0057接獲報案的報案錄音與受理報案的書類文件的錄音譯文與書證

七、政警之被訴人自曝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破案關鍵與真正事實:
1 .  查:火案係以救人救人併行為先,如果沒有人困在火案現場則是救火為先;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是湮滅相關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依照劇本演出之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2 . 
引用:981018書狀之勘驗錄影帶證諸所有真正事實
3 .  案發日之中山所所長(870801接任、0813案發日)趙建民(目前為陸委會副主委)在案發日之警訊筆錄竟然稱:『燒毀罪嚴重係F邵姓與吳姓教授和F朋姓講師的研究室~~係指邵宗海、吳烟村、彭立忠~~而該三位卻都是因課業與操型的評定使夏嫌不滿,可能因此而挾怨報復』云云;然而,吳烟村的研究室早就毀逾870214的中山館第一次火案,其後就沒有人再使用該研究室(此係王春源所長所告知本人),此亦是趙建民所知悉的事實,卻捏造吳烟村的研究室是燬損罪嚴重者~~趙建民以何種標準來判斷呢?~~
再者,在趙建民的警訊筆錄中一方面以『損失初步估計約直新台幣二百萬元左右』、(警員施又維訊問:你是否要對夏員提出告訴?)『因此事並非我一人可以做決定,需商請學校開會後決定』,由此證明政警之被訴人係縱火且湮滅報案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的藍色恐怖鬼火:
  A.初步估計損失兩百萬元云云:然而政大之首犯被訴人鄭丁旺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索賠金額卻是先後以將近400萬以及約1142萬元為之,顯然是捏造燬損事實,將違法湮滅證據與變造證據(詳餐980928D件書狀)的相關款項也灌水灌在附民求償的標的金額
  B.趙建民本身是案發時的所長,且使用3F編號8的研究室,亦因趙建民自承不具備獨立告訴權人,是此所謂三所長室及編號8支趙建民研究室的內部物件根本就是事前遷異他處安置存放妥當,毫無任何的燬損;一葉知秋~~同理,二、三樓研究室內的物件亦是事前遷異他處安置存放妥當,毫無任何的燬損;佐以研究室使用人並未對夏興國提出任何的刑事\民事訴訟,亦無任何的燬損清單提供檢察官\法官審辦、880623之冤獄二審調查期日稱:『尚有幾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冤獄偵查卷之刑案現場相片、火案現場相片竟沒有上開的情狀,更證明是政警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以中山館地緣位置應是一樓的圖書館、一、二樓的大教室)

八、其他:引用87~~100年的超過萬件的書狀及附件之旨摘證明

九、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負且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12:17:09 AM(凌晨0017)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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